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与共享:清代苗疆社会转型之理讼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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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会转型

一、社会转型

社会转型,一般是指社会从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具有进化意义的转换,它的具体内容是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理讼是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途径,具有规范、保护、补偿、矫正、限制与扩张等作用,是社会平稳转型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转型是理讼变革的原动力,理讼变革又推动了社会转型的实现和完成。

但就清代苗疆的社会转型而言,它显然不是一个自然演化的过程,而是中央王朝强制干预占主导作用的被动转变过程。新辟苗疆、改土归流是显据和明证。如果不新辟苗疆,该生苗区域内,就不会有土司理讼和流官理讼。如果不改土归流,该土司管辖区域内,就不会有流官理讼,土司理讼也不会发生调整和变革。

二、清代苗疆的社会转型

清代是清水江流域所在苗疆地区的社会转型期。除了从单一稻作农业,向稻作与人工林业并存的二元经济转型外,清代苗疆社会转型至少还包括:从封闭走向开放;从有语言、无文字,到识汉字、说汉话;从汉苗仇敌、汉苗分治,到汉苗相安、化为一体;从苗例苗俗、不通礼法,到“礼法”“赤子”话语,“充斥”词稿和碑铭;从“封土建司”,到“改土归流”。既有清廷力促“向化”之力,又有苗疆社会固有精神和传统的自发演进之功,而前者是主导性的。理讼制度因应这种趋势而嬗变。总之,清代苗疆社会转型是一个苗汉日益良性互动、经济文化资源逐渐共享的过程,是一个理讼体制和机制不断调适,实现“汉不扰苗,苗不仇汉”的过程。

(一)经济维度

1.明代苗疆还处于自然实物经济状态而商品货币经济尚在萌发。明朝虽然常常赐予朝觐的土司、土官以钞、币,但是明代苗疆基本还处于自然实物经济状态。虽然实行盐引开中之法,但其目的是促使商人向驻军输送粮食,并无商品粮食供给市场。

虽然明万历三十三年(1605)后,朝廷正式允许租税货币化,并三分纳钱,七分纳银,但是,苗疆尚未推行。万历三十三年七月二十四,贵州巡按毕三才题称:“贵州山多田少,额赋甚俭,虽赖川湖协济,而岁出浮于岁入,日今仓库空虚,官军俸粮历一二年不支,无处措借,乞行本政司依式鼓铸制钱,以济民用裕国计”。户部复言“今举黔地从来未有之物,一旦责之以必行,恐于民俗不无少梗”。[108]

即便是大明宝钞,也未见通行苗疆。洪熙元年(1425)八月十一,贵州水德长官司张沂奏“部符令民计口纳食盐钞。贵州郡县皆洞溪蛮民,自耕以食,商旅不至,无货易钞。乞赐免纳”。[109]宣德七年(1432)正月二十三,思南府奏:“以钞法不通,市镇铺店,亦如例征钞,岩洞深阻,商旅不至,市无交易,皆受雇外境办钞输官,夷民艰难,乞蠲免前项米、钞”。[110]宣德七年五月初二,贵州思南知府张谨奏:“本府税课,岁办课钞一万二千六百余贯,边民之地,别无出产,商旅不至,课钞皆民赔纳。近户部以钞法不通,于课额外再加五倍,夷民贫困,虽鬻子女不能办,追责急,则窜山峒。乞仍旧为便”。[111]洪熙、宣德两朝,均免贵州苗疆纳钞。

苗疆零星商品经济,也停留在以物易物阶段。正统九年(1444)六月初四,湖广、贵州二布政司奏“苗民被虫鼠灾伤田禾,告欲伐山木,并以土产方物变易米粮,恐巡逻者遏抑,无以为生”。上曰“苗民亦吾赤子,可坐视其饥窘耶,宜听其交易”。[112]即以木材、山货换取米粮。

明正德至万历年间,采办大木,促进苗疆木材和劳动力的商品化。明正德九年,因修乾清宫、坤宁宫,在四川、湖广采运大木,[113]各官吏军民人等,是从官府领木价和夫价的。[114]但是,明代并未促进苗疆人工商品林种植业的兴起。

汉民向苗人提供的消费借贷,也被压制。景泰元年(1450)八月初六,奏准“水西革勒寨头目阿忽等所统人民,……今已去逆效顺,其田地未及耕种者,免其税;并令贵州都、布、按三司、巡按监察御史,严加禁约,有司军民不许放钱债,倍取利息,复致激变,庶使其永远向化,边境宁静”。[115]

2.清代苗疆的商品货币经济有了长足发展。其一,以清水江流域所在苗疆为典型代表的人工林业商品经济的兴起。这种为卖(木材)而买(种子、土地)的商品经济,具有资本主义大生产的因子,是与“为买而卖”的小商品生产(比如,农民为买食盐,而卖掉部分粮食)有着根本区别的。清江四案之一的“白银案”、“争江案”和“皇木案”,就充分地反映了人工林业商品经济的繁荣。“白银案”反映了大规模的木材商品交易对银两——价值尺度和价格标准的统一化的强烈需求。“争江案”反映了沿江村寨试图冲破行政垄断、市场垄断,追求交易自由、交易平等的强烈需求。“皇木案”反映了明清两朝采办皇木,由官办为主向商办为主的转变,反映了苗木山贩、木商水客对于商品交易的平等、自愿原则的内在渴求。

