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门法学(第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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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目前我国城市居民的住房主要来源于购买商品房,但不断升高的房价已经超出了大部分居民的承受能力,居民住房购买能力与住房需求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政府为了缓解这一矛盾,推出了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便是其中之一。不同于廉租房以及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2]主要是为解决“夹心层”[3]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产生的。但由于公租房是一种新型的住房保障制度,其涉及财政资金的筹集与投入、征地用地、规划与许可、政府采购、租赁合同、政府的行政管理、监督等多个环节,其中存在多重法律关系;[4]而且各地政府提供公租房的方式也具有多样性,一定程度上使得公租房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其不仅体现在法律主体的多样性,还体现在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在这些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明晰公租房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该租赁合同性质的确认会影响到各方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以及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