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九江市某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余某某滥伐林木、朱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滥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区别与适用
(2017)赣0425刑初77号
关键词: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想象竞合、数罪并罚
审判要旨
在涉林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实施了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与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两个行为。对于盗伐、滥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应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罪;对于盗伐、滥伐普通林木的行为,应定盗伐、滥伐林木罪,然后两罪并罚。如果被告仅仅只盗伐、滥伐了珍贵树木,没有盗伐、滥伐其他普通林木,则被告的一行为同时触犯了滥伐林木罪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即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罚。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被告单位某油茶公司与江西云山企业集团农贸公司某农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承包了该农场原村民周某某(已故)在农场“尖山岭”(果林队)的两块山场。为了加快油茶基地开发建设进度,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告人朱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朱某某帮忙请人砍伐“尖山岭”山场林木(不包括樟树),砍工工资由朱某某支付,砍伐所得林木售予朱某某,朱某某共需向某油茶公司支付费用6万元。同年6月下旬,余某某告知朱某某该山场林木砍伐手续已经办好(实际林木砍伐手续并未完全办理完毕),可以开始砍伐林木。后朱某某便雇请几名砍树工人在上述山场砍伐林木,其中包括5株樟树。经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尖山岭”山场被伐林木面积为48亩,林木蓄积共计93.6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朱某某分别于2016年11月30日、12月2日到永修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单位某油茶公司主动退赔非法所得6万元,被告人朱某某退赔非法所得3万元。
定案结论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单位九江市某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20000元。
二、被告人余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某油茶公司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余某某作为被告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某油茶公司及被告人朱某某退赔了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二人适用缓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