不仅贵州清水江流域,而且清代两广苗疆,也出现木材商品经济。康熙四十一年,民人虞有兴等,与佛山关税木客简献东,共谋占瑶人邓头短等的大掌岭巨杉,与邓头短互讼,经广西巡抚、按察司断处,枷号虞有兴、简献东,山木断还瑶人,并豁除山税。[116]光绪七年(1881),桂林府兴安县正堂柳断处,六峒山多田少,所产稻粱,不敷半年食用,全赖禁蓄竹木砍伐编筏,运省发卖,木客刘金才漂去杉木二百余株,流至城坪,被该处孙显标等捞取数十株,私行变卖。[117]宣统元年(1909),恭城县正堂钱断处,八甲洞瑶人诉木商,因运放木排,而擅开粮坝,嗣后每年春分以后,霜降以前,正田禾急需蓄水之时,每月只准逢三开坝,一月□□放木排。头川二川两坝,限由七点钟起至一点钟止,龙岩坝准放至二点钟止,每次交坝工钱共三千文。春分以前,霜降以后,无须灌溉,随到随开,不得勒收坝工钱文。[118]

其二,苗疆土地由土司领主所有制向地主私有制转变。土地的领主制与地主制的最大区别,在于有无租佃制。领主制强制奴隶劳动,而占有奴隶的全部劳动成果,除去最低限度的工食,而地主制中,地租是与佃农事先约定的,地主和佃农共同分享劳动和土地结合所得收益,佃农因有部分的土地孳息的收益权,而有劳动积极性,因而会提高生产效率。《清史稿》卷三百五十九载:“广西土司四十有六,生计日绌,贷于客民,辄以田产准折”。[119]《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三十六载:“嘉庆四年谕台布复奏,广西土司典出地亩,今既查明汉民占种土司田亩,为日已久。如概令备价回赎,则土司疲惫无力。若欲分别查办,悉数追还,则汉民资本全亏,必致失所。……且汉、土相安已久,即土司疲乏无力,亦只可听其自为生计,又何必官为过问乎?”。[120]《钦定户部则例》卷四载:贵州“兴义、普安一带客民,有置当苗民全庄田土者,所招佃户,多系汉人”。[121]《清史稿》卷第三百五十八载:四川“宁远府属夷地,多募汉人冲佃”。[122]雍正三年,云贵总督高其倬条奏苗疆事宜:“土司贫苦,往往将所管有粮之田,作为无粮之土,卖与绅衿、商民,以致完纳无资,每至派累苗户。请饬令查核清楚,令各买田之人照例输纳,兵部照准。”[123]这充分说明地主经济已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起来,土司制度的经济基础已经崩溃。清代的改土归流,就是变奴隶主和农奴专政为封建地主阶级专政。[124]

其三,苗疆货币商品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白银案”,就表明银两成为苗疆大宗交易的货币。此外,制钱也在苗疆省份鼓铸,并在日常生活消费中使用。道光二十四年,四川苗疆冕宁县境内行使私铸小钱,以致银价增贵,钱价贱落,私钱充斥,该县出示,“不得掺用小钱,存积私钱之家,限一月内各自首缴”。[125]该县境内,“凡遇交通贸易,竟将可以行用之钱,任意挑剔,故为选择,以致贫民有钱不能使用”,于是又出示:“将可用局钱另悬木牌以作示样;除实系破烂不堪使用之钱,不准使用,其余一切时行铜钱,毋得故为挑剔。”[126]

(二)政治维度

1.明代的改土归流是不成功的。首先,明朝后期高层,就有恢复土司羁縻制的议论。成化十五年(1480)十二月初六,礼部右侍郎周洪谟就疏言:宋、元两代,苗疆“皆立土官,以夷治夷,羁縻而已”。明季“代以流官,不通夷语,不通夷情,其下因得苛刻,激变其党;洪武、永乐、宣德、正统年间,四命大将徂征,随服随叛;景泰初年,势益滋蔓,得汉人缚之于树,乱箭射之,曰:尔害我亦已久矣。天顺、成化间,累出为恶。臣于时尝言,剿之不得,抚之不从,惟立土官治之,为久远之利,诸夷忻然悦服。……如此则汉不扰夷,夷不仇汉,可相安于永久矣!”。[127]

其次,明王朝为平叛弘治朝的米鲁事件(1499-1504)、万历朝的杨应龙事件(1593-1601)、天启朝的奢安事件(1622-1627)付出沉重财政负担。平叛奢安后期,贵州、湖广、四川三省财政皆被拖累。天启五年(1625)六月初四,总督贵州蔡复题奏:“海内之穷,惟黔为最,亦惟今日为甚。练兵则激犒无资,用兵则悬赏无饵。运米以赡兵,缮甲制器以治兵,则料脚无措”。[128]天启五年(1625)六月初六,御史王柞昌言:“奢酋发难以来,除朝廷发帑以济急需外,诸凡兵饷之不足者,一切取之民间,膏髓已枯立见毙,又安所得转输乎!欲求民不竭泽,兵不枵腹,惟有屯田一著。……永宁、蔺州、遵义其田地之膏腴,固可耕而食也,诚严督诸将卒、部曲计亩栽种,二、三年后可免小民挽输之苦”。[129]天启五年(1625)七月二十四,御史袁鲸就条陈曰“黔难未平,楚力已匮”。[130]天启六年(1627)十二月初一,兵科给事中李鲁生疏言:“今天下两大患,东则辽,南则黔”。[131]史家常谓,辽东之患,亡明。殊不知西南苗患,也加速了明朝灭亡。崇祯三年(1630)九月初三,总督朱燮元奏:“御蛮之法,治与不治,既来则安,不专在攻取也。今水西既已纳疑,残蔺安敢负固,惟当明定疆界,使诸蛮自耕牧,遵往制,职贡赋,数世之利也。若设屯兵,臣以为不便。”上未许之,后推勘,卒如其议。又欲用兵郡县土司者,燮元奏不可。明末朝廷,已无力征剿,无力再添置屯堡和屯兵了,遂准“燮元分以地俾世守”。[132]

