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御史制度与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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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唐代御史的职权

唐代御史制度是唐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唐王朝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保证机制。它的基本任务就是整肃百僚,以充分发挥官僚机构的作用和通过“彰善瘅恶,激浊扬清”,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唐代御史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不仅有效地纠弹百官有司之邪辟,还对封建君王的行为和决策起了一定程度的规谏与匡正。

唐代御史制度,无论是御史台的机构设置还是御史制度的构建、监察活动的实际运作,都不断地系统化、法律化、完善化,形成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制度体系、监察法体系,成为中华法系独特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关于唐代御史的职权,学界有着深入研究,笔者博士论文《唐代御史与文学》中亦有详细论述,这里侧重于对御史职责作一些补充介绍,重复部分则略去不述。

一 弹劾权

弹劾是唐代御史最重要的工作职责之一,也是唐代御史台的基本工作。为了维护弹劾的权威性,唐代御史弹劾的仪式庄重、严肃。史载:御史弹劾,“大事则冠法冠,衣朱衣img裳,白纱中单以弹之。小事常服而已”[31]。《唐会要》卷六一亦云:“大事则豸冠、朱衣、img裳、白纱中单以弹之。小事常服而已。”[32]“法冠,一名獬豸冠,以铁为柱,其上施珠两枚,为獬豸之形,左右御史台流内九品以上服之。”[33]獬豸是我国古代传说中的神羊,独角,遇不直则触之。獬豸在古代一直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御史专服獬豸冠,正表明其肩负的神圣、崇高的使命。弹劾时着衣也有专门规定,须穿白纱中单里服,上衣着红色、下衣着浅绛色专用弹劾服装。《旧唐书》卷一六五《温造传》载:“召拜侍御史,请复置弹事朱衣、豸冠于外廊,大臣阻而不行。”[34]可见唐王朝一度在朝会的外廊置有供弹劾用的专用服装,遇到违法乱纪之事,御史则服之弹劾。御史弹劾,一般在皇帝上朝之日,天子往往在场以示威权,体现出皇帝对御史弹劾的重视。无论是哪一级官员,也不管其官有多大,一旦被弹劾,必须“俯偻趋出,立于朝堂待罪”。从有关史料记载中,我们尚能窥见唐朝御史弹劾的实际情况。

在唐王朝实际政治生活中,御史的弹劾作用使封建王朝的法令、政策得以贯彻实施。自古以来,有治民先治吏之说,欲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吏治清明是一个关键性因素。御史“彰善瘅恶、激浊扬清”的弹劾作用,对保证封建社会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御史的弹劾还可以使地方弊政及时消除,有助于普通民众的休养生息。先天中,殿中侍御史韩琬出监河北军,兼按察使,当时“赋绢非时,谷贱缣益贵,丁别二缣,人多徙亡。琬曰:‘御史乃耳目官,知而不言,尚何赖?’”[35]于是上疏皇帝直陈政务之弊,真正起到了“耳目官”的作用。显庆元年八月,中书侍郎李义府恃宠用事,有洛州妇人淳于氏,坐奸系于大理,义府闻其姿色,嘱大理丞毕正义求为别宅妇,特为雪其罪。卿段宝玄疑其故,遽以状闻,诏令按其事,正义惶惧自缢而死。此起案件的弹劾过程,《唐会要》卷六一载:

侍御史王义方……对仗叱义府令下,义府顾望不退。义方三叱,上既无言,义府趋出。义方乃读弹文曰:“义府善柔成性,佞媚为姿。……请付法推,以申典意。”[36]

李义府官拜中书侍郎,骄横霸道,面对弹劾,起初顾望不退,在铁面御史王义方再三坚持下,李义府只得“趋出”待罪。

直到中唐时期,御史弹劾功能在一定条件下仍能正常发挥。元和三年(808年)三月,御史中丞卢坦弹劾前山南西道节度使柳晟、前浙东观察使阎济美“有紊典章”,史载:

初,坦既举奏晟,济美,二人皆待罪于朝堂。上召坦对,褒慰久之,曰:“晟等所献,皆以家财,朕已许愿,不可失信。”坦奏曰:“赦令,天下之大幸也,天下皆知之。今二臣违令,是不畏法,陛下奈何以小信而失天下之大信乎?”上曰:“朕已受之,如何?”坦曰:“归之有司,不入内藏,使四方知之,以昭圣德。”[37]

中唐时藩镇势力已成尾大不掉之势,作为御史,不仅敢于碰硬,即使皇帝已许可之事,仍然据理力争,维护法律的尊严。可见唐代御史弹劾不畏强权、刚正不阿的一面。

唐代中后期,在实际政治运作中,御史往往面临不能有效实施弹劾的尴尬境地。不少御史明哲保身。对此现象,白居易曾深刻地予以揭露:

臣伏见近代以来,时议者以拱默保卫者为明智,以柔顺安身者为贤能,以直言危行者为狂愚,以中立守道者为凝滞。故朝敢寡言之士,庭鲜执咎之臣,自国及家,濛而成俗……致使天下有目者,如瞽也;有耳者,如聋也;有口者,如含锋刃也。慎默之俗,一至于斯。[38]

自贞元以来,抗疏而谏者,留而不行;投书于匦者,寝而不报;待制之官,经时而不见于一问;登闻之鼓,终岁而不闻于一声。[39]

在此万马齐喑的黑暗政局中,御史对藩镇、宦官等违法乱纪之事采取默然、充耳不闻的态度是可以想见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从属于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的,专制主义政治制度的核心是君权。皇帝的个人品质和政治思维决定着监察机关的职能发挥,也决定着弹劾的效果。

在唐代,还有御史自我弹劾的现象,如《新唐书》卷一六二《独孤郎传》:

敬宗初……会殿中王源植贬官,(独孤)朗直其枉,书五上不报,即自劾执法不称,愿罢去。帝遣中人尉谕不许。[40]

御史在工作中发现自己工作失职,便弹劾自我。唐代御史这种责己甚严的态度,有力地保证了御史“肃政弹非”的严肃性。

唐初弹劾制度,御史得专弹劾,不需禀告中书、门下及御史台长官。但从唐中宗始,御史弹劾过程逐渐增加了“进状”、“关白”程序。唐代御史弹劾程序中的“进状”,是指御史将弹文呈送中书、门下听候进止,许则奏之,不许则止。所谓“关白”,是指御史将欲弹劾的官员及事件向御史大夫、御史中丞汇报,听候定夺。首先注意“进状”和“关白”问题的是日本学者八重津洋平,八重津《唐代御史制度》一文认为“进状”始于中宗景龙三年(709年),“关白”始于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41]此后,胡宝华《唐代“进状”、“关白”考》(以下简称《胡文》)对“进状”和“关白”作了进一步考证,认为:从中宗景龙三年(709年)始,“御史弹劾之前,必须要把弹劾状呈送中书门下长官审查,许可后方可实施弹劾。开元后期随着宰相权力的极度膨胀,终于导致限制御史的弹劾权力的关白制度形成”。[42]学界在论及这一问题时也大都持同样观点。[43]这些结论忽视了唐代御史弹劾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其结论不尽合理,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关于“进状”。《胡文》认为“进状”始于中宗景龙三年(709年),这个结论是正确的,但其对“进状”发展演进的论述则不尽合理。按照唐初弹劾制度,御史一旦掌握了官吏违法乱纪的事实,即可实施弹劾,但至唐中宗景龙三年却发生了一件意料不及之弹劾事件。此年二月,监察御史崔琬弹劾宰相宗楚客受贿:

宗楚客……阙大臣之节,潜通猃狁,纳贿不资;公引顽凶,受贿无限。楚客、处讷、晋卿等,骄恣跋扈,人神同疾,不加天诛,讵清王度。并请收禁,差三司推鞫。[44]

宗楚客系武则天从侄,崔琬弹劾宗楚客受贿,事实确凿,本应严惩,但中宗慑于武后淫威,竟命崔琬与宗楚客结为兄弟和解之,此案不了了之。而且,中宗为了防止以后出现类似的弹劾事件,在该事件发生两周后,制定了弹劾前须先“进状”的程序,这就是《唐六典》所载:

旧弹奏,皇帝视事日,御史奏之。自景龙三年以来,皆先进状,听进止。许则奏之,不许则止。[45]

此起弹劾事件,《隋唐嘉话》有更为明确的记载:

崔司直琬,为中宗朝侍御史,弹宗楚客之反。盛气作色,帝优之不问,因诏:“如弹人必先进内状,许乃可。”自后以为故事。[46]

可见崔琬弹劾宗楚客事件直接导致了“进状”制度的形成。《胡文》认为:“从此,御史弹劾之前,必须要把弹劾状呈送中书门下长官审查,许可后方可实施弹劾。”[47]“进状”似乎成为唐代御史弹劾前必须的程序。实际上,肃宗朝“进状”程序曾一度废止。《唐会要》卷六一载:

乾元二年四月六日敕:御史台所欲弹事不需先进状,仍服豸冠,所被弹劾,有称仇嫌者,皆冀迁延,以求苟免。但所举当罪,则仇亦无嫌,如宪官不举所职,降资出台,倘涉阿容,乃重贬责。[48]

唐肃宗规定御史弹劾不需先进状,对于不履行御史职责的,调离御史职位,以保证御史弹劾职能的正常发挥。肃宗朝御史在实际弹劾中不须进状的例子,唐代文献中多有记载,如《旧唐书》卷一二八《颜真卿传》记载:

