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创新:中美高等院校舞蹈教育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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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高等舞蹈教育的现状

舞蹈在中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存在两个范畴:第一,舞蹈作为一种审美教育和审美宣传方式,伴随着近代中国高校的建立而出现;第二,舞蹈作为一种职业教育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起步。两种教育方式出现的“一早一晚”,发展的速度却是“一慢一快”。目前,两种舞蹈教育的发展状态很不平衡,职业舞蹈教育在高校体系中趋于快速膨胀与饱和,而如何在高校科学地开展审美舞蹈教育,这仍然是一个前沿课题,正在不断地探索中。

一、中国高等舞蹈教育的基本构成

我国著名美育专家王旭晓教授曾指出:“艺术教育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专业技术教育,因为任何艺术都需要传达、创造,要有艺术技巧;第二,作为美育手段的艺术教育,当艺术教育着重于通过艺术陶冶人的性情,作用于人的心灵,提高人文素质与审美修养时,它就纳入了美育的范畴,这时的艺术教育就是美育。”王旭晓.美育与艺术教育的异同——对以艺术教育取代美育现象的一点思考[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132.因此,艺术教育从宏观范畴观察,可以分为“专业的技艺教育”和“审美教育”。

舞蹈教育也不例外,不少学者对舞蹈教育的分类问题也展开过深入讨论,基本上也分为两类。原北京舞蹈学院明文军教授指出:“目前我国的舞蹈教育呈多元化发展,可以完整地划分为:普通舞蹈教育、社会舞蹈教育、舞蹈师范教育、专业舞蹈教育四个方面,也就是分为:职业舞蹈教育和非职业舞蹈教育两大范畴”。明文军.呼唤多元化培养舞蹈文化人——21世纪职业舞蹈教育的断想[J].北京舞蹈学院学报1999(增):24.获得法国舞蹈教育学博士学位,上海师范大学的郑慧慧教授在《非职业性舞蹈教育的性质与特征》一文中,也将舞蹈教育分为“非职业性舞蹈教育”与“职业性舞蹈教育”。她认为,这样的称谓不仅改变了以往业余舞蹈教育与专业舞蹈教育的不规范性,也区分了两种舞蹈教育模式的归属。在台湾,李哲洋先生针对台湾舞蹈教育的分类混乱问题,为了厘清并且说明“舞蹈教育”和“教育舞蹈”之间的差异性,翻译了日本舞蹈教育家邦正美的《教育舞蹈原论》(以下简称《原论》)。《原论》中解释“舞蹈教育”是一种强调以舞蹈艺术为中心的教育;“教育舞蹈”强调以育人审美教育为中心的教育。从上述分类可以看出,人们已经潜移默化地形成了对舞蹈教育的“二分法”,主要指向“职业”与“非职业”舞蹈教育两个维度。

“职业舞蹈教育”是指以培养舞蹈演员、舞蹈编导、舞蹈教师、舞蹈史论研究人才以及与舞蹈相关的职业为目标的教育。这类教育是中国高等舞蹈教育的主流方式,源起于两种教育制度。

第一,1949年以后,中国的舞蹈教育建立了一种“早期专业型”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模式,在中等教育的基础上,强调对舞蹈“表演人才”的培养,有利于国家舞蹈表演艺术事业的迅速、蓬勃发展。1978年,第一所高等舞蹈学校北京舞蹈学院在本校“中等教育”的基础上建立。学院历经十几年的发展,构建了大学体系。但是,学院从教学、体制、管理、师资团队等方方面面都起步于“早期专业型”教育的模式,传承着培养“高、精、尖”舞蹈表演人才的目标。20世纪以后,这种模式伴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是许多职业艺术学校升级为大学,另一方面是综合性大学和理工类、民族类、体育类等高校也纷纷建立舞蹈专业。在“早期专业型”的思想引导下,“专业化”的教育模式纷纷被效仿。

