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大城市社区治理:基于北上广深津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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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概念梳理与理论支撑

一 概念梳理

(一)转型与社会转型

“转型”是一个外来词,因此应从外文中追根溯源。依据《现代汉英词典》,“转型”可对应“转化”(Transformation)和“过渡”(Transition)两个词,[95]前者是一个生物学概念,有“转移”之意,指“微生物细胞之间的‘裸露的’脱氧核糖核酸转移遗传物质的过程”(即DNA的转移过程)[96],其侧重于事物在性质上的根本改变;而后者是一个物理学概念,有“跃迁”之意,指“物理系统由一种状态变到另一种状态”[97],其仅涉及事物从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的转换过程。由此可知,在英文中,“转型”既可以指事物“质”的根本性“转化”,也可以指事物形态间的“过渡”,换言之,就是一种“转型”指的是性质的转变,而另一种“转型”指的是形态的转变。[98]

“转型”一词,在中国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而出现的,其官方记载首次出现于1985年12月13日的《人民日报》:“为了适应转型的要求……对于已经建立起的工业也要进行调整。”[99]由此可知,“转型”一词在中国的最初使用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相关的,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之后,“转型”一词才逐渐被引介到国内社会学界形成“社会转型”一词,并一直盛行至今。其中,比较有代表的界定是陈晏清、沈亚平等从社会哲学视角出发,认为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特别是经济基础性地位的确立,它必将引起整个社会结构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等方面的调整与变化,这种调整和变化即“社会转型”。[100]本书对“社会转型”,也采用这一释义。

(二)冲突、冲突管理和冲突治理

1.冲突

(1)冲突的概念

在英文中,“conflict”一词源于拉丁文“confligere”,字面意思是“在一起摩擦或碰撞,相互殴打”[101]。《现代汉语词典》对冲突的解释是“矛盾表面化,发生激烈争斗”[102]。《辞海》对冲突的解释也含有抵触、争执、争斗的意思。[103]科塞、乔纳森·特纳(Jonathan H.Turner)、卡恩(D.D.Cahn)等都认为,冲突是有关价值、信仰以及对稀缺地位、权利和资源等分配的公开争斗。[104]但是,冲突并非全是公开的争斗,也包括紧张、敌意、分歧和竞争等。瑞典学者尼科拉斯(Niklas Swanström)认为冲突是各方在某一具体问题或立场上同一时间意识到的分歧或差异。[105]尽管不同学者基于不同视角对冲突进行了相关界定,但是他们对冲突概念所关注的核心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冲突各方的对抗心理、对抗行为及对抗状态的关注,如克林顿·芬克(Clinton F.Fink)、休伯特·布莱洛克(Hubert M.Blalock)、道格拉斯·戈登(Douglas Gordon)、拉尔夫·达仁道夫等;[106]二是强调对利益、权力、地位等资源等的争夺,如詹姆士·布坎南(James M.Buchanan)、约瑟夫·海姆斯(Joseph Himes)、布里克曼·菲利普(Brickman Philip)、莱温格(G.Levinger)、威尔莫特(W.W.Wilmot)、科塞、阿布拉汉等。[107]

常健等在上述定义的基础上,认为冲突是相关各方因意识到利益、目标、信念或期望的对立而导致的对抗性互动,并指出形成冲突的三要素:一是主体间在利益、目标、信念或期望上的客观对立;二是各方被他方阻碍的主观感受和情绪;三是各方之间的对抗性互动。[108]针对这一定义,本书认为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其内涵:第一,冲突的本质是目标的不相容性,即只有冲突各方都意识到其追求目标的不相容性时,才能构成冲突的基本内核;第二,冲突的条件是冲突各方因种种不相容而导致竞争;第三,冲突的实际状态为对抗性互动,即冲突各方因竞争行为导致了对立,进而引发行为体间的对抗。

本书倾向于威克斯(D.Weeks)于1992年对冲突所作的一个更为中性和更少具有争议性的诠释。威克斯认为冲突是基于人们思想、态度、信仰、认知、社会体系或结构特征的多样性而自然生成的一种结果或副产品(an outgrowth of the diversity)。[109]他进一步指出,在人们所生活的社区中产生冲突的原因之一在于,有别于社区主流态度的观念或信仰出现了问题或不受欢迎(wrong and unpatriotic),并且这种观念应当被认为是一种威胁[110]。也就是说,如果人们把冲突定义为“多样性的结果或副产品”,那么他们强烈的恐惧感则会消除,从而使他们用一种更为开放的心态去考虑或尝试问题解决的新方法。基于此,本文将冲突界定为:冲突是相关各方因意识到价值、目标、利益等不相容而导致的一种结果或副产品——对抗性互动。在这种对抗性互动下,冲突并没有那么可怕,恰恰相反,有些冲突本身并不是消极的,而可能是必要的。这样,就使得我们用一种更为开放、更为积极的心态去认识冲突、看待冲突,从而更为创造性地(creatively)[111]化解、转化与治理冲突。

