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唐代御史台的组织结构
自春秋时期始,随着封建官僚政治的逐步建立,随之而来的是政治领域的腐败现象也在滋生和发展,“夫法不立而化行,恶不去而善进,虽使尧舜在上而未之有也”[11]。这就迫切需要对官吏的控制和监察。因此,整顿吏治是求治之道、廉政之源。历代先贤关于监察制度的思考和探索,历代监察官的监察实践,都不断丰富、完善着中国古代监察思想、监察文化。如秦代厉行督责之术,推崇以法制臣,强调“法修术明而天下乱者,未之闻也”[12]。汉代注重监察与谏议并重,“明王垂宽容之听,崇谏诤之官,广开忠直之路,不罪狂狷之言,然后百僚在位,竭忠尽谋。不惧后患”[13]。秦汉时期御史大夫“典正法度”、“总领百官”。治书侍御史,“掌选明法律者为之,凡天下诸猃疑事,掌以法律当其是非”。[14]晋代御史中丞“掌威仪禁令”[15]。隋代御史制度更加完善、成熟,御史“每巡四方,理雪冤枉,褒扬孝悌”[16],被誉为“激浊扬清”之职。可见,自秦迄隋,监察制度虽屡有更替,但御史以监察百僚、整饬吏治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却并无改变。
唐代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成熟期,今存唐御史制度的典籍,最为原始的材料首推《唐六典》。该书备述唐代御史建制,注文叙其沿革,甚为周详。唐杜佑《通典》为研究唐代典章制度的权威著作。《旧唐书·职官志》、《新唐书·百官志》、《资治通鉴》等史书对于御史制度的记载,切实详明。《大唐新语》、《朝野佥载》等唐代笔记小说中也有部分记载,可以参证、补充正史,深化对唐代御史制度、御史活动情况的认识。宋代类书《册府元龟》堪称唐代御史制度资料的渊薮,宋代王溥《唐会要》则是分门别类记载唐代典章制度沿革的专书,其卷六〇至六二专述唐代御史制度,上述诸书是我们研究唐代御史制度的第一手资料。
关于唐代御史台的行政特色及政治地位,在笔者博士论文《唐代御史与文学》中有详细论述。为了避免重复,本书仅将两“唐书”中关于御史制度的记载作梳理,旨在为读者提供简明扼要的唐代御史台的组织结构情况。
《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云:“御史台,秦、汉曰御史府,后汉改为宪台,魏、晋、宋改为兰台,梁、陈、北朝咸曰御史台。武德因之。龙朔二年改名宪台。咸亨复。光宅元年分台为左右,号曰左右肃政台。左台专知京百司,右台按察诸州。神龙复为左右御史台。延和年废右台,先天二年复置,十月又废也。”[17]《新唐书》云:“御史台,大夫一人,正三品;中丞二人,正四品下。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中丞为之贰。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18]《新唐书》还记载了唐代御史台的变化情况:“高宗改治书侍御史为御史中丞,以避帝名;龙朔二年,改御史台曰宪台,大夫曰大司宪,中丞曰司宪大夫。武后文明元年,改御史台曰肃政台。光宅元年,分左右台:左台知百司,监军旅;右台察州县、省风俗。寻命左台兼察州县。两台岁再发使八人,春曰风俗,秋曰廉察,以四十八条察州县。两台御史,有假、有检校、有员外、有试,至神龙初皆废。景云三年,以两台望齐,纠举苛察,百僚厌其烦,乃废右台。延和元年复置,岁中以尚书省隶左台,月余而右台复废。至德后,诸道使府参佐,皆以御史为之,谓之外台;复有检校、里行、内供奉,或兼或摄,诸使下官亦如之。会昌初,升大夫、中丞品。东都留台,有中丞一人、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三人;元和后,不置中丞,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主留台务,而三院御史亦不常备。”[19]从这些记载中,我们可以知道,唐代御史台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监察百官、整顿吏治。
