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政治概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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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权观念

海牙国际法庭

资料来源:http://baike.baidu.com/view/476480.htm。

本章要点

◆“主权”定义源自西方,是近代国际体系的基石,其核心是一个国家自主决定内外事务。

◆当代世界的复杂变化,对传统主权观施加了多种质疑和约束,同时不断催生新的内涵。

◆主权始终是国际关系的基石,但它须发展出符合时代进步和国际社会要求的各种形态。

“主权”一词,可能是国际政治话语里争论最多的概念之一。对它有一种辩证的、动态的认知,是树立进步的、进取的国际政治观所必需的。

古典的主权观念

“主权”(Sovereignty)观念源于西方。欧洲中世纪时它用于表示上面没有其他权威,例如最高法院被称为“主权的法院”。第一个赋予它以近代意义的人,是法国哲学家让·博丹(Jean Bodin)。他在1576年把主权定义为“国家支配其公众和臣民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说它是一种“绝对和永久的权力”。[7]

法国政治思想家 让·博丹(Jean Bodin)

主权国家的经典定义是:它是完全自治的、因而是独立的、不服从任何其他国家法律秩序的国家;在它之上,除了国际法以外,不存在其他任何的世俗权威;它通过一个有效的法律秩序而结合起来,它的特殊地位和组织使它能代表这个国家的人民参与国家间的往来,决定相互间的重大事务。“完全自治”是指,一个国家可以自由地和不受干涉地规定它的国体和政府形式、内部组织和国民行为、对内政策和对外政策。这意味着国家垄断了在国内合法使用暴力的手段,相比之下,没有其他权威——不管是内部的反叛组织或国际集体安全组织——有权在这个国家的领土之内使用暴力或维持秩序;同理,通过国际法的授予,国家也合法地垄断了在国际活动中运用强制手段的权利,如它在公海遇到侵犯行为时。海盗和恐怖主义组织之所以被认定为非法,乃因为它们的行为属于国家以外的主体使用武力的行为。

国际法是相互平等、相互协调的实体间的一种法律。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交往的惯例,例如边界不可侵犯的原则、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使节人身不可侵犯的原则、善待俘虏的惯例等,只有彼此独立又相互平等的主权国家才能承诺和履行。各国之所以承认并愿意受制于国际法,是因为惟此方能表明自己是国际社会中不受制于他国的一名成员;反过来,除非尊重国家主权至高无上的原则,基于现代国际法之上的国际秩序是没有保证的。这种主权观念含有三个基本假定:主权国家是国际关系里的主要行为体,其他行为体是次要的;国际社会和法律松散乏力,任何国际准则的落实依赖主权国家的认可与合作;主权国家的政府不受约束地行使立法和执法的权利。

以上是就古典主权概念的一般规定。

对主权的各种制约

在当代国际政治背景下,古典主权遇到了各式各样的制约。主要表现是:

(1)民族与国家的不重合,带来政府权威的失效或下降。全球政治的现实是,很多国家内部有多个种族、民族或部族,同时一些种族、民族或部族分布在多个而非一个国家。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1/3左右)在种族上是同质的(即主要民族或种族占到本国人口的90%以上),近一半的国家里最大的种族集团的人数少于50%,1/3以上的国家中存在着基于部族、种族或民族差异之上的宗教纷争。全世界有几千个少数民族或种族,其中不乏想成为“国族”的力量。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许多种族、民族是跨国界的,例如巴勒斯坦人、库尔德族和吉普赛人。此类情形在非洲最为普遍,因为在历史上,西方殖民主义者在争夺和瓜分非洲时,根本不考虑河川、湖泊、山岭等天然边界及部族、民族或种族的分布状况,而是按照各自的实力和利益,人为地划定势力范围,甚至用直线方法划定边界。在非洲现有的边界中,44%是按经纬线划出的,30%是用直线或曲线的几何方法划出的,仅有26%是由河流、湖泊或山脉构成的自然边界线。[8]冷战结束之后,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要求独立和分离出去,另一些跨国性族群则希望建立自己的独立国家。其后果,既有和平分家的,也有暴力抗争的。在巴尔干、南亚、中东和非洲大陆,处处可见这种运动的冲击。