(2)与冲突相近的几个概念

凯特纳(J.W.Keltner)对各种不同的冲突定义进行归类之后,提出了冲突连续谱(conflict continuum):细微的差异(mild difference);意见不一致(disagreement);纠纷或冲突(disputes or conflict);竞争(campaign);诉讼(litigation);打架或战争(fight or war)。[112]在此,重点分析几个与冲突有密切联系但又有所区别的概念:“矛盾”“纠纷”“危机”“竞争”。[113]

①矛盾

矛盾,即对立统一,是一个相对较为宽泛的概念,一般有抵牾、抵触、不协调、对立、冲突等之意。“矛盾”与“冲突”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冲突”与“矛盾”属于包含关系,冲突仅是矛盾的一种特殊形式。矛盾关系的主体可以为自然物,也可以为人,既可以是抽象概念,也可以是具体现象,而冲突的各方主体只能限于人类主体及其行为或主张;矛盾可以是含蓄的,但冲突却是将矛盾以明确的方式表达出来。另外,冲突作为一种社会互动的基本形式,它是指矛盾的表面化,是群体间的抗争,表示社会秩序的不均衡、不协调。但是,冲突并不是对统一的否定,冲突也不一定是持续不断的。

②纠纷

纠纷,就其字面含义来看,即“争执的事情”[114]。在法律层面,通常指个体之间、单位之间以及个体与单位之间因人身、财产等法律关系而引发的种种争端,即特指因法律问题而发生的那种争端或争执。[115]社会学意义上的纠纷,指“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116]。可见,社会学意义上的纠纷是一个可以涵盖法律纠纷在内的广义的概念。美国学者伯顿对纠纷与冲突进行了区分。他认为,纠纷是指在纠纷情境中的问题是可以进行谈判的,在纠纷情境中的问题是可以达成妥协的,纠纷并不涉及对体制或结构的改变。因此,当双方之间可以达成妥协时,其往往不是一个冲突,而是纠纷,例如对一个车位的争夺。伯顿认为,冲突“具有人性的潜能,对人身、财产或体制具有破坏性”(Conflict has the potential of beings,destructive of persona,properties and systems)[117]。由此可知,当一方或多方考虑或有潜力对对方做出破坏性或者伤害时,纠纷就可能演化为冲突,如双方由于对车位的纠纷而产生破坏性的想法时,冲突就可能发生。伯顿还指出这些纠纷问题可能是复杂的,可能会导致源于身体或心理方面的安全感或者对所关注的个体、群体、社会或国家的未来而产生的严重且具有偏见的行为。

此外,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纠纷意味着失范,代表着社会秩序紊乱和道德规范失衡的“反动”倾向。[118]在这种意义上,纠纷与秩序是对立的。而潜在的冲突并不一定对立于秩序,只有显现的冲突才对立于秩序。

③危机

危机(crisis)一词,源于古希腊语的“krinein”,是一个医学术语,本意指人濒临死亡、游离于生死之间的那种状态,有“分开”之意。[119]《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辞典(第三版)》对“危机”的定义为疾病、生命和历史等的转折点(turning-point)[120]。现代意义上的“危机”一词,主要是指极端危险或困难的不稳定形势,后来也延伸出“转为危机”的“机会”“机遇”之意。[121]“危机”与“冲突”既紧密联系又有所区别。一方面,二者互为因果,可以相互转化。另一方面,危机不一定都是源于冲突,也有可能是由自然原因产生的,如全球气候变暖、生化危机等;危机也并非必然导致冲突;危机可以是冲突的爆发性、大规模的表现,而冲突并不总是以危机的形式出现,它贯穿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是人们经常要处理的一系列摩擦、矛盾、纠纷等事项的总称。

④竞争

竞争,通常是指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因机会、资源等的稀缺性而在相关主体之间展开角逐、博弈或对抗之现象、行为或状态。竞争与冲突相伴相生。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冲突是各方间的一种互动或干扰行为,而竞争则是一种独立行为,在原则上是没有机会去阻挠对方的。但是,若破坏了竞争方之间的独立关系,竞争就很有可能转变为冲突。[122]也就是说,如果进行无序恶意竞争的话,就很容易使竞争转化为冲突。

