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行政体制改革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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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与“五四宪法”的颁布

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

1953年1月,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周恩来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共同纲领》中就确定我们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府,经过三年的努力,召开全国人大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配合各项建设,要使政治建设完备起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代替现在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形式;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代替现在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加强政府与人民的联系,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更加完善。(1)

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两项重要的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一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是起草第一部宪法。1953年周恩来领导了前一项工作,毛泽东亲自抓了后一项工作。1953年6月底,为做好普选工作,在政务院和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中国进行了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随后在全国各基层单位进行选举,参加投票的选民共27 809万人,占登记选民总数(32 389万人)的85.88%,这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一次普选活动。(2)与此同时,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了宪法草案。毛泽东强调,我们起草的这部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宪法起草过程中,毛泽东列出了宪法起草的必读参考资料,包括:(1)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1924年苏联宪法和1918年苏俄宪法;(2)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斯洛伐克等东欧民主国家宪法;(3)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4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可代表内阁制、联省自治制、总统独裁制三种类型);(4)法国1946年宪法(可代表较进步完整的资产阶级内阁制宪法)。(3)因此,“五四宪法”在结构上就接近于苏联1936年宪法,对中国国家机构体系的规定在整体框架上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也具有相似性。到1954年6月,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第30次会议上专门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他指出:“宪法起草结合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经验。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性主要是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1954年的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4)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在1 226位代表中,中共党员共668人,占54.48%,非共产党人士共558人,占45.52%。(5)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作了《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的报告,提出本次会议的任务是:“制定宪法,制定几个重要法律,通过政府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国家领导工作人员”。(6)刘少奇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草案的报告》,周恩来作了《政府工作报告》。经过充分讨论,会议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五四宪法”的基本精神与政权体系

“五四宪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的职权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五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国务院、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署。至于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定含义,学理上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的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二是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7)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五四宪法”规定有十四项,概括起来有三方面:第一,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包括修改宪法、制定法律以及监督宪法的实施。第二,人事任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三,最高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国家生活中的一切重大事务,包括决定国民经济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决定大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

“五四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结合起来行使。

“五四宪法”还规定,国务院即为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有十七项职权。第一,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第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第三,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第四,统一领导全国各级地方行政机关的工作;第五,改变或者撤销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第六,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第七,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第八,管理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第九,管理文化、教育和卫生工作;第十,管理民族事务;第十一,管理华侨事务;第十二,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第十三,管理对外事务;第十四,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第十五,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划分;第十六,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行政人员;第十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