管崇嗣为王都虞侯,先王上马,真卿进状弹之。肃宗曰:“朕儿子每出,淳淳教戒之,故不敢失礼。崇嗣老将,有足疾,姑欲优容之,卿勿复言。”乃以奏状还真卿。[49]

这起弹劾事件中,颜真卿并未将弹文呈送中书门下听候进止,而是直接向皇帝进状弹奏,所以皇帝当面“以奏状还真卿”。可见,肃宗朝实际弹劾制度运行中是不向中书门下进状的。肃宗朝以后,御史弹劾前亦有不“进状”的例子,如唐宪宗朝,元稹在东都留台御史任上的弹劾行为:

无何,分莅东台……河南尉叛官,予劾之,忤宰相旨。[50]

此条材料说明元稹弹劾前并未先向中书、门下长官呈送“进状”。因为“忤宰相旨”的弹文,若先“进状”,宰相自然是通不过的,也就不会再有元稹的弹劾之事。可见,唐代御史弹劾中的“进状”,并不是《胡文》所说,从中宗景龙三年(709年)始,“御史弹劾之前,必须要把弹劾状呈送中书门下长官审查,许可后方可实施弹劾”,而是时有废止。

关于“关白”,《胡文》认为“开元后期随着宰相权力的极度膨胀,终于导致从制度上限制御史的弹劾权力”。[51]御史弹劾程序中的“关白”制度的形成,有着更为复杂的原因。《通典》卷二四《职官六》云:“故事,台中无长官,御史,人君耳目,比肩事主,得各自弹事,不相关白。”[52]可见,唐初御史只要掌握了官员的违法、违纪问题,便可直接弹劾,弹劾前不向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长官“关白”。

唐代监察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一直存在着御史台、宰相、宦官等争相控制御史弹劾权的情况,这些复杂的矛盾聚合在一起,终于导致了“关白”制度的诞生。

(一)御史大夫企图控制御史的弹劾权,是“关白”制度出台的重要原因

武周时期,要求御史弹劾前“关白”的倾向已经出现。武后长安四年(704年),宰相苏味道贪赃枉法,被监察御史萧至忠弹劾,时任御史大夫的李承嘉尝召集诸御史,责之曰:

“近日弹事,不咨大夫,礼乎?”众不敢对。至忠进曰:“故事,台中无长官,御史,人君耳目,比肩事主,得各自弹事,不相关白。若先白大夫而许弹事,如弹大夫,不知白谁也。”承嘉默然,惮其刚正。[53]

据此可知,李承嘉任御史大夫时,力图控制御史的弹劾权,要求御史弹劾前须向御史大夫汇报。这种御史大夫企图控制御史弹劾权的倾向,无疑是“关白”制度出台的重要原因。

(二)开元时期对御史台的拨乱反正,促成御史弹劾前“关白”的形成,但尚未形成制度

武则天当政期间,重用酷吏,危害甚大。正如开元年间御史周矩所奏:“顷者小人告讧,习以为常,内外诸司,人怀苟免,姑息台吏,承接强梁,非故欲,规避诬构耳。又推劾之吏,皆以深刻为功,凿空争能,相矜以虐。泥耳笼头,枷研楔摠,折胁签爪,悬发薰耳,卧邻秽溺,曾不聊生,号为狱持。”[54]酷吏政治的危害性甚大,开元初,唐玄宗开始系统地纠正武后时期御史台的非正常运作状况。当时任御史大夫的崔隐甫起了关键作用。《旧唐书·崔隐甫传》载:

宪司故事,大夫以下至监察御史,竞为官政,略无承禀。隐甫一切督责,事无大小,悉令咨决,稍有忤意者,便列上其罪,前者贬黜者殆半。……帝(玄宗)尝谓曰:“卿为御史大夫,海内咸云称职,甚副朕之所委也。”[55]

这里的故事,当是指武后时期御史弹劾的非正常情况。崔隐甫刚正不阿,为干练之吏,他上任后,废除了原先御史台各自拘捕、关押犯人的做法,又命御史“事无大小,悉令咨决”,并将忤意弹劾者贬黜。这可以说是“关白”的开始。可见,“关白”的出台是为了保证弹劾的质量,避免“竞为官政,略无承禀”的混乱现象,正因如此,崔隐甫的改革才能赢得玄宗“甚副朕之所委”的褒奖。“关白”的出台,并非《胡文》所说“关键的原因……在于宰相专权”。[56]“关白”是为了纠正武后朝酷吏政治的弊端而出台的,其对保证弹劾质量,规范弹劾秩序还是有益处的。

(三)李林甫对御史台的控制,使本来具有益处的“关白”程序扭曲,沦为限制御史弹劾的工具

开元后期,玄宗倦于政事,奸相李林甫为了巩固自己在朝中的地位,前后兴起大狱,大肆诛杀御史台官员。开元二十四年(736年),“监察御史周子谅上书忤旨,暴之殿庭,朝堂决杖死之”。[57]监察御史周子谅首先死于李林甫的屠刀下。天宝五载(746年),因韦坚一案,“殿中侍御史郑钦说贬夜郎尉,监察御史豆卢友贬富水尉,监察御史杨惠贬巴东尉,连累者数十人”。[58]李邕“刚毅忠烈,临难不苟免……嫉恶如仇,不容于众,邪佞为之侧目”。李邕是当时著名文学家、书法家,在朝野有广泛影响,李林甫欲必杀之而后已。天宝六载,李林甫指使手下鹰犬“监察御史罗希奭驰往就郡决杀之”。[59]

经过几次打击,原御史台官员大部分被杀、被贬。史载:“(李林甫)久典枢衡,天下威权,并归于己,台司机务……但唯诺而已。”[60]李林甫“明召诸谏官谓曰:‘今明主在上,群臣将顺之不暇,乌用多言!诸君不见立杖马乎?食三品料,一鸣辄驰去,悔之何及!’补阙杜进尝上书言事,明日,黜为下邽令。自是谏诤路绝矣”。[61]李林甫既能公然威胁御史、谏官,他采取措施限制御史台的弹劾权是必然的。这种政治环境下,御史的弹劾权受到极大削弱,本来具有益处的“关白”程序,竟沦为李林甫限制御史弹劾的工具。《新唐书·百官志三》云:

其后,宰相以御史权重,建议弹奏先白中丞、大夫,复通状中书、门下,然后得奏。自是御史之任轻矣。[62]

《唐语林》卷八亦云:

开元末,宰相以御史权重,遂制:弹奏者先咨大夫、中丞,皆通许,又先通状白中书、门下,然后得奏。从此,御史不得特奏,威权大减。[63]

开天之际正是李林甫专权时期。那些拥有弹劾、谏诤权的御史,自然成为李林甫刻意控制的对象,御史弹劾中“关白”成为必须履行的程序。

至于开始实施“关白”的具体年份,八重津洋平和《胡文》都认为是“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64]即李林甫为相的那一年,这是缺乏根据的猜测。考察李林甫专权期间对御史台的清洗,是分阶段、分步骤进行的。李林甫不可能一上台就迫不及待地要求御史“关白”。一个反证是开元二十四年(736年),尚未实行“关白”,《旧唐书·玄宗纪下》载:

开元二十四年,监察御史周子谅上书忤旨,暴之殿庭,朝堂决杖死之。[65]

这条材料说明,监察御史周子谅的奏事,并未与御史大夫同署,也未“关白”中书门下。因为一起“忤旨”的奏事,如此多的环节不可能一一通过。因此,笔者认为,“关白”实施至早应该在开元二十四年(736年)之后,不可能是开元二十二年(734年)。

(四)天宝以后,“关白”制度屡兴屡废,皇帝、宰相、宦官对御史台控制权激烈争夺,反映出唐代弹劾制度的复杂性

天宝以后,“关白”制度屡有兴废。唐肃宗即位后,下诏恢复唐初的弹劾制度,明令御史弹劾前不需“关白”。《资治通鉴》卷二一四载:

初,李林甫为相……御史言事须大夫同署。至是,敕尽革其弊,开谏诤之途。又令宰相分值政事笔、承旨,旬日而更,惩林甫及杨国忠之专权也。[66]

又《唐会要》卷六一“弹劾”条亦云:

至德元年九月十日诏:“御史弹事,自今以后不须取大夫同署。”故事,凡中外百僚之事,应弹劾者,御史言于大夫,大事则方幅奏弹之,小事则署名。[67]

可见,肃宗为了改变李、杨专权期间御史弹劾的非正常状态,恢复了谏官谏诤、御史弹劾的自主权。

唐代宗登基后,改变了肃宗朝的做法,要求御史弹劾前须“关白”。代宗大历元年(766年),宰相元载权倾朝野,害怕朝臣论奏其短,要求御史弹劾前必须先告知御史台长官,御史台长官向宰相汇报,同意后方可弹劾。颜真卿上疏反对道:

郎官、御史者,陛下腹心耳目之臣也。故其出使天下,事无巨细得失,皆令访察,回日闻奏,所以明四目、达四聪也。今陛下欲自摒耳目,使不聪明,则天下何述焉……令宰相宣进止,使御史台作条目,不令直进。从此人人不敢奏事,则陛下闻见,只在三数人耳。[68]

