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门法学(第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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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

关于黑车现象的处理方式众说纷纭,作者经过上文讨论认为: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如何在认清规制目标和规制措施后协调两者的关系,使得措施能够更好地契合规制目的,为了能不同于之前研究者们的认识,借鉴美国规制经验的抽象总结,以此重新认识黑车规制的问题,避免规制失灵现象的出现,并尝试提供一条能将规制者与黑车之间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的途径,形成妥善的伙伴关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赢”局面。


[1]作者章耿,中国政法大学2013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2]下文使用“黑车”一词省略引号;需要说明的是,黑车就是非法营运车辆的俗称。

[3]“规制”对应的英文是“regulation”,根据徐德信的归纳,主要存在三种译法:“(1)潘振民译为‘管制’,参见[美]施蒂格勒:《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潘振民译,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2)朱绍文从日文直接译为‘规制’,意含‘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条例的制约。’参见[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胡欣欣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304页;(3)高世楫则译为‘监管’,他认为‘监管’表示市场经济体制下基于规则的管理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参见高世楫:《更自由的市场、更复杂的交易、更复杂的规则——突然倒闭引发对市场规则和监管的反思》,《比较》第1辑,中信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95页注释1。”以上具体内容可参见徐德信:“管制实施者的多样性——兼评公共强制论”,载傅蔚冈、宋华琳主编:《规制研究(第一辑)——转型时期的社会性规制与法治》,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51页;而根据刘鹏的归纳可分为四种,具体参见刘鹏:“混合型监管:政策工具视野下的中国药品安全监管”,载《公共管理学报》2007年第1期。本文为了突出将法律作为其正当与合法的来源与制约,同时也强调政府管理而非直接行政命令,故采取“规制”一词。

[4]兰洁:“新宫地铁站的黑车又回来了”,载《北京晚报》2014年11月20日第6版,参见http://bjwb.bjd.com.cn/html/2014-11/20/content_ 234320.htm,2014年11月20日最后访问。

[5]这样的新闻频繁出现,如重庆女大学生遭黑车司机杀害;济南女大学生搭黑车遭囚禁;等等。

[6]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子站,http://www.moc.gov.cn/st2010/jiangxi/jx_ jiaotongxw/jtxw_ wenzibd/201411/t20141120_ 1730637.html,2014年11月20日最后访问。许祖华:“开展旅游专项整治,打击‘黑车’‘黑导’‘黑托’”,载《新华网》2014年10月4日,可参见http://www.sn.xinhuanet.com/2014 -10/04/c_ 1112710957.htm,2014年11月20日最后访问。类似的整治活动还有:翁恩峰、张海玉:“江北区专项整治‘黑车’”,载《现代金报》2014年11月21日,可参见http://dzb.jinbaonet.com/html/2014-11/21/content_ 275174.htm? div =-1,2014年11月20日最后访问;杨玉川:“长春开展黑车专项整治行动5台黑车被查获”,载《城市晚报》2014年11月20日,可参见新浪网报道:http://jl.sina.com.cn/news/s/2014-11-21/detail-iavxeafr4970073.shtml,2014年11月20日最后访问。

[7]赵华军:“关于运动式行政执法的综合思考——从某市整治‘黑车’说起”,载《人大研究》2007年第4期。

[8]例如上海为了治理黑车就出台过多个法律文件,不断加大惩罚数额,提高打击力度,从1995年的《上海市出租车管理条例》规定的几千元的罚款到2011年新修订的条例中规定的最高达五万元的罚款(第49条),增加十倍左右,但是黑车数量却没减反增,具体可参见滕世华:“城市‘黑车’治理困境的制度分析——兼评‘钓鱼执法’”,载《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11年第2期。

[9]以维护行业秩序为目的,可以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中第1条的内容;《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5〕102号)的附件(即《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中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即为整顿出租车行业秩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第1条的规定,强化对出租车行业的管理;《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61号)等。以维护民众出行方便及安全为目的,可以参见:《公安部、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1〕34号)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中第1条的内容;《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接连发生群死群伤事故情况的通报》(公传发〔2015〕112号)第2条中强调对安全隐患的排除等。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第10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第6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11]郭锐欣、张鹏飞:“进入管制与黑车现象”,载《世界经济》2009年第3期。

[12]参见[美]凯斯·R.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及环境》,师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该作者又被译为凯斯·R.桑斯坦。

[13]代表性的两起案例就是:2009年9月16日,张晖搭载自称胃痛路人被指非法运营; 10月14日,孙中界遭钓鱼持法为证清白砍手腕。关于时间详细过程,可看见新浪网“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专题报道,载http://news.sina.com.cn/z/shdiaoyuzhifa/,2014年11月25日最后访问。