最后,屯堡和改土归流的成果无法维持和巩固。天启六年(1627)十二月二十四,四川巡按陈睿谟就奏:“永宁、遵义二路屯田奉有明旨,今岁幸际有秋价平谷贱,此系屯田之明效矣。但获利未几,衅端随冗,遵义自平播改流以来,已二十余年,居民践土食毛,各有分业,顷自避乱以来,而丘垄庐舍,尽非我有,即云将卒、云屯,尽为王土,而哀鸣鸿野,无处惊栖,毋乃驱华民资敌国乎?”[133]太仆寺少卿仍以御史巡按贵州监军陆献明也疏言:“昔臣入黔,正省城围困之后,抚臣王三善被难之时,耕耨无人,军民逃窜,即东偏近楚一带,满目荒凉。今则禾稼如云,此贵阳以东景象也。而西南郡卫,经酋残破者,未必尽然。……凡与苗邻者,子孙妻子辄掳归朝,思、铜诸府,平、清诸卫,老幼失其骨肉,哀号震于村墟,诸路非无营哨,而些许饥馁之将卒,焉能御沸地之群苗”。[134]无论地方大员,还是中央巡视大员,均持一致见解:贵州苗疆改土归流成果,贵阳以东或可维持,贵阳以西则手长袖短,鞭长莫及。

2.清朝的改土归流也曾遭遇反复而成效显著。首先,西南苗疆最后一块生苗区,被新辟为六厅,并“设土归流”,整个西南苗疆尽数籍入大清帝国版图。

其次,限制了土司、土官的征缴租税、徭役的权力。乾隆十二年(1747),两广总督策楞和巡抚鄂昌批准,清理广西太平府安平土州每年规银、米谷以及长短伕役应革、应留各项,并由太平府刊碑晓谕遵行。其中,革除承袭银两、八化折柴炭银、站马、三厢润月米、伕役、次男次女婚嫁银、看牛送马、硝磺银、瓦草银、鱼花银共计10项,保留每年八化田例银、八化额例公用、八化额粮银、六甲米、州判柴马银、钦差及其他人伕、本官婚丧及长男长女婚嫁银、上中食三化、额设土兵、领销府埠盐余10项,并规定标准。[135]光绪十八年(1892),世袭果化州正堂赵自请减免租赋徭役,养廉钱、官差过境,照例应缴纳;承袭合州旧帮项;若遇正堂红白喜事,仍旧照帮项;柴火到年晚三乡共柴火一百担;二三官房外,一切不准妄派乡伕;割水沟、玉米、修马房准免;票提案婚姻田土以及偷窃等件,准差二名,每名俸钱二百文;命盗奸拐忤逆不孝等事,准差四名,每名俸钱四百文;邻村红白喜事,往来一切小用人伕,一概通行免。[136]

最后,清代较之明代加强苗疆的吏治,尤其是不宽纵苗疆武职。比如,清同治、光绪年间的差役腐败运动。

(三)文化维度

1.明朝文化教育以官府倡导为主,苗人没有形成内在动力。明朝在苗疆推行儒教、医学,在卫所、州府设立儒学、医学(惠民药局);加强对佛教、道教管理,并土司、州府设立僧纲司、道纪司。永乐八年十一月三十,设四川永宁宣抚司医学、阴阳学、僧钢司。[137]但是,苗疆文化教育受到以下因素制约:

其一,朝廷所派教官语言不通。宣德九年(1434)十二月初一,以监生李源为四川永宁宣抚司儒学训导。李源,本永宁儒学生,以选贡入监。宣抚奢苏奏:“本司儒学生员,俱土獠夷人,朝廷所授教官,语言不通,难以训诲”。[138]

其二,兵燹不断,儒学停续不时。景泰元年(1451)十二月二十四,贵州各卫、府儒学多被叛苗攻劫,教官起送赴部别用。[139]景泰三年二月初四,准有司修理被叛苗所毁儒学。[140]

其三,儒学设、裁反复,不能持之以恒。洪武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二,罢广西荔波县儒学,因“生员皆苗蛮、瑶、僮,鴃舌之徒,教养无成,不堪选贡,徒费民供,无益国家”。[141]永乐十五年(1417)七月十七,设四川乌撒军民府及云南临安府嶍峨县二儒学、贵州镇远府儒学。[142]洪熙元年四月二十六,革四川乌撒军民府儒学。[143]宣德八年(1433)三月初五,设四川乌蒙军民府儒学,置教授一员、训导四员。[144]万历四年八月二十三,裁永从县儒学,生员量留籍贯行止无碍者,十余名附学。[145]

其四,激励和考核措施不健全。学额太少。明永乐十八年(1421)十二月初五,命贵州思南等八府所选贡生员李正等,送国子监进学,赐赉如云南生例。[146]成化三年(1467)十月二十七,贵州士子赴云南乡试,解额只十人,而广西取士至五十余人。[147]成化十七年十一月初九,上曰“蛮夷率化,既建学置徒,比之内地,但科举之业,未可猝成,宜岁贡生员一人,俾观我国光,相劝于学,以称立贤无方之意”。[148]嘉靖二年(1523)五月二十八,诏复贵州宣慰司学生员一年一贡之例。[149]考核不健全。弘治八年(1495)正月二十五,据奏“万全都司并开平等卫、隆庆等州,学校虽设,而教官或缺;生徒虽俱,而讲习罕闻;兼之军卫数多,未得有司提调,虽有提学御史,又以地临边境,道路往来,动须防获,巡历难徧,考校不时,故生徒无多激励,成材者少”。[150]