(2)政府的能力和责任感,直接影响主权的强弱。传统的主权并不考虑政府效能。现代国家的产生地西欧,国家体制的建设经历了漫长过程。然而,在当代,既有新兴的工业化地区和有效能的政府,如东亚、东南亚和美洲的一些国家,也有缺乏责任意识和现代国家形态的国家,如非洲和亚洲的某些地区。一些国家,没有像样的政府,交战的敌对部落或势力需要靠外力强行隔开,民众处于悲惨的境地。有些“政府官员”,其实是某个部族、种族的代表,或是某派系军阀。在这些地方,很难判定“政府”是否合法和得民心,因为既不存在选举程序,也见不到为民谋利、造福社会的国家行为。在这里,物质上灾难深重,精神上和政治上更是虚弱不堪。一些可怕的现象(饥荒、难民、传染病和法律失效)由低劣、腐败的政府造成,或是因为根本不存在政府造成的。某些国家的强行干预,或者邻国请求联合国“托管”的呼声,虽然不无道理,但这种托管对传统国家的主权带来严重挑战,勾起人们对殖民主义时代的记忆。不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境遇,特别值得关注。

(3)资源多寡和外交质量,制约着主权保持的难易。资源是制约主权能否坚持、如何坚持的自然条件,外交则是化潜能为现实利益、使国家在世界舞台上安身立命的人为手段。这里讲的“资源”是广义的,指一个国家可利用的天然财富和环境状况等,如人口、幅员、地理、物产。所有国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现实里没有一样东西的分配是平均的、平等的。比如,原苏联的面积占全球陆地面积的17%,太平洋的小岛国瑙鲁仅为前者的百万分之一;中国有近14亿人口,而联合国中人口最少的成员国帕劳的人口为2.1万(2009年数据)。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人们不愿意,按实力大小所决定的政治关系却很难避免。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准则,它涉及的只是独立于外部权威的道德尺度和理想的行为规范,这一原则不可能保证各国资源天然分配的平等及由此造成的国家实力的平等。弱小国家尽管也是联合国享有投票权的成员,拥有法理上和形式上的主权,却很容易受到外部的渗透和干预。外交的质量,则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组成部分。高质量的外交不仅可以使大国变得更强,也可以令小国不弱。反过来,即便国家地大物博或人口众多,如果政府不谙外交奥秘或手段平凡,国家潜在的资源就不可能完全地和稳定地转化为政治现实,甚至浪费资源、坐以待毙。

仅拥有2.1万人口的帕劳共和国一景

资料来源:http://ly.mas.ah163.net/showart.html?id=4081。

(4)文化认同与民众心理,从内部制衡政府对外发言权。民众的效忠意识与两个东西有关:其一是文化上的认同感。即便在民族或种族比较单一的国家内,不同地区之间或同一地区的不同人群之间,往往有不同的效忠对象及其背景,如语言上、宗教信仰上、生活方式上的差异。其二是民众对政府工作的评价。主权需要人民对国家效忠,但当今世界的各种矛盾和过程却在不断创造非国家的效忠。即使是同一种族的人群,有时会出现狂热的“爱国主义”,有时可能形成厌恶国家当局的情绪。政治统治的基础可能时而巩固时而动摇,政府代表国家的权威可能时而加强时而被削弱,外部势力插手干涉的机会相应增减。从历史上看,大凡民族比较单一、社会进步比较平衡的地方,国家的对内统治和对外独立的权利都有较好的保证;相反,在那些族群关系复杂、文化演进过程中“断层”较多、内外忧患的“双重变奏”反复出现、社会现代化举步维艰的国家,国家的主权就很难获得保障。