虽然颜真卿激切上疏,但“关白”还是作为朝廷制度被固定下来。元载要求御史弹劾前须“关白”,将御史台置于宰相控制之下,这直接威胁到宦官的利益,引起宦官的严重不满,故才有“中人争写内本布于外”的事件发生。

唐德宗即位,重申御史弹劾依唐初旧制。《唐会要》卷六一“弹劾”条载:

上(德宗)即位初,侍御史朱敖请复旧制,置朱衣豸冠于内廊,有犯者,御史服以弹。又令御史得专弹劾,不复关白于中丞、大夫。[69]

直至五代时期,就御史弹劾前是否“关白”问题,朝廷仍然争论不止。后唐张昭《请复法官弹劾故事疏》云:

臣闻谏官进言,御史持法,实人君之耳目,正邦国之纪纲。自本朝以来,尤重其任。今之选授,莫匪端良。然则弹奏之间,尚未申于才用。使谏诤之道,或未罄于箴规。俾士人徒历于清华,三院但循于资级。考其志业,孰测短长?臣请依本朝故实,许御史以法冠弹事,谏官逐月给谏纸,政事有所不使,并许陈闻。[70]

“进状”、“关白”的更替,折射出唐代监察制度运行的复杂情况。正确理解唐代“进状”、“关白”程序,有助于我们全面地考察唐代御史的弹劾活动,从而尽可能真实地还原历史。

二 谏诤权

唐代御史的谏诤权是维护法治的重要手段之一。某一时期谏诤事件的多少、谏诤的问题类型、谏诤效果的好坏,都可从一个侧面反映该时期社会的基本状况。有唐一代,随着朝政、时局的变化,御史谏诤的内容及效果亦呈现出相应的变化。

“贞观之治”是封建社会政治较为清明的历史时期,皇帝既求贤若渴,更有一批直言犯谏的诤臣,魏征、房玄龄、杜淹等贞观名臣是人所熟悉的。如当时监察御史孙伏伽曾上疏道:

臣闻天子有诤臣,虽无道不失其天下,父有诤子,虽无道不陷于义。故云子不可不诤于父,臣不可不诤于君。以此言之,臣之事君,犹子之事父故也。隋后主所以失天下者何也?止为不闻其过。当时非无直言之士,由君不受谏,自谓德盛唐尧,功过夏禹,穷侈极欲,以恣其心。天下之士,肝脑涂地,户口减耗,盗贼日滋,而不觉知者,皆由朝臣不敢告之也。向使修严父之法,开直言之路,选贤任能,赏罚得中,人人乐业,谁能摇动者乎?所以前朝好为变更,不师古训者,止为天诱其咎,将以开今圣唐也。[71]

这实际上是唐代御史勇于谏诤的宣言书,在此君王主动纳谏,大臣积极进谏的政治环境下,使得初唐御史成为一个极富感染力和影响力的谏诤群体,因此,“在唐代不仅每代都能产生一些杰出的谏官,而且唐代几位杰出的皇帝,如太宗等,都对谏官有几分敬畏,这也许正是唐代政治的特色”[72]

如果说“贞观之治”中大臣能直言极谏是时代风气使然,那么,武后则天朝唐代御史的直言极谏则尤为可贵。史载,长安三年(703年),“凤阁舍人张说被张易之兄弟所构诬,将陷死罪,诸宰相无敢言者,敬则独抗疏申理曰:‘元忠,张说素称忠正,而所坐无名。若令得罪,岂不失天下之望也。’乃得,减死”。[73]

唐代中后期仍然有御史直言极谏的典型范例。德宗朝奸相“元载引用私党,惧朝臣论奏其短”,要求朝臣上奏“先白长官,长官白宰相,然后上闻”。对此事颜真卿谏诤道:

臣闻太宗勤于听览,庶政以理,故著《司门式》云:“其有无门籍人,有急奏者,皆令监门司与仗家引奏,不许关碍。”所以防壅蔽也。并置立仗马二匹,须有乘骑便往,所以平治天下,正用此道也。天宝以后,李林甫威权日盛,群臣不先谘宰相辄奏事者,仍托以他故中伤,犹不敢明约百司,令先白宰相。又阉官袁思艺日宣诏至中书,玄宗动静,必告林甫,先意奏请,玄宗惊喜若神。以此权柄恩宠日甚,道路以目。上意不下宣,下情不上达,所以渐致潼关之祸,皆权臣误主,不遵太宗之法故也。陵夷至于今日,天下之蔽,尽萃于圣躬,岂陛下招致之乎?盖其所从来者渐矣。自艰难之初,百姓尚未凋纮,太平之理,立可便致。属李辅国用权,宰相专政,递相姑息,莫肯直言。大开三司,不安反侧,逆贼散落,将士北走党项,合集士贼,至今为患。伪将更相惊恐,因思明危惧,扇动却反。又今相州败散,东都陷没,先帝由此忧勤,至于损寿,臣每思之,痛切心骨。

今天下兵戈未戢,疮痏未平,陛下岂得不日闻谠言以广视听,而欲顿隔忠谠之路乎!臣窃闻陛下在陕州时,奏事者不限贵贱,务广闻见,乃尧、舜之事也。凡百臣庶以为太宗之理,可翘足而待也。臣又闻君子难进易退,由此言之,朝廷开不讳之路,犹恐不言,况怀厌怠,令宰相宣进止,使御史台作条目,不令直进。从此人人不敢奏事,则陛下闻见,只在三数人耳。天下之士,方钳口结舌,陛下后见无人奏事,必谓朝廷无事可论,岂知惧不敢进,即林甫、国忠复起矣。凡百臣庶,以为危殆之期,又翘足而至也。如今日之事,旷古未有,虽李林甫、杨国忠犹不敢公然如此。今陛下不早觉悟,渐成孤立,后纵悔之无及矣!臣实知忤大臣者,罪在不测,不忍孤负陛下,无任恳迫之至。[74]

这里充分显示出唐代政治中直言极谏的特色,颜真卿论谏“激切如此。于是中人争写内本布于外”,有力地纠正了朝政之失,其“骨鲠千秋”的大臣之节赢得了后世的崇敬。总体而言,唐代中后期,藩镇割据、宦官专权,御史的谏诤职能大为削弱,如韩愈在监察御史任上,曾上疏谏诤宫市之弊,“德宗晚年,政出多门,宰相不专机务,宫市之弊,谏官论之不听。愈尝上章数千言极论之,不听”。[75]这个事件说明,德宗朝在宦官势力的干预下,不但“宰相不专机务”,且生发出“宫市”这一唐代后期社会生活中的毒瘤。唐代不同时期御史谏诤的不同效果,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唐王朝政治的运行情况。

三 巡察州县

地方官在封建国家的政治运行中具有重要而独特的地位,对中央政府而言,他们是基层官吏,负责对中央政策的贯彻落实;对普通民众而言,他们又是当地百姓心目中最大的官员。因此,对地方政府的有效控制一直是封建王朝的头等大事之一,唐王朝亦然。唐太宗于“贞观元年,悉令并省。始于山河形便,分为十道:一曰关内道,二曰河南道,三曰河东道,四曰河北道,五曰山南道,六曰陇右道,七曰淮南道,八曰江南道,九曰剑南道,十曰岭南道。至十三年定簿,凡州府三百五十八,县一千五百五十一。至十四年平高昌,又增二州六县”[76]。十道既是地理上的划分,更是不同的监察区。开元二十一年,在十道巡察的基础上,“又因十道分山南、江南为东、西道,增置黔中道及京畿、都畿,置十五采访使,检察如汉刺史之职”[77],形成十五道巡察格局。

“安史之乱”前,御史巡宗州县,有着皇帝的支持,堪称“钦差大臣”;肩负多项重大使命,独立行使权力,是地方最高监察长官,可以左右地方官员的仕途,故各级地方官无不畏惧三分。正如韦思谦所云:“御史出都,若不动摇山岳,震慑州县,诚旷职耳。”[78]以至于开元年间出现“御史出使……州县抵迎,相望道路;牧宰柢候,僮仆不若”[79]的现象。此期御史等巡按州县,能有力地震慑贪官污吏,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澄清吏治、改善地方社会秩序是有重大作用的。如“开元中,(颜真卿)迁监察御史,使河、陇。时五原有冤狱久不决,天且旱,真卿辨狱而雨,郡人呼‘御史雨’”[80]。“元和四年三月……御史元稹奉使两川按察,纠劾砺在任日赃罪数十万。诏徵其赃,以死恕其罪。”[81]御史出巡,任务之一是纠正冤假错案,监督国家法律在地方的实施。这对于惩治犯罪,保障下层民众的利益是有积极作用的。唐前期能够在较长时间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不能否认地方监察制度在其中的积极作用。

“安史之乱”后,唐王朝一蹶不振,对地方控制能力越来越弱,终致藩镇割据,成尾大不掉之势。这种情况下,御史巡按州县只是徒有其名,已起不到初唐时的巡按效果。肃、德宗两朝,战乱频仍、藩镇割据日益严重,朝廷号令一度“不出京城”,谈何御史出巡按察?元和中兴,宪宗平定藩镇势力后,急于恢复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三令五申要求御史巡按州县。《唐会要》卷六二载:

(元和)七年闰七月敕:前后累降制敕,应诸道违法征科,及刑政冤滥,皆委出使郎官、御史,访察闻奏。虽有此文,未尝举职。外地生人之劳,朝廷莫得尽知。今后应出使郎官、御史,所历州县,其长吏风俗,闾阎疾苦,水旱灾伤,并一一条录奏闻。……并限朝见后五日闻奏,并申中书门下。如所奏不实,必议惩责。[82]

