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企业概述
企业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市场的主体,各种企业并存,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
1.1.1 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组织,广义上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在商品经济范畴,作为组织单元的多种模式之一,企业是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有机构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
现代企业的4个特征如图1.1所示。
图1.1 现代企业的4个特征
(1)企业是经济实体。企业不同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它必须追求经济效益,获取利润。盈利是企业创造附加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对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需要的认可和报酬。
(2)企业必须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企业能够根据市场的需要,独立自主地使用和支配其所拥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能够对其经济结果独立地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经营必须自负盈亏,用自负盈亏来制约自主经营。
(3)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企业要满足社会的需要,不仅指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而且也应满足包括出资者、银行、职工、供货者、交易对象、政府、地区以及一切与之相关的社会团体的需要。同时,企业还应为社会提供就业机会,要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和节约资源等。
(4)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是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必须拥有自己独立支配和管理的财产,有专门的组织名称、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等。
1.1.2 企业的分类
企业种类的确定一般有两个标准,即法定标准和学理标准。法定标准是根据企业法规定所确认和划分的企业类型,法定的企业种类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因企业的类型不同,法律对不同种类企业规定的具体内容与程序上的要求也有很大区别;学理标准是研究企业和企业法的学者们根据企业的客观情况以及企业的法定标准对企业类型所作的理论上的解释与分类,这种分类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学理上的解释对企业法的制定与实施有着指导和参考作用。
1.企业法对企业的分类
企业法定分类的基本形态主要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法律对这3种企业划分的依据基本作了概括,即企业的资本构成、企业的责任形式和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我们基本上按所有制形式安排企业立法、划分企业类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也将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作为我国企业的基本法定分类。目前,我国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后文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
此外,在我国还可以按照经济类型对企业进行分类。这是目前我国对企业进行法定分类的基本做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有国有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涉外经济(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及港、澳、台地区投资经济)等经济类型,相应我国企业立法的模式也是按经济类型来安排的,从而形成了按经济类型来确定企业法定种类的特殊情况,它们是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8种企业类型。
1)国有企业
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国家,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国有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兴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及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还包括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兴办的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
这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兴办的企业。它包括城乡劳动者使用集体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3)私营企业
这是指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在我国这类企业由公民个人出资兴办并由其所有和支配,而且其生产经营方式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雇工人数应在8人以上。这类企业原以经营第三产业为主,现已涉足第一、第二产业,向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方向发展。
4)股份制企业
企业的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某些国有、集体、私营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未按《公司法》有关既定规范改制的,未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仍按原所有制经济性质划归其经济类型。
5)联营企业
这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6)外商投资企业
这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营者在中国境内经过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包括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按我国法律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包括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单独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外资企业。
7)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
这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祖国大陆兴办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经济类型上,它是不同于涉外投资的经济类型。
8)股份合作企业
这是指一种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结合作为其成立、运作基础的经济组织。它把资本与劳动力这两个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有效地结合起来,是具有股份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优点的新兴的企业组织形式。
2.公司的类型
1)以法律规定为标准分类
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把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把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放进去。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基本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如图1.2所示。
图1.2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基本类型
2)以控制管理关系为标准分类
根据控制管理关系,公司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因持有一定出资比例而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从而受制于其他公司的公司。子公司和母公司两者都是独立法人。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两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1.1.3 现代企业的作用
(1)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市场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离不开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活动,离开了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市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直接关系着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
(2)企业是社会生产和流通的直接承担者。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过程即生产和流通,这些都是企业来承担和完成的。离开了企业,社会经济活动就会中断或停止。企业的生产状况和经济效益可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及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
(3)企业是社会经济技术进步的主要力量。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通过生产和经营活动,在竞争中不仅创造和实现社会财富,而且也是先进技术和先进生产工具的积极采用者和制造者,这在客观上推动了整个社会经济技术的进步。
从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我们不难看出,企业就好比国民经济的细胞,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就是由数以百万计的不同形式的企业组成的,千千万万个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不仅决定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而且决定着我国社会经济活动的生机和活力。所以,我们说企业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