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犯罪学学说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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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奥古斯丁对恶的认识从本体论向生存论的推进

奥古斯丁对于恶的本源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过程,最初,他接受了摩尼教的善恶二元论主张,认为存在着善恶两种实体,善的事物都是来自于善的实体,而恶的事物都是来自于恶的实体。如此,世界的本原就不只有一个,而是有善和恶两个本原。整个世界乃至人本身都是善与恶斗争的战场,善与恶分别主宰着光明与黑暗。他认为人之所以会犯罪会作恶,主要是因为黑暗战胜光明的结果,也就是恶的实体战胜善的实体的结果,所以,人也无需为自己的罪恶承担后果,因为犯罪的不是人自己,而是劣根性。他说:“那时我还以为犯罪不是我们自己,而是不知道哪一个劣根性在我们身上犯罪,我即以置身于事外而自豪;因此,我做了坏事,不肯认罪,不肯求你治疗我犯罪的灵魂,我专爱推卸我的罪责,而归罪于不知道哪一个和我在一起而并非我的东西”[80]。善恶二元论把犯罪的责任推究到恶的终极本体中去,把人的非理性视为来自黑暗世界的人所不可抵挡的强大力量。长达九年的时间里,年轻的奥古斯丁在摩尼教的理论中得到了满足。后来他认识到了摩尼教的善恶二元论本身就存在着无法解决的难题:既然上帝是代表至善的,那就是与恶对立的,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悖论,如果上帝不能战胜恶甚至会被恶所伤害,那上帝就不是万能的和不朽的;如果上帝可以战胜恶或者消除恶,那么恶的存在就说明上帝创造了恶或者说容忍了恶的存在。对与奥古斯丁而言,这两种推论都是大逆不道和荒谬的,自此,他便在怀疑和彷徨不定的状态中。

直到他读到了罗马雄辩术教授维克托利努斯翻译的柏拉图学派的一些著作,新柏拉图主义关于恶的理论特别是关于“恶是善的缺乏”的观点为他提供了答案。他发现新柏拉图主义比较注重精神和抽象,促使奥古斯丁纠正了从摩尼教那里习得的物质主义的思维方式,开始在物质世界之外找寻真理,而应该由外向内看,反求诸己,进入心灵深处来仰视上帝的光辉。

奥古斯丁认为苦难并不是来源于上帝,上帝只创造美和善的东西。凡是存在的事物,都是善的,如果事物丧失了所有的善,它便不再存在。他坚信,上帝是“不能朽坏,不能损伤,不能变易”的渗透着整个世界,又在世界之外,充塞到无限的空间的至善的存在。但此时奥古斯丁对于恶的来源问题仍是不得其解,他说:我虽则坚信你是不可能受玷污,不可能改变,不可能有任何变化,虽则坚信你是我们的主,真天主,虽则坚信你不仅创造我们的灵魂,也创造我们的肉体,不仅创造我们的灵魂肉体,也创造了一切的一切,但对于恶的问题,我还不能答复,还不能解决[81]。他继而进行了追问:谁创造了我?不是我的天主吗?天主不仅是善的,而且是善的本体,那么为何我愿作恶而不愿从善?是否为了使我承受应受的惩罚?既然我整个造自无比温良的天主,谁把辛苦的种子撒在我身上,种在我心中?如果是魔鬼作祟,则魔鬼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如果好天使因意志败坏而变成魔鬼,那么既然天使整个来自至善的创造者,又何从产生这坏意志,使天使变成魔鬼?[82]恶原来在哪里?从哪里来的?怎样钻进来的?恶的根荄、恶的种子在哪里?是否并不存在?既然不存在,为何要害怕而防范它呢?[83]

在无尽的追问中,奥古斯丁从古希腊哲学中找到了答案。他指出:我探究恶究竟是什么,我发现恶并非实体,而是败坏的意志叛离了最高的本体,即是叛离了你天主,而自趋于下流,是“委弃自己的肺腑”,而表面膨胀[84]。恶是虚幻的,仅仅是善的缺失状态,是一事物相对于比自身高等的事物所拥有的善的缺失。缺失这个概念自苏格拉底就开始使用了,他谈到了知识的缺失,而后的哲学家们相继谈到过德性的缺失、理性的缺失、善的缺失等,奥古斯丁也仍然认为,恶的存在正是善的缺失的结果。缺乏善才会形成恶,所以绝对的恶是不存在的,恶本身只是善的缺失。

