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险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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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入分配制度与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水平

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都是事关国家社会经济和职工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水平稳步提高,但作为再分配的社会保险,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再分配作用,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也未能充分实现。主要体现在,一是在缴费水平方面,低收入职工承担了较高的费用,社会保险不仅没有起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还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例,面对过快上涨的医疗费用,各统筹地区为了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除了动用往期基金结余外,在医保筹资方面不断提高费率和缴费基数。目前的单位费率和个人费率已经远远超过了国发〔1998〕44号国务院于1998年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文件的水平。在较高的费率和缴费基数下,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低收入、收入不稳定人群采取各种方式逃避、中断缴费,或由职工医保转入居民医保。根据统计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6》。, 2015年我国城镇各类从业人员4.04亿人,其中单位从业人员1.81亿人,城镇私营个体从业人员1.89亿人。按照政策规定,这些人员都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2015年参加职工医保的人数总共只有2.89亿人,城镇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率只有71.5%。2015年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只有3272万人参加了职工医保,参保率只有17.3%。在综合参保率达到95%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6》。的情况下,这部分本该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加入了缴费较低的城乡居民医保。笔者调研发现,一些用人单位甚至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根本不为一些农民工参保。如甘肃省的某大型国有企业在用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优先招用已经参加了新农合或者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这样一来,一方面,这些低收入的职工缴费负担重。另一方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有些职工本该享受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因其参加的是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而只能享受较低的居民的社会保险待遇,这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二是从待遇水平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计发办法更加强调个人的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在效率与公平方面更加突出效率。长期以来备受社会诟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因为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差距并未有所缩小,反而从2014年以来,相同参保年限和工龄的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距呈进一步扩大趋势。1990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均月养老金分别是企业的1.07倍和1.10倍,差距并不大。2000年,差距分别拉大到企业的1.54倍和1.57倍。2010年,差距分别扩大到企业的2.25倍和1.89倍。自2005年起,国家连续13年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但从各地的实际情况看,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或养老金调整一次的幅度就远远高于企业养老金调整数次的增长幅度,因此,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然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连续3年未做调整。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占比较低的问题,以及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未能发挥再分配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因此,必须在今后的改革中,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共享经济的发展理念,从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和待遇计算办法,以及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险制度入手,改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使其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收入分配制度是国家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财富水平和幸福,关系着国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作为二次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其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直接影响着企业、家庭和个人的负担和财富水平。从收入分配的视角研究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有助于从整个财富的分配和转移方面分析国家社会保险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特别是在我国,一方面,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都和工资性收入紧密捆绑在一起,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资性收入变成居民收入的一部分,因此,仅仅以工资性收入作为衡量社会保险缴费的水平和依据,势必会导致工薪阶层的社会保险负担较重;另一方面,待遇水平的计算(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也是与工资性收入挂钩,“多缴多得”的待遇计算机制导致第二次分配产生新的不公平,使部分工资性低收入人群未来的社会保险待遇偏低,这也与社会保险公平公正的基本规则相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