2.冲突管理

所谓冲突管理(conflict management),主要是对冲突的正负效应进行有区别的管理,即利用冲突的正面效应,抑制冲突的负面效应。其本质在于将冲突控制在不至于产生不必要破坏性的范围之内。广义上的冲突管理囊括了冲突的整个周期,适用于冲突的所有阶段:冲突预防、冲突避免、冲突遏制、冲突处置(conflict settlement)、冲突化解(conflict resolution)和冲突转化(conflict transformation)等,[123]如图2所示。从狭义的视角来看,冲突管理又称冲突管制(regulation)或冲突调解(mitigation),是指在冲突发生之后,对冲突中的暴力进行扼制和削弱的行动。狭义上的冲突管理处于冲突曲线(详见图2)中应对战略的第二个梯次——即冲突预防之后、冲突解决之前的一个中心环节,它既是在冲突预防一旦失效之后的补救措施,又是冲突解决的理想难以达成之前的管理策略。从时间阶段上划分,冲突管理处在冲突发展的中期;从冲突的层次上区别,冲突管理主要是以“公开对抗”的发生为进入点,[124]如图2所示。

图2 冲突生命轨迹模型

资料来源:刘俊波《冲突管理理论初探》,《国际论坛》2007年第1期,第38页。

3.冲突治理

关于冲突治理,目前国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常健等的界定,他们从公共冲突治理的视角出发,认为冲突治理包含三个层次:冲突处置、冲突化解和冲突转化。[125]本文认为,冲突治理是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冲突的过程,包括冲突处置、冲突化解和冲突转化三个环节。相对于过去以政府为主导的一元化冲突管理模式,冲突治理是一种崭新的治理理念和方略。冲突治理强调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起以政府为引导,不同社会组织、各利益相关群体或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冲突治理的结构。从根本上说,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冲突的过程其实就是冲突化解与转化、融合不同社会主体关系、重建不同利益主体间的信任与合作、增强社会凝聚力、形成良性互动的和谐共生的过程。

(三)社区、城市社区、城市社区冲突和城市社区治理

1.社区的缘起与内涵

“社区”一词,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基本概念,起源于西方社会,是与工业革命后西方世界的工业化、城市化以及现代化进程相伴随而出现的。它作为一个正式的学术术语,据记载,1871年首次出现在英国学者梅因(H.S.Maine)的《东西方村落社区》一书中。[126]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erdinand Tonnies)在其出版的《社区与社会》(Gemeinschaft and Gesellschaft,也译为《共同体与社会》或者《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一书中将社区正式用于社会学理论研究之中。此后,美国学者查尔斯·罗密斯(C.P.Loomis)在其著作《社会学的基础概念》一书中,[127]将德语的“Gemeinschaft”翻译为英文的“Community”。自此,“社区”一词产生并在学界和社会各领域得到了广泛的普及与应用。在滕尼斯看来,“社区”(Gemeinschaft),也称为“共同体”或“礼俗社会”,是基于亲族血缘关系而结成的社会联合,而“社会”(Gesellschaft[128]),也称为“法理社会”是基于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和“理性的”意志所形成的社会联合。在本质特征上,“社区”(Gemeinschaft)为本质意志,其社群意志是通过社区和睦、伦理习俗、宗教等来表现的,而“社会”(Gesellschaft)是选择意志,其社群意志则表现为惯例公约、政治、公共舆论等。在二者的关系上,用滕尼斯的话来说就是:“在共同体里,分离中仍保持着结合;在社会里,结合中仍有所分离。”[129]而在此之前,社区与共同体二者在概念并无明显分化。因此,正式提出“社区”概念,应是滕尼斯的贡献。

关于社区的定义,学界一般都是从滕尼斯的界定开始研究,但其从德文的“Gemeinschaft”翻译到英文的“Community”,[130]再进而翻译为中文的“社区”一词,其间难免会发生意义的流逝或转意,当然,也不免有意义的增加、发展与完善。滕尼斯在《社区与社会》一书中,认为社区是由若干亲族血缘关系而结成的社会联合,即共同体。[131]后来,经过帕克(Robert E.Park)、伯吉斯(E.W.Burgess)、罗吉斯(Everett M.Rogers)、伯德格(Rabel J.Burdge)、邓肯·米切尔(G.Duncan Mitchell)、希勒拉利(George A.Jr.Hillery)等人的持续研究与发展,社区的含义也愈发丰富,如对空间或地域关注等。[132]1981年,有关社区的定义,美籍华人杨庆堃就已检索出140多种,代表性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国外学者关于社区的代表性定义