第二,为“美育”发展而建立起的“职业舞蹈教育”。20世纪90年代,我国教育政策开始逐步向“素质教育”转化。作为“素质教育”重要构成部分的“美育”,继蔡元培之后,又重新获得了时代的认可与接受。“普及型”舞蹈教育应运而生。这种教育模式是面对全体学生开展的舞蹈教育,目的是提高受教育者的审美素养。“普及型”舞蹈教育与“早期专业型”教育在教育对象、目标和方式等多方面有所不同。中国舞蹈教育在20世纪90年代形成了两种方式并行的教育模式。为了“普及型”舞蹈教育的顺利进行,真正实现“美育”的意义,1996年,福建师范大学率先开展了舞蹈教育师资的培养工作。舞蹈“美育”既需要学生掌握舞蹈艺术的规律,也需要学生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是一种“复合型”的舞蹈教育培养模式。师范舞蹈教育作为“专业”舞蹈教育与“普及”舞蹈教育之间的桥梁,成为一种新型的高等“职业舞蹈教育”。至2014年,全国师范院校开展舞蹈专业的数量已有近百所。师范舞蹈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重要的舞蹈教育阵营。

“非职业舞蹈教育”是指运用舞蹈这种艺术形式,以健美人的形体、美化人的行为为宗旨,陶冶人的情操、开启人的智力等为目的的审美教育。“非职业舞蹈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受教育者审美认知世界的方式,提高他们的想象力与创造力,让每个生命体都有独立的意义。这种教育方式,虽然也要求受教育者掌握一些舞蹈艺术身体运动的普遍规律,但更关注受教育者运用独立的身体语言来表达对社会、生活、环境、价值等问题的体验与感悟。在运用身体语言创作的过程中,学生们通过思考与想象,表达着个性化的认知与情感,产生出多种多样的艺术形象。这种教育在中国高校中被称为“舞蹈美育”或者“素质舞蹈教育”。

“美育”是一种审美教育。“素质教育”强调人综合、全面能力的提升,包含的内容更多,范围更广。无论“美育”还是“素质教育”恢复高考以来,都开始逐渐复苏,被重视,被发展。然而,在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素质教育”更多地强调对学生开展“体育”和“德育”,而“美育”被文学、美术或者音乐的“鉴赏课”取代。谈及“舞蹈美育”或者“素质舞蹈教育”只有少数大学开设了《形体训练》和《舞蹈作品鉴赏》等课程。而舞蹈在大学的工作重点一直围绕着“学生舞蹈团”,舞蹈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舞蹈作为审美教育的方式之一,至今没有广泛走入大学生的教学体系。

二、中国“高等职业舞蹈教育”的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信息显示,至2015年5月21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2553所,包含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校447所,独立学院275所,中外合作办学7所。笔者根据教育部高教司每年公布的新增专业目录,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普通高等院校中,除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外,设立舞蹈专业的学校约有314所(参见“附录一”)。舞蹈专业在高等教育中的占有率约达到了12.3%。当然,还有很多学校在音乐学科下设立“舞蹈方向”,没有单独设立舞蹈系科。因此,全国能够招收舞蹈专业学生的机构的数量一定超过“314”这个数字。

艺术教育在体量上的快速发展,其重要意义也逐渐凸显。2012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了《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2年)》,针对1999年印发的专业目录进行了调整,学科门类从11个增加到12个,分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专业类由修订前的73个增加到92个,专业由修订前的635种缩减到506种。此次专业目录最大的变化,就是“艺术学”从“文学”门类下的“专业类”新增为学科门类。在新的专业目录中,“艺术学”学科门类下设专业类5个,33种专业。对比原专业目录,专业设置有了很多的变化(表2-1)。

表2-1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2年)

