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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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社会的信任机制

传统是一个比较现代的概念。如吉登斯所言,今天所使用的传统这个词,实际上只是欧洲过去两百年发展的产物。在中世纪根本不存在任何一般的传统概念,因为传统和习俗到处都是。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周红云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6页。具体到我国,只是在西方的价值观与法律制度于19世纪末叶传入中国之后,在现代思想的映照之下,传统才成为一个独立的问题。如梁漱溟所言:“百年前的中国社会,如一般所公认是沿着秦汉以来,两千年未曾大变过的。我常说它是入于盘旋不进状态,已不可能有本质上之变革,因此论‘百年以前’差不多就等于论‘二千年以来’。”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页。

(一)传统社会的基本特性

传统既然只是现代化的产物,人们关于传统的认识或观念无论如何难以摆脱现代思想的影子。有学者指出:“只有当传统共同体土崩瓦解之后,人们才发现共同体对于自身安全和谐的生活有着重要意义,其表现有二:其一,‘共同体’是‘身份认同’的凤凰涅槃,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瓦解之后人们才需要创造出一种身份认同,以此彰显自己对共同体的深厚感情,或者共同体的特殊意义;其二,西方近代以来的社会政治变迁逻辑是把人们从传统共同体的规范中解放出来,但却一直遵循残酷无情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这使拥有自由的人们丧失了传统共同体中彼此间的亲密关系、信任和安全,从而在现实社会的残酷无情与传统共同体的和谐互助之间出现巨大反差。据此,‘共同体’成为人们追求更美好的生活和丈量现实社会变迁的一种理想形态,而且共同体也只有成为一种人们想象并追求的安全感之后才有意义。”郭台辉:《共同体:一种想象出来的安全感——鲍曼对共同体主义的批评》,《现代哲学》2007年第5期,第106—107页。因此,吉登斯认为,“所有的传统都是被发明的。完全的传统社会是不存在的,而且传统和习俗会因为各种原因而被发明出来”[英]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周红云译,第37页。。总结现代学者的各种看法,传统社会具有如下典型特征:

1.生活空间的地方性

按费孝通先生的说法,“地方性是指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每一个人都归属于一个团体或村社,村社以血缘关系为根基,以一定范围的土地为发展基础,以姻亲关系或零星的商品交换关系与外界保持持续的接触、联系,以使共同体绵延不绝。因此,传统社会的地方性影射的是一幅生于斯、死于斯的封闭社会图景。人与人之间在极其有限的空间范围内维持着相当稳定的社会关系。

2.社会行为的集体性

所谓集体性,指社会由一套团体成员共同怀有的牢固的情感和信仰所支配,个人间不存在多大的差异性,每一个人都是整体的缩影。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对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著作的分析》,郭忠华、潘华凌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88—89页。在此情况下,个人的独立人格无从谈起,从众、求同存异、安分守己成为个人生活的训诫,标新立异、见异思迁乃大逆不道之举。

3.社会结构的阶层性

阶层性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非平等的、有等级之分的,每一个人均依附于等级结构的某一个环节。在欧洲,社会的阶层性,在乡村主要通过领土阶层、在城市主要通过师傅阶层而表现出来。在中国,则存在着以父子关系为轴心的伦常关系,每一个生命个体不是独立者,而是伦常之网中的一个“倚存者”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

4.社会秩序的礼俗性

礼是指社会公认的行为规则,俗是指相沿成习的仪式或习惯。不同于法律,礼俗主要靠传统或仪式来维系。因此,所谓礼俗性,说到底就是社会秩序主要是依赖于传统而非法律来维持。传统是一代又一代人社会经验的结晶。传统的最大特征是周而复始的重复。“一个在乡土社会里种田的老农所遇着的只是四季的转换,而不是时代变更。一年一度,周而复始。前人所用来解决生活问题的方案,尽可抄袭来作为自己生活的指南。愈是经过前代生活中证明有效的,也愈值得保守。于是‘言必尧舜’,好古是生活的保障了。”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第51页。更有甚者,在礼俗社会里,即使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人们也会深信,该种变化同样可以在传统中找到应对良策。传统因而成为人们应对外界之不可捉摸性、消除存在性焦虑的重要方法之一。研究传统性社会的学者指出,在传统社会中,由于对自然之不可捉摸,人常充满焦虑,而焦虑之避免与解消则有两个途径:一是依赖传统,一是依赖权威。参见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第39页。