但整体来看,关于社区的权威理解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社区是居住在相对紧凑和接近区域内的许多家庭和个人的聚合体。注重强调社区内的人、地域空间、相互性的社会影响等要素”;另一种是将地域性社区和功能性社区分开,认为社区是“由那些有共同兴趣、爱好或职业的人群所组成的共同体,如宗教信仰、教育等”[133]。直至今日,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国外学者对社区一词的含义还在不断发展与丰富之中。

2000年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指出,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由此可知,社区不单是一个简单的物理空间概念,而是具有频繁互动关系和一定认同感的“共同体”。自此之后,这一界定得到了国内各界的一致认可。如何肇发就认为我们应该界定一个非常宽泛的社区概念,即社区就是区域性的社会。[134]蔡禾在其基础上进一步指出,社区应是人类生活共同体。[135]但不论如何界定,国内大多数学者对社区的定义都包含以下几个基本要素:一定的地域空间、人群、利益、情感联系与价值认同等。然而,随着社会的持续转型与现代社区的不断发展,上述基本要素也逐渐发生着微妙地变化,多样化的利益与诉求、多元情感、价值和认同等已愈发成为现代社区的重要特征。因此,在本书中,综合上述国内外学者对社区的界定,认为现代社区是指由建立在一定地域基础上、具有多元利益诉求、多元情感、价值和认同的社会群体形成的人类生活聚合体。当然,城市社区也不例外。在某种程度上,这一界定更为强调现代社区的关键构成要素是不同群体或多元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不是在各方面都相同的一个社会生活共同体,这也是研究现代(城市)社区冲突越来越多的理论预设所在。

2.城市社区

一般来说,可以按照地域因素的差异将中国的社区大致划分为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两类,或者更细一些,划分为城市社区、集镇社区、乡村社区三类。同时,这种划分方式也是对社区发展程度的一种区分。与农村社区、集镇社区相比,城市社区是一种更为高级的社区形态(见表2)。

表2 城市社区与乡村社区的差异

续表

关于城市社区的界定,郑杭生、蔡禾、王胜本等都认为,城市社区是指建立在一定地域基础上,由从事各种非农劳动的社会群体聚居所形成的相对独立的初级社会共同体。[136]在此,本书对城市社区的定义也采取这一释义。同时,本书对城市社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国内大城市社区[137]的研究,即以大城市城区范围内的社区居委会所辖区域为基本单位,而不涉及或较少涉及大城市城区范围之外的社区居委会所辖区域,如大城市所辖县域内的社区或中、小城市内的社区等。具体针对本书所研究城市社区的范围,则采用2000年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的界定,即“一般是指经过社区改革后做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的辖区”。[138]之所以定位于社区居委会层面,主要是基于中国城市社区发展历史与现实的考量。[139]

此外,本书对城市社区的研究是基于对现代城市社区的再认识。赵毅旭从三个方面对城市社区的基本属性进行了重新审视与认识:一是成员结构的变化使城市社区属性由“政治层级”向“社会单元”转变;二是工作模式的变化使城市社区属性由“内部约束”向“区域共建”转变;三是工作理念的变化使城市社区由“纵向到底”向“横向联动”转变。[140]何海兵从适应法制化进程、适应城市化进程、适应区域化进程、适应领导方式变化、适应效能建设要求五个“适应”方面分析了当代开展城市社区活动方式的五大“转变”: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从“包揽”向“整合”转变;从“直接”向“间接”转变;从“依赖行政权力”向“注重非权力因素”转变;从“高度集权”向“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转变。[141]

3.社区冲突与城市社区冲突

社区冲突,简言之,是指发生在社区内的各种冲突。如蔡禾就认为,社区冲突是能够影响社区安定的个体或团体之间的各种冲突,或者是能够影响社区的某些个人之间自身利益的冲突。[142]卜长莉、夏建中、张菊枝、张卫、刘艳敏、杨淑琴等也认为社区冲突是指社区内的各个主体包括个体、群体或组织为追求各自利益和目标而产生的对抗性行为。[143]只是后者强调城市社区冲突的地域性。综览各家之言,对城市社区冲突作如下界定:所谓城市社区冲突,是指发生在城市社区这一特定地域内,社区居民、社区内部的社会群体或社区组织等因社区内的各种事务或问题而引发的对社区整体或局部造成一定影响或作用的抵触、差异、对立、排斥等矛盾现象或激烈的、显性化的互动性对抗行为。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五方面的含义:一是从冲突范围来看,冲突发生在城市社区这一特定地域范围内;二是从冲突主体来看,冲突方多是居民、社区内的社会群体或社区组织等;三是从冲突事项来看,冲突涉及的主要是城市社区内具有公共属性的事项,如社区公共资源的分配、公共环境的维护、公共利益的共享等,且多以物质性的利益冲突为主;四是冲突形式一般多为显性的,冲突激烈程度多为中低强度;五是冲突属性虽为显性化的对抗形式,但在本质上,城市社区冲突仍然属于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对抗形式下的一种社会性冲突。[144]

