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鉴与经营:明末清初徽商艺术赞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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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艺术赞助

关于艺术史中赞助和赞助人问题的研究,较早出现于西方艺术史著作中,代表性著作有哈斯克尔《赞助人与画家》、巴克桑德尔《15世纪意大利的绘画与经验》等。

哈斯克尔深信,艺术并非是一个独立自足的实体,因而必须将其放到为之诞生、为之存在、为之消亡的广阔的社会文化背景中加以考察。但他的研究表明,并不存在任何可以解释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的普遍法则。在1963年出版的《赞助人与画家:巴洛克时代的意大利艺术和社会关系之研究》一书中,他对于以往受人轻视的巴洛克艺术所处的赞助环境作了充分考察,指出:巴洛克时期的意大利画家过分密切地和强有力的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他们得到了周遭社会的无与伦比的关注和支持;无论宗教还是世俗的当权者,无不热衷于雇用一流艺术家来为他们的野心服务。正因如此,艺术家们很少被允许自由发挥各自的天才,根本无法像那些生活在“较不仁慈”的社会中的画家那样表达自己的观念。换言之,意大利赞助事业的繁荣,抑制了艺术的个性或独创性,并将其转换成一种易于接受的“公共风格”。哈斯克尔认为,当时的艺术家屈从于特定社会的赞助,他们为此所付出的代价是:一旦该社会崩溃,他们便无所适从了。参见曹意强:《艺术与历史》,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2001年,第29、30页。

在稍后出版的《15世纪意大利的绘画与经验》一书中,巴克桑德尔探讨了15世纪意大利的艺术赞助对绘画质量和风格的影响。关于艺术中的赞助问题,他特别指出:


约请作画,提供资金及确定此画用途者,可称之为赞助人(parton)——除此之外,这是个从其他不同情境中获得诸多微妙含义的专门术语——赞助人一方为主动者,决策者,但在画作交易上却不一定是乐善好施的代理人。我们可适当地称他为雇主(client)。十五世纪的上乘画作均按雇主要求的规格预约制作。成品画作仅限于技艺低劣的圣母像一类,或淡季时无人问津的平庸画家所绘制的婚匣等。我们最感兴趣的祭坛画和壁画均系订制,而且雇主和画家共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定,它责成画家按雇主规定的细微末节提交作品。

雇主象现时一样支付工钱,但他按十五世纪特有方式支款,这就可能影响作品的质量。作品蕴含了种种关系,其中之一就是一种商业关系。作品十分具体地体现出该时期的某些经济状况。金钱在艺术史中至关重要。它对绘画的作用表现在委托人是否愿花钱,他支款的方式方法等。……十五世纪的产品价值律及十五世纪雇主与雇工的不同支付形式,正如我们现时看到的那样,深深地刻烙在作品风格中:绘画作品和其他物品一样,皆系经济生活的化石。参见《绘画交易的条件》(原书第1章,宋忠权、吴幼牧译), 《新美术》1991年第2期,第52页。


受此研究思潮的影响,对于中国美术史领域中赞助问题的研究,海外学者早着先鞭。初有高居翰借鉴了这些成果,并将其研究方法借用于中国美术史的研究,先后出版了《江岸送别:明代初期与中期绘画》、《山外山:晚明绘画》等断代绘画史。尤其《山外山》一书,对于晚明商业背景中的艺术赞助问题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受哈斯克尔《赞助人与画家》一书的直接影响,李铸晋主编《中国画家与赞助人》一书,更具体地对于中国艺术史上的艺术赞助现象(包括皇家赞助和私人赞助等)进行了探讨。在书前李铸晋指出:


艺术赞助人的兴趣爱好和资助会影响艺术创作。艺术想要生存,它就必须对人类有价值。它或者作为商品或者功利品,或者是审美手段或精神食物。只要涉足这些方面中一项或几项中的人,就可以被看做是赞助人。奇怪的是,中国的传统著作中好像并没有提到一个与“赞助人”(patron)含义相当的术语。“鉴赏家”或“收藏家”二者的意思接近,但都不含有“赞助人”的含义。在现代词典中,pa-tron被译成如“赞助人”、“保护人”或“顾客”等不同的词。因此,我们在使用这一术语时,牢记它在英语语言中更深刻的含义是十分重要的。《中国画家与赞助人》(一),石莉、陈传席译,《荣宝斋》2003年第1期,第222页。


在赞助群体方面,李认为:“除了爱好艺术的皇帝和一些机构支持画家,还有其他的赞助途径。一些与宫廷相连接,一些来自上层人士和商人阶层。他们在中国历史上以著名的收藏人而出名。这些有钱有土地的富商有能力收集艺术品来陶冶他们的性情。”同上书,第223页。

李铸晋认为富商们收集艺术品的目的只是为了“陶冶他们的性情”,这想法不免过于简单。事实上其中情况相当复杂,单是明末清初时期,富有的徽商在收藏方面就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我们将在正文各章中分别加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