从这条材料可见,虽然朝廷多次强调御史访察州县,据实闻奏,但从执行情况来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从而使巡按州县制度,或流于形式、或名存实亡,不能起到应有的监察作用。

唐代御史巡按州县,还肩负搜访“草野遗贤”、“鸿材异等”之职责,是对科举制的一个有益补充。如贞观年间,“侍御史唐临为河北巡察使,敬彝父智周时为内黄令,为部人所讼,敬彝诣临论其冤。临大奇之,因令作词赋,智周事得释,特表荐敬彝,补陈王府典签”[83]。裴敬彝后果然以孝友闻名天下。垂拱二年(686年),“御史郭翰巡察陇右,所至多所按劾,及入宁州境内,耆老歌刺史(狄仁杰)德美者盈路”[84]。于是,郭翰向朝廷推荐之。事实证明狄仁杰确是一个人才,他在武则天朝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

当然有一些御史,“广言利以邀恩,多立使以示宠,刻于民以厚敛,张虚数以献状”[85]。利用巡察之便,盘剥人民,加重了民众的负担。“洛州司佥严升期摄侍御史,于江南巡查,性嗜牛肉,所至州县,烹宰极多。事无大小,入金则弥,凡到处金银为之踊贵,故江南人谓为‘金牛御史’。”[86]

御史巡察,一方面受当时社会环境限制,“巡查使率是三月以后出都,十一月终奏事。时限迫促,簿书填委,昼夜奔逐,以赴期限。而每道所察文武官,多至二千余人,少者一千以下。皆须品量才行,褒贬得失。……此非敢堕于职而慢于官也,实才有限而力不及耳”[87]。另一方面受朝廷复杂人事关系的制约,即使在政治向称清明的初唐时期,御史出巡亦受诸多限制。如“显庆三年七月,监察御史胡元范使越雋,至益州,驸马都尉乔师望为长史,出迎之。先是,敕断迎使臣,师望托言他行元范引隙,不与相见。……及元范按劾其枉僧事,师望素与许敬宗善,先驿奏之,元范及回,免官”[88]。这里,州县官吏和京都大员沆瀣一气,正直御史胡元范反受到免官的处分。诸如此类之事,不能不给御史巡按州县带来阴影。

从历代监察制度的演进来看,秦代设监御史监察郡县,但秦祚数短,不一而足。汉代虽设刺史监察郡县,但刺史演变为地方行政长官,难以监察,历史证明汉代对郡县的监察是不成功的。自魏晋六朝,战乱频仍,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监察,屡屡中断,难以为继。唐王朝在充分借鉴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其对州县地方政府的监察制度,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宋代以转运使和提点刑狱,元代行御史台、明代的按察使制度,无不源于唐代的巡按州县制。

四 对中央政府部门的监察

唐王朝中央政府部门繁多,据《唐六典》记载,中书省定员四十二名,即中书令二人,侍郎二人,中书舍人六人,散骑常侍二人,拾遗、补阙、起居舍人各二人,通事舍人六人,主事、主书各四人。《新唐书·百官志二》载则中书省有谏议大夫、拾遗、补阙各四人,定员五十四人。门下省官员包括侍中二人,门下侍郎(黄门侍郎)二人,给事中四人,录事、主事各四人,谏议大夫四人,散骑常侍二人,拾遗、补阙、起居郎各二人,典仪二人,城门郎四人,符宝郎四人。尚书省机构定为都省及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每部下属四司,共二十四司。在都省办公官员有尚书令,仆射、丞及左右司郎中、员外郎等。三省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合作,中书主出命,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九寺指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宗正寺、太仆寺、卫尉寺、司农寺、太府寺、大理寺。五监指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御史对上述部门均有监察权。

唐王朝注重对六部官员监察的同时,又重视从制度、体制上预防腐败,《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载:“凡尚书省有会议,(监察御史)亦监其过谬。”其运行的具体程序是:“尚书省诸司七品以上官会议,皆先牒报台,亦一人往监。若据状有违及不委议意而署名者,纠弹之。凡有敕令一御史往监,即监察受命而行。”[89]就是说监察御史对尚书省的会议有监察权,凡会议内容不合朝廷制度者,监察御史有权驳回,这就建立了相应的制度监察网络,从源头上减少了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御史分察六司制度始于何时?胡沧泽先生认为“从唐高祖直至武则天、中宗、睿宗时代,都不见有御史台监察尚书六部的记载。……最迟在唐玄宗开元年间,御史台监察尚书六部已成为制度”[90],这是不准确的。《新唐书》卷九六《杜如晦列传附淹列传》:“淹字执礼……及践阼,召为御史大夫,封安吉郡公,食四百户。淹建言诸司文铵稽期,请以御史检促。”[91]虽然此事因为“诸司设官各以其事治,御史劾不法,而索求疵,是太苛,且侵官”并未执行,但从这里明显可看出,御史对诸司的工作是进行监察的,此可谓御史分察六司的开始。又《旧唐书》卷八《睿宗纪》:“(景云)三年夏四月辛丑,制曰:‘御史宜令分察诸司。’”[92]可见,睿宗时御史分察诸司已经成为制度。中晚唐时期,御史对中央部门仍然实施着监察,如《旧唐书》卷一五八《郑余庆传》载:

时京兆尹元义方、户部侍郎判度支卢坦,皆以勋官前任至三品,据令合立门戟,各请戟立于其第。时义方以加上柱国、坦以前任宣州观察使请戟。近代立戟者,率有银青阶,而义方只据勋官,有司不详覆而给之,议者非之,台司将劾而未果。……由是台司移牒诘礼部,左司郎中陆则、礼部员外崔备皆罚俸,夺元、卢之门戟。[93]

立门戟是一种荣誉,礼部不详覆而给之,是工作失职,所以御史台发文诘礼部,几名当事者都受到“罚俸”的惩罚。

秦汉以降,御史监察对象多为官吏个人,少有对政府机构和部门的监察。上述材料说明,唐代御史分察六司,“已经从对官吏个人的监察,开始转向重视对机构的监察”。[94]唐王朝重视对政府机构的制度监察,不能不说是中国监察制度史上的重大变化,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 司法监察

御史的司法检察包括监刑、监决囚徒、纠视刑狱、避免冤滥等。如武则天时期,御史徐有功等就纠视刑狱多起,避免了不少冤案。监察御史严善思纠视刑狱,一下平反了八百五十多人之冤狱。直到中唐,御史纠视刑狱的事件还时有发生,元和五年监察御史杨宁覆按令狐运事即是典型范例。《唐会要》卷六二“御史台下”曰:

元和五年四月,命监察御史杨宁往东都按大将令狐运事。时杜亚为东都留守,素恶运。会盗发洛城之北,运适于部下畋于北邙,亚意为盗,遂执讯之,逮系者四十余人。宁既按其事,亚以为不直,密表陈之,宁遂得罪。亚将逞其宿怒,且以得贼为功,上表指明运为盗之状,上信而不疑。[95]

事件进展到此,似乎已该结束了。然宰臣认为此案扑朔迷离,涉案人员达四十余人,宜审慎处理。于是,案件于山穷水尽之际,又迎得柳暗花明:

宰臣以狱大宜审,奏请覆之。命侍御史李元素就覆焉。亚迎路,以狱告成。元素验之,五日,尽释其囚以还。亚大警且怒,亲追送,马上责之,元素不答。亚遂上疏,又论元素。元素还奏,言未毕,上怒曰:“出,俟命。”元素曰:“臣未尽词。”上意稍缓。元素尽言运冤状明白,上乃悟曰:“非卿,孰能辨之?”后数月,竟得真贼。元素由是为时器重,累迁给事中,每美官缺,必指元素焉。

此案之所以能避免冤滥,完全是御史出于公心、纠正刑狱的结果,充分显示出御史司法监察的合理性与积极性。虽然御史纠视刑狱是从维护封建统治的立场出发,但客观上捍卫了法律的尊严,避免了冤滥,是值得肯定和赞许的。

《唐会要》卷六〇载:“贞元八年正月,御史台奏:‘大理寺、刑部断狱,亦皆申报台司,倘或差错,事须详定。比来却令刑部、大理寺法直校勘,必恐自相附会,纵有差失,无由辨明。伏请置法直一员,冀断结之际,事无阙遗。’”[96]这里的“比来”,应该是“安史之乱”以后的情况。“安史之乱”以前,唐朝实际政务运行比较顺畅,大理寺、刑部断狱,是要报送御史台复核的,这是御史台监察大理寺、刑部司法活动的真实记录。“安史之乱”以后,改为由大理寺、刑部的“法直”复劾刑狱。大理寺、刑部既审判案件,又自己复核案件的审理结果,必然相互附会,以致“纵有差失,无由辨明”,造成冤假错案。德宗采纳御史台的意见,在御史台设“法直”一员,专事复核,将大理寺、刑部的司法活动重新置于御史台的监督之下,可以有效地预防司法腐败。应该说,这是唐代中、后期努力完善监察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措施。