由表2-1可知,新增的学科门类“艺术学”下设了“艺术学理论”“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设计学”五个专业门类。基本上包含了音乐、舞蹈、美术、戏剧、电影、电视等艺术门类形式,还重视培养当下社会需要的播音、主持、设计、多媒体、动漫、录音等人才,只有少数戏曲、书法等艺术门类没有单独罗列,“艺术学”学科门类已经涉及了33个专业。对于尚未开设的专业,教育部规定“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以及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教育部将会委托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对需审批的专业进行评审,公布审批结果后,批准设置的新专业被列为“特设专业”。目前,“音乐与舞蹈学”专业类下设了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共六个专业。针对舞蹈学科,在原有“舞蹈学”和“舞蹈编导”的基础上,增加了新专业“舞蹈表演”。对比1999年专业分类中将舞蹈分为“舞蹈学”和“舞蹈编导”两个方向,学科分类模糊的状态,现有的分类方式更具有科学性,符合学科发展的基本特征。下面将从高校办学体制、高校学科分类、行政区域分布和办学层次几个角度,分析中国高等舞蹈院校的建设情况。

从办学体制上看。我国高等教育的主要模式是以国家为主体,融合投资者、办学者与管理者为一体的“集中办学模式”。辅助模式包括企事业办学、社会团体办学、民主党派办学、私人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及民办公助、国有民办等多种办学方式。宏观上,我国的高等学校可以划分为“中央部属高校”和“地方省属高校”两个大的类别。具体细化办学方式又主要分为四类:教育部直属高校、其他部委管高校、地方政府管高校、民办高校及其他。舞蹈教育在高等教育中的办学体制,也是在“以政府为主体”的基础上,结合了多种方式。从我国高等院校开设舞蹈学科的情况看,舞蹈教育已经分布在各类办学方式之中。举例如下:


教育部直属高校: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戏剧学院、华中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四川大学、山东大学、重庆大学、中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江南大学。

其他部委管高校:北方民族大学、华侨大学、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北京体育大学、中华女子学院。

地方政府管高校:北京舞蹈学院、武汉音乐学院、西安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首都师范大学、海南大学、河南大学、贵州大学、吉首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广西大学、长江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山西大学、曲阜师范学院。

民办高校及其他:厦门演艺职业学院、广东亚视演艺职业学院、广西演艺职业学院、黄河科技大学、成都艺术职业学院、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科技经贸职业学院、江西大宇职业技术学院、江西蓝天学院、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大连艺术职业学院、山西兴华职业学院、山西工商职业学院。


从院校学科分类的角度看。根据我国高等院校体系的学科分类原则,全国大学主要分为综合大学、理工院校、农业院校、林业院校、医药院校、师范院校、语言院校、财经院校、政法院校、体育院校、艺术院校和民族院校12种类型。参见“附录一”,农、林、医、政4类院校几乎没有学校开设舞蹈专业,剩下的8类院校中都有学校在学科建制上设立了舞蹈学科。


第一类,开设舞蹈专业的综合性大学。例如,内蒙古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大学、重庆大学、河南大学、山西大学、河北大学、宁夏大学、深圳大学、南昌大学、广西大学、江南大学、中南大学等。

第二类,开设舞蹈专业的艺术院校。例如,北京舞蹈学院、解放军艺术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南京艺术学院、西安音乐学院、西安美术学院、天津音乐学院、武汉音乐学院、四川音乐学院、新疆艺术学院、广西艺术学院、沈阳音乐学院、吉林艺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等。

第三类,开设舞蹈专业的师范院校。例如,上海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上饶师范学院、赣南师范学院、曲阜师范学院、长春师范学院、太原师范学院等。

第四类,开设舞蹈专业的民族类大学。例如,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贵州民族学院、广西民族大学等。

第五类,开设舞蹈专业的语言类大学。例如,浙江传媒学院、河北传媒学院等。

第六类,开设舞蹈专业的理工类大学。例如,华南理工大学、华东交通大学、湖南理工学院、大庆石油学院、广东海洋大学、陕西理工学院等。

第七类,开设舞蹈专业的体育类大学。例如,北京体育大学、首都体育学院、上海体育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等。

