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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公司控制权的有效工具——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常见于知识服务类企业,与一般企业关系不大,在此略过。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并不像公司那样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承担责任和拥有权利,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与出资比例不直接相关,与身份有关系。
有限合伙企业类似于个体户与有限公司的混合体,普通合伙人承担类似个体户的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类似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代价,只需用很少的出资比例就可以执行合伙事务,还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而实现对合伙企业的控制。
二、常见的有限合伙企业
私募基金、股权投资企业等常采用这样的企业形式,方便管理方在出资很少即成为普通合伙人后,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执行合伙事务,并通过合伙协议约定而实现对合伙企业的管理和控制,是掌握公司控制权的有效工具。比如有的基金管理人用0.01%的出资成为普通合伙人后,以执行合伙事务的身份,并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实现对合伙企业的管理和控制。
三、员工持股平台
大公司用于员工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较常采用的企业形式是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如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创始人可通过普通合伙人身份和合伙协议约定,用很少的出资而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实现创始人对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如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各股东地位是平等的,创始人需要较多的股权或更复杂的设计才能实现对持股平台公司的控制。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对比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