六 财经监察

御史对国家财政、经济状况有监察权。《旧唐书·食货志》载:“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img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img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97]杨国忠专权期间,“贵妃姊虢国夫人,国忠与之私,于宣义里构连甲第,土木被绨绣,栋宇之盛,两都莫比。……远近饷遗,珍玩狗马,阉侍歌儿,相望于道”[98]。如此奢侈的生活,只有从民间搜刮而来。人民负担,日益沉重。

官方铸钱的同时,民间私自铸钱亦渐成规模,开元时期,“江淮钱尤滥恶,有官炉、偏炉、稜钱、时钱等数色”[99]。显庆五年九月,高宗“以恶钱转多,令所在官私为市取,以五恶钱酬一好钱”[100]。欲用五枚恶钱兑换一枚好钱的办法,减少恶钱的流通量,然效果不佳,原来“百姓以恶钱价贱,私自藏之,以候官禁之弛”,高宗“又令以好钱一文买恶钱两文,弊仍不息”。看来私人铸钱已经严重影响了唐王朝经济的正常运行。开元年间,《旧唐书》卷八《玄宗上》:玄宗“禁断天下诸州恶钱,行二铢四分以上好钱,不堪用者并即销破覆铸”[101]。时任宰相宋璟“乃遣监察御史萧隐之充江淮使。隐之乃令率户出钱,务加督责。百姓乃以上青钱充恶钱纳之,其小恶者或沉之于江湖,以免罪戾。于是市井不通,物价腾起,流闻京师。隐之贬官,璟因之罢相”[102]。虽然此次取缔恶钱行动以失败告终,但派御史查处恶钱,其本身是有积极意义的。

盐铁专卖是古代封建国家的一贯政策,为了保证盐铁专卖之利控制在国家受手中,唐王朝一方面以盐铁专卖形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又重典治吏,强化对盐铁领域的监察。如姜师度,神龙初任御史中丞,兼河北道监察兼支度营田使,“师度勤于为政,又有巧思,颇知沟洫之利”。[103]“开元元年十一月,河中尹姜师度以安邑盐池渐涸,师度开拓疏决水道,置为盐屯,公私大收其利。”[104]姜师度通过开通漕运,不但解决了安邑盐池资源濒临枯竭京师用盐的矛盾,还带来了可观的财政收入。于是,“其年十一月五日,左拾遗刘彤上表曰:‘臣愿陛下诏盐铁木等官收兴利,贸迁于人,则不及数年,府有余储矣。然后下宽贷之令,蠲穷独之徭,可以惠群生,可以柔荒服。虽戎狄猾夏,尧汤水旱,无足虞也。奉天适变,唯在陛下行之。’上令宰臣议其可否,咸以盐铁之利,甚益国用。……遂令将作大匠姜师度、户部侍郎强循俱摄御史中丞,与诸道按察使检责海内监铁之课”。[105]

唐代中后期,随着政治腐败,官府敲诈、盘剥盐户、盐商之事,仍多有发生。“盐铁使王播奏:‘应管煎盐户及盐商,并诸监院停场官吏所由等,前后制敕,除两税外,不许差役追扰。今请更有违越者,县令、刺史贬黜罚俸。’”[106]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刘晏去职,自此以后,盐法混乱。官府不断提高盐价,至有以谷数斗易盐一斤。官盐既贵,私贩公行。官府乃不断整顿盐政,盐法日密。唐宪宗时开始划定盐商粜盐区域,并严禁私盐。然唐后期藩镇割据、政局混乱,盐利往往被各个藩镇截留。所以,严刑峻法非但不能杜绝私盐,反而激起人民的反抗。唐末,王仙芝、黄巢均以贩卖私盐而积蓄力量,进而组织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使唐王朝走向崩溃。

唐代御史还负责对仓库、漕运等的监察。唐代前期,御史监察仓库执行得较好,杜甫《忆昔》云:“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九州道路无豺虎,远行不劳吉日出,齐纨鲁缟车斑斑,男耕女桑不相失。”[107]粮食装满了公家和私人的仓库,人民生活十分富裕。这种繁荣局面的出现离不开御史对国家仓廪的有效监察。

因为殿中侍御史监察仓库的同时,又各领制狱,推事又有明确的时间规定,故殿中侍御史无暇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监察仓库上来,“往往空行牒文,不到仓库,动经累月,莫审盈虚”。钱谷之司,没有监察机制,则必然导致腐败盛行,“遂使钱谷之司,狡吏得计,至于出入,多有欺隐”。鉴于此种仓库管理上的种种弊端,文宗大和元年六月,御史大夫李固言奏请:

监仓御史,若当出纳之时,所推制狱稍大者,许五日一入仓;如非大狱,许三日一入仓;如不是出纳之时,则许一月两入仓检校。其左藏库公事,寻常繁闹,监库御史所推制狱,大者亦许五日一入库;如无大狱,常许一旬内计会,取三日入库勾当。庶使当司公事,稍振纲条,亦知警惧。敕旨依奏。[108]

经济犯罪是腐败的核心,也是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唐代为了惩治腐败,大力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唐代以隋《开皇律》为样本编制唐代法律,形成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确定了唐代刑法之原则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为规范,也是认定、惩处经济犯罪的依据。同时,又建立、健全执法、监察机构,其中,御史台在唐代惩处经济犯罪、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尤为重要。除上述御史对财经的监察外,御史对各种经济犯罪都有弹劾权。武后朝酷吏王旭“每衔命推劾,一见无不输款者。……纳赃数千万。……诏付台司劾之,赃私累巨万,贬龙平尉,愤恚而死,甚为时人之所庆快”[109]。天宝初,李彭年“为吏部侍郎,与右相李林甫善。慕山东著姓为婚姻,引就清列,以大其门。典铨管七年,后以赃污为御史中丞宋浑所劾,长流岭南临贺郡”[110]

唐代中后期,御史台的整体威权在下降,但个别时期御史在惩处经济犯罪方面还是有作为的。如元和四年,京兆尹杨凭,“修第于永宁里,功作并兴,又广蓄妓妾于永乐里之别宅,时人大以为言”[111]。为御史中丞李夷简劾奏,敕付御史台覆按。同年,监察御史元稹出巡剑南,弹劾已故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等违制擅赋,中饱私囊,严砺虽死,其部属七州刺史,均受到处罚,一时名震京师。元和八年,“万年尉韩晤奸赃事发,易直令曹官韦正晤讯之,得赃三十万。上意其未尽,诏重鞫,坐赃三百万”[112]。遂贬易直金州刺史,韦正晤长流昭州。宪宗以后,朝廷朋党相互倾轧、宦官专权,由此法纪荡然,反贪斗争难以取得实效。僖宗朝,由于黄巢起义的打击,唐王朝日暮途穷,再也无力组织御史有效地惩处经济犯罪。

御史监察财政经济运行,对于保证国家财经秩序至关重要。唐代前期,御史监察国家财经效果良好,保证了国家经济活动的有序运行,使唐王朝赋税有源,官府食利有准,救荒仓储有备。唐代后期,御史监察财经不力,导致社会崩溃。在以往的研究中,我们较多重视唐代御史的政治监察,而相对忽视财经方面。其实,御史监察财经工作,自有其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

七 监察礼仪

礼在中国古代是社会的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作为典章制度,它是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是维护上层建筑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礼仪文明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起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在古代,礼仪制度被历代封建统治者所高度重视。监察礼仪也就成为唐代御史的重要职责之一。唐代御史台的监察礼仪权主要分为常规的知班、监察国家重大仪式、监察祭祀仪式三方面。

(一)知班

御史台三院御史有具体的职能分工。殿中侍御史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凡冬至,元正大朝会,则具服升殿”[113]。可见,殿中侍御史的主要职责是掌管坐朝事宜,即知班。礼既是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道德规范,更是重要的社会规范。自先秦时起,我国古代社会就特别强调礼制。礼实际上已具有法的作用,违礼即是违法。中国古代自汉代以后,纠正朝仪历来是监察官一项重要的职任。中宗景龙二年(708年)左台御史崔莅曾就朝班不肃上奏过一篇弹文,具体指出朝班不肃的情况:

臣窃见在朝百僚,多不整肃。宫门之内,讵合论私;班列之中,尤须致敬。或纵观敕目,或旁阅制词,或交首乱言,或越班问事,或私申庆吊,或公诵诗篇,或笑语喧喧,或行立怠惰。承宽即入,积习如常。不增袛惧之容,实紊矜庄之典。臣谬膺推择,唠叨掌纠弹,见无礼于朝廷,诚是臣之深耻。……更若知而故犯,不革前非,望即停其入内,量行贬削。[114]

这段文字可见,百官上殿时的种种违纪问题,知班御史都可弹劾。据《朝野佥载》卷四载:“张衡,令史出身,位至四品,加一阶,合入三品。已团甲。因退朝,路旁见蒸饼新熟,遂市其一,马上食之,被御史弹奏,则天降敕:‘流外出身,不许入三品。’遂落甲。”[115]张衡因为率意而为,不合官员礼仪而被弹劾,一个四品官一生前途尽毁于此一小事。《新唐书》卷二〇九载:开元七年,上御紫宸殿,辰州长史周利贞“与魏州长史敬让皆奏事。让,晖之子也,以父冤越次而奏曰:‘周利贞希奸臣意,枉杀先臣晖,唯陛下正罚以谢天下。’左台侍御史翟璋劾让不待监引,请行法。玄宗曰:‘诉父之枉,不可不矜也。朝廷之仪,不可不肃也。’夺让俸三月,复贬利贞邕州长史”[116]。周利贞为当时酷吏,可是侍御史翟璋并不畏其淫威,对其失班之举依然弹劾,维护了朝廷礼仪的严肃性。