4.城市社区治理

关于城市社区治理,国内学界见仁见智。蔡禾、郑杭生、何艳玲、孙柏瑛、魏娜等认为城市社区治理是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以一定的社区地域范围为基础,政府、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等共同平等、合作式地参与社区管理的活动。也有学者认为城市社区治理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由各种公共机构、个人或私人机构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推进社区持续发展的活动,如彭勃、陈剩勇、赵毅旭等人持此观点。[145]夏建中认为,社区治理就是在居民生活的多层次复合社区内,依托于政府组织、社区党组织、民营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辖区单位以及业主居民等多元主体的网络体系,共同应对社区内的公共问题及完成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146]综上,本书认为,城市社区治理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托国家、市场和社会力量而形成的各种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居民个体等多元主体,基于市场原则、社区公共利益、社区认同,协调合作,共同管理、完成社区各项事务,以最终满足社区各方需求,协同推进社区可持续发展,实现社区善治的过程。[147]

二 相关理论

(一)冲突理论

冲突无处不在,任何领域都存在冲突。社会学家和哲学家很早就对“冲突”进行研究,管理学中的冲突理论最初就是借鉴这两个领域的成果。纵观冲突理论发展及演变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传统的观点(the traditional view)、人际关系的观点(the human relation view)、相互作用的观点(the interaction view)。如表3所示。

表3 冲突理论变迁

在此,主要分析社会冲突理论、公共冲突理论、社区冲突理论和冲突管理理论。

1.社会冲突理论

社区冲突理论实际上是社会学中的社会冲突理论在社区研究中的实际运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社会冲突理论是研究社区矛盾冲突的理论基础。社会冲突理论主要是研究由于价值观、权力、地位、资源分配等因素引起的社会中的个人或群体间的对抗性行为的模式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整合与社会变迁的理论。社会冲突理论的核心观点或基本假设包括:第一,每个社会结构中都潜藏着冲突的根源;第二,社会及其构成要素处于变迁状态;第三,虽然冲突是社会结构本身所固有的,但它并不总是表现得那样激烈或明显;第四,哪里有冲突,哪里就存在强制力;第五,社会结构通过其内部冲突和矛盾运动而发生变迁。[148]

社会冲突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它能促进社会发展,加强群体和社会的整合,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另一方面,它又消耗社会资源,破坏社会秩序,伤害社会心理,产生诸多社会问题等。[149]

2.公共冲突理论

关于公共冲突,可以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从内涵上说,公共冲突是指那些事关公共利益的冲突。包括:引发冲突的事项本身就是公共事项的直接形式;引发冲突的事项本身不是公共事项,但该冲突的发展影响到了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福利等公共利益的间接形式。从外延上说,可以将公共冲突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性的公共冲突,如公众间的冲突、公众与公众组织间的冲突等;另一类是公共组织内的冲突,这是公共冲突的一种特殊类型。[150]

公共冲突具有正、负两方面的功能。若公共冲突数量过少,对社会和公共组织而言并不一定是件好事,反倒可能使各种矛盾不能充分暴露,形成隐患;而公共冲突数量过多、规模过大、激烈程度过强和持续时间过长,则会对社会、冲突各方、公共组织和冲突参与者个人带来更多的破坏作用。因此从公共冲突管理的角度来看,将公共冲突限制在适当的程度、适当的范围、适当的时间段,对社会、冲突各方、公共组织乃至冲突参与者个人来说,都可能具有更多的正面功能,更少的负面作用。这被称作冲突管理的“倒U形”曲线,如图3所示。[151]

图3 冲突管理的“倒U形”曲线

资料来源:常健等编著《公共冲突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15页。

常健等指出,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公共冲突管理面临“四重四轻”的四重困境:一是重应急管理,轻常规管理;二是重表达渠道,轻互动平台;三是重政府职能,轻社会作用;四是重冲突处置,轻冲突化解。他们认为以上四重困境的存在,严重妨碍了中国公共冲突管理的有效进行。[152]

3.社区冲突理论

最早把社会冲突理论用于社区研究的是美国学者科尔曼,之后有葛木森、桑德斯等学者。其中,桑德斯的《社区论》一书中,对社区冲突理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和全面的阐述。

