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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某某、曾某某滥伐林木案

——“买卖青山”后无证采伐行为的定性

(2017)赣0426刑初28号

关键词:滥伐林木、林木所有权交易、无证采伐

审判要旨

区分买卖青山行为中所发生的盗伐和滥伐林木行为,关键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被告方某某欲通过买卖行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林木),并已支付对价26700元,被告方某某虽实施了砍伐他人林木的行为,但由于主观上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不能构成盗伐林木罪,而应认定为滥伐林木罪。本案是滥伐林木案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和启示性。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上旬,被告人方某某以人民币26700元的价格从德安县某村15组村民李某某等人手中购买了某村“毛家山”山场的杉树。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打电话叫被告人曾某某带人来砍伐杉树并邀其合伙,被告人曾某某见有利可图,便交给被告人方某某人民币4000元作为合伙出资。次日,被告人曾某某便带领鲁某某、童某某等人在“毛家山”山场砍伐杉树。随后,再由被告人方某某雇请李某某等人的农用车将砍伐的杉树部分出售给周边村民、部分运至某乡沈某某的木材加工厂。

2017年1月4日,德安县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方某某处扣押2米长杉树原木399根、4米长杉树原木325根。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方某某、曾某某主动到德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17年1月19日,经江西分宜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被告人在“毛家山”山场采伐杉树蓄积量为42.42立方米。

定案结论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裁判理由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曾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其所购买的他人山林中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曾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及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适用非监禁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