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强化管理 事先约定
与传统企业相比,合伙企业在对合伙人的约束上比较小,合伙人的出入也相对比较自由。正因如此,合伙企业中经常因合伙人不和产生矛盾和纠纷,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鉴于此,创始人一方面需要完善企业制度,强化管理;另一方面要有契约精神,很多事情需要以合伙协议实现约定。
4.3.1 约定合伙人出资比例
合伙创业意味着合伙人需要共同出资,而共同出资会面临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处理是否得当十分重要。
其中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出资的总数、出资的比例如何圈定。合伙出资,预设一个出资总额,几个合伙人尽量凑足这个数,当然,具体到每人出资多少要共同协商,公开透明,并以合同的形式规定下来。
出资多少,要事先预设一个总额,在这一前提下所有的合伙人尽量凑够。无论是从零开始创业,还是在原有基础上实现企业的转型,都会涉及一个出资总额的问题。也就是说,必须要估算一下需要多少资金,而且这个数要尽量客观、实际,在可控范围之内。
然后,再根据合伙人的具体情况评估一下每人能出资多少,这是后期股权分配的基础。当然,出资多少还与出资形式有关。按照规定,合伙企业的出资不仅可以以现金的形式,还可以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等非现金形式。对于非现金形式需要根据出资项目进行折算,然后折算成出资比例。
从法律层面上讲,出资的比例没有具体的规定,完全根据各方协商而定。但一定要有平衡性原则,兼顾各个合伙人的实际情况。假设三人为A、B、C,A出20万元,B出力不出资,C既出力又出资,但出资比较少,这种情况下如何分配?首先必须明确三个人中谁是初创人,假如是A,那么B、C就具备员工、股东两个身份,即B、C出资肯定相对较少,为了公平起见,这时就应当在出力方面多承担一些。
4.3.2 约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合伙企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每个合伙人必须重视的内容之一。只要涉及合伙,无论是以什么样的身份,都会涉及权利和义务,自身的或他人的。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约束各合伙人的行为,必须将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详细、明确、全面地约定在协议中。
总体来讲,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各有4项,如表4-1所示。
表4-1 合伙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1)合伙人的主要权利
① 共有财产权 所谓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我国《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并规定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里,所谓另有规定,就是指退伙这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② 合伙经营权 共同经营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点,因此,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具体而言,合伙经营权包括以下4项,如图4-1所示。
图4-1 合伙经营权的内容
③ 利润分配请求权 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进行经营的目的在于获得经济利益,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润分配请求权应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依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行使。
(2)合伙人的主要义务
① 出资义务 出资是合伙人承担的首要义务。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应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否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且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负有增加出资的义务。当然,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的除外。
② 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 这既是合伙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务,这些都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③ 分担亏损的义务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共同特征。既然合伙人共同享有合伙企业的财产,当然也应该共同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因此,合伙人有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按比例分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
④ 竞业禁止的义务 为了避免合伙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伙企业进行竞争,而给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3.3 约定新人入伙协议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如果有新的合伙人加入,或者需要引进新的注资,可以在对原合伙企业经营盘点审计后,由共同出资人重新签订新的协议。在新协议中,约定共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可。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按规定,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法定条件,另一个是非法定条件,如表4-2所示。
表4-2 新合伙人入伙的条件
相关法律:
①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约定新合伙人的其他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具体条款如表4-3所示。
表4-3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具体条款
新加入的合伙人签订协议的方式有两种:①原合伙人成为共同一方(甲方),与新加入者(乙方)签订合作协议;②所有的合伙人各为一方,即甲、乙、丙签订合作协议,具体可视情况而定。
4.4.4 约定退伙协议
在合伙企业中,原合伙人退出本是非常正常的人员流动。然而,现实中却有不少企业因这样的人员流动致使企业利益受损,有的甚至分崩离析,一蹶不振。合伙人退伙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企业原有的人员结构,尤其是核心合伙人的退出,带走的可能有资金、技术,还有人才,这对任何企业来讲都是致命的伤害。
其实,真正的错不在于有人退出,而在于缺乏防御机制和应对措施,如果事先有完善的退伙机制,那么即使有人退出,也能将损失及时降到最小。这就需要在合伙之初明确建立完善的退伙制度,或签订完善的退伙协议,一旦有人退出,也便于按照章程办事。
合伙人退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自然退伙,二是法定协议退伙。
(1)自然退伙
自然退伙又有两种方式: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协议退伙是指按照约定的合伙期限退伙。协议退伙需要符合几个条件:符合合伙协议约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无法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另外一种方式是通知退伙。是指合伙人没有按照约定的合伙期限退伙,且没有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提前一个月(或其他期限)通知其他合伙人的合伙期限退伙。
(2)法定协议退伙
法定协议退伙也有两种情况:当然退伙和被除名退伙。当然退伙一般情况如下:合伙人发生意外或者死亡;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等。
被除名退伙通常是指经过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之后除名。往往是因为合伙人没有履行应尽的出资责任和义务;合伙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合伙人有不正当的行为等。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一定情形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退出人违反《合伙企业法》退伙条款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与退伙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合伙企业法》的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具体内容如表4-4所示。
表4-4 《合伙企业法》中与退伙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
(3)退伙人的财产处置办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合伙人退伙,双方应当进行结算,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应按照签订的合约依法分割,即合伙期间,因原、被告财物管理不规范、无正规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在审理期间双方对对方所提供的材料均不予认可,双方当事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的补充材料,鉴定机构无法做出鉴定,依据双方提供的现有材料无法确认投资的数额及合伙期间的债务,故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有合伙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