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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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任机制的社会变迁

虽然信任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存在条件,但一般认为,信任是一个现代性概念。该结论的主要意趣是,信任概念与人们的如下意识相随而生:未能预料的后果可能恰恰是我们自己的行动或决定造成的,而非大自然所表现出来的神意,也不是不可言喻的上帝意图。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第27页。如前述卢曼所言,信任意味着事先已经意识到偶然性的存在。

在社会学里,人们常区分两种性质不同的社会:一种是并没有具体目的,只是因为在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另一种是为了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社会。对于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社会学家对之有着不太相同的称谓。滕尼斯(Toennies)将它们分别称为共同体(Gemeinschaft)与社会(Gesellschaft);涂尔干(Durkheim)将它们分别称为机械的团体(mechanical solidarity)与有机的团体(organic solidarity);波普尔(Karl Popper)将它们称为封闭社会与开放社会;我国学者费孝通将它们称为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还有许多人将它们分别称为传统社会或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等等。本文采纳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这对概念。

历史地看,没有哪一个社会曾是或者纯然是某一种社会而不是另一种社会,没有哪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发展进程是从一种性质的社会突然进入另一种性质的社会,急风暴雨式的革命斗争虽可使某种政权于顷刻间改朝换代,但绝对不可能使社会骤然发生断裂式的改头换面。不但人类的精神生活不可能完全与昨日决裂,即使人类的物质生活也必须以昨日的成就为基础。因此,社会是在渐进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有所不同的是,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有些国家或地区转变得快些,有些国家或地区转变得慢些。作为社会的存在物,每个人皆须依赖于传统的滋养,并在传统与现代的交织中发展自我。但是,即便如此,仍然不妨碍我们以社会形态的二分法为基础来研究社会信任问题,上述社会学家其实也是凭此分析方法取得其不朽业绩的。

总体而言,内生于人类群体的信任,随着人类生活方式的变迁呈现了由隐及显的发展轨迹。在关系密切的传统社会,森严的等级秩序或惯常的社会习俗形塑了稳定的社会秩序,信任作为一种人际关系黏合剂,在很大程度上被等级、纲常或习俗遮蔽了光芒。在人际关系松散的现代社会,从等级秩序或传统纲常中解放出来的人类个体,人格独立、意思自主,可自由决定自己的物质与精神生活,并排斥公权力对自己私域的干涉。然而,人心的多变、世事的复杂、未来的不可预期,使人类在获得自由的同时,也常常使人在快速流动的人流中无所凭借、无所适从,并由此陷入一种难以避免的生存焦虑状态。人类的此种生存困境使人与人之间,尤其是陌生人之间的信任问题顿时凸显出来,并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与法律问题。促进并保护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进而成为现代法秩序的重要任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