唐代御史位卑而职重,无论哪一级官员朝仪不肃,都有权弹劾。《唐会要》卷六二“知班”条载:

贞观六年八月,唐临为殿中侍御史。大夫韦待价则临以朝列不整。临曰:“此为小事,不足介意,请今日以后为之。”明日,江夏王道宗共大夫离立私谈,临趋进曰:“王乱班。”道宗曰:“共大夫语,何至于是?”临曰:“大夫亦乱班。”韦失色而退。[117]

面对知班御史的弹劾,道宗搬出御史大夫来压只是殿中侍御史的唐临,临却理直气壮地进一步道:“大夫亦乱班。”对于下属的指责,韦挺只得“失色而退”。又如:

大足元年,王无兢为殿中侍御史,正班于阁门外,宰相团立于班北。无兢前曰:“去上不远,公虽大臣,自须肃敬。”以笏挥之,请肃班。”[118]

即使权高位重的宰相,若朝仪不肃,仍然受到知班御史的整饬。正因如此,唐代不少宰相亦惧知班御史的威权。知班一般由殿中侍御史负责执行。事实上,御史台成员都可对官吏的朝仪不整的行为进行纠弹。如《唐会要》卷六二载:“开元元年正月,殿中侍御史出使尽,监察里行翟璋知班,乃牒中书省戡侍郎王琚及太子左庶子窦希瓘入晚,遂为所挤,出授岐阳县令。”[119]可知,监察御史里行亦可知班。肃宗至德年间,“安史之乱”方酣,颜真卿御史大夫。“中书舍人兼吏部侍郎崔漪带酒容入朝,谏议大夫李何忌在班不肃,真卿劾之。”[120]结果漪被贬为右庶子,何忌贬为西平郡司马。虽天子蒙尘,而典法不废。经颜真卿知班纠举,使得百官肃然。

(二)监察国家重大仪式

对于国家重大仪式,御史台有监控权。《唐六典》卷一三载:“御史大夫……凡国有大礼,则乘辂车以为之导。驾幸京都,大夫从行,责令中丞一人留台,并殿中侍御史一人。”[121]遇到国家重大仪式,御史大夫则乘专用的大车在前导引监察百僚。殿中侍御史除知班外,其职责之一,是“若郊祀、巡幸,则与卤簿中纠察非违,具服从于旌门,视文物所有亏阙,则纠之”[122]。即殿中侍御史遇到皇帝郊祀、巡幸大礼,须拿着账本,详细检查宫廷文物是否有所亏缺。据《唐会要》记载:“开元二十年……自东都幸太原,至太行阪,路隘鞞车,问左右曰:‘车中何物?’左右奏曰:‘礼,天子出则载鞞车以随,先王之制也。’”[123]皇帝出巡时,随行鞞车所载器物,即是殿中侍御史“视文物所有亏阙”的对象。

(三)监察祭祀仪式

祭祀,乃国之大礼,也是御史监察的重点。《新唐书·百官志三》曰:“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州县,狱讼、军戎、祭祀、营作、太府出纳皆莅焉。”[124]可知监察祭祀仪式主要由监察御史负责。《唐六典》中对监察御史监察祭祀仪式的职任有更详细的规定:

凡冬至祀圜丘,夏至祭方丘,孟春祈谷,秋季祀明堂,孟冬祭神州,五郊迎气及享太庙,则二人共监之。若朝日、夕月及祭社稷、孔宣父、齐太公,蜡百神,则一人率其官属,阅其牲牢,省其器服,辨其轻重,有不修不敬则劾之。[125]

从这条规定可看出,监察御史有权对涉及皇帝祭祀、祈谷、祭扫先王陵墓等各种祭祀活动进行监察,监督祭品,监察礼仪,弹劾不修不敬行为。《旧唐书》卷一八四《舒元舆传》载:“元舆为监察,监祭事,以为太重,奏曰:‘臣伏见祀九宫贵神祝板九片,陛下亲署御名,及称臣于九宫之神。臣伏以天子之尊,除祭天地宗庙之外,无合称臣者。’”[126]此为文宗大和二年舒元舆为监察御史,监祭事。因为舒元舆的监察,使本次祭祀礼仪更加规范。崔黯,“开成初为监察御史,奏郊庙祭祀不虔”[127],均为御史监察祭祀仪式的例子。

监察朝廷祭祀仪式一般由监察御史执行,事实上,御史台其他官员亦有监察祭祀礼仪之权。如肃宗朝“安史之乱”中,唐军收复长安城之后,颜真卿对朝廷祭祀仪式多次提出过改正措施。“洎銮舆将复宫阙,遣左司郎中李巽先行,陈告宗庙之礼,有司署祝文,称‘嗣皇帝’。真卿谓礼仪使崔器曰:‘上皇在蜀,可乎?’器遽奏改之。中旨宣劳,以为名儒深达礼体。”又“时太庙为贼所毁,真卿奏曰:‘春秋时,新宫灾,鲁成公三日哭。今太庙既为盗毁,请筑坛于野,皇帝东向哭,然后遣使。’”[128]

八 司法审判

御史的司法审判权,历来是唐代监察制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迄今关于此问题的研究仍有不少值得探讨的方面。

(一)御史台中谁掌司法审判权

学界对御史台中谁掌司法审判权,一直存在着争论。现存史料诸如《通典》、《唐会要》、两《唐书》中,对御史台中谁掌司法审判权有明确的规定。《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云:

侍御史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其职有六:一曰奏弹,二曰三司,三曰西推,四曰东推,五曰赃赎,六曰理匦。凡有制敕付台推者,则按其实状以奏,若得寻常之狱,推讫,断于大理。[129]

《唐会要》卷六二“推事”条记载:

兴元元年十月四日敕:知东推、西推侍御史各一人,台司以推鞫为重务。请令第一殿中同知东推,第二殿中同知西推,仍分日受事。一人有故,同推便知。[130]

可见,在侍御史的六大职责中,三司、西推、东推、理匦四项都和司法审判相关。侍御史的主要职能之一便是“推鞫”,即掌管司法审判权。至德宗兴元年间,殿院前二位殿中侍御史亦参与东、西推,此即所谓“四推御史”。“四推御史”受理司法审判事宜,每逢单日台院受事,双日殿院受事。此种受事方式本来是很公平的,但御史台所辖事务繁剧,实际运行中往往是“事若并至,无例均分”,故而元和八年又改为“依旧请四推,御史令轮环受事,周而复始”,如此一来,“则采用俱展,劳逸必均”。[131]

监察御史拥有司法审判权的例子多得不胜枚举,仅《唐会要》“推事”条关于监察御史参与司法审判的记载就有:

显庆五年正月,监察御史员异式受宰臣李义府密旨,推青州刺史刘仁轨。

龙朔二年十月,秦令严新除监察御史,推雒州长史许力士子犯法。

垂拱元年四月,监察御史苏珦按韩、鲁诸王狱,珦奏据状无证。

长安三年九月八日,魏元忠为张易之所构,配流岭表。太子仆射崔贞慎……等送至郊外,易之大怒,复使人诬告。则天令监察御史马怀素推问。

元和五年四月,命监察御史杨宁往东都按大将令狐运事。[132]

唐代御史台官员拥有司法审判权亦见于史料记载,《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云:“监察御史掌分察百僚,巡按州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133]这里的“纠视刑狱”不少学者理解为司法监察权,这是正确的。但唐朝规定,监决囚徒前,“许令御史到府引问,如囚不称冤,然后许行决”。[134]即在监决前,给囚犯最后一次申冤的机会。因此,唐代御史的司法监察权中不可避免地包含有一定的司法审判权。

除三院御史可以参与司法审判之外,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也均有司法审判权。御史大夫参与司法审判,见诸史籍记载的有:

魏征为尚书右丞,或有言征阿党亲戚者,上使御史大夫温彦博按验,无状。[135]

调露二年,崇俨为盗所杀,则天疑贤所为……诏令中书侍郎薛元超、黄门侍郎裴炎、御史大夫高智周与法官推鞫之。[136]

文明元年……御史崔察闻而上言,曰:“裴炎伏事先朝,二十余载,受遗顾托,大权在已,若无异图,何故请太后归政?”及命御史大夫骞味道、御史鱼承晔鞫之。[137]

三思又疏韦后隐秽,榜于道,请废之。帝震怒,三思猥曰:“此殆彦范辈为之。”命御史大夫李承嘉鞫状,物色其人。[138]

大历十二年三月庚辰,仗下,帝御延英殿,遣左金吾大将军吴凑[139]收载及王缙,系政事堂,分捕亲吏、诸子下狱。诏吏部尚书刘晏、御史大夫李涵……讯状。

唐代史料中也不乏御史中丞参与司法审判的记载,如:

开元……十三年春正月乙酉……分遣御史中丞蒋钦绪等往十道疏决囚徒。[140]

上元二年,(惠宣太子男略阳公)珍与朱融善。珍仪表伟如,颇类玄宗,融乃诱崔昌、赵非熊等并中官六军人同谋逆。……济奏之,乃令御史中丞敬羽讯之。珍赐死。[141]