联合国驻黎巴嫩维和部队正在装甲车上巡逻

资料来源:http://news.sina.com.cn/o/2006-07-29/12009601313s.shtml。

(5)国际干预的加强和国际法的“硬化”,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主权权威。近几年,国际维和行为和大国干预不断增加,改变了传统的主权形象。现在,联合国已向越来越多的地方派遣维和部队,一年耗资几十亿美元;除执行任务的士兵外,很多国家能见到联合国派出的调查小组、军事观察团、特使、考察队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工作人员。国际干预在当代的加强及其结果,无形中使国际法律秩序得到了硬化。按照传统的理解,国际法原则上只对同意这些规则的国家有约束力,如果主权国家表示异议,即等于本应适用于主权国家的规则失效或名存实亡。当代的世界政治现实看上去与此越来越不一致。一旦涉及《联合国宪章》和安理会决议,谁也不会拿安理会的决议当儿戏;轻则遭到抨击,重则受到制裁和攻击。先例多了便成惯例。新独立的多数国家,很难有从前那种主权至上的感受了。

(6)国际组织的加强,削弱了国家自主性。除了安理会外,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欧盟、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东盟等,对世界或地区事务均有自己的介入。国际组织被赋予了一种广泛的道义职责,人们希望用它们处理或解决各国之间,甚至各国内部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处理的问题。国际组织能把各国官员召集到一起,确定共同的国际议题,引起世界舆论的重视并导致国际社会的一致行动。国际组织使本来不可能发生接触的各国政府机构把潜在的或隐蔽的联盟,转变为明确的、以直接接触和合作为特点的跨国联盟。国际政治力量的相对增强和民族国家主权的相对削弱,很可能是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并行不悖的趋势。各国在日益相互依存的国际体系中的运作,一方面赋予它们新的机会、利益和权利,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它们的部分自主性,甚至以侵蚀它们的主权为代价。得到的越多,失去的也越多。

(7)非国家行为体的壮大。在当代世界,有一些非国家的行为主体,它们正越来越多地卷入国际政治事务之中,对国家主权起着侵蚀的作用。粗粗梳理一下,至少有三类力量:各国内部的反叛势力;跨国公司;非政府机构。它们有自己的利益和追求,有不同于政府的渠道和方式,当它们成长壮大和发挥作用时,很多国家的政府会感到头痛和不适应。尽管单个的组织只有专门的利益和影响,有时候它们在特殊条件下会给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对外交往产生强烈影响。例如,南美一些国家为了某场重要的足球决赛可以暂时中止彼此正在进行的战争;教皇对东欧和南美一些国家的弥撒访问活动可能给当局带来微妙而持久的政治麻烦;大赦国际组织的某份报告可能导致世界舆论对某一国家事态的关注和批评;罗马俱乐部的报告与许多政府的做法相比更多地推动了生态环境议题。随着全球政治时代的到来,国际行为体日益增多,活动范围不断扩大,政府和国家的支配地盘不得不有所收缩。

(8)经济跨国活动和各国相互依赖,使主权形态发生改变。货币、商品、人员、信息和技术都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实行跨国界、无领土的流通。市场经济正向全球的每一个角落推进,造成愈来愈明显的经济一体化。相互依赖的经济,同样有政治含义。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决定,直接影响大国间的政治外交博弈。在信息化和经济一体化时代,所有国家都具有敏感的相互依赖,但一个国家会比另一个国家更脆弱。依赖石油进口比重相同的两个国家A国和B国,对油价上涨的敏感程度看上去一样,但A国可转向其他资源(如煤炭),而B国却没有这种回旋余地,那么后者比前者更脆弱。但情况也可能发生变化。仍以上述情况为例:B国虽然缺少国内替代资源,但它拥有强大的军力,因而能够从第三国购买或强行取得他国石油或其他资源,而A国军力有限,一旦失去外部能源供应,它只好要么降低国内需求,要么开采成本较高的煤炭。这时,A国就比B国更脆弱。而B国的优势也不是绝对的:假若由于种族骚乱、宗教对立、政治斗争、社会混乱等原因,B国的内部和谐性远不如A国,它的军事能力不足以使它有效地取得第三方的资源,这时B国的脆弱性又大于A国。在当今世界,世人见到了相互依赖的经济对各国政治安全乃至主权的各种塑造。