桑德斯认为,冲突在任何一个社区中发生都与三个要素有关,即敌对的关系、不同的权利分配以及社区居民所承认的尖锐的情绪。其中,敌对关系有两种:一种是属于组织的,通常以不平等方式成为制度化的模式出现;另一种是属于争论的,通常与社区争论有关。如果权利与第一种对立关系——组织中的对立关系有关时,社区冲突便会以压抑的方式出现,或求助于各种社会控制,使“人们安于其位”来维持目前的不平等,如劳资双方的冲突、种族暴乱等,在墨西哥市曾发生过的城里人反对农村人、有土地的人抵制无土地的人竞争等都属于这种冲突。如果权利与第二种对立关系——与争论有关时,社区冲突就会以求助于社会动员的方式出现。为了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解决争论,涉及争论的双方都会有效地运用他们所有的各种策略。[153]由此可见,社区冲突的出现会随着对立关系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

桑德斯认为,社区冲突的发生还要考虑发生关系的环境因素,对立关系的发生自始至终都与它们的环境有关。这种环境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区位体系。社区是一个由领土组成的定居区,人们可以共享此居住区内分配的设施与服务。一个社区中的自然环境有“合意”与“不合意”之分,谁能否获利及其对自然环境的选择,是形成冲突的温床。第二种是人口因素。有关人口的增减、迁移与流动、年龄、性别与分布、种族、国籍、教育等都是引发冲突的因素。第三种是文化因素。文化是一种社会遗产,价值、传统、规范、信仰等方面的差异也是形成矛盾的重要根源。同时,他还认为冲突是正常的,甚至还是人类经验的一部分,冲突的发生与社会变迁有着密切关系,“人们在研究社区冲突时,应该认识到地方社区与全国社会的紧密联系。导致冲突的因素,经常来自于社区之外,而非社区内部突然爆发的某一冲突,虽然地方的因素也常有造成冲突的可能。”[154]

有关社区冲突持续的时间,桑德斯归纳为三种情况:一是某些社区冲突明显是延续的,从来都不会停止,如下层社会与警察之间的冲突就是这样;二是绝大多数的社区冲突是偶然的和短暂的,是昙花一现的,如一个学校由于扩大它在郊区的校址而引起的冲突等,这类冲突可以很快解决;三是一些人们认为已经止息的问题又会再度复发,人们可以预测,每隔两三年某种冲突会再度发生。

4.冲突管理理论

通常来说,冲突管理是以控制冲突的升级、缓和冲突的紧张、有效制止冲突的恶化为目标的。沃勒斯丁(Peter Wallensteen)认为,冲突管理主要是关注武装暴力的方面。[155]特纳(Fred Tanner)认为,冲突管理关注的是对冲突进行限制、调解或遏制,但无必要予以解决。[156]扎特曼认为,冲突管理就是将冲突维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准,以避免冲突的升级或失控。[157]

冲突管理与冲突预防、冲突解决既紧密相关又有所区别。在某种意义上,冲突预防、冲突管理和冲突解决因各自所关注的焦点不同,可以将其看作是一个连续统一体(continuum)上不同侧面的三种机制。他们在不同情境中发挥各自的功效,同时,这三者之间又具有一定的相互交叉性或重叠性。从方法论的视角来看,冲突管理不能视为范围中的一点,而是在连续体上的一点。这样,这一连续统一体的初端是冲突预防,末端是冲突解决,冲突管理处于中间。换句话说,冲突管理可以认为是用来处理问题立场差异而无须解决冲突的措施,但是目的却在于改变互动的方式,使之从毁灭性的行为向建设性的行为转变。[158]

现实中,冲突管理旨在对不相容性进行协调与管理。其既不担心冲突的发生,也不奢望冲突的解决,而是通过谈判、调解、调停等第三方介入方式和冲突管理的框架性机制等一系列方式或途径对冲突予以引导性管理,使之维持在一定程度上乃至降低而不升级,以缓和冲突程度或减少危害性。根据冲突的定义,其并非以暴力为标志,而是以不相容性目标为本质,因此冲突管理也并非以发生暴力为界限。所以,冲突管理作为处理冲突的一种战略,其实就是积极维持和平的工作。冲突管理是在冲突已经显现、预防性措施已经无助于缓解冲突双方的敌对时启动的,但却不一定非以暴力行为的产生来界定冲突管理的下限。[159]由此可知,冲突管理应当是在冲突显现而非必须在暴力行为发生之后采取的一种应对冲突的策略或方法。

