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十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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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致仕划句号

(自序)

如前边开场白所言,我写《地方立法十三讲》的本意是印成小册子,发给全省搞地方立法的同事,尤其是刚入行的年轻同事作参考。小书印出后,先发了百十本,反响还不错,办领导想等开全省会议时正式发。期间借法制监督处宫钊、孙丽两位处长进京去国务院法制办请示工作之机,给几位老领导、老朋友捎去几本。

金秋十月,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了。我对照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审视那本小书,发现全会提出的新要求,在小书中均有体现,不由暗自窃喜,认为我的心血总算没白费,这本小书是为我退休划得最好的句号。

就在我自我陶醉之时,2014年10月31日突然接到老领导江凌司长(已任中国法制出版社社长)的电话,他说,你的小书我读了一遍,还不错,完全符合四中全会精神,我们准备出版。但你写得太简单了,必须扩到十几万到二十万字。我说,江司长,感谢你的好意,但我明年就退休了,不想再费那个力气了。他说,越是要退休,越应该写,退休之前把自己的工作和这段经历认真总结一下,写出来,不光对自己很有意义,对社会也算做点贡献吧。他的话打动了我。我说,那就试试吧,不过20万字完不成,没那么多东西写。

不久,江社长又让编辑谢雯老师和我联系,她也热情地鼓励我写。当我说20万字怕完不成时,她说,你不要把字数看得那么重,能写多少是多少,只要对读者有启发就可以,但时间要抓紧,最好年底前交稿。至此我终于下定决心,把退休的句号重新划一下,划得更圆一些。

刚要动手,省委抽我参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宣讲团,到全省各地市去宣传全会精神,一去就是两周。不过这也加深了我对四中全会的理解。回来后,除了分管的工作和必须参加的会议外,便集中精力对小书进行修改、扩写。

一是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对其进行改造。在保持原顺序基本不变的基础上,新增了第七讲,当前的立法重点,第十一讲架起立法和实施之间的桥梁。在第四讲中提出了“大背景、大法治”的形势对地方立法提出的新要求。在第十二讲中增加了积极争取党的领导的内容。通过改造,由原来的十二讲改为十三讲,由四万多字增加到十二万多字。

二是增加了一些案例和理论分析。立法的案例多是静态的,不像执法司法的案例有情节,很生动,所以不能多加,多了就会形成堆砌,必须少而准,让其为观点服务。加理论也不是无的放矢,而是坚持要么用以阐释实际,要么用以把经验归纳上升,做到案例支撑观点,理论说明实际、升华经验,二者互相促进,贴切自然。

三是增加了十来篇文章。为了突出主要观点,也为了叙述流畅自然,对讲到的法规、事例不便于展开,细讲其内容,那样就像在涓涓前行的小溪中突然放进一块大石头,造成水流停滞或改道一样,影响论述的自然流向,因此只能讲其大概,其细节由后边的文章来弥补。比如,在第六讲中讲到“立法在调整利益时,要坚持帕累托最优原则,即有人受益,其他人也相应受益,至少是不受损”。对帕累托最优原则,只能讲到这里,而要了解其原理则要看附在该讲之后的《帕累托最优与地方立法》一文。

这些文章是我在法规、规章刚出台时写的解读和评论,多数发表在省及国家媒体上,受到了执法部门和广大群众的好评。这次附上,对了解书中论及的法规、事件和观点的背景、原理及作者的心路历程是不无益处的。

经过改写,该书出现了以下变化:

一、由立法扩展到了行政体制改革、行政程序、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权力监督等整个法治政府建设

这个变化是由新形势决定的。什么新形势?我在第四讲中概括为大背景、大法治。大背景就是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所谓大法治,就是全面建设,而不是单项推进,是五个体系建设、三个共同推进(依法治国、执政、行政)、三个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政府、社会)、四个重点环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在大背景、大法治的形势下,就不能就立法写立法了,而应在大背景大法治之下去谈论地方立法了。

第一,立法要引领推动改革。这就是第七讲的内容,通过制定“四张清单一个平台”的行政组织法规,推动政府改革;通过制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规范政府决策行为;通过制定行政监督、行政复议方面的条例,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权力监督;通过修订《山东省社团登记条例》、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修改《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等法规,发展社会组织,促进社会自律、基层自治、政府购买服务,厘清政府和社会的界线。

第二,要架起立法和实施之间的桥梁,改变原来二者脱节的状态。一方面发挥立法的龙头作用,引领指导实施;另一方面通过实施检验立法又修正发展立法。既克服立法脱离实际,难操作、无实效的现象,又克服良法劣运行,在执法中变样,无法对法规做出正确评价的情况。要求立法者要深入到执法、复议、诉讼和老百姓中去,听取评价意见,听取改、废要求,制定立、改、废计划,制定立法解释。使立法和实施良性互动、循环上升,实现良法并得以实施的善治社会。这是第十一讲的内容。

第三,对立法自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就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在第四讲中,我提出,“要在大背景、大法治之下,审视地方立法,实现指导思想的八个转变,最根本的是由法制向法治转变。使地方立法达到必要性、合法性、民主性、科学性、开放性和可行性的良法标准。”并对它们分别用立项、起草、协调、审议等专章进行了论述。

二、增强了理论分析

1.引入了西方经济学的波斯纳、科斯定理,对立法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如在谈到地方立法作用时,一般的意见是三个(执行性、职权性、试验性立法),而我则加了一个即第四个作用,降低社会交易费用。并以综合执法、政务大厅为例,论证了地方立法降低社会交易费用的作用。又从“行政许可失败论”,“产能过剩,哪一个项目不是政府许可的?”等反方面论述了政府调控资源的成本已远高于市场和社会,必须简政放权。把能否降低交易费用应用到立法选项中,经预评估,凡成本大于收益的草案,一律不得立项。

