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刑事证据动态变化下的事实认定:刑事庭审由形式对抗向实质对抗的转变
刑事证据的动态变化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如何在动态的变化中寻找规律把握案件事实呢?这几乎是任何国家司法审判的一个难题。虽然,“以不变应万变”被人们视为无可置疑的真理,但是,这只不过是对人类认识事物理想状态的一种憧憬而已。其得以实现的前提是,人们必须精通事物变化的规律。而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各类案件诸多相异,而且深藏“玄机”,事实上,我们无法穷尽刑事案件发生规律之中的必然联系。所以,只能使自己的认识跟上证据的动态变化。也就是说,让裁判者对案件主动认识层面的变化跟上刑事证据客观流变的过程,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主观层面对客观流变形成全面的反映。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欲使裁判者的主观认识全面反映证据形成的客观流变过程,必须依赖现代诉讼制度下的庭审程序。通过庭审中的角色分工,使主观认识评断与客观变化形成良性的互动,从而透过诉讼当事人各方的交流达到纠纷解决。易言之,只有充分调动控辩各方当事人参与庭审对抗的积极性、主动性,事实裁判者才能从中获得事实变化、证据形成的相关信息,从而重构案件的事实动态构图。相反,刑事庭审程序中形式化的表演则无助于认定案件事实,譬如,我国刑事庭审功能的不充分(甚至可以说流于形式意义上的对抗)是制约事实裁判者通过庭审达致案件真相认识的关键因素。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所谓“控辩式”的庭审模式,着力改变庭审结构,并以庭审实质化为目标。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充分表明,由于急功近利的改革过分重视庭审调查顺序、方法、调查技术等细节的改变,而忽略了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导致庭审程序在很大程度上依旧流于形式。具体而言,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庭审前实体性审查,改变为以复印件移送方式为基础的“程序性审查”,但法律对移送范围界定的模糊性,导致庭审程序与庭前审查程序之间依然紧密相连,庭前预断在所难免;由于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尚未建立,庭审程序书面化的倾向依然存在;此外,作为保障被告人权益支柱的辩护手段的弱化,使得控辩双方实际上无法形成所谓的对抗。即使在能够形成对抗的案件中,法庭调查程序规则的不健全,也往往使得法官不得不依赖庭后阅卷,达致裁判。由此可见,在我国诉讼程序中,庭审制度虚置,并未充分发挥其事实认定的功效,事实裁判者对事实的印象不是来自庭审,而是来自庭外的其他途径。从某种意义上说,事实认定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以证明方式获得的结果,其正当性和真理性是值得质疑的。
依据证据评判的动态性原理,实现庭审对抗形式化向实质化的转变,是保障事实裁判者正确探知案件事实之必须。我国不仅要改革庭审自身的缺陷,而且应以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体系等作为其配套措施,此外,还必须改变法院体系行政化的状况,让庭审真正具有自治性,使裁判的事实认定最终来源于庭审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