奥古斯丁在《教义手册》谈到:那位全能的上帝——连不信基督教的人也承认祂是如此——既是至善者,那么,若是祂不能从恶事中结出善果来,祂就绝不会让任何恶存在于祂的工作中。事实上我们所谓恶,岂不就是缺乏善吗?[85]至于恶的产生则是人类自由的结果,是人类滥用了上帝赋予的自由意志,因而也是人类应付的代价。所以他的观点意在将恶的起源与善的上帝完全分离开来,从而全善的上帝丝毫不用为恶的存在负责。奥古斯丁吸收了亚里士多德关于“形式”与“质料”的学说,亚里士多德把一切事物的构成都归结为“形式”与“质料”的相互结合与相互作用。事物的产生和运动变化即是“质料”获取和实现“形式”的过程也即由“潜能”向“现实”转化的进程。这就构成了一个从低到高逐渐上升的阶梯式的等级体系,其中高一级的事物是低一级的事物的形式,而低一级的事物是高一级的事物的质料。这个阶梯的最底层是完全没有形式的“纯质料”,即“绝对的潜能”,而这个阶梯的顶端,则是完全不包含质料的“纯形式”,即“绝对的现实”。而恶就被理解为上文所言及的“缺失”,“缺失”在这里的含义既非形式和实体,也不是质料,而是对善的一种否定和缺乏。质料缺乏善,才会形成恶;质料绝对地缺乏善,才会形成绝对的恶,所以,并非质料是绝对的恶,缺乏才是绝对的恶。这一学说经由新柏拉图主义的奠基人普罗提诺而被奥古斯丁吸收并发展,对之创造性的进行了逆向的阐发,提出了“缺陷因”的学说。在他看来,在上帝创造的宇宙等级秩序中,高一级的事物相对低一级事物(关于“高级”与“低级”含义的使用,奥古斯丁恰与亚里士多德不同)来说是存在,而低一级的事物相对高一级的事物来说则为非存在,由此高一级事物的存在应该是低一级事物存在的依据和目标。如果事物背离了这个规律,而“倾向于非存在的东西”,追求比自身更低一级的事物,那就是事物的“缺陷因”。这个缺陷因正是造成恶的原因。在此,奥古斯丁将恶的产生放在了一个不断变化的、流动的事物发展的倾向和趋势上[86]。在此基础上,他把恶具体分为三个层次,即“物理的恶”、“认识的恶”和“伦理的恶”。“物理的恶”是指由于事物的自然属性带来的损害或是由于人的生理原因造成的身心痛苦等。比如他说:

在动物的身体中,所以谓疾病和伤害,不过是指缺乏健康而已。若身体得医治痊愈,这并不是说,那先前存在的恶——疾病和伤害——离开身体去住在别处,而是说,它们都不再存在了。疾病和伤害并非什么实体,而是实体在肉身中的缺憾。肉身既是实体,所以是善的。那些恶,即失去健康,对善乃是偶然发生的事。同样,心灵中的罪恶,也无非是缺乏天然之善。它们一旦被医治好了,它们并不是转移到别处去了。当它们不存在于健康的心灵中,它们就不能存在于别处[87]

“认识的恶”则是由于人类认知和思维的有限性造成的,是一种对正当认识秩序的颠倒,是一种人类心智上的缺乏。他指出:错误的本身仍是一种恶:那和重大事有关的错误是个大恶,那和小事有关的错误是个小恶;但无论是大或小,它总是一种恶[88]。而“伦理的恶”则是我们要讨论的罪的本源意义上的恶,也是奥古斯丁认为的真正的罪恶,是由于自由意志的负面作用导致的行为对善的背离。善是人自觉的,恶也是人自愿的,恶不是神的错,而是人的错,应当到人自身中去寻找恶的根源。奥古斯丁指出:在意志变恶之处,若是意志本身不愿意,那么这种恶不会在其中产生,因此这些恶会受到公正的惩罚,因为它们不是必然的,而是自愿的[89]。而上帝把人造成公义的,让他们有自由意志……上帝预见到人会由于弃绝上帝和违反上帝的律法而犯罪,然而上帝并不剥夺人的自由意志,因为他同时预见到他可以从人的恶中产生出善来[90]。奥古斯丁进一步建构了原罪论,更为明确地指出恶是源与人的贪欲。他认为是上帝创造了人类的灵魂,灵魂本来分有上帝的善的属性,可是由于寄居于人类的肉体之中,因此才有了堕落而被朽坏的可能性。拥有智慧的人就在于心灵拥有至上的权力,能够成功驾驭灵魂的理性,达到心灵的平和。若当心灵无法成功控制灵魂时,灵魂就很容易屈从于贪欲,走向无知的罪恶之境。他发现每一种恶行当中都有贪欲,“贪欲引起了每一种恶行”,这一贪欲可以理解为一个人滥用其意志去追求他不应当追求的事物,恶存在于意志当中,它以意志作为行动的载体而趋向于其他低下的事物。

正是由于奥古斯丁将自由意志引入对恶的本源的探讨,从而将本体论意义上的恶转向了生存论意义上的恶,也就是罪。

奥古斯丁认为上帝为了善的目的而创造了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就其本性来说是上帝手中的造物,它也如同其他受造物一样,其本身虽善却可能被误用而丧失了自身的本性以致变成恶,所以恶是意志背弃不变之善而转向可变之善,而且这一转向完全是在人的自由意志控制下进行的,也即人误用了上帝所赋予的自由意志。他指出:那为中等之善的意志,一旦依附不改变之善,而不以之为私有,却以之为公有——正如我们对那说得虽不周到却已说得很多的真理一样——人就有有福的生活。这种有福的生活,即心灵依附不改变之善的性情,乃是人正当主要之善。一切不能被误用的美德,都存乎其中……但若意志离弃那公诸大家的不变的善,而归向一种私善,无论是在它以外或以下的,它就犯了罪。一旦它要自己作主,它就归向一种私善:一旦它渴望知道别人的私事,它就是归向于在它以外的;一旦它爱好肉体的快乐,它就是归向于在它以下的[91]。所以,奥古斯丁所谓的罪是超乎基督教神学的原罪论之上的,他不仅关注人从祖先那里继承来的原罪,他更加关注人的自由意志本身。他认为魔鬼诱使人犯罪靠的是说服,但说服只是外因,真正的力量还是来自人的意志本身,只有出于自由意志的罪才是严格意义上真正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