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辞研究(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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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把“法律作为修辞”的问题指向

法律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是法律语词作为修辞被运用,其修饰的对象是事实。法律修辞学所研究的是一种作为思维语言的法律,或者说是思维行动中法律语言的运用。在法律社会学家看来,“法律是互动的产物,现实的法律在人类活动中不断地生成、增长、改变以及终止。”[9]法律修辞学所研究的就是法律过程是一种能见度很低的法律——法律思维中的法律语词运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语言的使用对人所带来的痛苦多于快乐,大量的晦涩的,充满争辩的,有很多细微差别的专业术语,以及随着语境变化的法律语词,也许只有经过了长期的争辩和思索才能把握,而在具体案件中找到了一个恰当的法律语词与事实对应,也并非是件容易的事情。只有当出现能够找出表述出案件与事实间准确的法律意义的时候,法律人才能露出一丝职业者的笑脸。法律语词的严谨使得它常与日常生活多少有些出入,这时候不仅需要日常语言的补充,更需要法律语词的修饰。从法律语词的运用来看,人们在思维中不仅要遵守法律、解释法律,还要消费和运用法律。遵守法律需要法律逻辑规则的运用,逻辑能证明合法性思维的存在。解释法律主要是要清除法律语词的含义。法律修辞就是在运用意义上消费法律。如果在对案件解决方案的思维中,不运用法律语词来表达,这也就接近了法律的消逝界点。

法律语词的运用因为其运用过程能见度较低,因而没有引起法学家的重视。这就使得法律方法的影响力大为失色。而这一点正好被政治家所利用,无论中西政治修辞都大量充斥在人们的思维决策中。对于政治修辞在法律思维中的泛滥,法治论者普遍反对。以法律语词的运用为中心的法律修辞方法,反对以国家或政治为中心的“法律”思维,强调根据法律并运用法律语词的思维。因为,在政治修辞影响下,法律言辞的意义可能变得虚无缥缈。我们认为,对法律人思维的政治修辞的反对,不在于说这些政治符号本身错了,而在于使用这些符号可能会引起对法律的误解,法治的目标可能在政治口号掩盖下成了虚无,留下的可能只有政治目的。政治家讲政治没有问题,这是他们的职业。他们应该关心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但政治家有时候不明白的是,大多数的法律案件实际上只是琐碎的小事,原本与政治就没有很大的关系。在一般案件中使用过度政治化的修辞不仅会破坏法治,而且还会引起人们对政治的反感。这一点似乎在中西之间没有太大的区别。有学者就指出,西方的法律一直受托马斯·霍布斯和布丹的影响,他们宣传主权观念,宣传秩序的获得需要中央集权式的法律体系来完成。“他们的理论或许是当时治理乱世的最佳选择,但是他们所提来达成其政治目的之理论,也实际上被转化为残酷的法律,以至于模糊、扭曲了非国家体系下,法律规范应该如何有效运作的概念。”[10]我国法律人思维中的政治修辞运用更甚于国外,但似乎没有达到西方那样穷途末路的程度。[11]我们之所以强调思维过程之中法律修辞重要性就是因为政治修辞冲击了法律修辞,以至于法治无法实现。

我们看到,关于社会发展的时代划分,既可以是历史的总结也可以是对未来发展的预测。一百多年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前70年可以说是革命的时代,后30年和未来的20年可以说是改革的时代,在这两个时代,革命和改革是这个时代的关键词和主旋律。但是,下一个时代支配人们思维和行为的理念应该是什么,这是社会科学必须研究的课题。我们预计,中国的下一个时代应该是“法治时代”,我们这一代法律学人应该为进入法治时代做好理论和思想的准备。这个准备既包括对当下理论和主流意识的反思,也包括对未来社会发展的筹划。我们相信,未来中国的社会关系应该逐步趋于稳定,社会转型从总体上应该告一段落,这为进入法治时代奠定社会基础,法治将成为社会关系的稳定器。为迎接法治时代的到来,法学家必须提前做好准备,要把“法治时代”作为主题词对当下流行的观念进行反思,积极构建法治时代所需要的理论与思维方式。

以法理学为例,中国的法治时代就面临着三重“解放”:

(1)政治修辞下的法理学“解放”。法治时代需要的是法理,而不是政治修辞,因而法理学应该摆脱政治修辞的束缚,在思维领域中进行“去革命化”或去“政治化”的研究,建构具有自主性的、为法治服务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科。如果非要讲政治的话,全方位地实现法治是我党长期执政、并保持社会稳定的最大政治。“有些人以官方法律家自居,收敛其理论批判的锋芒,将全部的注意力和学术兴趣致于对官方现行的政策及意图的说明和诠释上,力图将政治和政策学术化、知识化。当然,这种政策定向的法学理论由于政策的改变,而随时可能丧失其解释力,其所遗留下来的只是一些没有解释的问题或带有特定时代官方话语印记的空洞术语,人们很难在其中寻找真正有价值的学术贡献,反而可能发现其对抽象的法学理论所带来的‘词的暴力’现象,或对法学造成的学术品格的损害。”[12]一些政治大词,像人民、公众、民意等,好像与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但在政治家眼中,“伟大的文字符号通常是用来合法化自己的行为,或是作为政治实体的工具,用来正当化其为征询基层百姓意见却擅自对人民行使公权力之行为。过去一些惨痛的经验教训使我们对于这些冠冕堂皇的文字符号,以及那些挥舞着这些符号旗帜的人保持高度的怀疑,但无奈的是,这些符号是我们命运的一部分。”[13]旧的政治口号挥之不去,很多新的又不断地涌来,法律人已经难以承受。法治的危机实际上是社会秩序危机的前兆。

(2)西方话语霸权下的法理学“解放”。我们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时下没有中国法学,所拥有的实际上是西方法学在中国。无论是宪法、民法、刑法、还是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诉讼法等及其相应法学,包括法理学无不是从西方进口的。引进这些法学是中国法学进步的必经之路,但是,我们还必须反思,这些带有西方问题意识的法学能不能直接解决中国的问题,与中国固有文化之间能否产生融洽关系。我们下一步要进入的是中国语境下的法治时代,因而在法理学或者说很多法学研究中“去西方化”是一个的重要任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改变“西方法学在中国”的法学现状,真正地出现有中国问题意识的、为中国法治建设服务的法学或法理学。[14]

(3)哲学的笼罩下的法理学“解放”。法理学深受哲学的影响,很多法理学术语都来自哲学关键词的修辞。这使得法理学的道理难以为一般人所理解,更难以成为一般人的思维方式。这样法治时代所需要的法律思维方式就难以形成。当然,法理学的哲学解放并不是不要哲学,而是反对过度的哲学化,使法理学成为为法治时代服务的学科。对法治时代命题论证,饱含着对法治的期待与呼唤,对这个问题似乎没有现成的结论,因而需要我们认真地研究。法律作为修辞意味着要在法律思维中排除政治修辞、过度哲学化语词和纯粹西方的法律表述方式。法学与哲学有不同的任务,法学也许没有必要去完成哲学家的任务。哲学的语词对法学来说有借鉴意义,但是,对法学的表述不能过度哲学化。法学应该致力于自身实用品格的研究,突出自身的工具属性。法治需要法律以自身独立的品格作用于社会。

“把法律作为修辞”就是要在完成“去西方化”、“去政治化”和“去哲学化”任务的基础上,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为今后中国进入法治时代进行思维方式转变和实现途径等方面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