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数量和素质都相当的、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根据上述要求,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如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可以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也可依法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这是对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职资格作出的特别规定。具体来说,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6项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
(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通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2005年3月1日实施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我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让,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下列岗位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①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② 出纳;③ 稽核;④ 资本、基金核算;⑤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⑥ 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⑦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⑧总账;⑨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⑩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3个月)内,应当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或网站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填写基础信息、注册登记情况和本人签名一栏,并持本人所在单位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这里所说的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是指省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一般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办理注册登记,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计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会计处、铁道部财务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总部财务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持证人员申请注册登记事项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在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一栏盖有“某年某月注册登记”字样,同时将有关注册登记信息输入该持证人员的档案信息中。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对于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动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对于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的,这里又分两类情况。一类是持证人员调往异地后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员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自办理调出手续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另一类是持证人员调转异地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一般不要求持证人员办理调转手续,待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时再办理调转手续;但持证人员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如果持证人员在异地重新从事会计工作,应当办理调转手续。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如下。
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远远超过了基础教育和其他类型的教育。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每一种教学形式都是针对不同的对象,确定不同的目标。也就是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完全是按照会计人员实际需要和会计人员能力和水平的要求确定的,是会计人员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学什么,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所学的新知识、掌握的新技能以及通过学习提高的能力,运用到经营管理中去。
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继续教育是随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竞争的实际需要而发展的,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继续教育都要在提出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之后,与实际工作相联系,这样才能学以致用、学有所成。
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由于培训对象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工作岗位、工作职务以及经历、年龄结构不同,决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形式等方面必然因人、因事、因地制宜,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会计理论与实务是与会计人员岗位工作需要相一致的、最常用的知识和技术。由于每一位会计人员的岗位分工不同,行业分布不同,所需要的会计理论与实务也不尽相同。每个会计岗位都有自己独特的专业知识,包括会计基础理论、必备的会计实务知识。
市场经济一定意义上就是法制经济。会计工作本身就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财务、会计方面的法规制度很多都需要通过会计人员来具体贯彻落实,因此,会计人员应该学法、知法、守法,逐步养成依法理财的习惯。
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保证。会计人员作为特殊从业人员,既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也要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水平。通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促进广大会计人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除上述内容外,会计人员还应掌握包括现代管理知识和计算机、外语、文字表达、组织协调、管理事务及公关等多方面的知识,还需要了解并掌握税务、金融、审计等相关经济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法规制度。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以2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采取滚动计算的方法;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未实行单科成绩滚动的方法,而实行1年内一次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方法。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利于明确分工和确定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有利于强化会计管理职能,提高会计工作的作用;同时,也是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的客观依据之一。
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如下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之前必须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二)交接的程序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其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