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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左某某、封某某、尤某某滥用职权案

——“以罚代刑”可构成滥用职权罪

(2017)赣0830刑初60号

关键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罚代刑”、滥用职权

审判要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滥伐林木案件中,出于完成单位罚没款创收任务的目的,将一个刑事案件拆分为两个林业行政案件降格处理,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但与徇私枉法罪中的“徇私”相区别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完成单位罚没款创收任务,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某县森林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某县林业局某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周某某报案称,某县某村村民张某某所属面积为19.2亩的宁冈寨对面山场和村民罗某某所属面积为21.5亩的老鞋前对面山场,存在无证滥砍滥伐行为。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左某某、封某某、尤某某与林业技术人员陈某某等人一起到砍伐现场调查。经初步调查,钟某某已通过流转取得某县某村荷树坪高壁岭山场小班号00204、00209、00210山场的林地使用权,并登记在其名下,某县林业局于2016年7月19日对该小班号的三块山场核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6年3月份,钟某某将流转经营的山场承包给肖某、练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进行清山作业。因修路的需要砍伐了张某某(小班号00211)的山场上的林木,经征得张某某的同意,通过协商,钟某某又流转取得小班号00211山场的林地使用权,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练某某等人对张某某的山场进行清山作业。练某某组织民工清山过程中又无证砍伐了相邻的罗某某所属山场上的林木。三被告人根据当时张某某和罗某某所属山场上的林木大部分被砍伐的事实,认为练某某等人涉嫌滥伐林木,并按刑事案件程序做案件笔录固定证据。被告人左某某考虑到完成单位罚没创收任务,保障所里民警的福利,欲将钟某某和练某某涉嫌滥伐林木应依法立案侦查的一个刑事案件拆分成两个林业行政案件进行降格处理之意,在征求意见时,被告人封某某、尤某某也出于同样的考虑同意按行政案处理。于是决定以练某某承担张某某所属山场滥伐林木的行政责任,并将行政案件材料报送某县森林公安局审批。被告人左某某、封某某、尤某某在得知技师陈某某检测的被砍伐山场每亩活立木蓄积3.543立方米的初步结论后,仍决定以钟某某承担罗某某所属山场滥伐林木的行政责任,也将行政案件材料报送某县森林公安局审批。

2016年9月28日,某县林业局将钟某某越界采伐张某某和罗某某所属山场共计40.7亩林木的案件相关材料移送某县森林公安局调查处理。2017年2月初,上级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网络曝光的非法毁林炼山事件后,被告人左某某、封某某、尤某某未启动纠错程序,而对钟某某和练某某的林业行政处罚案卷中有关内容进行更改并重新组卷,直至2017年2月10日某县森林公安局对钟某某、练某某等人涉嫌滥伐林木罪立案侦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的山场被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22.85立方米,张某某的山场被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9.3立方米,两块山场林木活立木蓄积合计为32.15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左某某于2017年2月22日主动到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办案人员供述了涉嫌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并书写了交代材料。被告人封某某、尤某某于2017年2月19日主动到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办案人员供述了涉嫌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并书写了交代材料。

定案结论

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左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封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尤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理由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封某某、尤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滥伐林木案件中,出于完成单位罚没款创收任务,将一个刑事案件拆分为两个林业行政案件降格处理,且在某县毁林事件网上曝光后,未启动纠错程序,而采取更改案件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方法,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应予以纠正。鉴于三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动机是为了完成单位的罚没款任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三被告人没有徇个人私情、私利,且滥伐林木的犯罪嫌疑人均已归案,其主观恶性较小;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所收取的罚没款已如数上缴财政,又向检察机关自愿缴纳了植被补绿费。故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封某某、尤某某在本案的作用相对被告人左某某较小。经查,三被告人通过初步调查,均认为对滥伐林木的犯罪嫌疑人应作刑事案件处理,但出于完成本单位罚没创收任务之动机,被告人左某某在征得被告人封某某、尤某某的同意,将刑事案件降格为林业行政案件处理。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只是工作上的分工不同,所起的作用大小区别不明显,而被告人左某某作为派出所的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辩护人龙某某提出本案定性为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朱某某、沈某某提出被滥伐的林木数额不能以鉴定结论为准。经查,三被告人在得知某某县某乡高壁里山场的林木被砍伐而进行调查时,初步意见均认为可以作刑事案件立案查处,但出于本单位利益的动机,将刑事案件降格作林业行政案件处理,从而使得滥伐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三被告人对滥伐行为的继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对辩护人朱某某、沈某某的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沈某某提出某县森林公安局出具“被告人封某某担任某派出所副所长”的证明没有效力。经查,某县森林公安局因工作的需要对人事调整是单位内部事务,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所质疑,且辩护人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辩护人沈某某的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及辩护人朱某某、沈某某关于本案定性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可以采纳。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法院可以采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