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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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刑事证据的两个观察视角——亲历者和被说服者

1.4.1 亲历者和被说服者的划分

就刑事证据而言,根据证据与其接触主体的关系,可以大致分为两类,即亲历者和未亲历者。亲历者乃是伴随着一般意义上的证据产生、形成过程,并以切身感知所亲历案件事实的人。在亲历者眼中,证据可能呈现各种五花八门的样式,而且均客观存在着,正如陈一云先生所言的那样,发现了它,它就是证据;没有发现它,也是证据。尽管这些证据有些凌乱、无序,而且在各个亲历者的反映中所呈现的事实构图也可能不大一致,但是,不论证据事实本身,还是事件本身,都是无需证明的。亲历者对事件的认识与我们日常生活规律相一致,均系顺向认识,从一般意义上而言,这种认识较之逆向认识更为直接、形象、准确,因此,不论在哪种以事实真相为基础的纠纷解决形态中,均必须以亲历者为对象来重构案件真相。

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加害人(可能成为后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目击证人是完整意义上的亲历者。相反,根据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原理,与案件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的裁判者可以说是典型的未亲历者。当然,作为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诉讼主体或者参与人,如参与案件侦破的警察,提出并支持指控的检察官,以及勘验、检查、鉴定人员也都在不同程度上于案件发生后以切身经历感知到案件事实,可以称得上是半亲历者,或者说是不完整意义上的亲历者。这种区分可以通过下图形象地表现出来:

上述对刑事诉讼主体和参与者所进行的类型划分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它们自身在诉讼中的角色分工,作为亲历者或者半亲历者的证据接触主体往往在案件中以一定的亲身感受或者评价来证明特定的待证事实,他们中大多数还与案件结果有着一定的利害关系。换言之,他们实质上扮演着(控方、辩方)说服者的角色,而作为未亲历者的案件裁决主体则处于中立的地位,在现代诉讼制度下,通过听取双方对事实的不同感受和评价依据规则来认定事实,是案件中的被说服者。

当案件进入诉讼轨道时,作为控辩双方的亲历者和半亲历者必须依据法律规则对案件事实进行整理、裁剪,删减毫无关联的证据材料,甚至还会隐匿对相对方有利的证据材料,而作为被说服者的裁判主体必须面对针锋相对、支离破碎、经过人为裁剪后的证据,运用法律、逻辑、经验规则来对证据材料筛选,进而作出事实评判。

可以说,诉讼案件中的亲历者和被说服者视野中的证据处于两个不同的世界,与前述第一部分中一般意义上和诉讼意义上的证据相对应,尽管在证据从社会生活层面向法律层面转化的过程中,亲历者也起到了不小的作用,但是,规则之治的烙印始终将二者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