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刑法一般由总则和分则组成,总则主要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犯罪成立的法律条件、刑罚裁量和执行的原则和方法;分则主要规定犯罪的具体内涵、责任要素和处罚效果,提供尽可能精准、清晰的“罪刑关系”。总则与分则大体上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但是,严格地说,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并不是对总则与分则关系的完整表述,因为总则的大部分规定并没有抽象出分则的全部内容,或者说没有全面抽象分则的规定。
刑法分则一般以保护法益为基准进行分类,刑法典也以保护法益为顺序进行编排,这样有助于理解和适用。有关刑法分则体系化的具体方法,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界,有两分说、综合说和三分说的对立。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犯罪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等10大类。我国刑法理论中的这种分类方法当然有其合理性,但是,按照对个人法益的犯罪、对社会法益的犯罪与对国家法益的犯罪安排罪刑各论体系,或许是一种更为合理的价值取向。
一般地说,学习刑法分则的目的在于掌握刑法的基本原理、概念以及学说,根据这些知识分析具体事例,掌握解决具体纷争的基准和能够得出合理结论的“推定”“判断”方法。在解释刑法条文和解决具体事例的过程中,有必要留意以下几项原则:第一,法益保护的特定原则。由于刑法的目的在于“法益保护”,因而在刑法解释论层面,怎样把握和理解处罚一种犯罪时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什么,即,在界定具体犯罪时,首先有必要明确某一种犯罪所保护的法益究竟是什么这一点。第二,一体性评价原则。在考虑刑法分则的具体事例时,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逐一探讨符合哪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在分析具体事例时,存在形式上虽然属于两个行为,实质上却属于一个行为的情况。在这里,将数个行为评价为“一个行为”的基准便成为问题。第三,基准的明确性、合理性原则。区别一个犯罪和另一个犯罪,一般称之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机能;区别犯罪行为和非犯罪行为,称之为构成要件的非犯罪行为排除机能。充分发挥这些机能需要设定解释的基准。尤其是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之下,解释构成要件时,应当明确判断的基准。第四,法规范的整合性原则。由于刑法通过严厉的刑罚对行为人进行制裁,因而只有在通过刑法以外的其他法规范无法充分保护法益时,作为法益保护的最后手段动用刑法。即使在其他法规范中属于违法的行为,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刑法上有可能不属于犯罪。法秩序原则上应当统一,不同的法领域不能分别进行价值判断,因此,在刑法解释时,一定要注意该解释是否与其他法律规范发生矛盾。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第五,利益衡量原则。如果某一个侵害法益的行为具有某种价值,那么就有必要衡量该法益和被侵害的法益,如果前者优于后者,就不处罚该侵害法益行为。刑法所处罚的并非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它处罚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如果侵害法益的行为是为了实现社会意义上有益的行为,那么,就不应处罚这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