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订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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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四 黑龙江

第1963页 (康熙)三十七年,副都统移驻齐齐哈尔。三十八年,将军亦移住,遂为省治。

黑龙江至晚清设省。齐齐哈尔长期是黑龙江将军驻地,不当称省治。“遂为省治”为衍句。

(光绪)三十三年,罢将军,设黑龙江巡抚,改为行省,悉裁副都统各缺,变置地方官制。

《职官志四》:“(光绪)三十一年省齐齐哈尔、呼兰、布特哈、通肯副都统。三十三年省墨尔根、呼伦贝尔、黑龙江副都统。”《德宗实录》卷592,光绪三十四年五月,“东三省总督徐世昌等奏……裁撤墨尔根、呼伦贝尔、爱珲副都统三缺……从之”。故,黑龙江七员副都统分别于光绪三十一年及三十四年裁撤。

宣统三年,为道三,府七,厅六,州一,县七。

本《志》于各省不载道之数目,独江省载“道三”。“厅六”之厅为直隶厅。故,应作“直隶厅六”。

第1966页 光绪三十一年,设黑水厅。

此据《续通考·舆地考四》,“光绪三十一年,置黑水厅”。据《清代地理沿革表》第28页引《光绪三十年十二月政务处奏折》谓,光绪三十年于齐齐哈尔地置黑水厅。黑龙江省档案馆藏此奏折。故,黑水厅设于光绪三十年。

第1967页 呼兰府……光绪三十年,移呼兰厅治呼兰城,升为府……巴彦州(……光绪元年设呼兰厅,三十年改隶府)。

此条文字错误有三。一,呼兰厅设治时间。《光绪会典事例》卷27:“同治元年,分呼兰城东北境设呼兰厅,治巴彦苏苏。”《呼兰府志》卷1及《黑龙江志稿·大事记》,关于呼兰厅设治时间均引此。《穆宗实录》卷48,同治元年十一月,“添设黑龙江呼兰理事同知、巡检各一员,从将军特普钦请也”。故,呼兰厅设于同治元年。二,既说呼兰厅升呼兰府,又说呼兰厅改巴彦州,二者自相矛盾。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以呼兰厅升呼兰府是黑龙江将军达桂光绪三十年奏折的主张:“省城东南呼兰等处户口尤繁,拟将驻巴彦苏苏之呼兰厅同知,升设知府,移驻呼兰城,名曰呼兰府……巴彦苏苏地方,另设知州一员,名曰巴彦州。”此奏折经会议政务处同吏部会奏,得旨“依议”(见《黑龙江省档案馆馆藏档案20全宗1目录271卷》)。据此,呼兰府及巴彦州均设于光绪三十年。由于设治工作充满复杂因素,原定主张在实施过程中不能不有所变动。《黑龙江志稿》卷45《职官志》:“按原奏以呼兰厅同知改设,据事实言之,同知治巴彦苏苏,与呼兰城无预。呼兰知府实裁副都统缺改,设治呼兰城。”不过,呼兰府设治奏准于前,副都统裁缺奏准于后。黑龙江将军程德全称:“江省添设各缺,惟绥化府、巴彦州系属厅治改设……其余新设各缺,均属创办。”(《黑龙江省档案馆馆藏档案20全宗1目录440卷》)因此,呼兰府是新设机沟,巴彦州是由呼兰厅改设。三,巴彦州条下“三十年改隶府”一句标点有误,应作“三十年改,隶府”,即光绪三十年呼兰厅改巴彦州,隶呼兰府。参见“呼兰府”条下,“兰西县(……光绪三十年置,隶府)”;“木兰县(光绪三十年置,隶府)”。可见,“三十年改隶府”标点之误(本条参考刘亚祥《黑龙江市县设治时间考》中“呼兰县”条。档案资料转引该条)。

第1969页 海伦府……光绪三十年,以通肯、海伦河新垦地置海伦厅。

海伦厅为直隶厅,故青冈县条下,“光绪三十年置,隶厅”,即青冈隶属海伦直隶厅;拜泉县条下,“光绪三十二年置,隶厅。三十四年改府,仍隶”,即拜泉设治之初隶海伦直隶厅,及至海伦厅升海伦府,复改隶海伦府。故,应作“光绪三十年……置海伦直隶厅”。

第1976页 大通县(……光绪三十一年置,为吉林依兰属县。三十四年改隶)。

本《志》第1960页,“光绪三十二年,置大通县,隶依兰”。《东三省政略》卷1《边务篇》:“大通县治在崇古尔库站,旧隶吉林,均设于光绪三十二年跨江而治者。”《黑龙江省设治档案史料汇编》载《政务处会同吏部奏为议复请于三姓及吉江两省增改郡县折》(光绪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二日):“原奏内称,三姓一城为吉江门户,又为松江、牡丹两江汇流东下之区,地多沃壤,户口殷繁,拟于该城设知府一员,名曰依兰府……三姓城宾州适中之地,为崇古尔库站,于此处设知县一员,名曰大通县……奉旨:依议。”故,光绪三十二年设大通县。

第1977页 大赉直隶厅(……洮儿河自奉天东镇入,东流)。

本《志》第1943页:“镇东(……宣统二年,以科尔沁右翼后镇国公旗北段垦地设,治南叉干挠,置县隶府。南,洮尔河自靖安入,东北流)。”《奉天通志》卷66,“镇东县,清宣统二年,以科尔沁右翼后镇国公旗北段荒地设县”。故,东镇应作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