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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从《婚姻法》第八条之修改谈市场经济下的男女平等

《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是对原《婚姻法》第八条“……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做出的修正,表面看来,只是删去一个“也”字,这一字之差,标志着立法者更加重视男女平等的问题。市场经济的建立,为妇女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空间,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明显提高。但经济发展并不必然带来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尤其是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文化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男女不平等在不少领域以新的形式出现,妇女发展仍然存在不少新的问题,本文就男女平等未能达到真正平等的历史、现状、原因及对策做初步的探讨。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贯串着男女权利与义务平等的立法原则,给予妇女自觉承担起管理国家与社会责任自由选择机会。新中国成立后的《婚姻法》都将夫妻在家庭地位平等作为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并且就夫妻权利和义务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尤其是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是对1980年《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做了必要的修正和完善,表面看来只是删去一个“也”字,实质标志着立法者更加重视男女平等的问题。这一字之差,改得好,改得妙。本文拟就现阶段法律上男女平等,而实际上未能达到真正平等的历史、现状、原因及对策做初步的探讨。

一、新中国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的巨大成就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的那天起,就将实现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作为己任。新中国成立,彻底否定了以家长专权的“男尊女卑”为基本特征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个方面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是这一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具体表现,它的根本要求是在婚姻家庭中,男女两性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禁止一切性别歧视。随着妇女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不断改善,男女在各个领域的差距不断缩小。尤其令人瞩目的是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向全世界庄严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妇女地位的尊重和妇女工作的重视,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要求,是顺应世界进步潮流的战略决策,也是我国对国际妇女运动的贡献。对进一步推动我国妇女事业的发展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二、我国目前“男女平等”的现状

尽管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已8年多,但现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还不尽人意,法律上的男女平等还没有成为现实意义上真正的男女平等。主要表现在:

(一)起点不同的“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条件下,女性被迫参与同男性起点不一致的所谓“公平竞争”。在这一原则下,应该不论性别,每个人都拥有均等的发展机会。事实并非如此,首先在男性社会中男性仍占据着主要的社会资源,男性偏好成为企业人员聘用和升迁的主要标准,职业的各个环节都带上性别歧视的底色。其次,“男强女弱”、“男主女从”等传统性别观念的沉淀,使得人们相信女性在能力先天不如男性。第三,女性承担这不可替代的人类的繁衍任务,削弱了女性在劳动就业中的竞争力,第四,女性由于历史等原因整体受教育水平明显低于男性。上述因素造成女性一是在就业、升迁等机遇小于男性,下岗、失业风险却大于男性,女性就业难问题突出。二是劳动安全保障权益受到损益;三是职业性别隔离现象日益凸现,女性职业地位下沉,四是,农村女性在农业劳力非农转移过程中滞后农业女性化。总之,起点不同的“公平竞争”导致女性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影响力减弱,地位边缘化。

(二)妇女“回家”——过时的社会性别角色规范的新包装

市场经济为人们选择生活方式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但是性别歧视使女性承受着更多“回家”的压力。一些女性在角色选择上被迫向传统性别角色倾斜。当社会面临就业压力时,就有人主张让“妇女回家”。这种呼声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不绝于耳。它反映了男权社会对女性依附于家庭的传统的无限怀念。实际上是将过时的社会性别角色规范,经过包装后重新推销给女性,是一种新型的性别歧视。

(三)女性被物化,成为消费的对象——商品

在商业文化和消费文化的影响下,男性社会极力挖掘女性的观赏价值,诱导女性追求转瞬即逝的外在美,女性在潜移默化中往往容易陷入商品化的陷阱中。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和思想意识的多元化,尤其是对个体权利的重新认识以及各种女权主义进入,女性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女性走出禁锢和压抑,以美的形象展示自己的个性,丰富自己的生活。然而这种倾向越来越被商业社会所利用,女性在不知不觉中被物化,成为消费的对象——商品,而且它们对社会上的男女不平等现象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未能实现男女真正平等的原因

几十年来,我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得明显提高,男女之间不平等差距正在缩小,但是,正像男女不平等的形成经历了几千年悠长的历史一样,不平等的消除也不能毕其功于一旦,其进程也十分缓慢。为什么像我国这样一个有制度作保障,高度尊重妇女权益的社会主义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大力提倡,男女仍然无法达到事实上的平等,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性别分工的大众心理积淀是其历史根源

性别分工是以自然为基础的人类最早的社会分工,是一种为了生育子女而自发的性别分工。生产力的发展并不表明妇女解放与发展,后者有赖于先进文化这一中介作用。在中国目前不发达的社会主义条件下,性别分工的大众心理积淀深厚,这一广泛的父权家长制意识残余污纳垢之地已成为妇女发展道路上的拦路虎。以致人们总是习惯于让妇女去承担改革的重负荷,仿佛她们本身就是减压阀或铺路砖,却很少想到让她们更多地分享改革成果。

