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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爱国公党之本誓(1874年1月18日)
第一,天生斯民,以一定不可动摇之通义权理赋予之。此通义权理者,乃天之所均等赐予人民,人力之不能移夺者也。然世运尚未全开,人民动辄有不能保全此本然之通义权理者。何况我国数百年来封建武断之制,以其民为奴隶,流弊尚未完全剪除。苟不由此改过,岂能扬我国威,谋我国人之富。我辈一片至诚爱国之心,痛切发愤于此。乃与同志之士相誓,以主张我人民之通义权理,以欲保全其天赐,即爱君爱国之道也。
第二,我辈既然从爱君爱国一片至诚之上发愤而至,而欲主张保全此人民之通义权理,然为此之道即奉戴我天皇陛下誓文之旨意,造次颠沛,自始至终,唯有常以公论公议遵守盟约之旨意。
第三,我辈之视此政府,当唯有看做为此人民所设之政府,而吾党之目的唯在保全主张此人民之通义权理,以使此人民得以成为自主自由、独立不羁之人民而已。此即使其君主、人民之间融合一体,分清其祸福缓急,以维持昌盛我日本帝国之道也。
第四,我辈欲主张此通义权理者,乃亚细亚洲中之首唱,原为天下之大业,不得期之以寻常岁月之功。故吾党之士常宜培养其忍耐力,纵使艰难忧戚,百挫千折,亦莫敢丝毫屈挠。至诚之心,不拔之志,我辈终生之力,勉力唯有竭尽保护主张此通义权理者,赴死亦别无他求,于是遂签字署名相誓者如上。
(译自宫越信一郎编《日本宪政基础史料》,议会政治社1939年出版,第170—171页)(张允起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