其五,投资兴学不够,需往他处附学,且有冒籍侵占学额情形。正统九年(1444)闰七月二十四,命各处土司衙门,应继儿男俱照军生例,遣送官学读书、乡试,其相离地远者,有司计议或二卫、三卫设学一所。[151]嘉靖元年(1522)七月二十四,设平溪卫学。此前,湖广平溪、清浪二卫军生,附贵州思州府学。嘉靖三十四年十月十八,贵州开科,湖广五卫、四川永宁宣抚司学。先后附入,且未尝限制其名额,于是四方游食、逋罪生员,皆冒五卫、永宁籍求试。其后云南、广西学校近贵州境者,复求附科试。[152]万历三十一年(1603)九月初一,令余庆、湄潭、瓮安三县子弟附黄平州学,龙泉县子弟附石阡县学。平越、安顺廪额二十名,一年一贡;黄平、新贵个廪额十名,三年一贡。黄平等州县新民子弟,稍通文理者,准入学,不准应试,以万历三十年为始,起贡须十年外,应试须二十年外。[153]

其六,直到晚明,应袭的土司、土官子弟,才被要求入儒学。嘉靖元年(1522)十一月十七,令土官应袭年三十以下者,得入学习礼,不由儒学者,不得起送承袭,其族属子弟愿入学者,听补廪科贡,与军民武生一体。[154]

2.清朝苗疆与内地经济交流日益紧密,从而形成了接受文化教育的内在动力。清王朝在苗疆推行文化教育,以经济、切用为旨归,因应了汉民经济交往日益紧密的需要,也得到苗人的积极响应,形成了接受汉文字教育的内在动力。主要表现在:

首先,清初苗疆成功地推行了契约、文字教育。雍正三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奏准的《经理狆苗事宜十一条》就有“苗多占地仇杀,令契开明界趾,官给印信承业”“同名各照祖先造册,不知本姓者为立姓”二条,表明田土契约在清水江流域的推行,是清朝前期官府倡导和推行的。[155]促使了苗疆由“刻木为凭”向“字约为据”的转变,既满足了定分止争的需要,又满足了保护苗人产业的需要。这是清水江文书得以保存至今的重要原因之一。

不仅贵州苗疆如此,而且湖南、广西苗疆亦如此。苗人买卖田土,须树立契据,但无须过割纳税。乾隆四十七年(1777),湖南巡抚景禄批准“瑶买瑶产,无论年月远近,优免投税。如瑶买民业,照例投税,以安瑶民”。至嘉庆十七年(1812),湖南永州又给示照行。[156]此后,嘉庆十八年(1813)、同治十一年(1872),瑶人照录各前宪印照,禀请永州府永明县存案,亦再次申明“瑶田瑶量,免丈免量,瑶买瑶产,免其过割纳税,其余置买民屯产业房屋等项,过割投税,毋得隐匿”。[157]同治十一年(1872),又申谕:瑶人免派杂役,其瑶买瑶田,历无投税推收过割。照录各前宪印照,禀请存案,仍循旧章。[158]

契约文化,深入苗疆,并已扎根。光绪四年(1878),广西兴安同知示谕:买卖田业山场,必自立书卖断绝契据,日后不得反复向买主增补找索,致于禀究。境内田亩,公认上田每谷一担,作画卖价钱五千文,中田每担价钱四千文,山阴水旱下田作价三千五百文,不得增短勒索。[159]光绪十三年(1887),今广西龙胜自治县内存有的禁约碑载:“官有律条,民有禁约;买田土,不许翻悔,一卖一了,父卖子休,出入价钱高低,不与买主相干;不许重叠抵当,偷买偷卖”。[160]

苗疆流官,还改变了苗人(瑶人)的某些不合时宜的契约观念——违约罚金畸高。康熙年间,两广的连阳县令李来章,就在其所撰的《连阳八排风土记》中记述:“瑶人旧规,批立合同必云:‘如有犯者,罚龙角二对,活虎二只’。或须折赎勒银,动至三百六十两,以致人口、田产尽售,不足,则摊派宗族以及亲戚,莫有免者。邑人效尤,其与瑶人争讼,亦复如是,启衅招怨,牢不可解。兵加祸结,职此之故,前人亦有欲变其俗者,口弊舌干,总付罔闻。匪独瑶人不肯遵,即平民亦不肯遵也。琐细之事,才如芥子,比而纷错百出,乱不可理。褊心不平,顽骨难换,欲求化大事为小事,化小事为无事,如昔人之所言,亦乌可得哉!予宰连山,屡逢此辈,百方劝谕,怵以大害,盖不知几费苦心矣。后乃稍稍听从。如黄牛一只,今断毁银三两;水牛一只,今断毁银二两五钱;擅绹人头,定责十板。若有别项,准此类推之。如有指一衣一履索银百余两者,坐以抗违激变之罪。自此,小案易结,不致酿成大祸,以故地方幸得稍安。”[161]不仅连阳瑶人如此,清水江苗疆在康熙朝以前,也存在违约罚金畸高的观念。康熙五十四年,岑梧寨陆姓向苗绥寨人买进山场的卖契中,也写道“如有翻悔,发(罚)生金一两,龙角一双”。[162]康熙五十八年,岑梧寨陆姓向苗绥寨人买进山场的又一卖契中,还写道“如有那人先行翻悔,发(罚)生金一两,龙角一对”。[163]但此后,未见生金一两的罚金约定。究其原因,应该是官府劝谕和引导,使违约金逐渐祛除了畸高的惩罚性,而逐渐走向填补损害的性质。

其次,汉、苗经济交往日益加深,需要语言、文字工具。乾隆二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湖南巡抚冯钤就称,“抚楚半载有余,于苗疆加意体察”,发现“近来苗猺向化,乐与民人亲近,而民人亦因其亲近,遂与之交往,或认干亲,或结兄弟,彼此绸缪”,并饬令:严禁民放苗债,盘剥苗瑶;禁民买苗产。[164]