(二)阶层分化是其社会根源

当代社会阶层中中上层妇女所占比例较少。妇女在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及文化资源的拥有较于男子有极大的差异。现阶段妇女就业率的下降及其劳动的边缘化状态与当代中国阶层的分化有直接的关联,女性在社会弱势群体中所占比例较大。由阶层分化的带动所加剧的性别分化已让不少女性备受艰辛。她们率先品味结构性失业的苦果,又身临其境地感受婚姻与家庭变革过程中的心理沉痛。她们既不能继续蜷缩于单位内寻求保护又难以退回家中求得庇护,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处境。女性弱势群体凸显是阶层分化与性别分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它使妇女立足社会、回旋于家庭变得日益艰难。

(三)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及影响是其伦理根源

现阶段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男女平等的权利仍被限定在形式主义的社会伦理框架内。所谓平等的权利并没有考虑到男女的性别差异,在现实的劳动力市场上,无论男女都要按自身实力在竞争职业岗位,却不会考虑两性在个人素质方面,由于历史起点不同所形成的差异,更不会考虑妇女因生育职能和家务劳动的重荷而酿成的与男子的现实差异。这在形式上却符合社会道德与法律方面有关平等权利的要求。使这种在法律形式上平等而实际生活中不平等现象,加剧了社会公正与效率的冲突,影响了妇女的进一步解放与发展。

(四)不合理的政策规定和文化约束是其现实障碍

目前我国的法律为妇女进一步解放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社会制度保障。但中国是个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妇女地位提高也不平衡。这就容易形成一些不合理的土政策规定。它们施行后的实际效应与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总体原则所期望达到的有较大差异。比起不合理的政策规定,社会文化的约束对于妇女进一步解放与发展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尽管两性在能力上的潜能难分伯仲,然而由于几千年重男轻女思想余孽尚存,使女性群体受教育的权利被剥夺。据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查数据披露:农村女性文化程度初中以上比例是42.3%,比男性低20.8个百分点;58.8%的女性只有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比男性高出21.9个百分点,女性文盲率为13.6%,比男性高9.6个百分点。它表明男女之间不同的生活机遇,使女性受教育的权利被剥夺,因而阻碍女性智能的开发与发展,最终使女性社会地位低于男性,将男女平等变成一句无法实现的空话。其实质是现代化进程中市场失调与文化失调综合作用的结果。只有通过国家制度安排与女性自身努力的互动去加以遏制和消除。

四、对策

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推进,对中国妇女产生巨大的影响。市场经济犹如一把双刃剑,使女性经受了希冀与失望,奋进与踯躅,崛起与困顿的种种考验,完善和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为推动男女平等上带来新机遇,也使妇女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理解妇女平等?怎样促进男女平等?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正确理解妇女平等问题。

1.只有承认先天生理性别差异基础上的男女平等才是真正的社会性别平等。现代女性特别是东方女性,任何时候都不会忘记自己对家庭、子女、和社会的责任。她们肩负着事业与家庭的双重担子,必须兼顾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只有承认先天的性别差异基础上男女平等,才能达到真正的平等。生育带给女人带来一系列问题,使得女人无法和男人平等,但社会后天造成的性别差异,更深地禁锢着人们。

2.妇女是市场经济的推动者,但不一定是市场经济的受益者。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发表的政府文件《北京宣言》指出:“以持续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正义为基础的消灭贫困,需要妇女参加经济和社会发展,男女有平等的机会并作为推动者和受益者充分平等地参加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了经济持续增长,国家综合国力不断增强,这些都有广大妇女的大力参与奉献,并为改善妇女生存发展状况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是妇女目前参政、就业、经济收入、文化教育、健康等方面与男性的差距仍然较大。从发展评估的基本指标显示,妇女还是受益较少的群体。这些都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也是于妇女作为社会发展的推动者的地位不相称,因此,在建设和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中,改变妇女生存状况,有力地推动她们的发展,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女性在发展资源配置上长期遭受冷落和歧视,是造成男女不平等的重要原因。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时,必须突出男女平等与妇女发展。

3.市场经济解放了生产力,但不会自动解放妇女。毋庸置疑,市场体制是一种优化的资源配置方式。但是,市场经济并不是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市场机制的直接指向是效益。利润是决定生产和投资的支配力量。这与妇女解放没有必然的联系,尤其是,当女性只拥有少量的发展资源,或自身还未完全适应市场运作时,市场体制对她们肯定不会额外眷顾或怜惜。当代妇女理论研究还发现,尽管市场在名义上要求“平等”,但是实际生产过程还有等级的划分。即有对不同等级劳动力的需求。同时,性别自然作为社会分工的一项条件,加上主要由妇女承担家务劳动和生育劳动还未纳入有酬社会劳动计算,市场体制就有可能与封建男权文化的等级观念相结合,使女性仍处于相对劣势。不得不面临失业,不完全、不正规就业或低层次低收入就业。甚至出现妇女持续贫困化趋势。所以,市场体制虽然为中国女性提供发展与解放的大好时机,但同时也提出一个崭新而艰难的任务,即如何在市场体制条件下,推动妇女的发展与解放。

