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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承包合同中涉及暂估价工程内容由谁发包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也有类似的规定,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规定,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关于以暂估价形式存在于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中的相应专业工程或材料设备应当由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来组织招标,对此问题《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未作明确的规定。但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具体的规定体现在:(1)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