(二)传统社会的信任机制——人格信任

传统社会的地方性指明了个人的生活范围。人们大多是终其一生生存在一个孤立的村社。如此之下,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一个重要特色,下一代几乎就是在上一代的眼皮底下长大的,同代人之间几乎是在朝夕相处中一起成长起来的。在一个有限的村社内,个人日常往来的对象都是些生而与俱的人物。熟悉因而成为传统社会人和人关系的典型特征。很多人也因此将此种社会称为没有陌生人的社会,或熟人社会(face-to-face society)。

熟悉的意义,不是对对方人格或个人信息的全面掌握,而是人们通常会习惯性地认为,交往对方会一如既往地行事。如卢曼所言:“在熟悉的世界里,过去胜过现在与未来。过去并不包含任何‘其他的可能性’;复杂性一开始即被简化。因此,过去事物的方向可以简化世界并使它无害于己。人们可以假定,熟悉将一如过往,对方的可信赖性将再次经得起考验,并且熟悉的世界将延续到将来。这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可能的假定,因为所有人都依赖于它,而且没有人发现自己突然须以不同的方式行事。”Niklas Luhmann, Trust and Power, John Wiley & Sons, 1979, pp.19-20.显然,熟悉为信任提供了充足的营养,人与人之间从熟悉中获得信任,并进而获得“从心所欲而不逾规矩的自由”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第10页。

但需注意的是,熟悉只是对过去一次又一次交往的总结,它既包含成功的经验又带有失败的教训。以此而言,熟悉不仅是信任的基础,而且亦为不信任的根据。既然只是一种总结,熟悉只能是对过往历史的一种简化,旧有往来中的偶发性时常会被一些值得铭记的经验或教训挤兑掉。这意味着,人们不可能仅凭熟悉而推知未来,熟悉不可能使未知变成确知,熟悉仅仅为交往者提供了一种相对充分的信任素材。另外,因熟悉而信任根本改变不了信任对象具有自主意思这个事实,而信任对象的自主意思则预示了其未来行为的可变性。即使一个人过去总是一个样,但谁也无法保证其在未来就绝对不会改变。“杀熟”即熟人突变的典型现象。

因此,重承诺、守约定的诚信观念,在我国远古时代即已产生。孔子一而再、再而三地谈论和倡导它,并将之看做一个人之可否(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一个君子之成败(信以成之),一个政府与社会之存亡(自古人皆死,民无信不立)所系。诚信也因此成为儒家最重要的思想之一,成为中国社会的道德基础。参见郑也夫:《信任论》,第11—12页。在西方世界,信守允诺同样是重要的宗教教义之一。即使在熟人社会,诚信的道德教化仍不可或缺。只不过,相比于现代社会,传统社会的阶层性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人的自主性,或者扼杀了社会大多数成员的主观能动性。

另外,在传统社会中,团体成员共同怀有的牢固的情感和信仰,对信任之发生也具有一定的刺激与强化作用。村社成员具有错综复杂的情感与利益联结,大家彼此就像一家人,相濡以沫,同甘共苦,个人的失信往往会像水波那样扩散影响到许多人。

由上可以看出,在熟人社会,信任乃基于个体间直接的社会联系而发生,换言之,熟人社会的信任是一种直接发生于个体间的信任。人与人之间依凭情感及对对方过去的熟知而决定信任或不信任。马克斯·韦伯将此种信任称为特殊信任(particularistic trust),卢曼则将其称为人格信任(personal trust)。在此种社会中,一个人的品行、能力、性情、嗜好等个性化特质在可信性之塑造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另一方面看,信任他人者时常会对对方的个性化特质作深入的了解与分析,并进而盘算信任的收益与损失哪一个可能更大。而上述一切均因熟悉而被大大简化了,如费孝通先生对传统社会中信任的描述:“我们大家都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么?”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第10页。

尤其是个人对他人或团体的依附性,个人的自主意思几乎完全处于被压制状态,权力或权威支配下的个体,按部就班地行事就行了。人的此种存在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信任的生成,强权或权力之下,一切都是确定的,根本无须任何信任。从社会关系的礼俗性上看,传统与仪式足以使社会秩序井然有序。这些情况决定了,在传统社会,信任的缺场或失信行为的发生,通常多为个体之间的琐碎事件,远不足以构成一个根本性的社会问题。人的存在性焦虑通常凭借传统与权力(权威)即可予以消解。这也许解释了,信任问题为何被许多学者定位为一种现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