(二)治理理论

“治理”(法文:gouvernance)一词并非新词,这个词从13世纪起就在法国阶段性的出现过。[160]它曾经在法国出现过三次:中世纪时期、古典主义时期、现代。起初,gouverne(指导、指引)、gouvernement(统治、政府)和gouvernance(治理)这三个词源于同一词源,都表示主导、驾驭某事物之意。船舵(gouvernail)是其最原始之意,后来由此引申出比喻意:选择航向,以及根据不断变化的自然环境持续调整修正,这体现了唯意志论和实用主义的辩证关系。到中世纪末期,这三个词的意义都基本等同,且可相互替代使用。后来,gouvernement的理念逐渐确立起来,它愈发只代表一种含义:统治的思想与等级化权力、垂直和自上而下的指挥关系,以及与以整齐划一的方式推行的意志等概念联系在一起,与对国家整体性的思考紧密联系(罗马帝国的权力和君主王权通过整体利益观和共和制统一性的中央集权概念得以传递延续)。然而,随着新生民族国家(如英国和法国)财富的升值引发的思考,人们更为重视观察和经验,同时实用主义占据了中心位置,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也成为人们所关注的重点。但是,在欧洲,上述与实践行动非常接近的实用知识并未被大学接纳,最终被边缘化了。后来,在新兴的实用主义国家——美国,这种实用主义思维在大学中处于中心地位就不足为奇了,包括在哲学领域,如20世纪的詹姆斯·杜威(James Dewey),最初的关于公共政策系统分析的成果(从20世纪30年代起)就充分体现着这种实用主义观,并在关于组织尤其是企业的指导作用中开始使用一个很久不用的词:“治理(英文:governance,法文:gouvernance)”。从此,“治理”的理念开始广泛流行。经过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们在美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早期使用,它被用于各个知识领域,因为这些国家传统上就对关于企业和管理的研究比较重视。1976年,詹姆斯·马奇(James March)和约翰·奥尔森(Johan Olsen)在其合著的《组织中的二重性与选择》(Ambiguity and Choice in Organizations)中首次使用了“治理”这个词:University Governance(大学治理)。文章的内容主要涉及大学组织中的决策,在美国(尤其是在反越战校园运动的背景下)这已是研究复杂组织和有限理性局势的一个热门主题。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治理”才真正进入其“第三次生命阶段”,并进入公共政策分析领域。[161]特别是在世界银行于1992年出台的治理政策的推动下,治理理念在国际上大行其道,风靡全球。

在某种程度上,现代意义上的“治理”,可追溯到世界银行1989年在《撒哈拉以南非洲:从危机到可持续增长》中关于非洲发展问题的讨论中首次使用的“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162]一词,1992年世界银行又将其年度报告的标题命名为《治理与发展》。[163]随后,治理(governance)与善治(good governance)就逐渐成为政治学、行政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领域之一。特别是20世纪的最后十年,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始全方位地对治理理论展开一系列相关探讨、研究与实践,至今仍未就“治理”的概念及其相关理论达成学术共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当前学者对治理的研究,仅在其概念界定上,就已经提出200多种“治理”概念,[164]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定义是1995年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Our Global Neighborhood)报告中作出的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总和(或综合),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具有四个特征:治理并非一整套规则,也非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涉及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165]

自世界银行提出“治理”的上述基本内涵之后,“治理”一词持续升温,继而被社会各界(尤其是政治学、行政学、社会学、经济学界)不断赋予更多新的含义,并逐渐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治理理论。国外在治理理论研究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有罗西瑙(James N.Rosenau)[166]、罗茨(R.Rhodes)[167]、斯托克(G.Stoker)[168]、库伊曼(J.Kooiman)、范·弗利埃特(M.Van Vliet)和奥斯特罗姆夫妇(Elinor Ostrom &Vincent Ostrom)等。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的治理》和《世纪的治理》中明确指出“治理”与“政府统治”的含义并不相同,并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与统治不同,治理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169]库依曼则指出:“21世纪,治理可以被理解为政府、私人部门、志愿者组织和社区彼此关系的变化,以应对越来越复杂、不断变化和多样化的世界。”[170]

由上可知,当代治理思想和实践源于13世纪的法国,兴盛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英国,其后向欧洲大陆国家、北美国家和大洋洲国家扩展,逐渐成为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政治与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并成为全球范围内引导政治与行政改革潮流的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在联合国、世界银行等一些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作为一种改善国家政治与行政管理的手段,治理的观念及其实践逐渐输入亚洲、非洲、中南美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并被中国政治管理与体制改革者所接受。[171]

