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明治前期法政史料选编 (现代立国法政文献编译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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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立志社设立趣意书(1874年4月)爱国公党成立后,并未开展作为政党的活动。其首倡者板垣退助回到土佐,于明治七年(1874年)四月与片冈健吉、林有造、谷重喜等结成政社,名为立志社。他们兴办学舍,设置商局,开设法律研究所,并于公共会堂召开讨论演说,宣扬自由民权主义。立志社设立趣意书与爱国公党之宗旨相同,好似将中央之爱国公党移植于地方。当时自助社、进修会等社团的创立皆以立志社为模范。土佐可谓日本明治初期自由之摇篮,政党之发源地。

世运之上进、人民之奋励,不可不相辅相成。此两者必为相须而后成者也。今我国遭逢二千五百余年以来之大变革,旧俗日坏,新政未备,实乃吾等奋励勤勉以维持振起天下之元气,共同增益我天皇陛下之尊荣,而致力于昌盛我日本帝国福祉之秋也。故吾辈设立此立志社,以欲与诸君从事于此。此前我等同社之士,亲自率先建言政府而恳求设立天下之民会,亦即此志。夫高知县乃我辈贯属之地,我辈之于诸君之情谊亦特别笃厚,则与诸君共同勉励,以欲完达此志,岂亦不得已哉。故详揭我辈同社之志,以告诸君者如下。

夫我辈同为我日本帝国之人民,则三千余万人民,悉皆同等,无贵贱尊卑之别,当享受其一定之权利,以保生命,保自生,努力尽职,增进福祉,可为独立不羁人民之事,昭昭乎明矣。此权利者,不得以威权夺之,不得以富贵压之,盖乃天所均等赋予人民之者,而欲保有此权利者,亦人民所宜当勤勉者也。

人民诚欲保有此权利,不可不首先自治。盖人民依赖其政府过甚,则伤其自立之习气,人民伤其自立之习气,则天下之元气随之萎靡。欧美人民独雄视宇内,而支那印度等之人民不能与彼匹敌者,职是之故。是故我辈诚欲勤勉以致力于我帝国之昌盛,则宜当从自治始,以致力于自立。

夫天下之元气若存,则其国强盛,而其人民之福祉兹长,然所谓天下之元气者乃不过人民各个元气相聚之大者而已。故其人民习气之强弱盛衰,乃消长天下之元气。然则我辈乃于个人之天下,各负其责任者也。欧人有谓,国乃人民反射之光也。故一人民之习气苟衰,则天下失一人民之元气,天下失千万人之元气,而日益甚,则国安能独致其昌盛富强哉?今吾国遭逢大变革,世上动辄有趋于智狷诈伪而无耻者,此乃我帝国之蟊贼也。我辈诚欲发奋振起天下之元气,则不可不宜首先从自修自治开始,而致力保有人民之权利,以为自由独立之人民,得以与欧美各国自由之人民相匹敌也。

且夫政府者毕竟为保全人民之权利而设立者,乃纯为人民也。故欧语指政府之官员称公共之仆,然则人民乃国之本。

今我辈居其一分,岂可不自敬自尊哉?人唯不自敬自尊,故卑屈、狡狯、猥亵而至于无耻。人苟无耻则其能为万物之灵者有几?于是乎信义日失,廉耻日衰,夫信义廉耻者乃元气之养,元气一旦失其养,天下之萎靡怠惰乃从之矣。现今我国动辄有仓皇狼狈而至于猥亵无耻者,此乃我辈所大为忧虑者,而诸君亦必愤慨之。请与诸君共同振起此元气,毅然自任,共谋致力我日本帝国之隆盛。

夫我辈诚欲伸人民之权理,则民会必不可不立,况且唯此制度独堪增益我天皇陛下之尊荣,助长我帝国之福祉也。虽然,如上已言之,人民者乃国之本,苟人民之品行污下,则民会虽立,其效必不能充分,故最终人民之自修自治而以自立者乃天下福祉之本。加之人民已接受至贵至重之权利,是以有天下可得独立之理,则其自修自治,以不过分依赖其政府者亦为其责任。故其自修自治者即为吾辈人民者之职责。

夫其自修自治者,乃谓内则自敬尊,重信义,崇廉耻,昂扬奋发自由自主人民之风气;外则结社合力,勤勉职业,不避风险,不畏困难,忍耐不屈,敢为而必成,同社之士患难相恤,利益相共,不营一己之私利,而谋普遍之公益,以成就文明开化之实等事也。然于今我辈欲成就此等之事,非个人可得成就,必同志之士结社合力始可达此志。此即欧美人民所以能够结合而致其强盛也。夫旧俗未必不恶,惟有认真修饰改正以适应时势。俗语有组合者,此即良制之可因者也。请与诸君共同完备扩张此组合之制,共同结合以达自修自治之志,遂进而设立天下之民会,而立国家定律之基本也。

是故吾等之志则在于伸张人民之权利,保生命,保自主,勤于职业,助长福祉,而我等之事则可始于自修、自治、自助、自立,而振起天下之元气。诚然诸君此志相同,请共同结社合力以达此志也。若夫至于结社上之条目规则及其着手之顺序,虽我辈自有所见,今于兹不言,其乃或恐陷于固执己见,而背离会合集议之意也。故将欲有朝一日与诸君共同议定之。


明治七年四月 立志社

(译自宫越信一郎编《日本宪政基础史料》,议会政治社1939年出版,第173—177页)(张允起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