第八类,开设舞蹈专业的财经类大学。例如,山西工商学院等。


从行政区域的分布看。全国有31个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由于它们的教育模式与大陆地区有所不同,因此不作为本次研究的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华北地区56所,其中北京市11所、天津市6所、河北省13所、山西省16所、内蒙古自治区10所;华东地区73所,其中上海市6所、江苏省10所、浙江省6所、安徽省7所、福建省7所、江西省17所、山东省20所;东北地区23所,其中辽宁省10所、吉林省6所、黑龙江省7所;华中地区53所,其中河南省17所、湖北省16所、湖南省20所;华南地区36所,其中广东省19所、海南省3所、广西壮族自治区14所;西南地区48所,其中重庆市7所、四川省20所、贵州省8所、云南省12所、西藏自治区1所;西北地区25所,其中甘肃省5所、陕西省11所、青海省1所、宁夏回族自治区2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所。全国区域分布中,西北地区最松散,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整个地区分别只有1所。华东、华中和西南地区办学比较集中,山东省、湖南省和四川省多达20所。其他行政地区综合来看,比较平均。舞蹈专业在全国地域分布上,呈现“南北均衡,东西失衡”的基本特征。

从办学层次上来看,舞蹈专业已经基本上进入本科阶段的教学,仅有少数民办、地方院校和原职业中专升格为大专的学校依然停留在大专的教学层级。一些较早开设舞蹈专业的大学,近几年来,还在努力地设立硕士学位授予点,甚至争取能够培养博士研究生。舞蹈学科在中国高等舞蹈教育领域,无论在规模数量上,还是在办学层次上,已经建成了一个庞大的教、学、研体系。

三、中国“非职业高等舞蹈教育”的现状

非职业舞蹈教育是学术研究者们对应职业舞蹈教育提出的概念。一方面为了分清两种不同性质的舞蹈教育,另一方面避免大家口头上俗称舞蹈分为“专业”和“业余”的不规范性。非职业舞蹈教育既包含了受教育者从幼儿园到小学、中学、大学所有学历教育阶段中的审美教育,又包含成人或者青少年在社会、民间等组织机构参与的以娱乐、健身、审美等为目的的舞蹈教育。此节陈述的非职业舞蹈教育,特指高校中“美育”或者“素质教育”环节中的舞蹈活动。

(一)舞蹈作为“艺术教育”是开展“美育”的主要途径之一

中国恢复高等教育以后,国家对于高校“美育”的重视,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基本上确立了学校美育的主要内容和主要途径是“艺术教育”。国家教委1988年下发了《在普通高等学校中普及艺术教育的意见》,1989年继续发布了《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1989—2000年)》,这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层面的关于艺术教育的纲领性文件。《规划》在前言中指出:“我国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坚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各育全面发展,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内容和途径,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潜移默化地提高学生道德水准、陶冶高尚的情操、促进智力和身心健康发展的有力手段。艺术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其他学科教育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资料来源:《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总体规划(1989—2010年)》。这段话明确了“美育”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道德水准、陶冶高尚情操、促进智力和身心健康的有力手段,具有其他学科教育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内容和途径。这个《规划》基本确立了我国“美育”政策的理论基调。

教育部随后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不断地深入强调“艺术教育”在“美育”中的重要作用。1996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艺术教育的意见》就已经开始提出,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内容和途径,是全面提高学生文化素质,促进高校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2002年发布的第二个十年《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年)》指出:“新的形势对教育在培养和造就我国21世纪的一代高素质新人方面提出了新的、更加迫切的要求。切实加强学校美育工作,是当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的一项迫切任务。学校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的主要途径和内容。”同年,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开宗明义指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规程》中没有提及“美育”,“艺术教育”直接成了“美育”的代名词。《规程》还明确了艺术教育的范畴:“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包括:艺术类课程教学,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艺术教育”是学校实施“美育”最重要的内容和途径,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大部分美育工作者的共识。舞蹈作为艺术教育的方式之一,随着全国开展“美育”,逐渐走入高校普通大学生的课堂。

(二)“舞蹈美育”的课程重在“鉴赏”与“形体”

