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2题 对刑事证据分类理论的几点思考本题论文原载于《中外法学》1992年第4期。

2.1 一般性讨论

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刑事证据进行的划分。其目的是使司法人员掌握不同类别的证据的特点和规律,有效地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在立法上规定证据种类,在诉讼理论上研究证据分类,是我国的一个特色。种类和分类的主要区别在于划分的方法,分类采取的是两分法,即将证据划分成两种相对应的、不相容的类别,而种类则实际上是采取多分法,它是连续划分的结果,首先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分成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然后再细分。另一区别在于,证据的分类是在诉讼理论上进行多方位研究后确定的,因此比较抽象、概括,而证据的种类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而比较具体。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下列图表表示。(见下图)

西方诉讼法学者对刑事证据的分类不尽一致。总的情况是,大陆法系的分类要比英美法系简单。一般来讲,大陆法系对证据的分类有:(1)直接证据和情况证据;(2)原始证据与传闻证据;(3)本证与反证;(4)积极证据与消极证据;(5)独立证据与补助证据。英美法系对证据的分类很繁杂,美国将证据分为十五类,如,文件的、口述的、直接的、确定的等。英国更细,不下一百种,其中有些在我国是根本不能成为证据的,例如,推测的证据,无关的证据等,本身就同我国刑事证据的特征有矛盾。

我国刑事证据的分类理论似乎已成定论,都基本上同意从四个角度进行划分,具体为:(1)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物证和人证);(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3)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4)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正确理解我国刑事证据的分类,要考虑两点因素:

其一是每一种证据分类的意义。证据的分类不是诉讼理论上的文字游戏,而是有其客观实在意义的。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分类的意义在于,使人们正确认识这两类证据的不同特点,并根据其特点采取不同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的方法。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分类意义在于,告诫人们原始证据相对来说要可靠一些,传来证据相对来说可靠性要小一些,而且传来证据的可靠程度同传递的次数成不规则反比,因此,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要尽可能收集原始证据,在原始证据无法获取的情况下,也要尽可能收集同原始证据最接近的传来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的分类意义在于,要求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时,要正确分析和认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防止将那些只能认定某些局部事实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唯一根据。正是基于这些考虑,我国刑事证据的分类比英美法系要简单得多,比大陆法系也要简略一些,对于有些毫无实际意义而且重复的证据分类不予采纳。

其二是要考虑每种证据分类的相对应性,即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刑事证据进行划分后,要能形成两类相互对应、互不包容、彼此对称的证据,并且通过这一标准,使全部证据的划分达到穷尽的程度,每个证据都有相应的归属,不能出现无法归属的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英美法系对证据的分类方法是不科学的,不能为我们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