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分析哲学的基本方法
除了语言的转向带来的哲学研究对象的变化,分析哲学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基本特征就是它的哲学分析方法。虽然在不同的分析哲学家那里,“分析”概念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和被不同地使用着,但有一点是非常清楚的,这就是说,分析的方法总是与逻辑密切相关的。亚里士多德的分析概念就是他的逻辑方法的体现,他的《分析篇》正是他的重要逻辑著作。虽然当代分析哲学中的某些哲学家不是在逻辑意义上使用“分析”概念,如日常语言学派的哲学家,但从基本精神看,至少在哲学家们最初提出分析方法时,的确是直接受到了现代逻辑的启发。美国哲学家希尔顿认为,分析哲学具有两个突出特征,其一是对清晰性的要求,其二是强调现代逻辑的作用,而这两个特征都集中在这样一个观点之上:“一阶逻辑的记法支持一种关于清晰性的理想。”
历史地看,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出现了“分析”的概念,并自觉地使用了分析的方法。他的前后《分析篇》规定了逻辑推理的一般性质和形式,并对科学知识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虽然他并没有给出“分析”这个概念的明确解释,但根据他的论述,“分析”就意味着“定义”,也是对包含在前提中的结论的揭示过程,这是一个具有必然性而排除了任何偶然性的过程。他说:“如果他按这种方式前进一直到不能进一步划分的属差之点,他就能得到本质定义。”他还说:“我们必须从寻找在极其不同的意义上相同的一组事物出发进行研究。首先追问它们所共有的因素,然后把同一进程应用于不同种中的另一组事物。它们属于同一属,但与前一组的属不相同。当我们在第二组事物中发现它们的共同因素之后,我们在其他组事物中还必须同样再次考虑我们已经指出的共同因素是否与它们相同,直到我们获得一个单一的原理为止。这就是所要求的事物的定义。”实际上,这就是亚里士多德理解的“分析”概念。
当代分析哲学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分析思想,首先是把“分析”理解为“分解”,就是把一个总体或整体分解为相互独立的部分。分析哲学家对这种分析概念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认为整体的特征必须根据它的组成部分的特征加以解释,这被称作“部分论的”(meristic)分析,如罗素和早期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另一种是认为解释部分的特征和功能必须要涉及这些部分所在的整体,这被称作“整体论的”(holistic)分析,如弗雷格、后期维特根斯坦以及蒯因等人的观点。但对于作为分析对象的整体或部分的性质是什么,不同的分析哲学家又有不同的看法。如罗素认为,分析的对象应当是实在或被认为构成实在的事实,因此,分析就是揭示世界的终极成分和由此构成的事实的最一般形式;摩尔则认为,分析的对象是展现心灵概念的结构和构成客观实在的命题;早期维特根斯坦认为,分析的内容是人类的思想和语言,分析的结果则揭示了思想以及语言的形式必然反映实在的结构。维也纳学派以及整个逻辑经验主义在分析问题上的态度基本上是还原主义的,就是说,他们都承认,分析活动应当终结于那些最为简单的不可分析的组成部分,这种还原主义与逻辑原子主义的思想倾向是一脉相传的。但整体主义的分析概念则更强调不同组成部分之间的“关联”,而不是把它们分离开来。如斯特劳森就明确地提出要放弃“分析”这个概念,而倾向于使用“阐述”(elucidation)这个概念。
弗雷格的分析完全是建立在他的一阶逻辑的基础之上。首先,他认为,思想是由各部分组成的,哲学分析就是把思想分解为其组成部分的过程,在一阶逻辑中,这就是要求“一个整体的构造总是通过满足一个不满足的部分完成的”。其次,他的分析方法基本上是区分函数(函项)和自变元(主目),他认为,函数的真正本质就是在各种类似表达式中共同的东西,而自变元则是与函数共同构成一个整体的东西;但由于函数本身是不完整的,需要自变元的补充。他说:“我们在表达式中认出函数,这是因为我们是以分析的方式对它思考;而这样一种可能的分析是由于表达式的形态产生出来的。”由此,弗雷格把他的工作任务就规定为对句子结构的分析,最终揭示那些无法定义的最简单的成分。他这样写道:“如果人们现在试图满足这个要求,人们很快就会达到一些句子,只要这些句子中出现的概念不能被分析为更简单的或者化归为更普遍的概念,这些句子就不能被证明。”
