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二 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的基本制度是指规范仲裁机构受理、审理、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活动准则,是仲裁庭进行仲裁审理的基本规程。
1.合议制度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的意见应如实记录。
2.回避制度
仲裁员仲裁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回避是指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时,依照法律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或者根据当事人申请退出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3条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3.公开仲裁制度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坚持公开原则,可以强化各种社会力量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
4.有限的一裁终局制度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案件,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只有劳动者可以因不服裁决而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则不能,这就意味着就这些案件而言,对用人单位实行一裁终局制。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贯穿于劳动争议仲裁的整个阶段,是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起指导性的根本原则。
1.三方性原则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8条和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这些规定体现了国际通行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性原则,有利于促进各方利益主体的一致性,最大限度地追求、实现三方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
2.仲裁独立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成员虽然由三方组成,但在处理争议过程中不受三方领导和职工的干预,而是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
3.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所谓“合法”,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调解、仲裁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与诉讼程序不同的是,由于调解、仲裁自身的灵活性,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仲裁可以依据政策文件、道德观念等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作出仲裁裁决。
所谓“公正”,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够公平正义、不偏不倚,保证争议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或利益关系进行合理的分配。坚持公正原则是正确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前提。
所谓“及时”,是指遵循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尽可能快速、高效率地处理和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当事人应及时申请处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处理,对于处理结果当事人应及时执行。对调解、仲裁不服的,当事人也应及时提起诉讼,寻求救济。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及时原则各自代表不同的价值追求,但是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又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整体,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着重调解的原则
着重调解的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手段贯穿于劳动争议的全过程,即使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仍必须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能作出裁决和判决;二是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勉强和强制,否则即使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仲裁程序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劳动争议一方的当事人
劳动争议当事人就是与该劳动争议有权利或者义务上的直接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2.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该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
4.有明确的被诉人
如果没有明确的侵害主体,仲裁申请不能成立。明确的被申请人包括三个条件,即有明确的姓名、名称或者字号,有明确的住址或者经常居住地,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5.仲裁申请必须在法定的仲裁时效内提出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1.开庭
开庭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步骤,仲裁裁决作出的依据是开庭活动中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其他情况。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展开质证,最后由仲裁庭审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与劳动争议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一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因为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被管理者,处于弱势地位,对某些证据是不可能有举证能力的,故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出了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是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述意见、申明理由。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可以为仲裁庭对案件作出裁决提供依据,也可以为以后认定仲裁程序是否合法、仲裁裁决是否正当提供依据。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还可以申请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裁决
(1)裁决期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如果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得以未经仲裁而不予受理。
(2)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的作出是仲裁员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发表意见的结果。如果是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该仲裁员即可依据自己的意见作出裁决。如果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则在裁决作出时,应当经过合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第46条规定,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3.裁决的效力
(1)一裁两审。
对于任何劳动争议,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提起诉讼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该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该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用人单位的“一裁终局”。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法律对其起诉的权利予以一定的限制,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该仲裁裁决属于终局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裁决的撤销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由于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基本生存,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仲裁过程中可以适用先予执行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四、劳动争议仲裁文书
劳动争议仲裁文书主要包括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和仲裁裁决书等。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是引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文书,也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审理的重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明确规定了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等;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具体格式和内容参见范文2-3。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陈×
2017年8月30日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被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请示和理由,依法进行申辩的书面文件,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仲裁文书。它不仅是被申请人维护自己的权利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仲裁庭了解案情,认定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合理裁决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答辩的内容可以针对实体方面的内容,也可以针对程序方面的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的具体格式和内容参见范文2-4。
范本2-4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单位印章)
2017年9月6日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记载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结果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书。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主要是对仲裁案件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所作决定的书面陈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还要列明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裁决书编号、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人的情况、仲裁庭组成情况、审理过程等内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的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具体格式和内容参见范文2-5。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2017〕×劳仲案字第××号
2017年10月12日
一、案情介绍
二、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