4.市场造就平等主体,但不等于男女平等,更不等于女性成为平等主体。首要原因是,男女平等在内涵上要大于市场主体平等,即使妇女在交换中成为平等主体,也不等于她们在社会、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取得了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与地位。因此,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男女平等,使女性具有平等主体的地位,还需要社会更多方面平等有力的配合及女性自身素质不断加强,把实现男女平等完全寄托于市场是不切合实际的,是对市场作用的幻想化。然而,中国妇女要真正成为与男性平等的主体,面对市场,参与市场,适应市场,又是一条不可或缺,无从回避的必经之路。

5.简单地追求结果平等对妇女并不是一件好事。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简单地追求结果平等,非但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还会付出高昂的社会成本。两性平等如果仅仅是理解为男女处处结果处于平分秋色,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对妇女自身来说并不是一件好事。它不但限制了妇女自己选择的权利,也不利于妇女优势和潜能的发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妇女平等权益,应着眼于政治——法律平等权利和进取机会平等权利的维护;社会保障妇女的权利,应落实在承认与承担妇女人口再生产成本,培育妇女进入社会的公平起点,参与社会竞争的起点实力和社会竞争力上,使妇女获得自由、全面发展和进取的平等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多年来正在全国得到广泛深入的实施。但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落实情况相比,男女平等国策还鲜为人知。因此,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仍任重道远。

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构建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的性别文化。先进的性别文化是指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有利于性别平等,公正、和谐发展的文化。它的核心内涵是男女平等。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受生产力和文化教育欠发达的制约,尽管腐朽落后的传统文化观念已丧失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但“男尊女卑”、“男主女从”、“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传统性别观念,早以入风化俗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内化到人们德道德观、审美观,给现有的性别文化留下深刻的烙印,本质上体现了性别关系的不平等和对女性的歧视,这不利于男女两性和谐、发展的。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女性要跨越文化的樊篱与男性在社会各个领域比翼双飞,谈何容易!而一旦占人口半数的女性总是处于弱势,社会的发展就达不到和谐,我们建设小康就谈不上“全面”。

其次,培育公平起点,创造平等机会,建立良好机制,培养妇女人才。机会平等是男女平等的核心内容。妇女人才的成长和发展,需要女性自身的主观努力,同时也取决于社会能否为他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培育公平的起点;取决于是否拥有一个公平的机会环境和良好的机制。培养和造就女性人才,关键是要改变传统的人才观念,改革人才管理模式。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妇女人才开发问题。现在全国高等校在校男女生比例占学生总数的44%,专业结构也有很大的变化;中科院、中国工程院已有78名女院士,科研、金融、法律、卫生、教育、国防、传媒等领域的女性高层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女性企业管理人才数量也在增加,女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已达到41%。她们和男性一样,拥有自由选择,自由流动的机会,显示出女性独特的智慧和才干。但是,由于多种因素影响,我国妇女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总体水平还不高,女性人才总量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与妇女在人口中比例仍不协调。在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一些女童还没有完全获得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受教育水平低、基础差成为制约妇女成长的瓶颈;低素质女性劳动者比例偏大,多层次、高技能和复合型女性偏少;女性人才的专业、年龄结构和商业领域分布不够合理,人才成长的体制和各项制度都不配套。女性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科学的人才管理模式和机制,是开发女性人才资源、造就千百万妇女人才的必要保障。

再次,应发挥广大妇女的主体作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实现三个转变,承担社会责任:第一、实现从传统角色向现代角色转变。这要求女性必须打破传统的父权文化对妇女思想意识的束缚,改变传统社会中妇女必须承担的“贤妻良母”的角色,充分发挥她们在管理国家与社会以及在经济、文化、教育建设等方面应有作用;第二,实现从传统的人身依附向独立人格的转变。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妇女逐渐由政治地位的独立走向经济能力的独立。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社会地位与教育程度不断提高,更加扩大女性实现自身权利的自由选择空间,促使广大知识女性更加积极地寻找实现自我价值的方式走向人格的独立;第三,实现从弱者态势向自助自强的转变。传统父权文化下,男强女弱被视为“天然法则”,并把这一逻辑无限地扩大到男女两性的各个方面,阻碍了妇女的进步。

如何发挥广大妇女的主体作用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是现阶段妇女进一步解放与发展的根本途径。毋庸置言,在当今智力优势取代体力优势的信息时代,女性创业的春天已悄然来临。时代赋予女性越来越多的机遇,而现代女性自身表现出来的独立性和拼搏精神,使得女性在以往社会经济中的从属地位日趋改变,随着现代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相信在各个领域中由女性撑起的那片天空将会越来越精彩。

【参考文献】

[1]陶毅主编:《新编婚姻家庭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2]王幼麟、张颖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论》,东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

[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1997年。

[4]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方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5]江平主篇,《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人民日报》2004年3月8日。

[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第十二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