(9)全球性危机的加深,也使主权有了新的约束。在全球性问题中,没有一个可以仅仅归结为局部的、民族国家的、特殊制度和意识形态下产生的问题,它们带有普遍性和一般性。由于危机从根本上讲是全球相互依赖的产物,当世界系统具备了全球维度时,传统的认知框架和治理方法(主权国家的管理)便失去效用。许多在以往不曾发生的问题,或者即便出现了也易于解决的问题,到了今天已具有了别样的性质。例如,失业曾被认为是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周期问题,一旦国家采取措施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失业便可自然消失;而在今天,产业链条是全球性的,失业或就业不足的后果都超出国界。解决全球性危机,有时要求主权国家放弃一些权利,但谈判和博弈却十分艰难。到目前为止,各国抱有矛盾心理:当不涉及根本利益时,它们愿意出让一部分权力;一旦触及敏感的议题和利益时,主权至上的思想又占了上风。这是一个反复的、漫长的对冲过程。

(10)科技进步和相应法规的出台,可能超越或限制某些主权。比如,制定太空方面的法规,须以从太空及宇宙活动中获得的可靠资料为依据,而多数国家在这方面的认知能力有限。一国对其领土上空具有主权并可向上伸展及于无限高空的原则,实际上无法适用于太空领域。人造卫星被各国的默认,就是对上述原则的无声否定。但大多数国家又都同意,为了安全理由,国家主权必须达到一定的高度,譬如说大气上层,或大气层与太空之间。国际法学界的分歧,使原本复杂的国际关系更加微妙。有些国家,科学技术已达到了宇宙探索的地步,关心的是外太空的法律地位问题。部分国家甚至没有自己的飞机和军队,连最低限度的领空权益都无法捍卫。新兴国家看出了问题的性质,却缺少提出国际法律建议并使之通过的能力。主权原则同主权实现之间有巨大的距离。科技使某些国家主权增强,使另一些国家主权削弱。

国际民航组织在北京召开国际航空保安公约外交大会

资料来源:http://www.cea.org.cn/ssyl/201008/t20100831_3217.html。

主权的基石作用

上面分析的各种限制,绝不是说国家主权会马上消失。须明白,只要有国际关系,主权就不可或缺。没有主权架构的民族,是很难得到国际组织及国际法的庇护的。库尔德民族的遭遇就是一例。库尔德民族属于古代米地亚部落和伊朗的部落渗入库尔德斯坦地区后发展起来的民族,目前有1000多万人口,主要分布在土耳其东南部(400万以上)、伊朗西部(300万以上)和伊拉克北部(300多万)及三国的交界地带。另外,在叙利亚东北部、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和格鲁吉亚等国也有数量不等的库尔德部族。由于库尔德族没有组成一个正式的民族国家,缺少联合国承认的主权地位,始终无法形成整体的力量和声音,无法在国际社会得到任何正式的声援和庇护;它的“被暂时授予”的某些权利,经常被有关国家按照自己的利益取消或限制,它的独立运动领导人经常被逮捕判刑或被追杀,库尔德人的武装势力被有关国家认定是恐怖主义的非法组织。鉴于库尔德民族的当代遭遇,世人不难理解和解释,为什么巴勒斯坦人百折不挠地要争取实现独立建国的目标,为什么以色列人针锋相对地寸土必争,以及为什么许多国家的非主体民族(如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人、西班牙的巴斯克人、加拿大的魁北克人、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人等),会提出政治独立要求。

