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训“䇂”
至于“䇂”字,则大部分学者的争论在与是否与辛为一字,对其义的解释并无通说。其在甲骨文当中的写法主要有:
(乙七八一二)(前五·四·二)(后二·三四·五)(后二·三六·七)(掇一·一三二)[68]
(乙3119)(续6·13·11)(续存1276)(粹987)(佚757)[69]
《说文》言,“䇂,辠也。从干二。二,古文上字。凡䇂之属皆从䇂,读若愆”[70]。罗振玉认为,虽然许氏均将䇂与辛释为辠,但却将之分为两部,二者的区别在于中间一直画得直曲。但对䇂的本意却没给出明确观点[71]。王国维认为䇂、辛并非一字。并将䇂字的含义训为治[72]。马叙伦认䇂为从二从,像一个倒立的人形,倒行犯上,所以为辠,为会意字[73]。饶宗颐认为与乂、艾、辥通训,释为治[74]。可见,䇂字在甲骨文句例中,语义甚多,且多于辛不同。在此,我们不做过过探讨。下文中的童、妾、辥诸字更宜于以䇂释之。
“辛”既是金质刃属之具,在与“自”字组成“辠”字的语境下,当为一种施刑的工具。辠字在金文中出现,写作(中山王鼎),甲骨文中不得见。试想,如果将来在考古发现中,能够出现辠的甲骨文写法,大概应该是或。这是一幅十分形象的“劓刑图”,用辛把鼻子割掉。割掉鼻子也许是为了与其他人作区分,也许是为了惩罚。那么,“辛”这种工具既然可以割掉人的鼻子,当然也可以割掉人体的其它部位,总之,它是一种用来是实施肉刑的刑具。《汉书·刑法志》载,夏商之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可知斧钺、刀、锯、钻、凿等都是当时的刑具。辛从而也引申为被施刑的人。他们或许为罪犯、或许为俘虏,抑或是奴隶,我们不得而知,总之是一些任人宰割的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辛或指工具,或指被刑之人。我们将在下文中对与辛子相关的几个字进行考察,以期进一步佐证这一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