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报告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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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民生政策的推动,中国实现了社会救济向社会救助的转变,社会救助内容从单一的生活救助迈向多元化的综合救助,初步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自然灾害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以临时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试点阶段(1993年5月—1995年5月)

1993年6月1日,上海率先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1994年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民政部肯定了上海经验并部署在东部沿海地区进行试点。1995年上半年,相继有厦门、青岛、大连、福州、广州等城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推广阶段(1995年5月—1997年8月)

1995年年底,建立这项制度的城市扩充到12个。1996年,中共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8月,全国有206个城市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普及阶段(1997年8月—1999年10月)

1997年8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要求1999年年底以前,全国所有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的镇都要建立这项制度。

4.落实阶段(1999年10月—2001年6月)

1999年10月1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的城市低保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

5.提高阶段(2001年6月—2003年)

尽管各地如期建立了城市低保制度,但由于地方财政投入不足,没有做到应保尽保。针对这种情况,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要求增加投入,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6.完善阶段(2003年—)

从2003年起,城市低保已经进入稳定完善时期。2011年5月,民政部等四部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1〕80号);2012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2012年9月,财政部、民政部出台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在第二章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标准、资金、实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地方政府探索、试点阶段(1992—1997年)

1992年,山西左云县率先开始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试点,接着又有阳泉市3个区县试点。1995年12月,广西武鸣县颁布了《武鸣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救济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第一个县级农村低保制度。1996年年底,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民办发〔1996〕28号),并制定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指导方案》,推动了农村低保制度试点范围的扩大。

2.全国试点、铺开阶段(1997—2006年)

1997年5月,民政部提出了“巩固、扩大东部试点,积极启动西部试点,抓两头、带中间,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总要求。截至2006年11月,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级行政区达25个,县(市、区)进一步发展到1791个。

3.普及完善阶段(2007年—)

2007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同年,全国各省级行政区都建立起了农村低保制度,实现了制度的全覆盖。2008年年底,初步实现了“应保尽保”,至此,农村低保完全取代了农村救济模式。此后,民发〔2011〕80号、国发〔2012〕45号、财社〔2012〕171号等政策文件以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农村低保制度。另外,从2014年起,国家将每年的10月17日设立为“扶贫日”。

二、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于1956年建立,并在1994年由国家以政府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1994年,国务院出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141号),规定五保供养的主要内容是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教)。1997年,民政部颁布《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令第1号)。这两个行政法规、规章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化。

2000年农村税费改革,五保供养进入农业税阶段,农民按一定比例缴纳农业税附加用于五保供养的开支,不足的部分由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2004年农业税及附加税取消,五保供养进入后农业税阶段。

2006年,国务院修订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明确了五保供养在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实现了农村五保供养由农民机体内部的互助互济体制向国家财政供养的转变。该条例也实现了中国五保供养社会救济制度向社会救助制度的转变。

2006—2010年国家通过发行福彩筹集彩票公益金,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即“霞光计划”。

2008年以来,部分省份将五保户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

2014年2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在第三章对五保供养的内容、资金、管理体系、供养形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五保供养制度。

三、灾害救助

(一)灾害救助改革时期(20世纪80—90年代)

1978年开始,国家重新组建民政部特别是恢复救灾救济司的建制,救灾工作体制的健全问题开始提上议事日程。

1983年,第八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确立了救灾工作改革的原则,明确了新的救灾原则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共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1993年11月,民政部在福建南平市召开全国救灾救济工作座谈会,提出了建立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承担的救灾管理体制改革新思路。

从1998年开始,全国设立了8个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点,位于天津、沈阳、武汉、郑州等地。

此间颁布的灾害救助的规章和政策有《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民政部关于对受灾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生活进行救助的通知》(民救函〔1998〕2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7〕7号)。

(二)灾害救助发展时期(21世纪初至今)

2002年以来,中国救灾管理体制得到逐步完善。颁布的规章政策主要有《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测算标准》(民发〔2002〕127号)、《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27号)、《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05)、《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2006)、《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灾害应急管理领域的基本大法,2007)、《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2007)、《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另外,国家加强了各级救灾应急预案建设,全国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基本形成;强化社会、社团与企业、社区、个人对灾民的救助功能,救灾款实现了社会化发放;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一大批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运用到灾害信息管理工作中。

四、医疗救助

(一)城市医疗救助

2000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明确规定要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

2003年7月,民政部下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办函〔2003〕105号),标志着中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进入探索准备阶段。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0号),成为中国探索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开端。

2007年10月,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56号),开始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的初步探索。

2012年,据审计署发布,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共有431个县合并实施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贫困群体“就医难”的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改善。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4〕24号),要求做好医疗救助和其他制度间的衔接,发挥好各项制度的整体合力。

(二)农村医疗救助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确定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

2003年,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开始对农村地区困难群体实施医疗救助,是中国农村医疗救助体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2005年8月,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颁布《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121号),加快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的步伐。到2006年年底,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经覆盖所有涉农的县(市、区)。

2013年,财政部、民政部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规范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国办发〔2014〕24号),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五、教育救助

1985年,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拉开了中国教育改革的序幕。

1986年4月,中共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义务教育法》,它规定对全国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掀起了普及义务教育的热潮。

1994年5月,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发〔1994〕35号),确立了大学生教育救助制度。

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两免一补”政策开始搭建起基本框架。基于此框架,2003年秋季,国务院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

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规定从2006年开始,全部免除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出台。至此,高等教育阶段确立了多元化的大学生教育救助制度。

继2007年全面推行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后,2008年秋季开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也全部免除。

201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国办发〔2014〕1号),对新形势下特殊教育改革发展做了全面部署。

六、住房救助

1982年,国家有关部门设计了“三三制”补贴出售新建住房方案;1986年提出了“提租补贴、租售并举”改革方案;198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国发〔1988〕11号),它是中国第一个关于房改的法规性文件。

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标志着房改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这是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里程碑,宣告了福利分房制度的终结和新的住房制度的开始。此后,原建设部陆续在上海、长春、广州、天津等城市进行了试点。

在各地试点基础上,1999年,原建设部发布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初步确立了廉租住房政策框架。

2003年12月,原建设部出台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廉租住房制度基本建立。

2004年,原建设部等四部委出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细化了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

2005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下发了《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进一步完善了廉租住房制度。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明确将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定位;根据该文件的精神,财政部、原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35号)。

2007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发布,标志着政府住宅调控思路的转变,住房救助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2013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提出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将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2014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进一步加强对住房救助工作的管理。

七、临时救助

改革开放以后,流动人口增多,针对流动人口的无序迁徙、流浪乞讨,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1982年10月,民政部、公安部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民〔1982〕城80号)。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国阅〔1991〕48号),将收容对象定位“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三无”人员,收容对象进一步扩大。20世纪90年代,收容遣送制度逐步异化,出现了许多侵犯人权的行为。2003年“孙志刚事件”导致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2003年8月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标志着中国流浪乞讨人员的政策由收容遣送进入救助管理阶段。

2006年,针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民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流浪未成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2007年启动《“十一五”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规划》(民发〔2007〕75号),开始起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条例》,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救助区分开来。

2007年,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赋予地方政府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职责。

2008年,温家宝总理首次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2009年,民政部又相继召开“全国农村低保和临时救助工作会议”和“部分省(区、市)临时救助及城市低保资金管理座谈会”,对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提出进一步要求。

2011年,《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民发〔2011〕209号)进一步指出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建立起临时救助制度。

201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对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救助方式、工作机制、监督管理等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