但是,不同民族之间的经济交往,是“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乾隆十八年,署乾同知王敷贲就称,“委署苗疆要地,数月以来”,“体察乾属情形”,就禀请建议:“汉买苗产,应请出示并免归赎也。查乾隆十二年定例内开,此等汉民毋论居住年分久暂,一概不许赎买苗田,如有汉民希图粮轻,再买苗田,与土苗贪得重价,卖给汉民者,将民苗分别责惩,仍令苗人倍价赎回等语。窃思苗人(田)原属有限,藉[165]此耕作,尚难资生,一经汉民承买,势必益贫无赖,是以例禁甚严,原为轸恤苗人之意。卑职体访乾属地方虽无新来汉奸擅入置产,其附近汉民居住年久,与苗人往来熟悉,尚有私行典买之弊,第未据告发,不便官为追扰,细绎此弊,不能尽除之故,实缘汉民恃有例载所载‘买苗田仍令苗人备价赎回’之语,希图未发觉,则田产可得;或发觉,则契价仍归,以致汉民利心终难泯化,嗣后严行出示,如有民苗再犯,此例一经告发,除将民苗分别责罚,田产仍归苗人管业外,所有典买契价,并请免其追赎,庶价业两空,汉民无所贪图,此风或可永息矣”。[166]但布政使周人骥、按察使沈世枫认为:“该署禀请并免追赎之处,查民苗违禁典卖,全在地方官不时查察,严加究治,自不致于轻犯,即或偶有讦告到官,亦在该员临时酌量审断,应将所请免追价赎之处,毋庸议”。事实上,这种禁止民买苗产的禁令,是起不到多大效果的,布政使周人骥、按察使沈世枫未必就不清楚,只是“欲纵故擒”、外紧内松的策略而已。道光二十二年(1842)四月十一日,据贵州巡抚贺长龄奏:“近来苗人皆知汉语,无借通事代传,苗兵并无操防之责,止供差遣,请具裁撤”。[167]

最后,从数十万份保存至今的清水江文书来看,接受汉文化教育的苗人,已经熟练地使用运用汉字,参与词讼,参加科考,设定群己权界。

需要指出的是,明代朝廷和官员也曾认识到,苗人也讲信义,但是没有试图在苗疆推行信义的契约文书形式。永乐三年正月二十八,有五寨生苗顺服,刻箭为誓,不服叛乱。上曰:“蛮夷虽顽犷,然亦有信义。今既向化,当以信抚之。……其所刻箭,付湖广都司藏之,仍戒饬有司务尽怀绥之道”。[168]清王朝却在新辟苗疆六厅之后,就在其地推行土地契约文书,且不征收契税。比之明朝,见识更为深远。

(四)社会维度

1.明代苗疆社会:有军无民,且苗人仇汉仇军。明代苗疆社会,人口流动主要依赖屯军这种国家兵役的强制性移民,且屯军大批逃亡,随军民人就更少。弘治九年(1496)八月十三日,巡按贵州监察御史丁养浩曾言:“贵州有军无民,修造供馈,其费皆出于国”。[169]无论军民,均没有实现在苗疆安居乐业。

不少逃亡的屯军士卒,以及外省流民,在苗疆沦为强盗,信奉“丛林法则”。正所谓孟子所曰:“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嘉靖三十八年(1559)四月初九,初,贵州普安卫安南所屯军李昂等,聚众行劫,拒捕杀人,流毒川贵者且七年,至是昂等渠魁九人就擒,巡抚贵州御史高翀等以闻,及称,贵州军民鲜少,多系江西川湖流民侨居生事,宜申明保甲以稽土著。[170]

屯军的进入打破了土司力量长期博弈所形成的平衡格局。土司们信奉“宁费万金,不让寸土”,[171]为争夺田土,土司与土司之间常常发动战争。

在这种近似的丛林社会中,苗人村寨或村寨之间形成一种武装自卫性质的组织——“款”,试图对抗来自土司、屯军、盗匪的侵扰。

2.清代苗疆社会:逐步实现了苗汉融合。首先,逐步突破了姑表婚,并实现了族群之外的通婚。康熙六十一年,思州知府蒋琛,检查旧案,发现“凡民间争田雀角者十止一二,而苗人姑舅抢婚之案十有八九”。而大明律载:娶己之姑舅妹妹者杖八十,禁止抢婚,遂请求禁革。[172]嘉庆三年,四十八团鸣锣会议,款场刊立款碑八条,重申盘王子孙妻女,毋许外民百姓为婚,不许瑶族与外民通婚。[173]既然有如此的款禁,就表明了其时瑶族已经在逐渐突破了族内婚姻。血缘纽带,无疑是促进汉苗融合的坚固纽带。

其次,“寨款”这种民间非正式组织,逐渐与里甲、保甲、屯军、团练组织融合。寨款从地方本位,向国家本位转变;从反抗官府、朝廷,向亲近王朝、协助官府转变,如古州土司杨占先,于道光二十六年间,“椎牛盟款”,与附近百余寨联款,抗击叛乱,为国捐躯。光绪十一年,黎平知府郭怀礼为其写传记。又比如峒民吴金随齐款,举起“忠义大款”大旗,协助官府抗击咸丰五年的苗叛。可见,官府、土司、寨款、苗人形成了一定范围的良性互动,而不是明代的土司、寨款、苗人几乎一致地仇视官府的立场。

再次,苗疆社会从战乱逐渐迈向和平。大量发生的夫役诉讼,就是明证。很多的夫役,都是战时应急而设的,承平之后,夫役的公平性就受到各方的质疑,而不断提出修改的诉求。这种逐步改进的调适方式,也是与苗疆转型相适应的。

