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从入门到精通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8 股东行使公司知情权,可查阅法定六类文件

案情回顾

某投资公司系由陈某、钟某、董某、曾某投资设立,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该公司自成立时起即由被告陈某担任董事长,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章程未规定公司应于何时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2003年2月27日,董某、曾某发传真给钟某,对合作机制提出了4点意见。2003年2月28日,钟某在该传真上签字后又传真给陈某。2003年3月4日,陈某提出“将全部入资股金及到2002年年底的分配股红利一并结算清楚,全部发还各股东,作为结清这些年合作的结点”的主张。对陈某结清合作关系的主张,董某、曾某于2003年3月6日发传真给钟某表示同意并提出了“请即委托律师/会计师代表我方处理结清发还事宜,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负担”等关于如何结清合作的8点意见。钟某在该传真上签字后又转发给陈某。2003年3月26日,钟某(同时以董某、曾某的全权代理人名义)致函被告陈某,提议于2003年4月15日上午9点整在某投资公司召开某投资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讨论“陈某允许其他股东查看所有会计资料、陈某允许其他股东查看所有已作成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名义作成的所有文件”等议题。2003年4月15日,钟某主持召开了某投资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陈某未出席会议。经查,陈某于2003年3月23日离开大陆,于2003年4月6日进入大陆,何时回某投资公司不详。

2003年4月18日,钟某以某投资公司、陈某侵犯公司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同日,钟某还以某投资水暖器材有限公司、陈某侵犯公司知情权为由另案起诉。陈某于同日致函(函寄原告代理人党某)钟某等,同意召开某投资公司股东会,会议时间改为2003年6月30日上午9点在宁波东港大酒店举行。2003年5月6日,某投资公司的法律顾问吕某来致函钟某,称“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我受公司董事长陈某的委托,对您告知以下事项:一、您对于公司知情权的主张,从未向陈某先生提出,也没有向法律顾问提出。本顾问认为您有这项法定权利。如果您今后有这方面的要求,可以向本律师提出,本律师定会满足您的合理要求。二、对于您在诉状中提出的几项要求,公司完全满足您的要求,您何时来公司查阅,请在3天前与本律师联系,以便为您安排”。该函寄往原告起诉状中写明的地址,因该地址不详信被退回。在5月27日的庭审中,某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某来明确表示同意原告或原告聘请的会计师于2003年6月2日去某投资公司查阅相关的会计资料。

律师点评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原告作为被告某投资公司的股东,依法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即股东享有公司知情权,这一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原告作为某投资公司的股东,依法有权聘请会计人员查阅公司账簿。而被告某投资公司明确表示不妨碍原告行使公司知情权并同意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故对原告提出的判令被告某投资公司将其成立后至判决之日止的公司账簿(含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交原告或原告聘请的会计师查阅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

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查阅某投资公司成立后的所有已作成的决议、会议记录及文件[包括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执行董事(应为董事长)及总经理名义作成的所有文件]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在起诉状中称某投资公司成立后从未召开股东会(除原告钟某主持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议外),故原告要求查阅某投资公司成立后的股东会议记录无事实依据;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查阅某投资公司成立后的董事会决议、以执行董事(应为董事长)及总经理名义作成的所有文件的诉讼请求,因《公司法》对此并未作出股东享有这些权利的规定,故原告的这些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风险防范

股东知情权,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载体,主要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原始会计凭证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要途径,即查阅、复制前述文件材料。该查阅、复制权利,系《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具有固有权属性,是股东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公司不得以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予以实质性剥夺或者让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