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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抢劫罪的基本构造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除侵犯了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之外,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抢劫罪是一种多发且性质十分严重的犯罪,其案件表现形式纷繁复杂,几乎涉及犯罪论的所有理论形态,因而给其犯罪本质的判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中外刑法理论界,有关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暴力、胁迫以及当场的认定,抢劫罪和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等问题,存在激烈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