最后,苗疆相对较低的赋税条件、繁荣的人工林商品经济等,吸收了大批汉民在苗疆安居乐业,大量内地商人在苗疆建设会馆,经商谋利,共享苗疆安宁和进步。


[1]吕思勉:《先秦史》,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190页。

[2]《明英宗实录》卷一八一,正统十四年八月丁丑。

[3]《明宪宗实录》卷一八一,成化十一四年六月甲辰。

[4]笔者注意到有的版本把该目订为“驭外藩”,比如,台湾地区世界书局印行的“景印摛藻堂四库全书荟要”版本的《大学衍义补》。

[5](明)丘浚:《大学衍义补》,林冠群、周济夫校点,京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8页。

[6](明)丘浚:《大学衍义补》,林冠群、周济夫校点,京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0页。

[7](明)丘浚:《大学衍义补》,林冠群、周济夫校点,京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9~1330页。

[8](明)丘浚:《大学衍义补》,林冠群、周济夫校点,京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330页。

[9](明)丘浚:《大学衍义补》,林冠群、周济夫校点,京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330页。

[10](明)丘浚:《大学衍义补》,林冠群、周济夫校点,京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333页。

[11]据林芊考证,晚明天启五年工科给事中虞廷陛奏折内有“阳许收降,悬赏苗疆,阴令缚献”一句,首次出现“苗疆”一词,在其后的明代文献中,又不见“苗疆”踪影。详见林芊等:《明清时期贵州民族地区社会历史发展研究:以清水江为中心、历史地理的视角》,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8页。

[12]《清高宗实录》卷七,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壬子。

[13]《清高宗实录》卷一五四,乾隆六年十一月戊辰。

[14]《清高宗实录》卷四七三,乾隆十九年九月乙巳。

[15]《清高宗实录》卷六八九,乾隆二十八年六月壬寅。

[16]《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七,乾隆五年九月丙申。

[17]《清高宗实录》卷二一一,乾隆九年二月癸酉。

[18]《清高宗实录》卷二一五,乾隆九年四月丁丑。

[19]《清高宗实录》卷二二七,乾隆九年十月癸酉。

[20](明)丘浚:《大学衍义补》,林冠群、周济夫校点,京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351页。

[21]《清高宗实录》卷二一一,乾隆九年二月甲戌。

[22]《清世宗实录》卷九六,雍正八年七月乙酉。

[23]《清高宗实录》卷五四,乾隆二年十月丁酉。

[24]《清高宗实录》卷六〇九,乾隆二十五年三月壬戌。

[25]《清高宗实录》卷七八八,乾隆三十三年二月甲子。

[26]《清高宗实录》卷一〇五三,乾隆四十三年三月庚寅。

[27]《清高宗实录》卷一〇九六,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甲寅。

[28]《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乾隆元年三月己亥。

[29]《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二〇,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乙卯。

[30]《清高宗实录》卷七七五,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乙丑。

[31]《清圣祖实录》卷二一,康熙六年二月己酉。

[32]《清世宗实录》卷六二,雍正五年十月甲申。

[33]《清世宗实录》卷六六,雍正六年二月壬午。

[34]《清世宗实录》卷一二〇,雍正十年六月己巳。

[35]《清高宗实录》卷七七九,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己未。

[36]《清高宗实录》卷一〇七,乾隆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37]《清世宗实录》卷七七七,雍正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38]《清高宗实录》卷六四七,乾隆二十六年十月己丑。

[39]《清高宗实录》卷九四,乾隆四年六月壬午。

[40](明)丘浚:《大学衍义补》,林冠群、周济夫校点,京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905页。

[41](明)丘浚:《大学衍义补》,林冠群、周济夫校点,京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902页。

[42](明)丘浚:《大学衍义补》,林冠群、周济夫校点,京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905页。

[43](明)王士性:《广志绎》卷五,西南诸省·广西,载顾久主编:《黔南丛书》第9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44](明)徐宏祖:《黔游日记》,张新民点校,载顾久主编:《黔南丛书》第9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74页。

[45](清)田雯:《黔书》,罗丽丽点校,载顾久主编:《黔南丛书》第10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3页。

[46](明)王士性:《广志绎》卷五,西南诸省·广西,载顾久主编:《黔南丛书》第9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9~30页。

[47]光绪十八年刻本《黎平府志》卷六下,宦绩,第47页。

[48](清)吴振棫:《黔语》,王¥勺点校,载顾久主编:《黔南丛书》第10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49]康熙六十一年增补刻本《思州府志》卷八下,艺文,第13页。

[50]嘉庆六年刻本《黄平州志》卷三,武备。

[51](清)爱必达:《黔南识略》,罗丽丽点校,载贵州省文史研究馆编:《续黔南丛书》第2辑(上册),贵州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97页。

[52](清)爱必达:《黔南识略》,罗丽丽点校,载贵州省文史研究馆编:《续黔南丛书》第2辑(上册),贵州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46页。

[53](清)爱必达:《黔南识略》,罗丽丽点校,载贵州省文史研究馆编:《续黔南丛书》第2辑(上册),贵州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47页。

[54](清)爱必达:《黔南识略》,罗丽丽点校,载贵州省文史研究馆编:《续黔南丛书》第2辑(上册),贵州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74页。

[55](清)爱必达:《黔南识略》,罗丽丽点校,载贵州省文史研究馆编:《续黔南丛书》第2辑(上册),贵州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66页。

[56](清)爱必达:《黔南识略》,罗丽丽点校,载贵州省文史研究馆编:《续黔南丛书》第2辑(上册),贵州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页。

[57](清)爱必达:《黔南识略》,罗丽丽点校,载贵州省文史研究馆编:《续黔南丛书》第2辑(上册),贵州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29页。

[58](清)爱必达:《黔南识略》,罗丽丽点校,载贵州省文史研究馆编:《续黔南丛书》第2辑(上册),贵州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31页。

[59](清)爱必达:《黔南识略》,罗丽丽点校,载贵州省文史研究馆编:《续黔南丛书》第2辑(上册),贵州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79~280页。

