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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基础篇
我国当前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主观上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具备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因为,从法理上而言,只有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各个参与人之间形成意思联络,才能面向同一犯罪目标形成一股合力,从而更有效地完成犯罪;从法条上而言,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明确将共同犯罪定义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于是完全排除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余地。然而,在我国民国时期就曾存在肯定了包括过失教唆犯、过失帮助犯、过失共同正犯在内的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例,在当前日本刑法学界,过失共同正犯肯定说已经成为多数学说,即使在过失共同正犯否定说是通说的德国,以皮革喷雾剂案为契机,也有不少学者积极地为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寻找根据。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各种大型事故不断发生,例如火灾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从保护法益的基本任务出发,刑法显然有介入的必要性,而这些事故基本上都是由两个以上的过失行为竞合在一起从而导致一个结果的发生,此时如果还一直坚持传统的共同过失犯罪否定说,是否能够有效地应对这些层出不穷的大型事故,值得怀疑。
本着这一问题意识,本篇侧重考察我国以及日本在共同过失犯罪上的立法以及理论研究状况,从而为下文中对于我国《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解释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