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善的境界
善属于价值范畴,它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它的基本含义是能够给人带来某种实际利益。价值属于“关系”范畴,是“外界物”对于人们“需要”的满足。善也不例外,也是一种关系,所以,孟子说:“可欲之谓善”。值得人们需要的东西才是善的。人有很多需要,包括自然的、社会的、物质的、精神的,但只要是值得的,那就是善的。如合理的自然需要、合乎社会道德的物质需要、崇高的人格境界等。
善的境界是指人对善之价值的自觉和对实现善之价值的自愿。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实践是人的本然存在。人正是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证实自己的存在。然而,人的实践活动首先是人的意志力量的体现,即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人的自由意志贯穿在其中,人的自由意志的实现所体现的就是善。所以,如果说真的尺度是客观的、外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那么,善的尺度就是内在的,所反映和体现的乃是主体的意志。在讨论善的问题时,人们常常把它纳入道德范畴中。
就道德而言,一般指调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但就道德的本意而言,则是由“道”和“德”结合而成的。“道”即道路,后引申为法则、规律;“德”即得,有得到之意,而其所得者当然是道。所谓“德者,道之舍”。因此,真正有道德的人意味着道德主体的确立。冯友兰先生在其《新原人》中论及人的道德境界时说:“一个人只要尽心竭力,去实现其行为的意向底好,则虽其行为的意向所向底好,不能实现,亦无碍于其行为的意向的好的实现。主要者是他必须尽心竭力。未尽心竭力,而告人谓已尽心竭力,固是欺人。未尽心竭力而自以为已尽心竭力,亦是自欺。于此不欺人不自欺,即是诚意。不自欺比不欺人更难。”依冯先生所讲,他实际上已经把善的标准归结到德性自身。行为由德性出发是纯善的,不由德性出发就不是善的。德性就是诚意。道德就是探讨“意”的问题的。南宋的陈淳在其《北溪字义》中曾把“意”区分为私意和诚意。作为道德的善来说就只能是从诚意出发。中国儒家传统道德就非常重视这一点。孔子曾提倡“为仁由己”,孟子高扬“由仁义行”。毛泽东对传统文化做了批判的吸收,他在《纪念白求恩》一文中赞赏国际共产主义战士白求恩“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并认为具有这种精神的人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诚然,对于道德善的理解在不同的人那里是不一样的,因而对于善的意义的自觉以及实现善之价值的自愿也是有区别的。由此而形成了人的善的境界水平的差异。所以,在提升善的境界中,人首先要自觉善的价值和意义,但是,仅此还不够,还必须要有对实现善的价值的自愿。因为意志的基本特征是它的意向性,如果说自觉是一种认知活动,那么自愿才充分体现了意志的活动。所以,冯契先生在研究善的问题时,注意了自愿在善的意志活动中的意义,由自愿而凸现的是善的境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