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概述文化、道德保守主义如何与民主和人权相容
在我们于下面几章对基于儒家思想的民主与人权展开叙述之前,让我们先来纲领性地看一看包括儒家在内的文化、道德保守主义的一些共同的基本观念是如何可与民主与人权相容。[10]
保守主义的一个普遍观念是当在对城邦或国家极为重要的事情中有公私利益冲突时,公共的和国家的利益应该优先于个人利益,而一些特定的道德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具有的。尽管细节上的解释有所不同,但当今的“左”派实际上也分享这一观念。关于这一观念的一个问题是:对公共利益和道德的强调是否必然意味着保守主义者总是倾向对个人使用无限制的[11]压迫性的力量(很明显,后者与自由民主的最低限度的版本也是很难相容的)。一个仔细的考究将展示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首先,保守主义者通常相信道德应该通过习惯和教育、通过每个人灵魂中内在的对理智和至善的爱来逐渐地灌输给每个社会成员。这种培养出来的对道德的热爱可能只是意见而不是真正的知识,但是它毕竟是建立在教育与一定程度上的自由选择基础上的每一个人自己的意见,而不是一个简单粗暴的强制的一致。一个保守主义者可能想要国家对公民的道德教育负责,但这不必然是倡导动用自由民主所不能接受的政治上的压迫性力量。可是,我们应该如何对待那些已经得到最好的教育,但仍不能或拒绝分担他们所应分担的公民道德,或者持不同意见的人呢?保守主义者的答案可能是根据问题的严重性,对那些真正地不能履行他们公民道德的人,应该用国家支持的压迫性的政治力量进行惩罚。惩罚的方式包括:关押、公众舆论谴责或在所涉及的事情与公共利益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情形下放任自流。关押和公众谴责可能听起来很暴虐,但即使在一个自由民主的制度中,诸如将叛国犯关进监狱或用公众舆论谴责那些利用法律漏洞来占公众便宜的公司经理们也被看做是正当的。之所以这些压迫性手段听起来是有问题的甚至是可怕的,是因为像诸如道德这样的事情常常极为复杂,因此人常常会作错误判断,或被想煽动公众以满足他们自己卑鄙或疯狂目标的蛊惑民心的政客所欺骗。历史上常常是错误的人在惩治他人,或人们被错误地惩治。但这仅仅意味着当不得不作出这种判断时,人们应该非常负责和小心,不要被他们自己或者蛊惑民心的政客所欺骗。人们也应该给他们自己的判决一个合理的怀疑。我们应该有一个公平的过程,比如一个对有关事件的有教养的、知识信息充足的、公开的讨论,在必要知识缺乏下对不同意见的容忍,和一个能纠正错误和补偿被误判的人之痛苦的尽可能好的程序。后面这种考虑可以是保守主义者认可法治和“人权”的一个基础。特别是关于人权,一个保守主义者可能不认可每个人都是独立自在的并且有天赋的权利。但是他可能基于防错的考虑接受(有限度的)言论自由、善待嫌疑犯等等。虽然解释不同,在现实操作上保守主义者和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可能持共同意见,从而达到一种“家族相似”。
所以,这些可能导致支持自由民主的谨慎考虑至少是可能被保守主义者高兴地接受的。毕竟保守主义者必然具有的品质不是对道德的教条式的追求,而是对道德的较真式的追求。一个有怀疑态度的保守主义者和一个基于道德怀疑论的自由主义者之间的差别是:前者的怀疑是指向他在对道德的追求中所能做到的,但不是怀疑道德自身的存在,不是怀疑是非高下的存在,而后者对这一切都持怀疑态度。所以保守主义者需要的是一种理智的、审慎的怀疑与谦逊,而这一点是可能被一些保守主义哲学家所接受的。考虑到保守主义者对道德的热爱和人的理智的不可避免的不完美,保守主义者甚至应该必然要求有理智的人之间要有基于理智的和把道德作为最终目标的自由交流。
我们现在应该清楚地看到,保守主义者的这一观念是可能和自由民主的一个“薄版本”相容的。但是我们应该同时清楚地看到,保守主义者很难接受一些激进的、“厚”版本的自由主义的一个主张。这个主张假设:因为理智不能在有关道德和对公众和国家的热爱等复杂事情上真正地帮助人们做出非主观的、不带偏见的、不自以为是的判断,所以人们应该彻底停止判断,容忍一切或顺应公众的习俗。诚然,人总是不完美的,无论是我们怎样理智和谨慎,我们总是有在判断中犯错误的风险。但是因为我们不得不在一些特定的处境下采取行动,所以这可能是我们必须要承担的负担。人之为人就意味着我们没有上帝之眼,因此不得不使用有缺陷的理智,来判断基于有缺陷的理智的判断是否是有缺陷的,追求超越理智的至善。用蒯因(或纽拉特[Otto Neurath])的一个比喻:“我们只能飘浮在船上重建(我们坐的)这只船。”(Quine 1969, 127)人类在追求道德上不得不采取自然主义的态度。我们犯错误,对一个保守主义者来讲这意味着我们应该加倍小心,但决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停止判断。
当然,持有某一无所不包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自由主义者可能会如此反驳:这里谈到的保守主义能认可的个人自由要比个人主义所要求的有限。笔者承认这一差异:保守主义者对自由原则的认可毕竟不是基于个人自由的神圣性,不是基于每一个意愿或臆想都有平等的自然权利,不是基于人人平等这样的无所不包的观念,而是一个基于现实的有理智的考虑。当政治与哲学和艺术的自由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这一差异确实会变得很明显。在这样一个冲突中,作为政治学说的保守主义和政治站在一边,而最好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和哲学与艺术的自由站在一边。这一差异可能是根本的,并且要求我们进一步地考虑。但是我们为什么不能把自由民主的薄版本视为可同时为自由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所共同接受的政治上的自由民主的共同核心,并以此作为进一步讨论他们之间分歧的起点呢?
另一个我想在这里讨论的保守主义者的观点是:在现实世界中人是有等级高下的,而其中最有能力的和最有道德的应该统治国家。这里问题仍然是:我们怎么可能肯定地知道谁是最有能力和最有道德的人?我们可以进行一个与上面的讨论类似的讨论,我不会在这里完全地重复它。这里问题仍然是在做出好的选择和防止可能的坏结果之间的平衡。如果我们喜欢赌博,甘愿冒着在圣王之前和之后可能有三百年混乱的风险,我们当然可以让大概是有道德的一小撮人或一个人来做一切重大的政治决定,而不管这拨人是被谁和怎样地被选择出来的,即不管最初第一拨作选择的人是可能犯错误的,不管在这个长长的选择序列中,有很多机会来让人犯错误,也不管这些选择可能是人们基于他们自身利益做出的。但是如果保守主义者喜欢有一个选择和监督统治者的可持续过程,他就可能接受一个表面上的民主过程,认为它权衡了选择最好和防止最坏这两方面考虑。当然,保守主义者可能把这个“民主”过程解释成一个避免了错误选择的坏结果,并且合理而谨慎地选择和监督贤人的过程。也就是说,自由民主的本质还是贤人统治,而自由民主只不过是实现贤人统治的一个相对不坏的手段。如果我们想想在现实的自由民主国家中所实际上发生的事情,这个解释可能并不太匪夷所思。更重要的是,这一解释可以和一个自由民主的薄版本相容。因此,我们在这里再次展示了保守主义的观念能变得和自由民主相容。当然,一个保守主义者可能基于种种考虑对当今的民主操作及其政治理念有保留,并因此加以修正。这点我会在下一章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