“美育”的地位在20世纪末得到了确立。1999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从“素质教育”的高度,把“美育”同德育、智育、体育一起写进了我国的教育方针,从根本上解决了“美育”在教育中的地位问题。“美育”作为一种教育方针被确立,为学校艺术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上的保障。反过来,“艺术教育”的规范化发展,也是巩固“美育”地位的坚实基础。

专门针对高校中“美育”的问题,为了让“美育”真正地落实到大学生的课堂上,教育部于2006年颁布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以下简称《指导方案》)。在这次方案中,教育部明确地规定了“美育”课程必须列入“限定性选修”课程。并且第一次提出了,学生必须学习和通过公共艺术课程的考核后,才能够获得毕业的资格。方案指出:“公共艺术课程是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而设立的,对于提高审美素养,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塑造健全人格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普通高等学校应将公共艺术课程纳入各专业本科的教学计划之中,专科可参照执行。每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至少要在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中选修1门并且通过考核。对于实行学分制的高等学校,每个学生至少要通过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的学习取得2个学分;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方可毕业。”资料来源:《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总体规划(1989—2010年)》。这个方案为全体大学生接受艺术教育提供了政策上的保障。

《指导方案》指出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包括《艺术导论》《音乐鉴赏》《美术鉴赏》《影视鉴赏》《戏剧鉴赏》《舞蹈鉴赏》《书法鉴赏》《戏曲鉴赏》。要求“教育部部属学校、‘211工程’学校以及省属重点学校应开足开齐上述课程。其他学校应该努力创造条件,通过2到3年的努力尽快予以开设”。资料来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2006)。在“限定性选修”课的基础上,为了从广度和深度上对公共艺术课进行延伸,满足更加广泛的学生需求,方案中还提道:“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学科建设、所在地域等教育资源的优势以及教师的特长和研究成果,开设各种具有特色的艺术任意性选修课程或系列专题讲座,以满足学生的不同兴趣和需求。有条件的学校,应将任意性选修课程纳入学分管理。”资料来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2006)。“任意性选修课程包括:作品赏析类,如《交响音乐赏析》《民间艺术赏析》等;艺术史论类,如《中国音乐简史》《外国美术简史》等;艺术批评类,如《当代影视评论》《现代艺术评论》等;艺术实践类,如《合唱艺术》《DV制作》等。”资料来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2006)。这次方案对“美育”课程的规定,包括横向7个艺术门类:音乐、美术、影视、戏剧、舞蹈、戏曲、书法以及纵向史论、鉴赏和实践3个艺术方向。

舞蹈作为教育部规定的七门艺术教育课程之一,在高校中具体建设的情况如何呢?笔者参与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高校艺术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中,针对全国31所高校学生、老师和管理者展开了一系列的问卷调查和对话访谈,较为全面和翔实地掌握了我国高等院校公共艺术教育的情况。

通过数据调研王旭晓.中国高校艺术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2.,我们发现,在2006年《指导方案》的影响下,高校公共艺术课程“集中度”最高的就是“鉴赏类”课程,实现了“限定性选修课”的规定。艺术教育本体是一种“实践型”的课程,“艺术技能”方面的课程列居第二。舞蹈作为7门艺术教育方式之一,被高校的重视程度低于美术、音乐和影视。

(三)高校舞蹈美育课教材种类单一

教育部制定的《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年)》中,针对艺术课程的教材问题作了如下指导方案:“要加强艺术课教材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通过教材审查和评选推出若干套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高质量的艺术课教材,供各地学校选用。至2010年,基本实现基础教育阶段艺术课教材的现代化、多样化。要重视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教材建设,逐步建立高校艺术教材的评审制度,积极推荐一批质量高、特色鲜明、深受学生欢迎的艺术教材。”资料来源:《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年)》。文件中表明,高校教材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学校自主选择,教育部评审监督。

通常在教学过程中,教育学对教材有着很高的规定。认为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一本优秀的教材不仅能够使教师的教学规范严谨,也能够为学生的学习提供鲜明的坐标。那么,现阶段高校公共舞蹈教育课程使用的教材情况如何呢?根据调查与收集,我们发现美育教材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教育部规划教材、出版社编辑教材和高校自编教材。