2.用民法学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公私法理论和罗豪才的软法理论分析了地方立法的作用,认为在不损害公益的前提下,坚持约定大于法定和私法自治原则,凡通过其他社会规范能调节的事情就不要立法,防止法多扰民,并把它作为选项立项的四个条件之一。

3.用产权理论分析了行政征收征用行为,指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在其定限的领域内,效力优先于所有权,权利人无须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可径行支配该物、行使权利。行政征收方和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谈判,达成协议,只能征收所有权,而定限物权依然存在。只有同时和村民谈判,达成征收协议,用益物权才能灭失。征收补偿除依法依规外,还要参照西方“生活秩序再造原则”。老百姓对征收决定和补偿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运用权利(力)义务(责任)理论分析立法,指出设定权利要根据国家的保护能力,不是越多越好,政府当前无力保护的先不要设,放给社会去调整;既要鼓励维权,又要防止权利滥用,尤其是“多数人暴政”。主张对滥用权力者设定法律责任;对政府要设定失信责任,突出赔偿责任。

5.用开放的理论,分析了国际共运史上,不注重开放,不了解西方立法反垄断的情况,从而导致重大判断和决策失误的教训,提出地方立法要符合有关国际游戏规则和惯例,要建立开放审查机制。

6.提出要用唯物史观存在决定意识、基本矛盾推动社会发展、人民创造历史的观点去指导地方立法。

三、突出了个人思考

书稿在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时,并没有唯书、唯上、唯舆论,而是对一些问题提出了个人观点。

1.对“部门利益”进行了分析,认为由主管部门起草草案、组织调研,有其合理性,这就是说行话、中要害、成本低,符合西方经济学的“便宜原则”。但也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和制约措施,认为这种做法只能逐步改变。

2.对时下炒得很热的“立法先行”谈了自己的见解,提出要把立法先行放到《决定》的原文中去理解,批评那种以预见式立法推动改革的观点,认为其不符合唯物论的认识论和立法规律。提出地方立法要坚持:一是改革先改法;二是改革先立法,国家无法的地方先立,国家有法的在不与其立法精神和禁止性规范相悖的情况下,地方先行立法;三是对改革成果要及时跟进,立法巩固。

3.指出对争议较大的“不抵触”原则要正确理解。坚持这一原则要克服“没有依据不能写,有了依据不必写”的无所作为的观点,做到:一是不与国家法律的法律原则相抵触;二是不与大法的禁止性规范相冲突;三是当裁判者面对大法和地方立法两个依据时怎么判断?要坚持“价值选择”原则,即哪个保护权利多、限制权力多就选择哪个。

4.为“立法游说”正名。指出,不要把它和西方的立法腐败联系在一起,只要承认我国已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已出现了不同的利益阶层和集团,就应承认各利益集团通过各种平台表达诉求,进行博弈,影响立法的正当性。不但不应抵制,反而应当立法引导规范之,这是民主立法的重要内容和渠道。

5.在一片简政放权声中,提出要充分授权,有些部门要授予其强制执行权。如地矿产部门,没有查封、扣押权,他们就无法制止违法探矿、违法占地搞建设的行为,申请法院,一是来不及,二是顾不过来。导致这两类案件的封闭、拆除率不到15%。

6.提出了严格执法,依法改造国民性的命题。在第十一讲“二、坚持公正、规范执法”中指出:“这个命题最早由鲁迅提出,到今天,阿Q的影子还经常出现。”孔夫子所强调的那种“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教化方式已苍白无力,新的教化体系还没建立起来,时下最有效、最直接的改造方式莫过于严格执法。要像严禁酒驾、重者入刑那样,通过严格执法,沿着先行为后习惯,由习惯到思想,由外在达内心的路径,提高国民素质。

7.把程序正义论上升到哲学层面。在第七讲加快行政程序立法中指出,“天地者,万物之逆旅也,光阴者,百代之过客也”(李白),而程序就是一种时空观,是万事万物的存在形式,了解事物存在的时空状况就是世界观,按它所固有的时空位置、顺序去解决问题就是方法论。以《山东省征地管理办法》为例,批评了程序工具论,讲述了程序的独立价值。

四、增加了事例和故事,提高了生动性和可谈性

在原来语言风格的基础上,又加大了对故事的描述或增加了新故事,尤其是我自己几十年工作失误的故事。如用我当公社书记时在引黄工程中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失误,悔恨得以头撞墙的故事来说明科学决策的重要性;用以执行税法为名,行调虎离山、剥夺五兄弟民主权利之实的故事,说明什么叫执法目的不纯;用我在乡镇搞强制拆迁时和村民的辩论,从反面说明什么是“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应怎样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等。有一些事例很有趣,定会让读者忍俊不禁。

经过一个多月加班加点的努力,终于完成了江社长交给我的任务,也为我明年退休划了一个很圆的句号。但由于时间紧、工作忙,根本的是我功底浅,书稿还很粗糙,估计错误也不少,敬请谢雯老师、各位专家、同行批评指正,提出改进意见。

美国人口学家奥斯朋在其《生物学名人印象论》的卷首语中引诗曰:“漫漫思想界,长夜有明灯;赖此导人类,探讨永无垠”。今天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就是法治建设的指路明灯,我将在它的照耀和指引下,向各位专家、老师学习,与全国同行一道,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而探讨求索,为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而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