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社会对家庭养老的政策支持
(一)签订赡养协议
据中国新闻社报道,由于家庭关系处理不当,目前农村地区婆媳不和、父子不睦的现象屡屡发生,由此常常引发老人赡养的争议,当地民政、法律部门受理的此类民事纠纷,也是一宗紧接一宗。为了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使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终,度过幸福、祥和的晚年,高邮市率先在临泽镇试点新婚子女与老人签订赡养协议的办法。
《赡养老人协议书》共有几十项条款,要求新婚者在领取结婚证前与老人签订。该协议对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的权益和义务都做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明确要求:赡养人要保障被赡养人的吃、穿、住、医、葬的需要,做到无虐待、无遗弃、无上访、无非正常死亡;老人不做力所不及的劳动,不索取老人的财物,不干涉老人的婚姻自由。同时也提醒老人“自尊、自重、自爱、宽容,不惹是生非,主动帮子女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自实行结婚先签《赡养老人协议书》制度以来,高邮临泽镇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意识到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已有2000多名青年农民在有关部门的见证下,与老人签订了赡养协议。
(二)实施赡养老人减免税费
今天,尽管家庭养老的经济社会大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国家与社会仍应大力倡导和推动传统的家庭养老,如宣传、鼓励、支持乃至财税政策的优惠与减免等。具体办法有如下内容。
(1)对老年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可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作出专项规定,依据当地的生活费用标准,划出固定数额的赡养费允许专项从税前列支,减免应纳税额,子女同父母分居者则不做此项免税规定。
(2)对无子女赡养的老年人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或通过以房养老的办法对其拥有的房产价值给予很好的处置完善,使其生前能借助于房产价值过上较好生活。
(3)积极创造条件,将目前开办的个人所得税向家庭所得税过渡,至少是在税度要素的设计上充分考虑家庭赡养、抚养、子女教育等因素的影响,将发生的相应费用予以税前列支。
此种方法对减少政府税额的帮助有限,却有助于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尊老养老的良好习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