[60]《明太祖实录》卷一六〇,洪武十七年三月丙寅。

[61]《明太祖实录》卷一六八,洪武十七年十一月丁丑。

[62](西晋)陈寿:《三国志》,任苏杜郑仓传。

[63]《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二,洪武二十七年夏四月壬午。

[64]《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三,洪武三十年六月壬午。

[65]《明太宗实录》卷三九,永乐三年二月丁丑。

[66]《明世宗实录》,嘉靖九年八月庚申。

[67]康熙二十二年刻本《天柱县志》,下卷,艺文,第60页。

[68]道光二十九年刻本《大定府志》卷五十三,第13页。

[69](清)李宗昉:《黔记》,罗丽丽点校,载顾久主编:《黔南丛书》第10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47页。

[70]清水江文书中的明显错字,将在错字之后用(),内填正字,改正。明显漏字用[],内填所漏的字。下文所引文书皆同。

[71]罗洪洋搜集整理:《贵州锦屏林契精选(附〈学馆〉)》,载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0页。

[72]偶里乡平鳌“安民”告示碑(康熙三十六年三月十五日),姚炽昌点校:《锦屏碑文选辑》,锦屏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锦屏县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1997年编印,第109页。碑文img漫不清,难以辨识的,用□代替,下文所引文书、碑文皆同。

[73](清)李宗昉:《黔记》,罗丽丽点校,载顾久主编:《黔南丛书》第10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50页。

[74](清)徐家干:《苗疆闻见录》,陈琳点校,载顾久主编:《黔南丛书》第11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93页。

[75](清)李宗昉:《黔记》,罗丽丽点校,载顾久主编:《黔南丛书》第10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47页。

[76](清)林溥:《古州杂记》,张祥光点校,载顾久主编:《黔南丛书》第11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04页。

[77](清)李宗昉:《黔记》,罗丽丽点校,载顾久主编:《黔南丛书》第10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45页。

[78](清)李宗昉:《黔记》,罗丽丽点校,载顾久主编:《黔南丛书》第10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49页。

[79](清)李宗昉:《黔记》,罗丽丽点校,载顾久主编:《黔南丛书》第10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43页。

[80](清)李宗昉:《黔记》,罗丽丽点校,载顾久主编:《黔南丛书》第10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44页。

[81](清)李宗昉:《黔记》,罗丽丽点校,载顾久主编:《黔南丛书》第10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46页。

[82](明)徐宏祖:《黔游日记》,张新民点校,载顾久主编:《黔南丛书》第9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71页。

[83](明)王士性:《黔志》,张新民点校,载顾久主编:《黔南丛书》第9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0页。

[84](明)王士性:《广志绎》卷五,西南诸省,广西,载顾久主编:《黔南丛书》第9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1页。

[85]《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七,乾隆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86](清)爱必达:《黔南识略》,罗丽丽点校,载贵州省文史研究馆编:《续黔南丛书》第2辑(上册),贵州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页。

[87]关于清代流官理讼的制度描述,有那思陆的《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郑秦的《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等重要著作,无须笔者再赘述。

[88]道光二十九年刻本《大定府志》卷五十三,第20~21页。

[89]《冯光裕奏整饬吏治之法(乾隆五年六月十五日 朱批)》,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贵州省档案馆编:《清代前期苗民起义档案史料(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314页。

[90]“寨款”是笔者创设的一个名词,并非对侗族地区的款文化不尊重。笔者不使用“侗款”一词,主要基于以下理由:首先,清代苗疆并无新中国所进行的科学规范的民族识别,在清代并无苗族、侗族等56个民族区分,而是使用“苗”来泛指南方诸少数民族。其次,清水江文书中已经发现了清代苗族村寨之间的款文书,可见款并非侗族所独有的文化现象。再次,《大辞海·民族卷》(夏征农、陈至立主编,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就解释:“合款,亦称‘款’、‘议款’、‘合榔’、‘议榔’。旧时侗、苗、水、布依等族的一种社会组织”,该卷主编为郝时远、史金波、道布、黄行等著名学者。复次,“侗款”一词是在1962年首次使用,后有1988年岳麓书社的《侗款》,才得以广泛传播的。最后,使用“寨款”突出其地缘性,而淡化其族别性。

[91]《清高宗实录》卷二六七,乾隆十一年五月甲子。

[92](清)爱必达:《黔南识略》,罗丽丽点校,载贵州省文史研究馆编:《续黔南丛书》第2辑(上册),贵州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19页。

[93]《清高宗实录》卷二九七,乾隆十二年八月丁亥。

[94]明万历三十六年刻本《黔记》卷五十九,诸族,苗人。

[95]马国君编著:《平苗纪略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页。

[96]张子伟、石寿贵:《湘西苗族古老歌话》,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5~198页。

[97](明)王士性:《黔志》,张新民点校,载顾久主编:《黔南丛书》第9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0页。

[98](清)爱必达:《黔南识略》,罗丽丽点校,载贵州省文史研究馆编:《续黔南丛书》第2辑(上册),贵州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页。

[99]蓝承恩:《忻城莫氏土司500年》,广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100]韦业猷:《忻城土司志》,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6~67页。

[101]潘学明:《广西忻城莫氏土司官族诗文赏析》,广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0页。

[102]韦业猷:《忻城土司志》,广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103](明)王士性:《广志绎》卷五,西南诸省,广西,载顾久主编:《黔南丛书》第9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9~30页。

[104](清)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罗丽丽点校,载贵州省文史研究馆主编:《续黔南丛书》第2辑(上册),贵州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86~387页。

[105](清)陈鼎:《黔游记》,苟爽、罗正副点校,载顾久主编:《黔南丛书》第9辑,贵州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97页。

