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海岸带管理对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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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破坏及保护现状

19世纪的生物学家托马斯·赫胥黎曾说,“浩瀚的海洋渔业资源是取之不竭的”,可遗憾的是,事实并非如此。我国海岸带生态系统由于近年来沿海地区的开发建设遭受了很大破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脆弱区,区内海洋生物多样性呈现出濒危、特危物种不断增多、甚至有些物种灭绝等现象。这些其实早已是老生常谈的问题,更为可悲的是,明知生态环境破碎与栖息地的丧失对海洋生物多样性构成直接的威胁——“环海发展”和“向海要地”已成为海岸带内工程建设的主要形式,也成为海岸带生态环境破坏和改变的重要方式,土著生物栖息地的破坏、滨海湿地开发利用、港口航道开发和高密度海水养殖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海岸带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和破坏——在海岸带综合管理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却并不把海岸带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一个重要事项提上议事日程。

我国海洋物种丰富,学者刘瑞玉[17]根据《中国海洋生物名录》记载的22629种物种的分布记录,计算了各海区的物种丰富度(即100km岸线的物种度,见表2)。他指出:“中国海的物种丰富度自北向南递增,而南海不同海域或地区则依调查采集次数(频度)而有差异。西沙群岛采集次数最多,调查环礁岸线总长近10km,采到物种多达2700多种,如按100km计算,则丰富度应为2.7万种/100km,数据过高;南沙群岛调查采集岸线总共近150km,总共记录6500种,平均丰富度应为4333种/100km。可见,所得数据有显著误差,仅供参考。为了提高数据的代表性,研究人员应该尽量多做调查采集工作。”虽然目前学界认为他的验证与较为详尽的《中国海洋生物名录》的统计数字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但他的验证在很大程度上以大数据的方式向我们展示了我国海洋物种的丰富程度,也意味着我国目前的海岸带综合管理工作可以此为基础数据,采取相应措施和政策,更好地保护和繁育海洋物种,而不能过多偏重于经济建设,导致海洋物种的逐步减少和灭绝,乃至海洋生态系统的崩溃。刘瑞玉在文章中也指出:“评估结果表明,在诸多致危因素中,主要是环境恶化和生境丧失导致物种濒危。”(见表3)[18]

表2 中国海物种丰富度

表3 中国海生物濒危物种评估结果

注:*包括经济种中国明对虾和中国龙虾。

我国每年从海岸带区域捕捞的海产品约有上亿吨,许多高等级的鱼类数量因为高强度的捕捞而急剧下降。过度捕捞不仅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冲击,还使很多生物资源面临严重衰竭的局面。首先,许多优质鱼类资源量大幅度下降,已经形不成鱼汛。其次,渔获的个体也越来越小,资源质量明显下降。因此,表2、表3的数据随着近年来海岸带经济活动的加剧,呈现出更加不利的趋势。在开发利用海岸带生态系统时过度捕捞鱼类等海洋生物资源,使得海岸带海洋生物资源日益衰竭。根据物物相关律,一个物种的丧失会导致其他物种损失或相对数量的改变,从而导致生物群落失去活力。因此,在生态系统中,关键物种的丧失会引起群落改变,造成海岸带生态系统根本的和不可逆转的变化。

另外,在以往的海岸带海洋生物资源利用过程中或者船舶运输过程中,一些物种被有意无意地转移到新的生态环境之中,并能极快地适应当地生境建立自己的族群,从而改变原地区生态系统的平衡,这也就是我们现在经常听说到的生物入侵。这种入侵对本地物种,尤其是濒危物种的生境产生了极大的破坏。由于外来物种的涉入,本就因为海岸带经济开发备受污染和破坏而脆弱不堪的原生物种生境将变得更加不堪一击,本地海洋生物多样性有可能遭遇灭顶之灾。因此,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缔约国共同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以期使全球生物资源的多样性即来源于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的活的生物体中的变异性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19]

海洋是陆地面积的近2.5倍,是环境的重要调节器,因其开放程度相比陆地更高而更容易发生物种的转移。因此,对自然海域生态系统的破坏,相对陆地系统的物种入侵来说影响范围更大、时间更长、控制和治理难度也更困难。因此海洋生物多样性存在着比陆地生物多样性更为特殊的潜在危险性。[20]一方面,海洋外来物种入侵会破坏本地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降低区域生物的独特性,威胁本地海洋生物多样性。另一方面,海洋外来物种入侵会对当地经济造成直接或间接性损失。近年来,随着我国海岸带区域养殖业和海洋运输的发展,沿海各地的海洋外来物种入侵数量也大为增加,对外来海洋物种的盲目引进和压舱水的排放是目前我国海岸带海洋物种入侵的主要途径。

面对日益严重的海洋生物多样性灭失问题,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正在努力采取措施进行维护和补救。从政策和立法层面来讲,颁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环境标准数量繁多,本书将在后面章节中进行阐述和分析,在此仅做简要列举。例如,《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批复》《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等。从管理机制层面讲,主要涉及海洋功能区划、环境监测和评估、生态补偿、环境信息公开、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等几个方面,本书将在最后一章展开详细论述,现在本章第四节进行简要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