在罗素那里,哲学分析如同化学分析一样,是一个把复合物分解为更简单的组成部分的过程,按照这种分析观点,所有的命题都是关系式的,就是说,对命题的分析就是要把命题分解为组成命题的不同关系项与它们所依赖的外在关系。他同样把这样的分析称作“定义”,他甚至这样说:“显然,只有就复合的观点而言,定义才是可能的。大致地说,定义就在于把复合的观念分析为它们的组成部分。”他认为,哲学分析的核心就是关注语言的逻辑形式,而哲学分析就是哲学研究的主要工作:一方面,他把哲学径直地称作哲学分析;另一方面,他把哲学等同于逻辑。他在《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中明确地表示:“任何一个哲学问题,在对它进行必要的分析和纯化之后,便表明它们或者根本不是哲学问题,或者是在我们使用‘逻辑’一词的意义上,是逻辑的问题。”在这里,罗素把“逻辑”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作为一门学科的逻辑,就是为定理提供证明的形式逻辑,另一个部分则是等同于哲学的那种逻辑,在这种意义上,逻辑就是关注对逻辑形式的分析和清点,就是关注可能出现的命题类型,关注事实的各种不同类型,以及对事实的组成部分的分类整理。所以,希尔顿指出,罗素所谓的“哲学就是逻辑”的说法并不是指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现代逻辑。“仅仅因为把逻辑观念加以引申之后,‘哲学就是逻辑’这一说法才是可能的。”
卡尔纳普的分析概念最初来自弗雷格和罗素,但在维特根斯坦的影响下,他逐渐把分析活动看做是自由地选择语言形式的过程,这样,哲学分析就不是对外在实在之物有所断定,而仅仅是一种语言形式上的要求,即需要命题形式是无内容的同义反复,只有经过这种分析的命题才是有意义的。他在《通过语言的逻辑分析清除形而上学》中就明确地把分析命题看做是真正有意义的命题,因为它们的“真实只是由于它们的形式。关于实在,它们什么也没有说。逻辑和数学的公式属于这一类。它们本身并不是事实的陈述,只用来使这种陈述变换形式”。他甚至认为,真正有意义的命题只能是分析命题或者是对这些命题的否定,经验陈述虽然也是有意义的,但它们不属于哲学讨论的范围。这样,“逻辑分析便宣判了一切自称超越经验的所谓知识为无意义”。在卡尔纳普看来,如果一个陈述只要具有经验性质就属于事实科学,那么,留给哲学的就只能是一种方法,即逻辑分析的方法。这样的方法具有双重作用:从消极的方面看,它可以被用来清除无意义的语词和假陈述;从积极的方面看,它可以被用来澄清有意义的概念和命题,为事实科学和数学奠定逻辑的基础。他明确地宣称:“逻辑分析的明确任务就是探讨逻辑基础,与形而上学对立的‘科学的哲学’指的就是这个。”根据希尔顿的解释,卡尔纳普的分析概念应当是这样的:“对于一类给定语句的分析……,严格说来,应当被理解为是在用另外一种语言来替代一种语言,它们两者或许只在很细小的方面有所不同。这里没有任何这样的断言,即一种语言正确,另一种语言不正确;而只有一种语言学建议:为了如此这般的目标,我们应当使用第二种语言,而不是第一种语言。……我们所得到的只是从给定语言的规则而来的分析性结论;既然它们是分析的,它们就没有做出任何真正的断言。”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卡尔纳普的分析概念与弗雷格、罗素等人的观念有所不同。
蒯因明确地反对逻辑经验主义对分析与综合的严格区分,因而,“分析”的概念在他心目中就具有了很大的随意性。他说:“我们不要求同义语。我们不要求去弄清楚,这个不清晰的表达式的使用者一直在心中无意识地考虑的东西。我们并不揭示隐藏着的意义,就像‘分析’和‘阐释’这些语词所暗示的那样;我们补足差缺。我们选定不清晰表达式的那些值得为之烦神的特定功能,然后设计出一个适于担当那些功能的替代者,它是清晰的,并且是根据我们的喜好铸造的。”这样,分析就不再是把整体分解为组成部分的过程,也不是为了使句子的结构符合实在结构的逻辑建构,而是一种根据特定的目的和表达方式选择不同的语言形式的问题。用蒯因的话说,就是要使我们的语言选择“心满意足”;用希尔顿的话说,就是要保证语言的交流能够做到“通畅无误”。只要做到了这一点,分析概念本身就并不重要了。
如今看来,无论哲学家们对分析概念的理解有多么大的不同,他们所从事的哲学分析工作都清楚地向我们表明,分析哲学中的分析概念绝不仅是与语言有关,更重要的是它关涉到分析哲学的逻辑本质,也就是从逻辑的角度对哲学性质的重新认识。这种认识包括了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从消极的方面说,他们认为,不存在真正的哲学问题,而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是由于我们对语言结构的错误认识,或者是由于我们在研究哲学时使用的那种语言出现了问题。更准确地说,哲学问题的出现正是由于我们受到了语言的欺骗,所以,我们需要重新认识语言,而这只有根据现代逻辑才能做到。从积极的方面说,现代逻辑为我们提供了关于我们的语言和我们的思想结构的真正洞见,并通过逻辑分析使我们达到对实在的真正认识。正是这些认识,使得“分析”概念成为分析哲学的重要特征和明显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