[106]明万历三十六年刻本《黔记》卷五十六,故宣慰列传,宣慰宋氏。

[107](清)爱必达:《黔南识略》,罗丽丽点校,载贵州省文史研究馆编:《续黔南丛书》第2辑(上册),贵州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79~280页。

[108]《神宗万历实录》卷四一一,第17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047页。

[109]《宣宗宣德实录》卷七,第11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9页。

[110]《宣宗宣德实录》卷八六,第7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18~219页。

[111]《宣宗宣德实录》卷九〇,第1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22页。

[112]《英宗正统实录》卷一一七,第2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6页。

[113]《武宗正德实录》卷一一七,第6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61页。

[114]《神宗显皇帝实录》卷二,第13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858页。

[115]《英宗实录》卷一九五,景泰附录一三,第4~5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9~340页。

[116]《大掌岭杉木税详惩奸骗》,载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下)》(10),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7~40页。

[117]《严禁沿河居民变卖木商漂流竹木碑记》,载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下)》(10),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页。

[118]《判决坝案碑记》,载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下)》(10),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

[119]《清史稿》卷三百五十九,《谢启昆》列传一百四十四,第三十七册,第11358页。转引自龚荫:《中国土司制度史》(上),四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85页。

[120]《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三六《职官·直省土官》,第二册,第8959页。转引自龚荫:《中国土司制度史》(上),四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85页。

[121]《钦定户部则例》卷四《户口》四《番界苗疆禁例》条,道光十一年校刊本,第二册,第20页。转引自龚荫:《中国土司制度史》(上),四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85页。

[122]《清史稿》卷三五八,《常明》列传一百四十五,第三十七册,第11347页。转引自龚荫:《中国土司制度史》(上),四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85页。

[123]《世宗实录》卷三一,第15~17页。转引自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贵州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中国科学院贵州分院民族研究所编:《〈清实录〉贵州资料辑要》,贵州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97~498页。

[124]龚荫:《中国土司制度史》(上),四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85~186页。

[125]《冕宁县严禁行使小钱告示》,载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下)》(10),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页。

[126]《冕宁县严禁苛择钱文告示》,载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下)》(10),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

[127]《宪宗成化实录》卷一九八,第1~3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00页。

[128]《熹宗天启实录》卷五五,第8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257页。

[129]《熹宗天启实录》卷五五,第17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259页。

[130]《熹宗天启实录》卷五六,第15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264页。

[131]《熹宗天启实录》卷七四,第2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289页。

[132]《怀宗崇祯实录》卷三,第10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06页。

[133]《熹宗天启实录》卷七四,第28~29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293~1294页。

[134]熹宗天启七年八月,第26~28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01页。

[135]《安平土州永定例规碑》,载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下)》(10),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7~58页。

[136]《果化州土官陋规蠲免碑刻》,载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下)》(10),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163页。

[137]《太宗永乐实录》卷七三,第3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8页。

[138]《宣宗宣德实录》卷一一五,第1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44页。

[139]《英宗实录》卷一九九,景泰附录一七,第11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44页。

[140]《英宗实录》卷二一三,景泰附录三一,第2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64页。

[141]《太祖洪武实录》卷二二四,第3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86页。

[142]《太宗永乐实录》卷一〇六,第7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53页。

[143]《仁宗洪熙实录》卷九下,第7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6页。

[144]《宣宗宣德实录》卷一〇〇,第2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32页。

[145]《神宗万历实录》卷五三,第9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873页。

[146]《太宗永乐实录》卷一一八,第7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57页。

[147]《宪宗成化实录》卷四七,第6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60页。

[148]《宪宗成化实录》卷二二一,第2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07~508页。

[149]《世宗嘉靖实录》卷二七,第10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00页。

[150]《孝宗弘治实录》卷九六,第7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60页。

[151]《英宗正统实录》卷一一九,第10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8页。

[152]《世宗嘉靖实录》卷四二七,第4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806页。

[153]《神宗万历实录》卷三八八,第1~2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040页。

[154]《世宗嘉靖实录》卷二〇,第7~8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97页。

[155]程泽时:《清水江文书之法意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4页。

[156]《安瑶印照碑》,载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下)》(10),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8~89页。

[157]《清溪古调瑶碑》,载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下)》(10),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1~92页。

[158]《优免瑶税瑶差碑》,载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下)》(10),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137页。

[159]《章程永固碑》,载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下)》(10),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8~150页。

[160]《金坑禁约碑》,载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下)》(10),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159页。

[161]《禁革瑶俗貱物平价》,载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下)》(10),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41页。

[162]罗洪洋搜集整理:《贵州锦屏林契精选(附学馆)》,载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3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09页。另见王宗勋主编:《乡土锦屏》,贵州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3页。

[163]罗洪洋搜集整理:《贵州锦屏林契精选(附学馆)》,载谢晖、陈金钊主编:《民间法》第3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0页。

[164]清刊本《湖南省例成案》,卷五,典买田宅,载杨一凡、刘笃才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60页。

[165]“藉”,同“借”,下文同。

[166]清刊本《湖南省例成案》,卷三十三,户律,钱债,违禁取利,第9~10页。载杨一凡、刘笃才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01~305页。

[167]《宣宗实录》卷三七〇,第20~21页。转引自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贵州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中国科学院贵州分院民族研究所编:《〈清实录〉贵州资料辑要》,贵州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67页。

[168]《太宗永乐实录》卷三三,第6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23页。

[169]《孝宗弘治实录》卷一一六,第2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68页。

[170]《世宗嘉靖实录》卷四七一,第4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810~811页。

[171]《神宗万历实录》卷三八七,第2~4页。转引自贵州民族研究所:《〈明实录〉贵州资料辑录》,贵州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032页。

[172]《请禁革苗俗酬婚积弊详文》,载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下)》(10),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173]《团规碑记》,载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下)》(10),第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