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法律作为修辞”与法律修辞的方法
你见过法律吗?我们只能回答只能是见过法律文本、法律判决、法律审判等,甚至还可以说,感受过法律价值、体会到法律规范的存在。但这些法律的表现形式都是静态的法律,而对于司法过程中的动态思维,人们都有机会亲历但都不能真切见过。这意味着我们看到的都不是完整的法律,只看到了法律的部分,对整体的法律也许只能在思维中把握。其实,看不见的法律主要就是法律思维的过程,属于人的意识的组成部分,属于法律的运用。法律的运用有多种方式,包括原理的运用、原则的运用、规范的运用和法律方法的运用等等。把法律作为修辞,就是在法律思维中对法律语词、概念或术语的运用。法律中寄托有人类高尚的梦想,不仅有原则、规范、方法,还有美好的价值等。但无论是什么样的法律形式都是用法律语词表达出来的,法律语词成了在司法活动中或者说在更大范围内的沟通交际的工具。在人们沟通交际的语词构成中,是否把法律作为修辞,以运用法律语词为主,不仅能够显示法治观念是否坚定,而且能够显示法律对人们思维的约束程度。因而,对法律语词如何运用构成了法律修辞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法律修辞方法主要围绕着法律如何运用展开,有法说得明、有理说得清等讲法说理的技巧构成了法律修辞的方法,对可以接受的答案是法律修辞的基本目标。
从直观的角度看,我们可以“把法律作为修辞”分为两种:
一是把“法律”这一概念作为限定性修饰与其他的语词搭配,出现了大量的法律术语或者法律概念。“法律”一词作为“修辞”在法学研究或法律思维中很常见,像法律责任、法律行为、法律权利、法律关系、法律义务,法律思想、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职业等等,已经成了典型的法学术语。在这里“法律”都是作为修饰、限定词而发挥作用的。显现了“法律”在思维中的独立存在。在这里,法律有的是起着定性作用,有的是起限制范围的作用。它们不仅构成法学的基本概念,形成了法律知识体系的骨干,而且对人们的思维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法律与许多动词结合形成了法律专业名词,在社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断地以知识增长的方式充实、完善法学学科。但是,在这种意义上把“法律”作为修辞,也存在一些问题,法律这一词汇在法学中有如此多的含义和不同的使用方式,使得法律的意义丛生,以至于只有那些系统学过的法律的人才能够把握。德沃金说:“我们用这些词来指代的有如此之多截然不同的概念,而这些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又是如此问题重重和充满争议,以至于关于法律与正义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论,常常是在回答性质相当不同的问题。这一语义学方面的不幸,已在法律理论当中造成了大量的混淆。”[7]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尽管法律有多种语义,但是我们还必须使用“法律”这一概念。法律含义的多面性,生成了丰富多彩的法学研究。使法学能够解释更多的社会问题。同时多义的“法律”也为法律修辞方法的运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在考验着法律一词运用者的语言修辞的运用能力。在此借用德沃金的话说:“我所作出的区别并没有证明存在不同的法律概念,而只是证实了唯一的法律的概念能够以不同的方式得到应用。”[8]法律的概念作为“修辞”展现了一个法律的专业领域。但这不是法律修辞学研究的重点,虽然对很多的问题的研究也许会涉及这一领域。
二是把更加具体、细致的专业化的法律语词作为构成言说的修辞。这实际上就是指法律语词或概念的运用。语音、语法和语汇是语言的三要素,修辞是对三要素的综合加工及其效果,是语言三要素的体现,没有修辞,语言就会寡然无味。法律语言是各种职业语言中最为规范的,所以,法律修辞虽然要遵循修辞的一般规律,但是重要的也许不是比喻意义上的修辞,而是正确运用法律意义上的修饰。在法律思维中唯有透过微观领域的法律术语、概念的使用,我们才能通过思维赋予生活事实以法律意义。立法语言反对运用比喻性的表述方式,要求用朴实的语言进行表达。因为比喻虽然使语言呈现出活跃、生动,但却会使法律的意义更加模糊。但是法律实际上也是一种语言系统。它虽然不能像文学语言那样挥洒自如,但实际上也必须要被运用才能产生意义。在法律语词的运用中,除了遵循语法的基本规律外,还需要遵循修辞的一般规律以及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在法理学中,法学家们也对法律概念或术语进行分类,但从修辞的角度看关键的是如何恰当地运用。像违法、侵权、违约、时效、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物权、债权等法律术语既是法律概念,按照类型思维(法律思维的一种形式)的基本规则也可以作为对事实的修饰。类比思维或类型化处理必须运用法律概念。
法律修辞学不是专门研究法律术语或法律概念意义的,那是法律解释学的任务,它要研究的是法律语词在法律思维中的运用。法律修辞方法主要是指法律作为修辞(法律术语或法律概念)的运用方法。这种方法的重点与法律解释不同,主要不在于解释法律语词的意义(法律语义),而在于通过法律语词的运用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典型的修辞是一种比喻方式的解释方式,把法律语词用于描述案件事实的法律意义,实际上也是把法律语词作为一个类型与类型化了的法律事实进行比较而得出的判断,因而我们认为,把法律语词用于对事实的说明也可以称为法律修辞。当我们说某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时候,接下来的思考问题肯定是违反了什么样的法律。这时候,人们会用一个简短的法律语词来表达,如把事实修饰为无照经营、商业贿赂、行贿罪、受贿罪等等。在这时候,法律语词对人心灵的穿透力和论证功能比起道德、纪律的说服力更强一些,如果说到点子上,说服力也会更强一些。但前提在于,所使用的法律语词以及所运用的逻辑关联词,能够让法律人感觉到这种修辞是在讲法说理。
长期以来,国家不断地强化法律的意义,因而使得法律比起其他行为规范来说,威权程度更高一些。尤其是一些法治国家,这一点表现得更加突出。在语境中只要一用法律修辞,人们便会“肃然起敬”,以至于有些人滥用法律作为修辞。我们看到,虽然法律不像道德那样影响广泛和深入人心,但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地位已经扎下根来。法律人的言辞虽然不是最优美的,但是最能够影响人心的。当然,法律作为修辞的社会影响力大是法治国家的常态。在一些非法治国家,法律修辞的影响力不如政治修辞。这对构建法治国家来说,无疑是灾难性的。然而我们应该明确的是:法律作为修辞的影响力和说服力,是与法律逻辑方法紧密相连的。在司法过程中,只有“把法律作为修辞”并具有合法性以及在论辩中加以证成,才能找一个可以被接受的答案。“把法律作为修辞”主要是强化说服功能,但是单一的法律修辞能不能具有真正的说服力,还可能产生根据单独的概念生成规范的罪恶。有很多人不知道法律是一个体系,因而拿出一个概念就当成法律认为这就是依法,所以在这种“依法”掩盖下做出很多的错事。法律修辞的运用不完全取决于用什么法律语词,而在于把法律术语或概念运用得恰当。法律作为修辞实际上也是建立了一个新的命题,这个命题本身与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一致性以及与法律价值、社会关系等的融贯性有很大关系。这样,法律不仅具有了规范功能,实际上还有建构命题、论证命题的修辞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