目前,国内有代表性的治理理论研究者有俞可平、毛寿龙等。俞可平认为,“治理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172]徐勇认为,治理是公共权力与社会的互动过程,公共权力要实现治理社会的目的,就必须具备或创造一定的条件。由此可见,他们都强调权力在治理中的作用。然而,毛寿龙则认为英文中的治理(governance)一词既非“统治”,也非“行政”或“管理”,而是指政府对公共事务进行“治理”,它“掌舵”而不“划桨”,不直接介入公共事务,只介入负责统治的政治与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之间,它是对以韦伯的官僚制理论为基础的传统行政的替代,意味着新公共行政或者新公共管理的诞生。韦朋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治理是国家和公民在社会认同与相互合作的基础上共同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173]

显然,上述学者对治理的内涵认识不一,各有千秋。从公共行政学视角出发,本书认为:治理应当是一种多元的、基于民主和平等参与的、非意识形态化的社会治理范式,它摈弃了集权和强制的统治观念,强调政府和社会、公私部门等在信任与共赢的基础上协同共治,共同维持社会的秩序与稳定。治理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主体多元化。即除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外,还应包括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公众等不同主体。政府在治理中的定位是“掌舵”而不是“划桨”。

第二,参与平等化。主要是指参与治理的各主体间是平等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作用不重要,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过程中,政府应是各种参与主体“同辈中的长者”,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同时,治理理论还引申出了“元治理”(Meta-Governance)[174]概念,这在某种程度上更突出了政府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第三,协作网络化。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由过去传统的单一运行维度转向多元协作共治的网络化互动格局,从而将行政力量、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等构成网络化的治理格局。

第四,监督相互化。不同主体之间自发地相互监督,形成良性的“示范效应”,以保障社会秩序的健康、有序运行。

总之,治理是一个超越先前政策的新理念。治理理论的兴起不仅给政治学、行政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知识背景和话语体系,而且在全球治理、国家治理、地方治理和社区治理等领域取得了诸多理论和实践成果。

治理理论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出发,包括很多种更为具体的治理理论。在此主要分析冲突治理理论和社区治理理论。

1.冲突治理理论

科多拉·赖曼(Cordula Reimann)从结果、过程和结构的视角区分了三种冲突管理的路径,即冲突处置(conflict settlement)、冲突化解(conflict resolution)和冲突转化(conflict transformation)。[175]常健等从公共冲突治理的深层次着眼,认为这三种路径实际上可以解释为公共冲突治理的三个不同的层次:冲突处置,即第一层次,其目标定位于对公共冲突的直接制止、控制和平息,防止冲突升级,尽快恢复正常的公共秩序;冲突化解,即第二层次,它是以过程为导向的冲突解决办法,致力于解决造成冲突的深层次原因;冲突转化,即第三层次,其是以结果、过程和结构为导向的长期的和平建设的努力,目的在于真正克服直接的、文化和结构方面显现出的暴力。同时常健等认为这三个层次有其各自的突出特征(详见表4),它们之间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具有层次上的递进关系,并且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共同构成了公共冲突治理的整体战略结构。此外,常健等还指出了当代中国的公共冲突治理存在着明显的薄弱环节和层次上的混淆两大方面的问题。[176]

表4 公共冲突治理三个层次的突出特征

吴晓林在对国内学界2001~2011年十年间关于社会冲突研究的述评中,着眼于治理冲突对策的视角,提出了“冲突治理学”这一概念,并认为冲突治理学的范畴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建构共同情感和意识形态;二是政府要发挥权威的利益配置和应对功能;三是政治妥协与民主法制机制。[177]但是,这一界定更倾向于对政治冲突的治理,并不一定完全适合于社会冲突特别是社区冲突的治理,后两者更倾向于多元主体在平等基础上的协商共治。综上,本书认为冲突治理是指冲突各方针对某一争端或冲突事项,在平等参与、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寻求深层次解决冲突的过程,并为和平建设持续努力。

2.社区治理理论

社区治理在治理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的作用。夏建中认为,社区是一个介于初级群体与次级群体间的组织,对居民具有情感性和易接近性的功能意义,是每个个体从家庭走向社会的第一个空间,因此他认为社区治理应当是全部治理系统的基础。[178]胡钦森从全球治理、国家治理及地方治理的宏观视角出发,认为社区治理“是治理的灵魂工作,是在地方与全球区域之间建立支持和联系,而由于后者的原因,这些地带正在越来越缺少安全性和碎裂化”。[179]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指出,社区治理通过借助既不同于国家,也不同于市场的制度安排,可以对某些公共资源系统成功地实现开发与调适。它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成为国家和市场手段的补充。在此,结合上文对社区治理的界定,本书认为社区治理是指以特定地域为基础,政府、社区组织和居民群众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其集中体现为社区内的多元主体凭其自身优势及资源而进行的一种协商共治模式。[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