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宪法指导思想
宪法指导思想是指体现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及其价值观,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思想原则和理论体系。宪法指导思想贯穿于宪法文本和宪法实施始终,是宪法的理论基础,是宪法实施和宪法解释的基本依据。
宪法指导思想与宪法基本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宪法指导思想是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思想理论基础,但它不是宪法的具体条文和具体规则。宪法基本原则是对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发挥具体规范效力的规则,它以宪法指导思想为理论依据,同时又将宪法指导思想的核心价值和基本要求具体化规范化,使其能够在宪法制定、修改和贯彻实施中充分发挥规范指引作用。
宪法指导思想指导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因而宪法指导思想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宏观性的特点,也是普通法律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根据。
由于受到经济、政治、文化和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宪法对其指导思想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有的国家在宪法文本中没有明确规定指导思想,有的国家宪法体现了一定的指导思想。如1977年苏联《宪法》第6条规定:“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学说武装起来的苏联共产党规定社会发展的总的前景,规定苏联的内外政策路线,领导苏联人民进行伟大的创造性活动,使苏联人民争取共产主义胜利的斗争具有计划性,并有科学根据。”
我国在制定、修改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指导思想,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1982年《宪法》将四项基本原则确立为宪法总的指导思想;1993年第二次修宪时,中共中央在《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指出:这次修改宪法“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从而使修改后的现行宪法在指导思想上获得了新的发展,即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1999年第三次修宪,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确立邓小平理论在国家中的指导思想地位,是这次修改宪法的最主要内容。邓小平理论之载入宪法,奠定了邓小平理论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宪法地位,也使现行宪法在指导思想上进一步向前发展。
党的十六大报告对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了重要阐述,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现行《宪法》序言中的“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载入宪法之中,使之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起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大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时代发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大修改的党章,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定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定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宪法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二、宪法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既表现为人类生活的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表现为各国特定宪法文化的存在方式与特殊性。许多国家将人民主权、基本人权、分权、法治等作为宪法基本原则。如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共和制、联邦制、权力分立和制衡、有限政府和个人权利。
我国在宪法指导思想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体现宪法共同价值、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基本原则,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原则
我国1982年《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宪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还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党和领导。我国《宪法》序言载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和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确立“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确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在第一章总纲第1条第2款中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体现了国家制度的本质要求、核心内容和时代特征,体现了对党的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内在统一性的深刻认识,有利于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国家制度中具有更强制度约束力和更高法律效力,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有利于旗帜鲜明宣示党的领导,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中国共产党领导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同时,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保证国家的权力机关和行政、监察、司法机关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二)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权论是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倡导的,主要代表人物为法国的卢梭,其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说和社会契约论。美国《独立宣言》在历史上第一次将人民主权确定为基本政治原则,它宣布:为了保障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是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法国《人权宣言》更加明确地肯定了这个原则,它宣布:“国民是一切主权之源;任何个人或任何集团都不具有任何不是明确地从国民方面取得的权力”。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都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巴黎公社始创并为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所充实和具体化。它与西方国家分权原则(separation of powers)不同。
分权制约作为一项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近代分权学说。近代分权学说则是英国的洛克首先倡导而由法国的孟德斯鸠所完成的。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部分,三权彼此相对独立,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行使。法国《人权宣言》宣布,凡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是近代各国宪法的重要原则和核心内容之一。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法院;而且各机构之间互相保持制约和平衡的关系。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权力制约机制有着不同的表现。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普遍确认权力的统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的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
(四)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在本来意义上是一种应有权利,它存在于现实生活之中,存在于人与人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被宪法规范所确认和保障的人们应享有的各种权利,被称为基本人权,或曰基本权利。人权学说起源于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提出的天赋人权论。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提出:“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告:“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美国宪法、法国宪法都确认了这些基本权利,其他国家的宪法也大都以不同的形式确认了这个原则。
我国宪法不仅专章规定了公民在政治、宗教信仰、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从法律上、制度上和物质上规定了公民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特别是2004年修改宪法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这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五)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人类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总结和概括的治国原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法国《人权宣言》较集中地反映了这种要求,它宣称,“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者通过其代表参与制定法律;法律对一切人,无论是进行保护或者惩罚,都应当是一样的。一切公民在法律的眼中一律平等,都可以平等地按照其能力,并且除他们的品德与才能的差别外不应当有其他差别,担任一切高官、公共职位或者职务”。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了法治原则。但我国实行的法治在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实行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
我国宪法中“法制”和“法治”同时出现,但前者主要是指法律及其制度,后者不仅包含法律及其制度的内容,还侧重于良法善治,即一方面,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另一方面,人们普遍遵守的法律本身是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