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读经典(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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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说理:法治的阶梯

商可航[1]

一、民主与法治

法律古已有之,但法治却是一个近现代才出现的概念,它与强调仅有法律制度形式本身的法制有着根本不同,法治既强调制度本身的形式又包含了制度背后的价值内涵——人民主权。民主是法治的逻辑起点,即是说民主是法治模式中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人民尊崇法治,尊崇的不是法律制度的完美无瑕,而是法律的来源——人民。正因如此,秦王朝的律法如何严密庞杂,都只是保护封建基础、维护专制统治的精巧国家机器而已。唯有采取民主的法律制度来治国,才有资格称为法治国家。换言之,没有民主的地基,就不可能建造牢固的法治大楼。

二、公共说理与民主

(一)公共说理需要民主的环境

首先,真正的“理”存在于权威之中。权威与权力不同,权力运用害怕、恐惧和强制等手段让人屈服;而权威是人以自由的人格和理性去服从的,比如(基于民主的)法律、传统、道德习惯、神法、自然法。民主恰恰能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由人格和理性的干扰。在非民主的环境中,运用权力进行的宣传十分“猖狂”,如作者所说,这种政治性的宣传通过“排斥对立意见、无视不同看法、取消合理判断、运用谬误逻辑”向公民灌输思想,因为它依赖的是“一种缺乏积极思考和独立判断的被动接受”,恰恰损害了人的自由精神、独立人格和思考能力。在民主的环境中,多个政治力量和利益集团的存在使政府单方面的宣传变得十分有限,人们接受着更为多元的主张,因此我们也多了更多自主思考的空间。

其次,主体平等是公共说理的前提。公共“说”理的方式是说服,从说服的三种功能(学习、强化信念、改变想法)可见,它只求改变和形成人的想法,因此是一种平等的劝说。而只有在民主环境中,主体才是平等的。

最后,民主是保证必要时达成意见统一的“最不坏”的程序制度。因为说理时,人人可以表达意见,没有强力,用什么裁定意见?——民主。作者这样表述民主的作用:“它既保证了公民思想和言论自由,也保证了在需要时能够达成共识的程序制度(公民投票、法庭判决等)。”不同意见最后必然要以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来衡量各自的合理性,而“民主”正是民主社会共同认可的最高价值——“民主的审理机制包含着一种人们共同承认的契约关系:无论裁决结果如何,争论的双方都必须接受它。这正是程序的一个重要作用:有一个在说理无法取得一致看法时可以做结论的权威。争论双方和旁观者都承认这个权威。”

(二)公共说理促进民主发展

首先,民主的质量是靠公共说理不断提高的。在一个“意见的自由市场”之中,观念的自由交换有助于发现真理。我们通过把自己的意见与他人的意见相核对来纠正和完善自身的意见,在公共说理这样一个语言和思想的开放环境中,意见不断被比较、修正、再比较、再修正,如同矩形作圆,如此我们也就越接近真理。

其次,民主的本质是由公共说理表现的。如穆勒所言,“即使不能找到真理,自由言论也有其自身的价值”。康德说“人是目的”,相类似的,公共说理背后所代表的自由言论本就是一种目的,因为自由讨论才能“保持社会不同观念的思想活力与相互之间的激励和多元张力”。试问,如果一个社会只有一个思想、一种声音,我们还能相信这是一个“民主”社会吗?

由上可见公共说理对民主的重要性。

三、公共说理与法治

(一)公共说理的特点与法治

前面提到公共说理与民主的关系,可能有些人会误解公共说理就是一种自由的、毫无约束的“乱说话”。接下来恰好结合公共说理的特点和要求,分析它与法治的关系。

公共说理不同于“乱说话”,它具有伦理要求。不过我们必须明确,说理要求的伦理是公共领域的。正如康德所说,价值是相对的,因为它与人的局部判断有关,比如每个人对于“美丑”都有不同的看法,但没有人有权力去裁定其他人的审美,因为“美丑”这类私人领域的价值,是民主社会本身所保护的。那涉及公共领域的价值呢?显然,我们不能因为各个人意见不同,就不去裁定“通奸”“叛国”是不是“好”的——那样会使社会最终失序。因此我们赋予那些涉及公共领域的、“不相对的”、成为它自身目的的价值以道德的属性。道德,就是公共话语的限制所在。所以,公共说理本就是在好的动机、对他人的善意、话语内容真实的基础上进行的。

因此我们看到,公共说理本就是按照一定秩序进行的,所追求的也是通过非暴力的方式调和社会矛盾,推动社会进步。它“大大降低了整个社会的暴力趋势”,这难道不是法治社会运行良好的表现之一吗?

(二)公共说理实际上是通过对民主的影响来发挥对法治的作用

首先,运行法治的主体,永远都是“人”而不是“法”。说理一方面通过帮助民主制度挑选出尽可能优秀的管理者,另一方面,它是一种有效的监督,能够“最大限度地遏制而非消除人性中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种种弱点”。

其次,唯有提高民众自身的素质,选拔和监督才有意义。如上文所说,公共说理就是在道德的限制下自由地说话,然而政治领域并不存在“道德”的限制,每个人都可以平等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由此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现在大多数民众乐于接受的是满足他们自然欲望的诱惑,而不是贤者出于智慧理性的说服。因此,贤者必须迁就大多数选民以求当选,难有机会施展自己的才华。”也就是说,获胜的政治家不一定是最有才能的,很可能只是善于逢迎“民意”。然而,公共说理不仅能培养公民的人格、智识和精神素质,还能培养公民的政治热情,不断地输送一个法治社会所必需的合格公民。

其实,对民主能否真正实现、实现又有何价值等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这也为法治染上了某种理想主义色彩,不过可能正是法治的这种理想主义色彩,让我们崇敬、憧憬,从未停止追求法治的脚步。徐贲先生也是追逐者中的一名,他从公共说理和民主的关系开始顺藤摸瓜,铺设出了他心中的一条通往法治之路——公共说理。公共说理是法治形成、发展、持续等各个阶段都不可缺少的,有了说理的社会环境这个阶梯,法治才能拾级而上。然而只有在大多数公民愿意和能够说理,又有说理的要求和习惯的社会里,说理才会真正成为一种价值规范和生活方式,就目前而言,我们距离说理的社会还很遥远。

导师评语:

说理教育是国外高校的基础性课程,而国内在此方面的教育极为欠缺,本书作者徐贲在美国高校教授说理写作20余年,深谙说理教育的培养之道,是教授有效思维、理性对话、技术性与人文精神兼备的教育佳作,其文说理透彻,实例丰富,具有很强的可读性。商可航同学的此篇文章,通过论述公共说理与民主、法治的两组关系,旨在说明民主与法治倘若缺乏公共说理的环境是难以实现的,具有较强的问题意识。

(金承光副教授)


[1]作者简介:商可航(1996),女,浙江临安人,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4级法学实验1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