一 御史大夫
御史台的最高行政长官是御史大夫。《旧唐书》云:“大夫一员,正三品。秦、汉之制,御史大夫、副丞相为三公之官。魏、晋之后,多不置大夫,以中丞为台主。隋讳中,复大夫,降为正四品。《武德令》改为从三品。龙朔改为大司宪,咸亨复为大夫。光宅分台为左、右,置左、右台大夫。及废右台,去‘左’、‘右’字。本从三品,武宗会昌二年十二月敕:‘大夫,秦为正卿,汉为副相,汉末改为大司空,与丞相俱为三公。掌邦国刑宪,肃正朝廷。其任既重,品秩宜峻。准六尚书例,升为正三品,著之于令。’”[20]唐代御史大夫地位崇高,为朝廷重臣,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举足轻重。中唐时期,皇帝为了限制御史大夫的权利,一度不设御史大夫职务,而由宰相、藩镇兼任御史大夫,以御史中丞实际管理御史台事务。
二 御史中丞
御史中丞是唐代御史台的副长官,《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云:“中丞二员,正四品下。汉御史台有二丞,掌殿内秘书,谓之中丞。汉末改为御史长史,后汉复为中丞。后魏改为中尉正,北齐复曰中丞。后周曰司宪中大夫。隋讳中,改为持书御史,为从五品。武德因之。贞观末,避高宗名,改持书御史为中丞,置二员。龙朔改为司宪大夫,咸亨复为中丞。本正五品上,会昌二年十二月敕:‘中丞为大夫之贰,缘大夫秩崇,官不常置,中丞为宪台长。今九寺少卿及诸少监、国子司业、京兆少尹,并府寺省监之贰,皆为四品,唯中丞官重,品秩未崇,可升为正四品下,与丞郎出入迭用,著之于令。’大夫、中丞之职,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中丞为之贰。凡天下之人,有称冤而无告者,与三司讯之。凡中外百僚之事,应弹劾者,御史言于大夫。大事则方幅奏弹之,小事则署名而已。若有制使覆囚徒,则与刑部尚书参择之。凡国有大礼,则乘辂车以为之导。”[21]在唐代监察史上,御史中丞亦是令人羡慕的官职,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 侍御史
《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云:“侍御史四员。从六品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侍御史年深者一人判台事,知公廨杂事,次一人知西推,一人知东推也。凡有别付推者,则按其实状以奏。若寻常之狱,推讫断于大理。凡事非大夫、中丞所劾,而合弹奏者,则具其事为状,大夫、中丞押奏。大事则冠法冠,衣硃衣裳,白纱中单以弹之。小事常服而已。凡三司理事,则与给事中、中书舍人更直,直于朝堂受表。若三司所按而非其长官,则与刑部郎中员外、大理司直评事往讯之。主簿一人,从七品下。录事二人,从九品下。主簿掌印及受事发辰,勾检稽失。兼知官厨及黄卷。主事二人,令史十七人,书令史二十三人。”[22]
《新唐书·百官志》云:“侍御史六人,从六品下。掌纠举百寮及入承诏,知推、弹、杂事。凡三司理事,与给事中、中书舍人更直朝堂。若三司所按而非其长官,则与刑部郎中、员外郎、大理司直、评事往讯。弹劾,则大夫、中丞押奏。大事,法冠、硃衣、裳、白纱中单;小事常服。久次者一人知杂事,谓之杂端,殿中监察职掌、进名、迁改及令史考第,台内事颛决,亦号台端。次一人知公廨。次一人知弹。分京城诸司及诸州为东、西:次一人知西推、赃赎、三司受事,号副端;次一人知东推、理匦等,有不纠举者罚之;以殿中侍御史第一人同知东推,莅太仓出纳;第二人同知西推,莅左藏出纳。号四推御史。只日,台院受事;双日,殿院受事。”[23]从两《唐书》记载来看,侍御史的主要职责是“纠举百僚,推鞫狱讼”。对朝廷大臣上至宰相、下至一般臣僚均有监察权。侍御史还负有知东、西推的责任,对于朝廷重大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官员组成特别法庭,以“三司受事”的形式审理。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七:“唐有三院:御史侍御史谓之台院,殿中侍御史谓之殿院,监察御史谓之察院。”
