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会计工作管理体制规定了中央、地方、部门、单位在各自方面对会计工作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及其相互关系。会计工作是一项经济管理活动,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应在宏观上对会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会计法》及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对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全国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并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会计准则制度是指政府管理部门对管理会计事务所作出的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管理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计法》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上述所说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制度、准则、办法等。
(二)会计市场管理
会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直接影响到市场秩序,进而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加强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退出管理三个方面。根据《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财政部门是会计行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会计市场管理职责。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等。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通过考试取得从业资格。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是我国各级财政部门会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是一种执业资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审计在经济活动中起鉴证作用,其目的是增强相关利益方对鉴证对象的信任程度。为保证注册会计师鉴证作用的发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规定从事社会审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我国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才可以申请成为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当具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
《会计法》规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除上述三方面外,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的职能。财政部门对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扰乱会计秩序的行为,都有权加以管理,严格规范。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我国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主要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会计人才评价的一种方式,主要用于对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的评价。为适应培养高级会计人才的需要,我国当前正在探索建立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2005年,财政部正式启动了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计划通过10年的努力,分企业类、行政事业类、注册会计师类和学术类,培养近千名具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和国际竞争力的复合型高层次会计人才。财政部负责组织全国范围内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内的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财政部制定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明确了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条件和程序。财政部负责组织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
(四)会计监督检查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并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进行监管,还应依法加强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责任。同时,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并不排除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中的作用。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行业自律是相对于行政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行业自律是指行业协会根据会员一致的意愿,自行制定规则,并据此对各成员进行管理,以促进成员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行业的有序发展。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88年11月15日。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国组织,接受财政部、民政部的监督和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方组织。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①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②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③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④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⑤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⑥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⑦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⑧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⑨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⑩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⑪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⑫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1980年,是一个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会计学会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学会是会计行业的地方组织。
中国会计学会的业务范围是:①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②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③编辑出版会计刊物、专著、资料;④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员培养、会计培训和会计咨询与服务等;⑤开展会计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⑥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⑦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负责本单位内部的会计管理工作,并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离不开健全合理、科学完整、行之有效的内部会计制度。单位内部会计制度是指单位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的用于规范单位内部会计行为的具体制度和管理办法。由于各单位规模大小不一,经营性质和业务量繁简有别,其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一定完全相同。一般来说,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处理程序规范、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定额管理制度、成本核算制度等。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会计人员作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其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负责。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或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根据《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并不排斥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能作用,这与发挥单位其他人员的职能作用并不矛盾。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应当是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各司其职、有序运转、共同为实现单位目标而努力的群体,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该群体的管理者、指挥者、协调者和督促者。《会计法》在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同时,也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责、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更应对法律负责。此外,由于会计人员承担着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重要任务,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往往会受到各方面的阻挠、打击报复。为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会计人员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会计法》规定了对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