上述显而易见的事实,不过反映了现代国际关系中一个严酷的事实:主权是当代民族生存不可或缺的基石,国际法和国家间组织“只认主权,不管其他”。国际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证明,在现代国际关系里,法律、权利和正式的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的头一层含义是,在无政府的国际格局下面,若想维持基本的交往秩序,必须使各个基本的行为主体之间建立和保持一种对等的和平等的权利。本质上,国际法正是一种交往规则,是一种调整各国相互间行为的交往规则,如保护外交使节的规则、优待彼此战俘的规则、贸易结算通汇的规则、海上空中通行的规则等。深层含义在于,国际法与国家有一种必然的联系,国家的一切“要素”(如领土、国民、政府以及相应的对内管辖权、对外交往权以及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利等等)均由国际法决定。一般来说,只有当国家而非个人或任何其他非国家行为体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时,正常的国际秩序才得以建立,主权国家才有平等可言。主权确实像国际体系必不可少的一块基石。

原则的平等与实际的不平等

国际法的上述定理或判断,不等于说实力不等的国家拥有同样的发言权或实际支配力。主权国家间原则上的平等,既不代表也不说明它们的实际力量和国际地位。在很多情况下,人口和面积等规模指数、技术和资金等能力指数,已经天然地决定了原则上权利平等的主权国家之间在实际生活中的权利不平等。例如,一些弱小贫穷的第三世界国家,由于缺少资金或技术而同某些发达国家进行所谓的“减排贸易”(即由西方国家出钱,“赎买”发展中国家降低污染指标所花费的某些代价),出卖本属于自身的海洋洋底矿物资源甚至国家的整块洋底矿区,或标价出卖联合国有关管理机构分配来的属于各国的太空电磁频谱区段,甚至连一些本该自己国家派代表出席的国际会议,因无钱购机票赴会,只好“委托”西方发达国家的某些个人或团体代为出席和谈判。再举一个事例,即南极的开发和利用。按理说,南极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应当权利平等、各国有份。然而,实际情况是,没有资金和技术能力在南极建立永久性的越冬考察站并实施重大科研项目的国家,《南极条约体系》根本就不予接纳。建造一个南极考察站,少则数百万美元,多的更超过上亿美元,加上破冰船、直升机等必需设备,费用还要大大增加。无论从技术上、财政上还是后勤保障上看,世界上仅有极少数国家,能够负担起这种利用前景不甚明朗但使用成本十分高昂的国家权利。

就主权原则和国际法来说,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强弱都是一律平等的,但现实的世界政治中没有一样东西的分配是完全平等的。资源不平等,技术不平等,气候或地理条件不平等,实力不平等,甚至连饮用水和空气的质量也不平等。人口仅几万、几十万,面积只有大国千分之几、万分之几的微型国家,尽管有形式上的主权,但很容易受到外部的渗透和干涉,这些国家甚至很难对自己的领空、领海和领土实行真正的控制,尤其当政府不负责任、缺乏能力或对外交往的经验时。不管喜欢与否,现实政治仍然是按照实力确定地位和发言权的,主权在强权政治面前经常要打折扣。主权国家实现完全平等,属于“自由王国”的理念,而它们实际上的不平等,才代表着真实的“必然王国”。遭遇不平等对待的国家对平等的诉求,可能是一个难以企及的却不能不有的追求。缺少它,就不会有国际社会错综复杂的斗争,就不会有今人所见的国际政治。国际法和主权权利只存在于民族国家的互相争斗又互相依赖的时代,体现在国际范围表面上无政府管理、实际存在内在秩序和规范的世界中,实现于理想与现实的复杂矛盾与磨合的过程本身。