首先,教育部规划教材。为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强教材建设,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和研究会制定了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十一五”和“十二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据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显示,舞蹈方面的教材共七部,分别是慈仁桑姆、旦周多杰的《藏族舞蹈教程》,李丹娜的《综合性大学舞蹈基本功训练教程》,王印英、罗曦和汪燕秋的《舞蹈》,金秋的《舞蹈编导学》,袁禾的《中国古代舞蹈审美历程》,平心的《舞蹈心理学》和吕艺生的《舞蹈教育学》。国家级规划教材中没有专门罗列公共艺术教育的专项,这些书籍都罗列在文学类和其他类的“文化素养”中。

其次,出版社编辑的美育教材。为配合公共艺术课程的教学,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全国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许多出版社都编辑出版了高校公共艺术教育系列的相关教材,如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的“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系列教材”之《大学舞蹈鉴赏》,广西美术出版社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通用教材”之《舞蹈艺术鉴赏》,江苏教育出版社的“普通高校艺术教育丛书”之《舞蹈鉴赏》,上海教育出版社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系列教材”之《舞蹈鉴赏》。除此之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都编辑发行了“公共艺术教育”相关的系列教材。

“公共艺术教育”系列教材的出版与发行,为高校美育教师提供了丰富的选择空间。这些教材由出版社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编写而成,既具有地方特色、丰富多样,同时还具有专业精神和学术价值。它们不仅填补了公共艺术教育教材的匮乏,也为大家交流教学经验和学术研究提供了平台。教材编写者们的初衷,都是让广大学生通过公共艺术课程的学习和实践,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人文素养。这些教材在相同培养目标的指导下,通常具有以下共同特征。第一,能够考虑到各艺术门类知识的完整性;第二,能够兼顾到非艺术门类专业学生的接受能力,教材编写避免过于专业化;第三,教材尽可能地做到深入浅出,增强教材的可读性。这个部分目前是高等公共艺术教育教材的主要构成体。但是,我们也看到,教材主要集中在“舞蹈鉴赏”方面,教材种类十分单一。

再次,高校自编教材。各校自编教材应该成为教材建设发展的主流,因为自编教材更能够根据一线教学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各个学校的教师能够考虑到地域文化的差异、硬件的现实状况、学生的艺术水准以及教务的课程结构等不同的具体情况,才能更充分发挥教师教学、教研的主观能动性。

在教育部的网站上就有这样一则记载:“南京大学重视文化素质教育专用教材及教学课件的建设。近年来,承担了江苏省教育厅下达的组织编写‘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艺术类)系列教材’的任务,编写了《艺术原理通论》《电影艺术通论》《戏剧艺术通论》《戏剧艺术通论》《舞蹈艺术通论》《书法艺术通论》《西方美术通论》《中国音乐通论》等系列教材10部,并由南京大学出版社陆续出版发行。我们还编创并制作了30多部多媒体教学课件,不仅有效地促进了本校教学质量的提高,也为数十所兄弟院校开设此类课程提供了许多便利。”

在一个教学区域中,重点学校编写教材,提供给周围学校使用是非常有意义的做法。重点学校有能力完成这方面的组织工作,教材能够结合这个区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还有,为兄弟院校之间的交流提供了可能与保障。将来会带动整个区域的美育发展。

除了学校统一编写的教材以外,还需要一线开展教学工作的教师将多年的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编辑成教材,辅助教学使用。这是高校公共艺术教育最需要的教材形式。统一教材有时不能够满足全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也违反了公共艺术教育“因材施教”,培养个体创造力的教学法则。但是,非常遗憾的是,舞蹈美育方面个性化和创意性的教材很少见到。这一方面的缺失,始终制约着高校舞蹈美育的发展。未来,高校舞蹈美育教师需要将自己的教学教案整理出版,才有利于大家共同探讨这个领域的科学化教学。