总之,司法审判是唐代御史台的一项重要职任。御史通过鞫审案件,参与司法审判,获得司法审判权,这是唐代御史台地位上升的重要体现之一。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御史,均有参与司法审判的权利,并不限于侍御史及监察御史。

(二)御史台参与司法审判的程序

唐代御史参与司法审判,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接受皇帝敕诰,另一种是在其正常工作范围内参与司法审判。那么,御史在正常工作范围内参与司法审判的程序如何呢?推鞫狱讼,首先要接受诉讼状。唐代御史接受诉讼状的形式主要有:

1.直接接受诉讼状

《通典》卷二四《职官六》“御史台”载:“旧例,御史台不受诉讼。有通辞状者,立于台门候御史,御史径往门外收采。知可弹者,略其姓名,皆云‘风闻访知’,永徽中,崔义玄为大夫,始定受事御史,人知一日,劾状题告人姓名或诉讼之事。”[142]如此一来,御史接受诉讼状过程中,对一些难以处置的诉讼案件,势必相互推诿,扯皮,不利于案件的审理,也降低了案件审理的工作效率。故《唐会要》卷六〇“御史台上”记载:

故事,御史台无受词讼之例,有词讼在门,御史采有可弹得,即略其姓名,皆云风闻访之。其后御史疾恶公方者少,递相推倚,通状人颇雍滞。至开元十四年,始定受事御史,人知一日劾状,遂题告事人名,乖自古风闻之义,至今不改。[143]

虽然《通典》、《唐会要》两书关于“受事御史”记载的年份有出入,但御史接受诉讼状的前后变化却是一致的。规定御史每天轮流值班,接受诉状,正是为了防止御史之间相互扯皮,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冤滥。

2.闻鼓接受词状

古代有闻鼓接受词状之例,即俗语所云“击鼓升堂”。唐武后朝又重申这一制度。《唐会要》卷六二“杂录”条载:

垂拱……二年二月制:朝堂所置登闻鼓及肺石,不须防守。其有槌鼓石者,令御史受状为奏。[144]

即在朝堂外置有专用的鼓,称冤者可以击鼓鸣冤,闻鼓声后,御史须受理诉讼状,推鞫狱讼。

3.立肺石,受词状

古有“肺石达穷民”之说,即肺石投诉。《周礼》卷九《秋官司冠》载:“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145]

老百姓有冤屈欲向上一级法司部门申冤,其长官阻挠,往往难于实现,则立于肺石。上一级法司部门接受词状后,要惩罚阻挠的长官。这种形式有助于维护百姓的权益。唐代武后时,重申这一制度。

4.理匦

置匦以受四方之书,始于垂拱二年(686年),由鱼保宗上书请置。《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云:

垂拱二年六月,置匦四枚,共为一室,列于朝堂。东方木位,立春,其色青,配仁。仁者以亭育为本,宜以青匦置之于东。有能告朕以养人及劝农之事者,可投书于青匦,名之曰延恩匦。南方火位,主夏,其色赤配信。信者风化之本,宜以丹匦置之于南。有能正谏论时政之得失者,可投书于丹匦,名之曰招谏匦。西方金位,主秋,其色白,配义。义者以决断为本,宜以素匦置之于西。有欲自陈屈抑者,可投书于素匦,名之曰伸冤匦。北方水位,主冬,其色玄,配智。智者谋虑之本,宜以玄匦置之于北。有能告朕以谋智者,可投书以玄匦,名之曰通玄匦。宜会正谏大夫、补阙,拾遗一人充使,于庙堂知匦事。每日所有投书,至暮并进。[146]

(三)三司受事

早在贞观年间,太子李承乾谋反事发,“太宗……命司徒长孙无忌、司空房玄龄。特进萧瑀。兵部尚书,大理卿孙伏伽、中书侍郎岑文本、御史大夫马周、谏议大夫褚遂良等参鞫之,事皆验明,废承乾为庶人,徙黔州”[147]。太子谋反,当为朝廷要案,故太宗命众多元老大臣组成特别法庭审判之。此虽非后来的“三司受事”,但说明朝廷面对一些重案、要案,需相应的应对措施,“三司受事”制已势在必行。

《旧唐书》卷九四载:“时酷吏来俊臣构陷狄仁杰,李嗣真,裴宣礼等三家,奏请诛之,则天使峤与大理少卿张德裕、侍御史刘宪覆其狱。德裕等虽知其枉,惧罪,并从俊臣所奏。”[148]武则天虽然派大理寺、御史台、刑部等以“三司”形式覆按大狱,面对武则天淫威,官吏惧罪,起不到“三司受事”应有的效果。

再如贞元十二年五月发生的卢南史贪污犯赃案件,史载:

信州刺史姚骥举奏员外司马卢南史赃犯……是日,令监察御史郑楚相,刑部员外郎裴澥、大理寺评事陈正仪充三司,同往覆按之,将行,并召对于延英上谓曰:“卿等必须详审推按,无令漏罪衔冤。”三人将退,澥独奏曰:“伏以陛下自登宝位,及天宝,大历以来,未曾降三司使于江南。今缘此小事,差三司使,损耗州县,亦恐远处闻之,各怀忧惧。……今姚骥所奏,事既无多,臣若堪任此行,即请独往,恐不要令三司尽行。”上曰:“卿言是也,可召楚相等两人来。”及入,并赐坐,上谓曰:“联懵于理道,处事未精。适裴澥所奏,滨叶事宜。亦不用三人尽去,著一人往按问即得,卿可宣付宰臣。”[149]

卢南史贪污犯赃,案情明了简单,皇帝本拟派三司使处置,但在朝臣的建议下,幡然悔悟,改派一人按问。上述两条材料均说明“三司受事”所理案件,乃为朝廷重狱。

至于“三司受事”制的具体参加人员,《通典》卷二四《职官六》云:

侍御史……又分直朝堂,与给事中、中书舍人表理冤讼。迭知一日,谓之三司受事。[150]

又《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云:

侍御史……凡三司理事,则与给中事、中书舍人更直于朝堂受表。[151]

此两条材料都明确规定侍御史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参加“三司受事”。但在“三司受事”的实际运行中,参加者并不限于侍御史。请看如下几例:

开元十四年……敕:源乾曜及刑部尚书韦抗,大理少卿胡珪、御史大夫崔隐甫就尚书省鞫问(张说)。[152]

崔隐甫时任御史大夫。这是御史大夫参与“三司受事”之例。

肃宗乾元二年……李辅国素出飞龙厩,敕监察御史孙莹鞫之,无冤。又使御史中丞崔伯阳,刑部侍郎李晔,大理卿权献鞫之。[153]

这是御史中丞参与“三司受事”之例。

上大怒,收慎矜系狱,命刑部、大理与侍御史畅钊,殿中侍御史卢铉同鞫之。[154]

这里则是殿中侍御史、侍御史参与“三司受事”之例。

贞元十二年……命监察御史郑楚相,刑部员外郎裴澥,大理寺评议陈正义充三司,同往覆按之。[155]

此是监察御史参与“三司受事”之例。可见,在“三司受事”制的实际运行中,御史台各级官员均可与相关部门“三司受事”,鞫按刑狱。

狱者,凶事也。利用权势强迫服从,似乎能千呼百应,换来的只是对立和反抗。慎于用刑,杜绝冤假错案,才能真正做到使人心悦诚服。“三司受事”制使御史台与刑部、大理寺等共同审理重大案件,部门之间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能有效地减少冤假错案。

九 知馆驿

唐代交通发达,驿传体系完善,水陆驿路通向全国各地,远达四夷边鄙地区。驿传体系对国家信息传递,政情上传下达,乃至军事战略意义重大。从开元年间开始,御史始兼馆驿使,巡察任务中,专门规定有对驿站、驿传的巡察。“初,开元中,兼巡传驿,至二十五年,以监察御史检校两京馆驿。大历十四年,两京以御史一人知馆驿,号馆驿使。”[156]对于违反馆驿制度的官员,御史有权弹劾。御史知馆驿使,对于保证驿路的顺畅有重要意义。这为“大唐帝国传达政令、运送官员、交流物资、传播信息等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唐诗的当时传播提供了制度保证”[157]。除上述职责之外,唐代御史还有监考、监选、监军权。另外,在国与国间的交往,需要维护本国利益,捍卫本国的尊严。御史刚正严明,临事不苟且,故往往代表唐王朝出使各国,还拥有出使权。

唐代御史制度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成熟的运作体系,保障了唐代御史职能的正常发挥。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发展史上,唐代的御史制度以其独特成熟的法制理念和运作原理,不仅对唐代以后历朝的监察制度及其运作产生了深刻而又久远的影响,而且对我国当今监察制度建设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汉)杨孚:《异物志》,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汉)王充著,黄晖校释:《论衡校释》,中华书局2006年版。

[3](南朝)范晔:《后汉书·舆服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667页。(以下版本号略)

[4]逯钦立编:《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357页。(以下版本号略)

[5](清)彭定裘等编:《全唐诗》卷二七〇,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3012页。(以下版本号略)

[6]《全唐诗》卷一九七,第2017页。

[7](清)徐松等编,孙映逵点校:《全唐文》卷八七三,山西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384页。(以下版本号略)

[8](东汉)许慎撰:《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第202页。

[9]梁思成:《清式营造则例》,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1年版,第12页。

[10]《陕西神木大保当东汉画像石墓》,《文物》2011年第12期。

[11](宋)李昉等编:《文苑英华》卷三九四《中书制诰》,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2005页。(以下版本号略)