非法律层面的实践

仅仅宣示主权的基石作用是不够的,必须懂得,主权这个古老范畴正面临变化和挑战,必须顺应时势发展出新的内涵与解释。从国际关系角度看,国际法对于主权问题的既有解释过于保守,无法解说纷繁复杂和富于变化的国际形势。国际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们希望得到更加灵活的、富有弹性的解释,期待超越单纯法律的概念和束缚,提出更有创意和操作性的思想。比如,人们会问,为什么海关关税这种传统上属于民族国家政府的主权范围的权力(权利),会逐渐让位于或受制于世界贸易组织和各种国际经济贸易组织要求开放的压力?为什么在许多时候和场合,“增长三角”这类跨国界、跨区域的经济贸易以及其他类型的合作,可以比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合作、比国家内部各地区各省市之间的合作,更有成效和更快捷?当这类合作发展到足够大的时候(假设占到整个国民生产总值或有关区域产值的一半以上),是否会使传统的主权权利降低意义?对于比利时的布鲁塞尔、法国的斯特拉斯堡或瑞士的日内瓦等“欧盟城市”或“国际组织城”的很多居民而言,他们的个人收入、日常生活和价值追求,可能越来越多地与欧洲一体化机制或国际合作进程相联系,而逐渐变得与传统的本国意识,尤其是“国家利益”概念没有多少关系。日常生活中看得见的东西,特别是经济方面的考虑,可能比大而化之的国家意识、难以捕捉的政治宣传以及抽象晦涩的法理条文,对他们个人的态度和投票,有着更直观的影响。

让我们继续发问,为什么世界政治中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如新社会运动、生态保护团体、女权组织和跨国界经济实体(不止是跨国公司),以及层出不穷的国际组织、多边协议和区域性安排等,在它们所关注的具体领域,虽然没有古典意义上的主权,却拥有日益增大的影响力和对具体事物的发言权甚至某种“管辖权”?为什么会形成这种看上去主权的相对作用削弱而管辖权的相对作用增强的局面?主权与管辖权的分工与此消彼长的趋势是否会继续扩展?在提不出新的主权思想的前提下,务实的政治家和战略决策者凭什么要守住旧式的主权观念不放而拒绝争取管辖权或与之合作的诱惑?以往国际法学家所界定的主权国家的“权利”和“责任”,能否从性质上和外延上囊括日益增长的“权利让渡”现象和“国际义务”承诺?为什么国际上会出现诸如所谓“加利福尼亚外交”(California Diplomacy)或“区域国家”(regional state)等议论,以及为什么国内学者也有越来越多关于“非中央外交”、地区一体化的好处、多边主义等问题的理论探讨?结论显而易见,在飞速变化的世界,若拘泥于纯粹的法理说明,无法适应实际的过程和需要,主权就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

“层化”的趋势

当代国际关系的一个趋势是,在主权与使用权、管辖权之间,人们比从前更加敏感于它们之间的功能区分,更看重实际的效果和收益,因而倾向于将“主权”作为一个立体的、可以分层的范畴,而不再像从前那样视之为某种平面的、无法剥离的概念。虽然在实践中主权和管辖权紧密相连,但两者并非总是相辅相成,它们有时会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东西存在。例如,在巴拿马运河区,直至1999年巴拿马将它收回前,名义上巴拿马对这个运河拥有主权,但美国拥有至关重要的管辖权。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很少发生的主权和管辖权的冲突中,拥有管辖权对于决定冲突的结果更有决定作用。在日本西南方向,偌大的一个冲绳群岛,美军海空军基地占去了五分之一的面积,享有让当地民众难以忍受的治外法权,哪怕是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东道国的法律仍对之无可奈何。同理,在任何国家都不拥有主权的公海上,根据国际法,任何一国只要能在某一情形下(如对付海盗和毒品走私,或者,在租赁的船只上悬挂国旗)确立管辖权,就决定了这个国家在这一情形中的主导权。国际组织也加深了这个层化趋势。某些国际组织有大量资源或能力展开行动。它们的法律权限,即广义的管辖权,并非来自主权,而是来自成员国在创立这些组织时所同意接受的一些规则和条约。对于国际组织人员提供保护和意外赔偿,就是非国家的国际行为体享有实际利益的典型。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国际民航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及其他联合国的成员组织。在它们各自的职能领域中,这些组织各有其管辖权,通常会影响到主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虽没有主权,非国家角色也可拥有重要的管辖权并成为实际受惠者。国家面对的新竞争者增多了。