(四)高校舞蹈美育教师名额少

我们知道,高校中公共艺术教育的工作组织和隶属问题一直以来是考察学校对美育工作重视程度的标杆。通常情况下,学校如果将公共艺术教育挂靠在艺术学院、团委、学生处和教务处等部门,由这些部门监管的话,说明高校并不重视美育的建设。而高校只有成立了独立的“艺术教育中心”,才有专门的人、财、物投入,学校的美育工作才能够真正地开展与建设。全国建立独立“艺术教育中心”机构的高校数量还十分有限,大部分学校仍然是依托于其他部门开展学校美育。因此,在很多高校的教师队伍建设上,根本没有配比舞蹈美育教师的名额。即使有些学校为了发展学校舞蹈团,会通过教辅或者行政人员的身份引入舞蹈教师,但是,教师在高校中的发展还是阻碍重重。

(五)舞蹈艺术团是校园文化的重要力量

学校的公共艺术教育包括艺术类课程教学和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两个部分。在舞蹈艺术方面,大学生舞蹈团的活跃程度远超对普通大学生开展的审美教育。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最近组织了“第四届北京市大学生舞蹈节”,这次舞蹈节上,出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舞蹈节为了真实友善地促进学生们的交流和公平比赛,主办方除了区分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的“普通高校组”和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的“专业高校组”,同时又将“普通高校组”分为A、B两组。A组为招收高水平艺术团高校及北京大学生艺术团舞蹈项目承办高校,B组为普通高校。也就是说,北京市教委有意识地将“文艺特长生”组建的舞蹈团与普通大学生的舞蹈作品区分开来进行比赛。在京的91所高校中,有57所学校参加了本次活动。最终A组有59个节目获奖,B组只有18个。参加两组比赛的节目数量有着很大的差距,这说明了很多高校都组建了“高水平的舞蹈团”,少数学校才有为普通大学生筹划的舞蹈活动。说明高校的审美舞蹈教育还没有全面地被重视起来。

舞蹈团在高校的校园活动中十分活跃,仅北京地区91所高校中就有57所学校拥有舞蹈团,有的学校还同时拥有“特长生队”和“普通高校生队”。北京作为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高校的校园文化建设与地方院校相比可能情况最好。但是,在丰富校园文化方面,舞蹈团无疑是很多高校重点建设的部分。教育部规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在声乐、器乐、舞蹈和戏剧组成的艺术表演类展演中,舞蹈展演总是非常火热。校园舞蹈团不仅能够在各类大学生舞蹈比赛中为学校取得成绩、争得荣誉,还是校园文化生活中一道亮丽的风景。

我们知道,高校中舞蹈教师一直处于人员紧张的状态,每所高校通常聘用一名正式或者外聘的舞蹈教师。于是,唯一的教师都在专注于带出一支“高水平的舞蹈团”,有时原本应该面向全体大学生的舞蹈美育课,只能成为舞蹈艺术团成员的“小灶课”。一方面,普通大学生被剥夺了体会舞蹈艺术的权利;另一方面,艺术团的学生尽管具备了高超的舞蹈技艺,可是在忙于追求成绩的过程中,很难体会到舞蹈作为一种艺术和文化的真正内涵。

综上所述,教育部对于高校公共艺术的发展可谓打出了一系列“组合拳”,包括规划、章程、方案、师资培训、展演等。高校“舞蹈美育”在艺术团的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真正面向全体大学生的普及性教育并没有全面展开。一个舞蹈教师开设一门舞蹈鉴赏课,再带好一支舞蹈团,这种“三个一”的组合模式成为很多高校舞蹈美育的基本状态。这种模式包含着一些问题:①将舞蹈知识、舞蹈技能和舞蹈审美三者刻意分离,不利于形成完善的审美教育;②缺少“体验”的舞蹈鉴赏教育,不能实现“舞蹈美育”的教育目标;③针对舞蹈团过度专业化的训练方式,不易于大学生“身心合一”的健康成长。因此,中国高校舞蹈美育呈现出的现实状态为:第一,政策强于现实;第二,审美大于体验;第三,舞团重于舞课。如何将舞蹈真正融入高校的审美教育中,尚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