[12](汉)司马迁:《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557页。(以下版本号略)

[13](汉)班固:《汉书》卷七七《刘辅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253页。(以下版本号略)

[14](南朝)范晔:《后汉书·百官志三》,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99页。(以下版本号略)

[15]张鹏一:《晋令辑存》卷四,三秦出版社1989年版。

[16](唐)魏征:《隋书》卷七二《李德饶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1669页。(以下版本号略)

[17](五代)刘煦等:《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862页。(以下版本号略)

[18](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235页。(以下版本号略)

[19]《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第1237页。

[20]《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第1861页。

[21]同上书,第1861—1862页。

[22]《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第1862页。

[23]《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第1237—1238页。

[24]《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第1863页。

[25]《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第1239页。

[26]《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第1863页。

[27]《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第1239页。

[28]《全唐文》卷三六七,第2210页。

[29]《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第1240页。

[30]同上。

[31]《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第1862页。

[32](宋)王溥:《唐会要》卷六一“弹劾”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56页。(以下版本号略)

[33]《旧唐书》卷四五《舆服志》,第1943页。

[34]《旧唐书》卷一六五《温造传》,第4315页。

[35]《旧唐书》卷一一二《韩思彦传附韩琬传》,第4166页。

[36]《唐会要》卷六一“弹劾”条,第1257—1258页。

[37]同上书,第1263页。

[38]《全唐文》卷六七〇《策林二》,第4034页。

[39]《全唐文》卷六七一《策林三》,第4035页。

[40]《新唐书》卷一六二《独孤郎传》,第4993—4994页。

[41]转引自胡宝华《唐代监察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2页。

[42]胡宝华:《唐代“进状”、“关白”考》,《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1期。

[43]彭勃、龚飞:《中国监察制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关文发、于波:《中国监察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等,均持相似观点。

[44]《旧唐书》卷九二《宗楚客传》,第2972页。

[45](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73页。(以下版本号略)

[46](唐)刘img撰,程毅中点校:《隋唐嘉话》,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页。

[47]胡宝华:《唐代“进状”与“关白”考》,《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1期。

[48](宋)王溥:《唐会要》卷六一“弹劾”条,第1256页。

[49]《旧唐书·颜真卿传》,第3591—3592页。

[50]《旧唐书》卷一六六《元稹传》,第4337页。

[51]胡宝华:《唐代“进状”与“关白”考》,《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1期。

[52](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二四《职官六》,中华书局1988年版。(以下版本号略)

[53]《唐会要》卷六一“弹劾”条,第1256页。

[54]《旧唐书》卷一八六下《酷吏传下·王旭传》,第4854页。

[55]《旧唐书·崔隐甫传》,第4821页。

[56]胡宝华:《唐代“进状”与“关白”考》,《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1期。

[57]《旧唐书·玄宗下》,第208页。

[58]《旧唐书·王忠嗣传》,第3225页。

[59]《旧唐书·文苑传中》,第5043页。

[60]《旧唐书·李林甫传》,第3238页。

[61](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一四,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635页。(以下版本号略)

[62]《新唐书·百官志三》,第1238页。

[63](宋)王谠撰,周勋初校证:《唐语林校证》卷八“补遗”,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693页。(以下版本号略)

[64]胡宝华:《唐代“进状”与“关白”考》,《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1期。

[65]《旧唐书·玄宗下》,第208页。

[66]《资治通鉴》卷二一四“肃宗至德元年十月”条,第2637页。

[67]《唐会要》卷六一“弹劾”条,第1256页。

[68]《旧唐书》卷一二八《颜真卿传》,第3593—3594页。

[69]《唐会要》卷六一“弹劾”条,第1262页。

[70]《全唐文》卷八六四,第5342页。

[71]《全唐文》卷一三五《陈三事疏》,第817页。

[72]傅绍良:《唐代谏议制度与文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73]《旧唐书》卷九〇《朱敬则传》,第2914—2915页。

[74]《旧唐书》卷一二八《颜真卿传》,第3593—3594页。

[75]《旧唐书》卷一六〇《韩愈传》,第4195页。

[76]《旧唐书》卷三八《地理志一》,第1384页。

[77]《新唐书》卷三七《地理志一》,第957页。

[78]《旧唐书》卷八八《韦思谦传》,第2861页。

[79]《唐会要》卷六二“出使”条,第1277页。

[80]《新唐书》卷一五三《颜真卿传》,第4851页。

[81]《旧唐书》卷一一七《严砺传》,第3408页。

[82]《唐会要》卷六二“出使”,第1277—1278页。

[83]《旧唐书》卷一八八《裴敬彝传》,第4923页。

[84]《旧唐书》卷八九《狄仁杰传》,第2887页。

[85]《资治通鉴》卷二一六,第2658页。

[86](唐)张img:《朝野佥载》卷三,载《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以下版本号略)

[87]《旧唐书》卷九四《李峤传》,第2993页。

[88]《唐会要》卷六二“出使”,第1276页。

[89]袁文兴、潘寅生主编:《唐六典全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92页。

[90]胡沧泽:《唐代御史制度》,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6页。

[91]《新唐书》卷九六《杜如晦列传附淹列传》,第3861页。

[92]《旧唐书》卷八《睿宗纪》,第160页。

[93]《旧唐书》卷一五八《郑余庆传》,第4640页。

[94]胡沧泽:《唐代御史制度》,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95]《唐会要》卷六二“御史台”,第1274页。

[96]《唐会要》卷六〇“御史台上”,第1227页。

[97]《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第2088页。

[98]《旧唐书》卷一〇六《杨国忠传》,第3244页。

[99]《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第2096页。

[100]同上书,第2087页。

[101]《旧唐书》卷八《玄宗纪上》,第178页。

[102]《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第2096页。

[103]《旧唐书》卷一八五下《良吏传下·姜师度传》,第4816页。

[104]《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第2106页。

[105]同上。

[106]同上书,第2088页。

[107](清)仇兆鳌:《杜诗详注》卷十三,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1161页。

[108]以上三处引文均见《唐会要》卷六〇“殿中侍御史”,第1241页。

[109]《旧唐书》卷一八六下《酷吏下·王旭传》,第4854页。

[110]《旧唐书》卷九〇《李彭年传》,第2921页。

[111]《旧唐书》卷一四六《杨凭传》,第3968页。

[112]《旧唐书》卷一六七《窦易直传》,第4363—4364页。

[113]《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第1863页。

[114]《唐会要》卷六二“弹劾”条,第1278—1279页。

[115]《朝野佥载》,泰山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116]《新唐书》卷二〇九《酷吏传·周利贞传》,第5912页。

[117]《唐会要》卷六二“知班”条,第1278页。《唐会要》卷六二“知班”条:“贞观六年八月,唐临为殿中侍御史。大夫韦待价则临以朝列不整。”按《旧书》本传云:“(韦挺)子待价。初为左牵牛备身。永徽中,江夏王道宗得罪,待价即道宗之婿也。”韦待价当为韦挺之误。

[118]《唐会要》卷六二“知班”条,第1278页。

[119]同上书,第1279页。

[120]《旧唐书》卷一二八《颜真卿传》,第3591页。

[121]《唐六典》卷一三,第379页。

[122]《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第1863页。

[123]《唐会要》卷二七“行幸”条,第607页。

[124]《新唐书》卷八四《百官志三》,第1239页。

[125]《唐六典》卷一三,第382页。

[126]《旧唐书》卷一八四《舒元舆传》,第4408页。

[127]《唐六典》卷九“杂郊议下”条,第229页。

[128]《旧唐书》卷一二八《颜真卿传》,第3591页。

[129]《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第381页。

[130]《唐会要》卷六二“推事”条,第1273页。

[131]《唐会要》卷六二“推事”条,第1275页。

[132]以上均见《唐会要》卷六二“推事”条,第1272—1274页。

[133]《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第381页。

[134]《唐会要》卷六二“监察御史”条,第1245页。

[135]《旧唐书》卷七五《魏征传》,第2547页。

[136]《旧唐书》卷八二《章怀太子贤传》,第2832页。

[137]《旧唐书》卷八七《裴炎传》,第2844页。

[138]《新唐书》卷一二〇《桓彦范传》,第4309页。

[139]《新唐书》卷一四五《元载传》,第4713页。

[140]《旧唐书》卷八《玄宗纪上》,第187页。

[141]《旧唐书》卷九五《惠文太子范传》,第3017页。

[142]《通典》卷二四《职官六》,第670页。

[143]《唐会要》卷六“御史台上”条,第1226页。

[144]《唐会要》卷六二“杂录”条,第1280页。

[145]《周礼》卷九《秋官司冠》。

[146]《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条,第1122—1123页。

[147]《新唐书》卷一六五《郑余庆传》,第5056页。

[148]《旧唐书》卷九四《李峤传》,第2992页。

[149]《唐会要》卷五九“尚书省诸司下”条,第1216页。

[150]《通典》卷二四《职官六》,第672页。

[151]《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条,第380页。

[152]《旧唐书》卷九七《张说传》,第3054页。

[153]《资治通鉴》卷二二一,第2723页。

[154]《资治通鉴》卷二一五,第2654页。

[155]《唐会要》卷五九“刑部员外郎”条,第1216页。

[156]《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第1240页。

[157]吴淑玲:《唐代驿传与唐诗发展之关系》,《文学遗产》200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