二 选举制度与投票行动
(一)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与选出代表相关的手续的体系”。其具体内容大体包括以下两点:①将选民的意愿、选择通过选票的方式明确表达出来所采取的方法;②选票即是促成议会席位、政府(内阁)的成立或更迭所采取的手段。除此以外,选举制度一般还包括:选民资格的确定方法;选举区(选出代表的基本单位);各个选区的代表数(定额);选举活动的方法;投票方法;开票、统计、当选者的确定;选举资金的收支等一系列的规定。
根据制度所强调的侧面不同,选举制度的类型划分有多种方法。按照选举规则划分,选举制度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①多数代表制(Majority System),即候选人、政党或者政党联盟获得选区内一定多数的选票即为当选的制度。多数制反映选区中多数选民投票一致的制度规定。②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System),指的是根据选区内参加竞选的各政党获得选票多寡按比例分配当选名额(议席),使各政党的得票率与议会内的议席占有率达至相近乃至相同的制度。比例代表制,有利于使民众的意愿在议会得到真实的反映,也有利于使竞选活动围绕政党、政策来展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比例代表制有利于保护小政党的利益。③混合制。一些国家将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这两种选举制度组合在一起,形成了混合型代表制(Mixed System)。
选区划分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选区,又称为选举区,是选民开展选举活动,直接选举产生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基本单位。在选举开始前,按一定的原则划分选区,不仅旨在使选民在一定区域内参加选举更为方便,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计算选票和实现选举目标。
根据选区大小及选区名额多寡,可以将选区分为小选区和大选区。小选区,即按一个选区只选举产生1名代表来划分的选区;大选区,即按一个选区产生2名以上代表来划分的选区。也有学者将按一个选区选举产生2名以上10名以下代表来划分的选区称为中选区,而将按一个选区选举产生10名以上代表来划分的选区称为大选区。
按照选区规模对选举制度进行分类,可分为小选区制、中选区制、大选区制。目前,英国、美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实行的是小选区制,奥地利、瑞士等国家实行的是大选区制或称中选区制。
一般来说,在小选区制下通常实行相对多数制,只要获得最多数票(不一定超过半数)即可当选。这样,往往只有大党才可能在全国赢得足够多的选区,从而在国会拥有足够多的席位,而小政党则由于力量有限而难成气候。因此,一般来说,小选区制有利于大政党而不利于小政党的发展。
日本习惯根据选区规模对选举制度进行分类。以众议院选举为例:1889~1925年,日本曾出现小选区制与大选区制交替实行的情况。1925年以后,日本众议院选举实行中选区制,在每个选区选出3~5名议员。二战结束后,日本在1946年举行的战后第一次众议院选举中实行了大选区制。1947年3月,日本通过《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修正案》,将大选区制改为中选区制。此后,日本在众议院选举中长期实行中选区制,直至1994年,通过选举制度改革,确立了小选区比例代表并立制。
(二)投票行动
无论在哪种选举制度下,解释选民投票态度的基本原因,主要有三个:政党取向、政策取向(也被称为“政党争议点取向”)、候选人取向。第一,政党取向,指选民根据政党来决定自己支持态度的投票行动。第二,政策取向,指选民根据各党的政策决定自己支持态度的投票行动。从理论上讲,影响到投票行动的政策取向选举应具备三个条件,即选民关心该政策、具有针对该政策的个人观点并知晓每个政党对该政策相关问题的立场。第三,候选人取向,指选民根据候选人决定自己支持态度的投票行动。一般来说,在政党组织较弱的情况下,选民对候选人个人的评价往往会对其投票行动产生直接影响。美国斯坦福大学高级研究员布鲁斯·凯恩等学者还进一步指出,不管政党组织是强还是弱,只要采取对候选人直接投票的形式,就会有个人投票(Personal Vote),即候选人取向的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