新的人权内涵

主权观的充实与完善,是与人权观念的进步分不开的。在全球化的条件下,旧式的安全观受到冲击。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战略家认识到,新的安全观应当是一种“立体安全”的观念,即不仅把安全从传统的军事领域扩大到非军事领域(如经济安全、金融安全和生态安全等),而且“国家安全”不只是一种对外的、单纯防御性的东西,还应包含受保护主体自身的良性的改进,如政治开明与民主程度、民族融合与团结程度、社会安定与稳定程度、经济发展与开放程度等。国家的安全与否,同国家的进步与否有密切联系。同理,“主权”也需赋予新的内涵。古典的主权概念最早是强调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要求世俗权与神权分离,表达资产阶级上升时代的期待;然而,它开始时主要是一种对外的东西,并没有重视本国普通百姓的权利,尤其没有强调君主权力来自民众的认可。在那个时代,不管是暴君还是开明君主统治,主权并不因此受到质疑和挑战。在当代,国家的权力与合法性,不仅具备国际法的认可,而且与社会公众的权利联系在一起,它尤其重视个人自身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表达权和参与权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没有好的国内人权状况,不尊重百姓的基本权利,国家及其政府就可能在国际上遇到麻烦。有新时代特征的主权观,要放在全面的人权观之下加以透视。它也是国家与社会关系重新建构的过程。新的主权观念应与人权观念有机结合,应当同时具备政治安全、经济社会的内容。与新安全观一样,新主权观应当与“进步性”联动:一个国家能否捍卫自己的国家主权,既要看它防范外部势力干涉的军事和经济实力,又要看它国家社会内部的各项“健康指数”。

海牙国际法庭上,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首次出庭

资料来源:http://www.lifeweek.com.cn/2004/0729/9238.shtml。

总的进步趋势

主权不仅是国际现象、法理现象,而且还是社会现象,是历史过程。主权现象同国家一样,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因而理解它也应有历史的眼光。它是随着近代国家一同诞生的,它也将随着世界体系的变迁而改变自己的作用形式。主权又是一把现实的尺子,用它可以衡量当代国际政治的复杂性,以及民族国家同其他行为体的互动关系。主权观念是世界性的,但对这一观念的理解由于文化背景、历史条件、民族构成、国家实力、发展战略等的不同而大相径庭。对于有不同经历、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幅员人口、不同经济基础、不同军事实力、不同发展目标的各国而言,评说主权问题的角度、心态、利害关系自然不同。民族成分比较单一的国家与民族构成比较复杂的国家之间,拥有自己的文明发展线索的国家与建国时间很短、文化渊源多取自外部的国家之间,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国家与国土狭小、资源贫乏的国家之间,总之,背景相差很大的国家之间,在主权问题上很有可能采取不同的立场。有时,给主权行使施加的限制,确实是与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秩序联系在一块的,很可能是西方国家从狭隘、自私的利益出发带来的结果;有时,对主权问题的思索,反映了世界相互依存趋势和国际社会认知加深的事实,反映出解决全球性问题的迫切需要。

“主权”观念有自己的时代特点,主权现象背后有着复杂的成因和动机。了解这一点,有助于识别此问题领域积极和消极的多种因素,趋利而避害。

思考题

1.主权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2.当代主权受到哪些约束?

3.如何观测主权演化趋势?

推荐阅读

1.〔英〕大卫·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主权”词条。

2.〔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3.〔美〕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权力斗争与和平》,徐昕、郝望、李保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