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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逃跑遇车祸 起诉索赔被驳回
经典案例
2007年7月30日22时左右,曹某驾驶货车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阚家庵村25组地段时,该车左前端与对方向叶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左前侧发生碰擦,造成叶某受伤并于同年8月23日死亡,两轮摩托车乘坐人原告任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曹某与叶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任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另查明,当日22时左右,叶某驾驶摩托车,任某乘坐,两人在通州区四安镇劫得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宣某的包后慌忙逃跑,后发生交通事故。因犯抢劫罪,任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出狱后,任某将曹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交通事故损失5.5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损害是因受害人任某故意造成的,责任自负。2011年4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伤害应当由犯罪人自负责任。如犯罪分子盗割电线被电击伤或死亡、撬门破锁入室盗窃时被玻璃划伤、交通肇事犯罪中自己同时受伤。在这种情况下,因所受伤害是自己实施犯罪时应能够预料的,应视为犯罪人放任或容忍的结果,责任应自负。本案中,叶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任某明知而乘坐,两人结伙在夜间实施抢劫行为,逃跑过程中慌不择路,应当预料到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但两人仍慌忙逃离现场,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自负责任。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