[14]参见吴润元:“上海整治‘黑车’问题的难点及对策”,载《综合运输》2006年第7期。

[15]庞世辉:“政府在出租车市场的管制缘何失效”,载《中国改革》2006年第12期。

[16]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当然也包括黑社会容易滋生的,诸如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在内的各种犯罪。

[17]郭锐欣、张鹏飞:“进入管制与黑车现象”,载《世界经济》2009年第3期。

[18][美]凯斯·R.桑斯坦:《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钟瑞华译,李洪雷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9页。

[19]参见[美]史蒂芬·布雷耶:《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宋华琳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

[20]The 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 of 1958,SEC.409(c)(3)(A).

[21][美]凯斯·R.桑斯坦:《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钟瑞华译,李洪雷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页。

[22]参见[美]凯斯·R.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及环境》,师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45页。

[23]参见郭智成:“谈美国德莱尼条款对我国食品安全政策的启示”,载《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0年第5期。

[24]参见钟瑞华:“从绝对权利到风险管理:美国的德莱尼条款之争及其启示”,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4期。其中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德莱尼条款修改的流变,以及“可忽略”风险的概念的提出。

[25]吴宇:“论全球环境法的形成与实现”,武汉大学法学院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

[26]参见[美]凯斯·R.桑斯坦:《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钟瑞华译,李洪雷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9页。

[27]同上,第99~100页。

[28]张曼、屠梅曾:“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应用探析”,载《科学·经济·社会》2002年第4期。

[29][美]凯斯·R.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及环境》,师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2页。

[30]其中包括以下交易政策:1.补偿(offsets)政策; 2.容量结余(netting); 3.泡泡(bubble)政策; 4.排污银行(banking)政策; 5.酸雨计划; 6.区域温室气体削减计划(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 7.加利福尼亚州和西部气候计划(California and the 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 8.中西部气候变化行动(Mid-western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Accord); 9.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之类的气候变化自愿性计划。有学者将上述政策概括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三次升级换代,具体可参见魏圣香、王慧:“美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得失及其镜鉴”,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前四种政策的具体介绍可以参见武华光、贾继文、胡继连:“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原理与现实应用”,载《山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31]魏圣香、王慧:“美国排污权交易机制的得失及其镜鉴”,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32]关于HCPS方案的具体介绍,可参考张冰:“美国濒危物种法栖息地保护制度”,载《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年第3期。

[33]陈冬:“美国《濒危物种法》介评”,载《世界环境》2006年第3期。

[34][美]凯斯·R.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及环境》,师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6页。

[35]同上。

[36]其中,“自己”指的是规制方式针对的人群。参见[美]凯斯·R.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及环境》,师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9页。

[37]郭剑鸣:“风险社会境遇下西方国家政府社会性管制的强化及其启示”,载王俊豪主编:《政府管制评论》(2012年第2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5页。

[38]参见[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31页。

[39]关于“替代品的威胁”的理解,可以参照迈克尔·波特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的分析行业竞争结构的“波特五力模型”。

[40]这些群体之所以接受是因为诸如“随着经济发展,城市功能结构调整,大量市民迁移到一些近郊地区,然而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跟不上,出现很多交通盲点,而流动人口在不断增加,难以满足市民出行要求”等原因的出现,本质上还是因为包括出租车在内的公共运输不完善。参见张建松、宋韵芸:“‘打黑’能否真正遏制‘黑车’泛滥?”,载《人民公安报》2009年11月27日。

[41]关于民众作为理性人有利己选择的观点,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到:“我们所需的食物不是得自屠宰业者、酿酒业者或是面包业者的恩惠,而仅仅是出自他们自己利益的考虑。”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联合出版社2013年版,第10页。

[42]参见[美]凯斯·R.桑斯坦:《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钟瑞华译,李洪雷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0页。

[43]李洪雷:“规制法理学的初步建构”,载[美]凯斯·R.桑斯坦:《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钟瑞华译,李洪雷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代译序,第4~5页。

[44]参见廉旭:“城市‘黑车’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治理对策”,载《公安研究》2006年第12期。

[45]傅蔚冈:“‘滴滴专车’不能一禁了之”,载《财新网》2014年12月27日,http://opinion.caixin.com/2014-12-27/100768611.html,2015年1月1日最后访问。

[46]周密:“关于整治非法营运的行政法律分析”,载《法制博览》2012年第5期。

[47]值得说明的是,出租车司机因为要交份子钱,不愿意去人迹罕至的边远地区,因为这会增加其返程中的空座率,导致在边远地区不容易坐到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