四 殿中侍御史
《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云:“殿中侍御史六人,从七品下。令史八人,书令史十八人。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凡冬至、元正大朝会,则具服升殿。若郊祀、巡幸,则于卤簿中纠察非违,具服从于旌门,视文物有所亏阙,则纠之。凡两京城内,则分知左右巡,各察其所巡之内有不法之事。”[24]《新唐书》对殿中侍御史职责的记载是:“殿中侍御史九人,从七品下。掌殿庭供奉之仪,京畿诸州兵皆隶焉。正班,列于閤门之外,纠离班、语不肃者。元日、冬至朝会,则乘马、具服、戴黑豸升殿。巡幸,则往来门旗之内,检校文物亏失者。一人同知东推,监太仓出纳;一人同知西推,监左藏出纳;二人为廊下食使;二人分知左右巡;三人内供奉。”[25]唐代殿中侍御史属殿院,掌殿廷仪卫及京城的纠察。侍御史称“台端”、“端公”,殿中称“副端”。
五 监察御史
监察御史是唐代御史台的基层官吏,也是实施监察的主体力量。《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云:“监察御史十员,正八品上。贞观初,马周以布衣进用,大宗令于监察御史里行。自此因置里行之名。龙朔元年,以王本立为监察里行也。监察掌分察巡按郡县、屯田、铸钱、岭南选补、知太府、司农出纳,监决囚徒。监祭祀则阅牲牢,省器服,不敬则劾祭官。尚书省有会议,亦监其过谬。凡百官宴会、习射,亦如之。”[26]《新唐书》云:“监察御史十五人,正八品下。掌分察百寮,巡按州县,狱讼、军戎、祭祀、营作、太府出纳皆莅焉;知朝堂左右厢及百司纲目。”[27]可见监察御史对中央及地方各级官吏均有监察权,对朝廷狱政、军戎、祭祀、屯田、财政经济、漕运等均有监察权。
监察御史还肩负巡按州县、分察地方官吏的重任。唐王朝地域广大,其疆域在最盛时期东至朝鲜半岛,西达中亚咸海以西的西亚一带,南到越南顺化一带,北包贝加尔湖至北冰洋以下一带,总面积达1251万平方公里,还有很多可不算。唐朝周围守边的少数民族很多,为有效管理突厥、回纥、靺鞨、铁勒、室韦、契丹等,分别设立了安西、安北、安东、安南、单于、北庭六大都护府。吏治清明关系社稷存亡,以法察吏、治吏、整顿吏治是求治之道、廉政之源。通过治吏来治民,是统治者通过国家机器完成国家任务的一个规律性要求。要对如此广大地域的官吏进行监察,仅靠皇帝一个人是无法做到的。正如肃宗在《遣巡抚使敕》中所说:
夫人君高居大位,非可以目遍四海,耳周八极,必仗贤能,以广其视听。而今使臣,咸未称职,多俛经略,未尽至公,致令远人冤不上达,而弊不下去。今择朝端忠贞仁惠之士,饮冰乘驿,巡抚四方。其有政教烦苛,敕令不便,妨于耕稼,害于蚕桑,徵敛于人,无逾小大,咨尔兆庶,必闻于使。又有官吏邪虐,豪猾侵渔,扰于黎,冒于货贿,上无隐也,当悉惩之。[28]
唐代把吏治作为整个法制确立中的重要一环来抓,表现了高超的运用法律的约束权力的智慧。监察御史“凡十道巡按,以判官二人为佐,务繁则有支使”[29]。就是说监察御史巡察州县时,一般情况下有两名判官作为其幕僚,如果肩负任务繁重,还有朝廷特派的使职随从。巡察州县的具体内容有明确的规定,此即中国监察史上著名的“监察六条”:
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30]
监察御史巡按监察,肩负着明察冤狱、整顿吏治、维护纪纲的重大使命,对于澄清吏治,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唐代御史职权的法律化、制度化,不仅保证了监察制度的规范性、稳定性,对于庞大的官僚群体起到了心理上的震慑和实际上的规范作用,而且有效地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吏治清明、社会稳定,使得以“贞观之治”、“开元盛世”为代表的清明社会得到较长时间的维持,这是唐代御史监察制度正面效应的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