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邦新命:古今中西参照下的古典儒家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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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尔斯的答案

所以,我们应该可以看到,如果认为民主、人权必须建立在一套形而上学的、普遍的对人性的教义之上的话,那么民主、人权的普适性,特别是民主国家内部的稳定和民主化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就都成了问题。晚期罗尔斯从一个自由民主国家的内部稳定角度指出了这个问题。[8]在他的《政治自由主义》(下简称《政》)一书中,他写道:“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以……三个事实为特点”:第一,“现代民主社会里合理的(reasonable)无所不包的(comprehensive)宗教、哲学、道德学说(doctrines)的多元不是一个马上就要消失的历史条件;它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永恒特点”。[9]那么,“对一个无所不包的宗教、哲学、道德学说的持久共享只可能由压制性的国家力量来维持”。他把这一事实称作“关于压制的事实”(fact of oppression)。他认为,吊诡的是,即使我们想让人们共同分享的是诸如像康德、密尔的基于个人主义和个人自由的无所不包的自由主义,我们也只能通过压制来实现。但是,“一个持久和安定的民主制度……必须得到它的政治上活跃的绝大多数公民的自愿和自由的支持”(Rawls 1996,36—38和78)。这些事实引出了《政》的核心问题:“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是:一个由被合理的(reasonable)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深深地分开的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所组成的、稳定和正义的社会如何可能?”(Rawls 1996,xxvii)。

因此,对罗尔斯来讲,如果上述的民主观念被当作无所不包的学说或全能教义的一部分,那么它们就不能作为自由民主的唯一基础。罗尔斯的回答,简单地讲,就是将自由民主的理论当作独立的政治概念:独立于任何已知的形而上学的基础,形而上学的“学说”。这一策略使得各种不同的合理的(不论是自由的还是非自由的)学说可以接受一个共同的核心,从而使得一个不必然预先排除这些学说中的基本观念的政治自由主义成为可能。根据罗尔斯的想法,自由民主的内容不是被预先确定的,也不是由任何先天的观念导出的,而是被每一个合理的和无所不包的学说努力达成的。它是所有这些合理学说的重叠共识,并且只要这些学说接受的概念属于同一家族的自由民主概念,这个重叠共识甚至并不需要是绝对同一的概念。另外,这里每一个无所不包的学说的任务不必然是要从自身的概念体系中导出自由民主的概念,而只需要认可(endorse)它。每一学说认可这个自由民主概念的方式可以是不同的。

基于罗尔斯的这一思想,我们可以看到解决儒家与上述民主、人权观念的表面冲突并不必然意味着我们为了实现民主就必然要放弃儒家,或者从儒家思想中(往往是通过刻意地解释甚至是扭曲)全盘地导出这些观念;而儒家可以与其他合理的无所不包的学说一起通过认可自由民主的概念来成为民主社会的一员。两个事实让这一工作变得容易得多。第一,认可是一个比导出低的要求。第二,儒家也许与上述的一些民主、人权观念相冲突,但是这些观念也许并不构成政治自由主义概念的一部分,因为后者可能比导出这些民主观念的各种无所不包的自由民主学说“薄”得多。这是因为,用浅白的话说,晚期罗尔斯的洞见在于他认识到要让多数人认可民主,对民主就不能只有一种(基于某种形而上学的教义的)解读。因此,儒家用不着非要基于认定民主与人权就要接受个人主义这个假设,从而因为排斥个人主义而排斥了民主与人权。儒家可以在不背离本身的基本观念的情况下对民主与人权有一番与当今通行解释不同的解释。它所需要做到的只是与其他的解释有“家族相似”。

以上罗尔斯对民主的弱化也对民主与人权的可取性问题的回答提供了一个思路。如上所述,过度的个人主义与一人一票是西方人权与民主的可取性遭到质疑的原因。我们因此可以设想也许有一种对人权的解读不需要预设个人主义,也许一人一票并不是西方民主的一个核心部分(而较少争议的自由与法治才是)。

在我们用从罗尔斯后期政治哲学得来的启示做任何事情之前,让我首先做一个澄清。对罗尔斯来讲,自由民主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在平等、作为公正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和礼尚往来(reciprocity)的基础上,是不能被“削薄”了的。换句话说,晚期罗尔斯是想为他早期在《正义论》(下简称《正》)里发展出来的观念寻找更广泛的基础。他的政治自由主义想要的也不是现有的学说之间的妥协(Rawls 1996,xlvii页和39—40页)。例如,罗尔斯仔细区别了重叠共识与权宜之计之间的不同(Rawls 1996,xxxix—xliii页和146—50页)。也就是说,持有不同无所不包的学说的人应该真诚地接受多元性的事实,并根据自由民主的基本原则来对待持不同学说的人。换句话说,他们不应该把多元性当作一个政治妥协,一个迫不得已的暂时停火。虽然我认为破坏这一妥协的一些特定的政治策略应该被排除,但我将不过分注意罗尔斯的这些要求,并且将不努力保持每一个罗尔斯认为是本质的自由原则。我的版本的自由民主的共同核心可能比罗尔斯的“更薄”些。我在本书第三章里会进一步讨论这些差别。在这里的另一个重要差别是:罗尔斯关心的是如何维持一个合理的多元自由民主,但是我在分享罗尔斯的关心的同时,我也试图展示人们可以在珍视他们的非民主观念的同时接受自由民主,而他们不喜欢某个自由民主的意识形态的事实也并不必然意味着他们不想要自由民主,并由此来帮助非自由民主制度下的民众去接受自由民主。并且,在下面两章里,通过对一些民主与人权思想的批判,我希望对建立和改善世界各国的民主与人权的状态从儒家的角度提些建设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